《浙江省深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深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浙夏省深化水利X 1行庭化管理评价恐劝(公仔猊求痣见循)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代化,推动标 准化管理迭代升级,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 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关 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 管理评价办法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22) 130 号)和浙江省深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浙水 运管20221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管 理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 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 和数字化改
2、革等方面。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水库 (大坝),4级及以上堤防、海塘,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 站,大中型闸站,大中型调水工程,大型、重点中型及入围 2023-2025年中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储备项目库的一般 中型灌区,容积5万立方米以上山塘,日供水规模200吨或 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总装机容量1000-50000千瓦的农 村水电站,1万亩以上且通过整治的好区工程,基本水文测 站。其他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水库及附属 工程、闸站工程、堤防海塘及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 工程标准化管理应整体创建、整体评价,由规模等级最高的 主体工程
3、对应的管理单位(产权人)承担创建工作,相关工 程评价标准中的共性内容应统筹考虑。多个工程同属一个管 理单位的,原则上宜同步创建,统一评价。第四条 标准化管理评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省水利厅评价工作。其中水库、堤防、海塘、水闸、 泵站、闸站、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由省水利 厅运管处牵头,水库中心、钱塘江中心、水文中心具体支撑; 灌区、山塘、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和好区标准化管理 督导及评价工作由农水水电水保处牵头,农水中心、水资源 水电中心具体支撑;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督导及评价工作
4、由 水文中心负责。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 县级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精品工程条件的,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精品工程。精品工程达到省水利厅 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水利厅 评价;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 程,并由省水利厅通报。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达到水利部评 价标准要求的,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水利部评价;通过水利 部评价的工程,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并由水利部 通报。第五条标准化管理评价按水库、堤防、海塘、水闸、 泵站、调水工程、灌区、山塘、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 好区工程、水文测站等工程类型,分别执行相应的
5、评价标准。 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堤防、 海塘评价标准见附件,调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印发的调水工 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办调管2022294号)执行, 其他类别的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第六条申报省水利厅评价需已认定为精品工程。申报 精品工程和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已认 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二)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 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三)水库、水闸、山塘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安全管 理办法要求进行了注册登记。(四)水库
6、、水闸、泵站、堤防、海塘工程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 其他工程无安全隐患。(五)水库调度规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 关单位批准。(六)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第七条标准化管理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已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的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进 行自评,自评总分达到80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 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5%,通过原组织创建验收水行政 主管部门复核的,作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合格工程; 新创建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自评后申请相 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评价总分达到800分(含) 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
7、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5%,认定 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评价总分达到850分(含)以上、 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0%,且符合精品工 程条件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精品工程;精品工 程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 荐申报省水利厅评价,评价总分达到900分(含)以上,且 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通过省水利厅 评价,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达 到水利部评价标准要求的,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水利部评 价。通过评价的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管理单位(产权人)每年
8、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年度自评并将自检结 果报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2 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0前完成复核汇总,并将评价 结果报省水利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八条 省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制定申报省水利厅、水 利部评价年度计划。标准化管理评价由管理单位初评,初评 总分达到85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率不低于该类 别总分的80%,且符合精品工程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精 品工程;初评总分到达900分(含)以上,各类别评价得分 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且达到省水利厅评价标准要求 的,
9、可直接申报省水利厅评价。第九条申报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由省水利厅或其委 托的单位组织评价。评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材料来源“浙里九龙联动治水”应用平台。省水利厅组织建立标准化管理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组 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三分 之二;被评价工程所在的市、县或所属管理单位的评价专家 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第十条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省水利厅进行通报。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大禹杯”评比、河湖长制考 核、水利综合考核、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化)资金 安排等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推荐先进、 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10、。第十一条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 的单位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并不定期抽查,复评和抽查结果 由省水利厅通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工程 复评上一年度向省水利厅提出复评申请。第十二条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的,予以取消。(一)未按期开展复评;(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 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五)监督检查发现运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7) 46号)水利工程管理 考核量化指标(浙水办管(2018) 2号)及浙江省水利 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浙水科(2018) 10号)同时废 止。已通过省水利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的,在达到规定 复核年限前仍有效。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