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范(DB61-T 1585-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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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CCS A 0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T 15852022公务用车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vehicles2022-08-24 发布2022-09-24 实施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61/T 1585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原则.15车辆配备.26更新购置.27车辆管理.38车辆使用.49车辆处置.510监督检查.5DB61/T 1585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

2、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爱萍、王波、刘鹏程、何慧红、曾瑞安、华宇、曹猛。本文件由安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信息如下:单位:安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电话:09153200591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邮编:725000DB61/T 158520221公务用车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公务用车管理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公务用车车辆配备、更新购置、车辆管理、车辆使用、车辆处置和监督检查的要求。本文件适用

3、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1568机关事务管理 术语GA 802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3术语和定义GB/T 41568、GA 8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other official ve

4、hicles equipped in accordance withregulations公车改革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地方党政机关用于公务接待、下乡调研、综合执法等用途的车辆。3.2公务用车服务平台service platform of official vehicles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机构。4总体原则4.1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4.2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4.3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4.4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5、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DB61/T 1585202225车辆配备5.1基本要求5.1.1党政机关配备轿车应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其他公务用车应配备国产汽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配备新能源轿车的,扣除财政补贴后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5.1.2党政机关不宜配备越野车(含 SUV 车型),确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含 SUV 车型)。工作需要包括以下情况:a)经常性远距离工作,且地理交通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条件较差(如:山区、沙漠、戈壁等);b)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特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c)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

6、施设备对内部空间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内部空间尺寸无法满足要求的。5.1.3机要通信和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新能源汽车。5.1.4应根据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结合公务保障需要适时调整配置标准。5.2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5.3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5.3.1应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5.3.2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殊情况包括但不

7、限于:a)工作调研、公务接待等需要经常性远距离集体出行的;b)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特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5.4执法执勤用车5.4.1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注: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农业、林业、纪委监委、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5.4.2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5.4.3确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

8、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因执法执勤单位性质,需经常性统一乘车开展执法的;b)按照执法执勤要求,需 5 人及 5 人以上共同执法的。5.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DB61/T 1585202236更新购置6.1更新条件6.1.1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6.1.2因安全、尾气排放标准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6.2审批流程6.2.1应遵循“处置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车型、

9、价格、排气量、申购数量等情况。6.2.2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6.2.3省级党政机关购置越野车,应报同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6.2.4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购置越野车,应报同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6.2.5申购单位持购置批复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6.2.6政府采购完成后,申购单位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购置批复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车辆号牌等。6.2.7注册

10、登记、号牌申请完成后 30 日内,公务用车所有权属单位应将车辆购置发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辆照片资料报送至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7车辆管理7.1标识化7.1.1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均应实行标识化管理。7.1.2公务用车标识应由“公务用车”和监督电话号码两部分组成,或者由“公务用车”、图案和监督电话号码三部分组成,其规格、尺寸及样式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7.1.3有行业统一规定标识样式的,按行业规定标识喷涂。7.1.4公务用车标识应喷涂在正、副驾驶门正中位置。7.1.5新增或更新车辆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

11、务用车标识的喷涂工作。7.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更改和擦除公务用车标识,在日常使用中有磨损、污染的,应及时进行修补或重新喷涂。7.2信息化7.2.1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并指导各市(区)级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7.2.2应在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中实施公务用车的申请、审批、派遣、调度和反馈。7.2.3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有其他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统一加装卫星定位系统,不应使用没有办理卫星定位系统和标识的车辆。7.2.4卫星定位系统应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

12、效考核全程信息化、自动化。DB61/T 1585202247.2.5配备或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后,应及时到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卫星定位系统。7.3平台化7.3.1应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指导平台建设,负责平台管理。7.3.2应对车辆集中管理,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度派遣、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7.3.3各级平台应公开车辆信息、预约方式、服务价格、结算方式等,并定期征求用户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8车辆使用8.1用车范围8.1.1党政机关公务出行应在以下范围:a)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的公务出行;b)执行抢险、救灾、

13、处置重特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任务。8.1.2执法执勤工作和特种专业技术工作出行。8.1.3外事活动、大型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公务车辆不能满足需求,宜临时租用社会车辆。8.2使用要求8.2.1公务用车不应:a)公车私用;b)对外出租出借;c)固定给个人使用;d)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包括但不限于:1)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饰;2)借修车之机安装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3)增加其他与汽车行驶安全无关的设备;e)损坏定位装置或遮挡、损坏公务用车标识。8.2.2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保存相关证照档案;b)登

14、记并公示公务用车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人员、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c)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d)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绩效评价制度。8.2.3配备的实物保障用车,应在发生工作调动后三个月内收回,如需要继续使用原保障用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调拨手续。8.2.4使用实物保障用车的人员退休或辞职,应从退休或辞职之日起,收回保障用车。8.3日常管理8.3.1公务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8.3.2外出执行公务,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8.3.3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封存停驶,值班或特殊工作需要的应按规定报备。DB61/T 15852022

15、58.3.4不应在餐厅、歌厅、景区、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务用车。8.3.5应建立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9车辆处置9.1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处置监管,不应擅自处置公务用车。9.2公务用车的处置,由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或报废相关手续。9.3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起超过 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超过 8 年可进行处置。9.4应采取公开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处置,处置前应进行鉴定评估。9.5经鉴定评估后,具备拍卖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9.6经鉴定评估后,符合回收要求的,可采取厂家回收的方式进行处置。9.7经鉴定评估后,达到报废条件的,应采取强制报废的方式进行处置。9.8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10监督检查10.1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10.2省级以下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上级部门备案。10.3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管理、使用、处置等应接受社会监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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