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采购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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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1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代 替 Q/G D W 1 3 2 6 1.1 2 0 1 4Q/GDWI C S 2 9.2 4 0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 P G W)采购标准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P u r c h a s i n g s t a n d a r d o f o p t i c a l f i b e r c o m p o s i t eo v e r h e a d g r o u n d w i r e(O P G W)P a r t 1:G

2、e n e r a l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2 0 2 0-0 1-3 1 发布 2 0 2 0-0 1-3 1 实施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2目 次前 言 31 范 围 4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43 术 语 和 定 义 44 总 则 55 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要 求 96 试 验 1 17 技 术 服 务、设 计 联 络、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 1 38 标 识、包 装、运 输 及 交 货 1 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供 货 业

3、 绩 表 1 6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1 7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工 艺 控 制 一 览 表 1 8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清 单 1 9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主 要 试 验 设 备 清 单 2 0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主 要 原 材 料 产 地 清 单 2 1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主 要 外 协 件 产 地 清 单 2 2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工 程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表 2 3附 录 I(规 范 性 附 录)光 纤 技 术 参 数 表 2 4附 录

4、J(规 范 性 附 录)O P G W 技 术 参 数 表 2 5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3前 言为 规 范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O P G W)的 采 购,制 定 本 标 准。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O P G W)采 购 标 准 分 为 2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规 范;第 2 部 分:专 用 技 术 规 范。本 部 分 为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O P G W)采 购 标 准 的 第 1 部 分。本 部 分 代 替 Q/G D W 1 3 2 6 1.1 2 0 1 4,与

5、Q/G D W 1 3 2 6 1.1 2 0 1 4 相 比,修 改 了 以 下 内 容:修 改 了“1 范 围”的 内 容,进 一 步 明 确 了 适 用 范 围(见 1);增 加 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中 部 分 内 容(见 2);修 改 了“3.5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的 定 义(见 3.5);修 改 了“3.6 光 单 元”的 定 义(见 3.6);修 改 了“3.9 年 平 均 运 行 张 力”的 定 义(见 3.9);修 改 了“4.2 资 格 文 件”中 进 网 许 可 证 名 称 见 4.2 a);修 改 了“4.2 资 格 文 件”中 投 标 人

6、应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见 4.2 e);增 加 了“4.6 应 满 足 的 标 准”中 部 分 内 容(见 4.6);删 除 了“5.2 光 纤 特 性”;增 加 了“5.2 原 材 料 规 定”(见 5.2);增 加 了“5.3 O P G W”中 部 分 内 容(见 5.3.9);增 加 了“5.4 制 造 工 艺 和 质 量 控 制”(见 5.4);修 改 了“5.5 导 引 光 缆”中 部 分 内 容(见 5.5.2、5.5.3);修 改 了“6.2.1 表 3 O P G W 型 式 试 验 和 出 厂 试 验 项 目”部 分 内 容(见 6.2.1 表 3);修 改 了“

7、6.3 现 场 开 箱 检 查”中 部 分 内 容(见 6.3.5);修 改 了“6.4 抽 样 试 验”中 部 分 内 容(见 表 4);修 改 了“7.2 工 厂 验 收 和 监 造”中 部 分 内 容(见 7.2.6);修 改 了“8.1 标 识 与 包 装 要 求”中 部 分 内 容(见 8.1 f);修 改 了“附 录 I 光 纤 技 术 参 数 表”(见 附 录 I);修 改 了“附 录 J O P G W 技 术 参 数 表”(见 附 录 J)。本 部 分 由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物 资 部 提 出 并 解 释。本 部 分 由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8、部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国 网 河 北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国 网 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中 国 电 力 科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国 网 物 资 有 限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安 慧 蓉、辛 鹏、赵 凤 霞、胡 东、崔 开、张 文 胜、都 俊 超、张 晓 顺、杨 晓 亮、赵 宏 亮、朱 爱 钧、顾 恒、周 巍、郭 炜。本 部 分 2 0 1 4 年 9 月 首 次 发 布,2 0 1 9 年 9 月 第 一 次 修 订。本 部 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反 馈 至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部。

9、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4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O P G W)采 购 标 准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O P G W)招 标 的 总 则、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要 求、试 验、包 装、运 输、交 货 及 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 的 一 般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1 1 0(6 6)k V 7 5 0 k V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 招 标。3 5 k V 及 以 下 电 压 等 级 架 空 线 路 光 纤复 合 架 空 地 线 招 标 可 参 照

10、本 部 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1 7 9 圆 线 同 心 绞 架 空 导 线G B/T 6 9 9 5.2 电 线 电 缆 识 别 标 志 方 法 第 2 部 分:标 准 颜 色G B/T 7 4 2 4.1 光 缆 总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7 4 2 4.2 光

11、 缆 总 规 范 第 2 部 分:光 缆 基 本 试 验 方 法G B/T 7 4 2 4.4 光 缆 第 4 部 分:分 规 范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G B/T 9 7 7 1 通 信 用 单 模 光 纤G B/T 1 2 3 5 7 通 信 用 多 模 光 纤G B/T 1 5 9 7 2 光 纤 试 验 方 法 规 范G B/T 1 7 9 3 7 电 工 用 铝 包 钢 线G B/T 2 2 0 7 7 架 空 导 线 蠕 变 试 验 方 法G B/T 2 3 3 0 8 架 空 绞 线 用 铝 镁 硅 系 合 金 圆 线G B/T 3 6 2 9 2 架 空 导 线 用 防

12、 腐 脂D L/T 7 8 8 全 介 质 自 承 式 光 缆D L/T 8 3 2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D L/T 5 3 4 4 电 力 光 纤 通 信 工 程 验 收 规 范J B/T 8 1 3 7 电 线 电 缆 交 货 盘Y B/T 1 2 4 铝 包 钢 绞 线Y D/T 8 3 9.2 通 信 电 缆 光 缆 用 填 充 和 涂 覆 复 合 物 第 2 部 分:纤 膏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招 标 人 b i d d e r提 出 招 标 项 目,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3.2投 标 人

13、t e n d e r e r响 应 招 标、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53.3卖 方 s e l l e r提 供 本 部 分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包 括 其 法 定 的 承 继 者。3.4买 方 b u y e r购 买 本 部 分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包 括 其 法 定 的 承 继 者 和 经 许 可 的 受 让 人。3.5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 o p t i c a l f i b e r c o m p o s

14、i t e o v e r h e a d g r o u n d w i r e(O P G W)一 种 含 有 光 纤 的 架 空 地 线,具 有 架 空 地 线 和 光 通 信 等 多 重 功 能。3.6光 单 元 o p t i c a l u n i t由 光 纤 和 保 护 材 料 构 成 的 部 件。3.7额 定 拉 断 力 r a t e d t e n s i l e s t r e n g t h(R T S)按 O P G W 结 构 计 算 出 的 拉 断 负 荷。3.8最 大 允 许 拉 力 m a x i m u m a l l o w a b l e t e n

15、s i o n(M A T)在 预 期 的 最 恶 劣 运 行 条 件 下 的 最 大 水 平 拉 力。3.9年 平 均 运 行 张 力 e v e r y d a y s t r e s s(E D S)在 无 风、无 冰 及 年 平 均 气 温 下,O P G W 弧 垂 最 低 点 的 张 力。4 总 则4.1 一 般 规 定4.1.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招 标 公 告 所 要 求 的 资 质,具 体 资 质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4.1.2 投 标 人 应 满 足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全 部 要 求。4.1.3 本 部 分 提 出 了 对 O P

16、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的 技 术 要 求。内 容 还 包 括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文 件、设 计 联 络 会、培 训、技 术 服 务、试 验、验 收 和 其 他 必 需 的 项 目。4.1.4 本 部 分 提 出 的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技 术 要 求,并 未 对 一 切 技 术 细 节 作 出 规 定,也 未 充 分 引 述 有 关 标 准的 条 文,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满 足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中 引 用 标 准 的 最 新 版 本 和 本 部 分 技 术 要 求 的 全 新 产 品。4.1.5 本 部 分 将 作 为 订 货 合 同 的 附 件,与 合

17、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本 部 分 未 尽 事 宜,由 合 同 签 约 双方 在 合 同 谈 判 时 协 商 确 定。4.1.6 本 部 分 中 涉 及 有 关 商 务 方 面 的 内 容,如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有 矛 盾,则 以 商 务 部 分 为 准。4.1.7 本 部 分 各 条 款 如 与 专 用 部 分 有 冲 突,则 以 专 用 部 分 为 准。4.1.8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O P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应 是 技 术 上 先 进 和 成 熟 的,原 材 料 和 配 件 是 崭 新 的。4.1.9 投 标 书 制 作 应 规 范 严

18、 谨,并 提 供 本 部 分 要 求 的 全 套 响 应 材 料,不 宜 采 用“参 见 商 务”等 字样;所 有 资 质 文 件、用 户 证 明、试 验 报 告 及 生 产 能 力 文 件(详 见 本 部 分 4.2)等 集 中 编 排,并 在 起 始 处以 表 格 或 清 单 形 式 罗 列。投 标 书 的 目 录 齐 全,正 文 及 所 有 附 图 均 统 一 编 制 页 码。4.2 资 格 文 件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质 文 件,否 则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a)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指 定 机 构 颁 发

19、的 电 力 专 用 通 信 设 备 产 品 进 网 许 可 证。b)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由 权 威 机 构 颁 发 的 I S O 9 0 0 0 系 列 的 认 证 证 书 或 等 同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认 证 证 书。c)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要 求 的 业 绩 资 料,资 料 的 填 写 格 式 见 本 部 分 附 录 A。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6d)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O P G W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报 告 应 由 第 三 方 权 威 检 测 机 构 出 具,其 中:1)

20、“有 效 的”是 指 4 年 内(以 投 标 截 止 日 为 限)按 下 述 第 2)条 要 求 完 成 的、与 所 招 标 产 品型 式 规 格 相 同 或 性 能 参 数 相 近 的 产 品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以 下 文 字 中 意 义 相 同。2)O P G W 型 式 试 验 按 D L/T 8 3 2 进 行。e)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制 造 O P G W 的 工 艺 规 范、生 产 设 备、实 验 设 备、原 材 料 等 文 件资 料,资 料 的 填 写 格 式 见 本 部 分 附 录 C 附 录 H。f)除 以 上 内 容 外,投 标 人

21、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明 确 应 答 或 明 确 承 诺。如 果 需 要,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供 评 标 用 的 补 充 数 据 和 资 料。4.3 工 作 范 围4.3.1 本 部 分 的 使 用 范 围 仅 限 于 本 工 程 所 采 购 的 O P G W 和 导 引 光 缆。具 体 为:提 供 符 合 本 部 分 要 求 的O P G W 和 导 引 光 缆 相 应 的 设 计、试 验 与 检 验 资 料、设 计 联 络 会、工 厂 验 收、施 工 培 训、现 场 安 装 督 导 和调 试、试 运 行 中 的

22、技 术 服 务。4.3.2 卖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向 买 方 提 供 一 份 详 尽 的 O P G W 生 产 进 度 计 划 表(见 表 1),包 括 O P G W 的设 计、材 料 的 采 购、工 厂 验 收 及 运 输 等 的 详 细 计 划,以 确 定 每 部 分 的 工 作 及 其 进 度。4.3.3 交 货 时 间 如 有 延 误,卖 方 应 及 时 将 延 误 交 货 的 原 因、后 果 及 采 取 的 补 救 措 施 等 向 买 方 提 供 书面 说 明。表 1 O P G W 生 产 进 度 计 划 表合同号:工程名称:O P G W 规格:工作日期:至供货

23、厂商名称:产品执行标准:工作号:序号 项目名称开始时间(第_ _ _ _ 周)结束时间(第_ _ _ _ 周)持续时间(共_ _ _ _ 周)备注1 合同生效2 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认可3 设计联络会4 材料的采购5 O P G W 制造6 O P G W 试验及防振设计7 工厂验收8 O P G W 准备装运9 O P G W 发送1 0 货到现场4.4 设 计 图 纸、说 明 书 和 试 验 报 告4.4.1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4.4.1.1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包 括 光 纤 技 术 参 数、O P G W 技 术 参 数、图 纸、型 式 试 验 报 告(有 效 的)、O P

24、 G W防 振 设 计、断 股 修 补 验 证 方 案 及 安 装 说 明 等。4.4.1.2 所 有 买 方 应 确 认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均 由 卖 方 在 技 术 协 议 签 订 后 的 2 周 内 提 交 给 买 方 进 行 审查 认 可。买 方 有 权 在 审 定 时 对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提 出 修 改 意 见。买 方 对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的 认 可 并 不 减 轻 卖方 对 其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正 确 性 应 负 的 责 任。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74.4.1.3 买 方 在 收 到 应 认 可 的

25、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2 周 内,将 一 套 确 认 的 或 签 有 买 方 校 定 标 记(买 方 负 责人 签 字)的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返 回 给 卖 方。凡 买 方 认 为 应 修 改 且 经 卖 方 认 可 的,不 得 增 加 买 方 的 费 用。在未 经 买 方 对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作 最 后 认 可 前,任 何 采 购 或 加 工 引 起 的 损 失 均 由 卖 方 单 独 承 担。4.4.1.4 卖 方 在 收 到 买 方 对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的 确 认 后,应 于 1 周 内 提 供 最 终 版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正 式 图 纸,

26、并 提 供 采 用 W i n d o w s 下 的 A u t o C A D 软 件 编 制 的 电 子 文 件。最 终 版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正 式 图 纸 应 由 卖 方 负 责人 签 字,并 加 盖 公 章。4.4.1.5 最 终 交 付 并 投 入 运 行 的 O P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应 与 最 后 确 认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图 纸 一 致,以 保 证 买 方可 以 按 照 最 终 版 的 图 纸 和 资 料 对 所 供 O P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等 产 品 进 行 维 护 和 更 换。4.4.1.6 所 有 图 纸 的 图 框 应 采 用 标

27、准 框,框 内 应 写 明 制 造 厂 的 名 称、图 名、签 字 日 期、工 程 代 号、项目 名 称、图 号(每 次 修 改 版 应 加 注 相 应 符 号,如 R 1、R 2 等)。所 有 图 纸 应 符 合 I S O 标 准 的 A 或 B 系 列图 纸 标 准,尽 可 能 采 用 A 3 或 A 4 规 格。图 例 说 明 使 用 中 文,所 有 尺 寸 和 参 数 单 位 采 用 S I 制。4.4.1.7 图 纸 资 料(含 C A D 电 子 文 档)包 括 如 下 内 容:a)O P G W 和 导 引 光 缆 结 构 图(含 全 色 谱 图);b)线 盘 外 形 图;c)

28、运 输 包 装 示 意 图;d)余 缆 盘 安 装 图;e)O P G W 的 蠕 变 曲 线(1 0 年 及 2 0 年 的);f)O P G W 防 振 方 案;g)断 股 修 补 验 证 方 案;h)其 他 有 关 的 图 纸。4.4.2 说 明 书4.4.2.1 说 明 书 应 是 所 有 设 备 安 装、运 行、检 验、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说 明。说 明 书 由 制 造 厂 提 供,并 注 明就 近 服 务 的 授 权 机 构。说 明 书 应 装 订 成 册。4.4.2.2 说 明 书 包 括 如 下 内 容:a)系 统 总 体 描 述;b)O P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的

29、 技 术 参 数(包 括 设 备 的 总 体 和 每 个 组 件);c)单 线、光 纤、钢 带、光 纤 填 充 膏、防 腐 油 膏 等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技 术 指 标(包 括 光 纤 填 充 膏 的 吸氢 量);d)O P G W 的 短 路 电 流 容 量 计 算(含 原 则 和 公 式 或 计 算 方 法);e)O P G W 的 额 定 拉 断 力 计 算(含 原 则 和 公 式 或 计 算 方 法);f)施 工 安 装 手 册(含 施 工 设 备 要 求)及 运 行 维 护 手 册;g)包 装、运 输、存 放 要 求;h)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和 说 明(含 设 计 联 络

30、会 后 买 方 要 求 卖 方 补 充 的 其 他 说 明 性 文 件)。4.4.2.3 说 明 书 应 使 用 中 文。4.4.3 试 验 报 告卖 方 提 供 的 试 验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全 套 出 厂 试 验 报 告;b)有 效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c)主 要 原 材 料(包 括 光 纤、单 线、光 纤 填 充 膏、防 腐 油 膏 等)的 试 验 报 告。4.4.4 其 他 资 料卖 方 应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如 下:a)产 品 合 格 证;b)推 荐 的 维 修 周 期;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8c)卖 方 采 用

31、 的 特 殊 的 标 准;d)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4.4.5 资 料 交 付 时 间 及 数 量卖 方 应 按 表 2 中 内 容 和 时 间 要 求 及 时 提 交 设 计 图 纸、说 明 书、试 验 报 告 等 资 料。表 2 设 计 图 纸、说 明 书、试 验 报 告 等 资 料 的 交 付 时 间序号 内 容 交付时间1 图纸(含 C A D 电子文档)1.1 O P G W 和导引光缆结构图(含全色谱图)认可图在合同生效后 2 周内提供;最终图在买方确认后2 周内提供1.2 线盘外形图1.3 运输包装示意图1.4 余缆盘安装图1.5 O P G W 的蠕变曲线(1 0

32、 年及 2 0 年的)1.6 O P G W 防振方案1.7 断股修补验证方案1.8 其他有关的图纸2 说明书2.1 系统总体描述设备装运前 4 周2.2 O P G W 及导引光缆的技术参数2.3单线、光纤、钢带、光纤填充膏、防腐油膏等主要原材料的技术指标(包括光纤填充膏的吸氢量)2.4 O P G W 的短路电流容量计算(含原则和公式或计算方法)设备装运前 4 周2.5 O P G W 的额定拉断力计算(含原则和公式或计算方法)2.6 施工安装手册(含施工设备要求)及运行维护手册2.7 包装、运输、存放要求2.8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含设计联络会后买方要求卖方补充的其他说明性文件)3 试验报

33、告3.1 型式试验报告(有效的)合同生效后 4 周内3.2 出厂试验报告 设备装运后 2 周3.3 主要原材料的试验报告 设备装运前 4 周4 其他4.1 产品合格证合同生效后 3 周内4.2 推荐的维修周期4.3 卖方采用的特殊的标准4.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4.5 投 标 时 应 提 交 的 技 术 数 据 和 信 息4.5.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部 分 附 录 B 中 要 求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技 术 数 据。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数 据 应 为 产 品 的性 能 保 证 数 据,这 些 数 据 将 作 为 合 同 的 一 部 分,任 何 与 这 些 数 据 的

34、 偏 差 都 应 经 过 买 方 的 同 意。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94.5.2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附 录 C 至 附 录 H 中 要 求 的 技 术 资 料。4.5.3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O P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信 息。4.6 应 满 足 的 标 准O P G W 至 少 应 满 足 G B/T 1 1 7 9、G B/T 7 4 2 4.1、G B/T 7 4 2 4.2、G B/T 7 4 2 4.4、G B/T 9 7 7 1.1 9 7 7 1.5、G B/T 1 5 9 7

35、2、G B/T 1 7 9 3 7、G B/T 2 2 0 7 7、G B/T 2 3 3 0 8、G B/T 6 9 9 5.2、G B/T 1 2 3 5 7、G B/T 3 6 2 9 2、D L/T 7 8 8、D L/T 8 3 2、D L/T 5 3 4 4、J B/T 8 1 3 7、Y B/T 1 2 4、Y D/T 8 3 9.2 中 所 列 标 准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但 不 限 于 上述 所 列 标 准。5 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要 求5.1 概 述除 非 另 有 规 定,O P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应 符 合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中 所

36、 述 标 准 的 要 求。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响 应 技术 参 数 特 性 表 的 要 求。5.2 原 材 料 规 定5.2.1 光 纤5.2.1.1 同 批 次、同 规 格 O P G W 产 品 应 使 用 同 一 设 计、相 同 材 料 和 相 同 工 艺 制 造 的 光 纤。5.2.1.2 O P G W 中 的 单 模 光 纤 宜 采 用 B 1.1(G 6 5 2 A,G 6 5 2 B)、B 1.3(G.6 5 2 C,G.6 5 2 D)或 B 4(G.6 5 5 A,G.6 5 5 B,G.6 5 5 C,G.6 5 5 D,G.6 5 5 E),其 特 性 参 数 应

37、符 合 G B/T 9 7 7 1 的 规 定;多 模 光 纤 的 特 性 应 符 合G B/T 1 2 3 5 7 中 的 有 关 规 定。5.2.1.3 光 纤 应 采 用 全 色 谱 来 识 别,其 标 志 颜 色 应 符 合 G B/T 6 9 9 5.2 规 定,并 且 不 褪 色、不 迁 移。全色 谱 顺 序 应 符 合 D L/T 8 3 2 的 规 定。当 单 套 管 中 光 纤 芯 数 超 过 1 2 芯 时,应 采 用 色 环 或 其 他 色 标 区 分。5.2.1.4 光 纤 的 技 术 参 数 应 符 合 附 录 I 和 专 用 部 分 技 术 参 数 特 性 表 的

38、要 求。5.2.2 金 属 单 线5.2.2.1 铝 包 钢 线 性 能 应 符 合 G B/T 1 7 9 3 7 的 要 求。铝 镁 硅 合 金 圆 线 性 能 应 符 合 G B/T 2 3 3 0 8 的 要 求。5.2.2.2 铝 镁 硅 合 金 圆 线 性 能 应 符 合 G B/T 2 3 3 0 8 的 要 求。5.2.3 不 锈 钢 带不 锈 钢 带 应 符 合 G B/T 3 2 8 0 的 要 求。5.2.4 光 纤 填 充 膏光 纤 填 充 膏 的 性 能 应 符 合 Y D/T 8 3 9.2 的 规 定。5.2.5 防 腐 油 膏采 用 两 种 不 同 金 属 绞

39、合 的 O P G W,应 涂 覆 防 腐 油 膏。防 腐 油 膏 应 符 合 G B/T 3 6 2 9 2 的 规 定。5.3 O P G W5.3.1 买 方 将 在 签 署 中 标 合 同 时 给 出 所 有 的 盘 长 及 分 盘 号,卖 方 按 分 盘 号 及 盘 长 供 货,盘 长 不 允 许 有负 公 差。5.3.2 设 计 寿 命 不 小 于 3 0 年。5.3.3 根 据 当 地 的 雷 暴 日 推 算 出 雷 击 能 量(库 仑 值),O P G W 的 结 构 设 计、选 材 等 应 满 足 雷 击 能 量 要求。5.3.4 O P G W 特 性 参 数 应 与 工

40、程 所 用 地 线 匹 配。O P G W 应 适 合 本 部 分 提 出 的 使 用 条 件,并 保 证 良 好 的使 用 性 能。5.3.5 O P G W 应 能 承 受 雷 电、短 路 电 流(包 括 感 应 电 压 电 流)和 能 预 料 的 超 常 外 部 条 件,而 不 降 低 其正 常 的 使 用 性 能。当 O P G W 通 过 故 障 电 流 时,应 保 证 其 单 线(铝 包 钢 或 铝 合 金 线)、光 单 元(铝 管 或 不锈 钢 管 类 型)及 光 纤 本 身 不 受 损 害,并 在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期 间 不 影 响 信 号 传 输 或 降 低 光 纤

41、特 性。5.3.6 O P G W 表 面 不 应 有 尖 刺、锋 利 的 边 缘、擦 伤 或 其 他 缺 陷,不 应 使 O P G W 表 面 和 线 与 线 之 间 存留 杂 粒 和 化 学 残 留 物。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1 05.3.7 成 盘 的 O P G W,其 单 线、光 单 元 和 光 纤 均 不 允 许 有 接 头。5.3.8 O P G W 的 相 邻 层 绞 制 方 向 应 相 反,最 外 层 为 右 向。5.3.9 绞 合 节 距 应 确 保 O P G W 的 拉 伸 性 能 符 合 本 部 分 的 规 定。单 线 最 外 层 的

42、 节 径 比 既 不 小 于 1 0 也 不大 于 1 4。5.3.1 0 O P G W 绞 合 应 紧 密,切 断 时 不 允 许 出 现 散 股 现 象。5.3.1 1 最 小 允 许 的 弯 曲 半 径:O P G W 外 径 的 2 0 倍(动 态 时),O P G W 外 径 的 1 5 倍(静 态 时)。5.3.1 2 光 纤 应 有 适 当 的 余 长,当 O P G W 承 受 4 0%R T S(R T S 为 O P G W 的 额 定 抗 拉 强 度)的 张 力 时,应 保 证 光 纤 无 应 变、无 附 加 衰 减;当 O P G W 承 受 6 0%R T S 的

43、张 力 时,应 满 足 光 纤 应 变 不 大 于 0.2 5%、光 纤 附 加 衰 减 不 大 于 0.0 5 d B,以 及 该 拉 力 取 消 后 光 纤 无 明 显 残 余 附 加 衰 减。5.3.1 3 光 纤 可 分 组(不 限 两 组),组 别 色 应 明 显 区 别,同 组 内 的 光 纤 颜 色 应 明 显 区 分,采 用 全 色 谱 来识 别,不 能 褪 色、迁 染。为 避 免 光 纤 混 淆,O P G W 与 导 引 光 缆 的 光 纤 颜 色 宜 保 持 一 致。5.3.1 4 为 控 制 O P G W 的 振 动 水 平,防 振 措 施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44、:a)卖 方 应 根 据 买 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采 取 适 当 的 防 振 措 施,并 说 明 不 同 情 况 下 需 要 安 装 的 防 振 金 具 的型 式、数 量、安 装 位 置 以 及 建 议 书 和 相 应 的 计 算 书。b)O P G W 线 夹 出 口 处 和 防 振 金 具 线 夹 出 口 处(或 端 口)的 微 应 变 不 大 于 1 5 0。买 方 可 用 现 场测 振 的 方 式 验 证 实 际 防 振 效 果。c)卖 方 应 提 供 与 工 程 条 件 相 似 的 O P G W 运 行 业 绩。d)对 于 大 跨 越 工 程 的 O P G W 防 振 方

45、 案,应 进 行 第 三 方 试 验 验 证;对 于 大 档 距 的 O P G W 防 振 方 案,建 议 进 行 第 三 方 试 验 验 证。第 三 方 试 验 验 证 的 费 用 在 投 标 时 单 独 报 价,或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买 卖 双方 商 定。5.3.1 5 O P G W 作 为 架 空 地 线,处 于 恶 劣 的 线 路 状 况 和 气 象 条 件 下,有 时 会 发 生 外 层 单 线 断 股 或 散 股的 故 障。如 果 进 行 永 久 性 修 补,应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a)O P G W 断 股 后,计 算 未 断 股 线 的 残 余 抗 拉 强

46、 度 不 小 于 7 5%R T S。b)铝 合 金 断 股 损 伤 截 面 面 积 小 于 铝 合 金 线 面 积 之 和 的 2 5%,铝 包 钢 断 股 损 伤 截 面 面 积 小 于 铝 包 钢线 面 积 之 和 的 1 7%。c)光 纤 无 应 变,光 信 号 传 输 未 受 任 何 损 伤。d)修 补 后 的 O P G W 抗 拉 强 度 不 小 于 9 5%R T S,截 面 满 足 热 容 量 要 求。5.3.1 6 卖 方 应 提 供 光 纤 填 充 膏 在 管 中 的 填 充 率。建 议 买 方 进 行 阻 水 试 验 验 证。5.3.1 7 绞 线 时,无 论 是 涂

47、覆 防 腐 油 膏 或 采 用 其 他 有 效 措 施,都 应 保 证 O P G W 的 防 腐 性 能。防 腐 油 膏应 符 合 G B/T 3 6 2 9 2 的 规 定。5.3.1 8 O P G W 的 技 术 参 数 应 满 足 附 录 J 和 专 用 部 分 的 相 关 要 求。5.4 制 造 工 艺 和 质 量 控 制5.4.1 O P G W 产 品 主 要 生 产 工 序 包 括 光 纤 着 色、光 单 元 生 产、绞 线 绞 制 等。5.4.2 工 艺 中 所 规 定 的 关 键 技 术 要 求 和 技 术 参 数 不 低 于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国 家 电

48、网 有 限 公 司 物 资采 购 标 准。各 工 艺 环 节 中 无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行 为。5.4.3 产 品 工 艺 技 术 应 成 熟、稳 定。从 原 材 料、组 部 件 到 产 品 入 库 所 规 定 的 每 道 工 序 的 工 艺 技 术 能保 证 产 品 生 产 的 需 要。生 产 产 品 的 各 个 工 序 应 按 工 艺 文 件 执 行,现 场 记 录 内 容 规 范、详 实,并 具 有 可追 溯 性。5.5 导 引 光 缆5.5.1 导 引 光 缆 中 光 纤 的 要 求 同 5.2。导 引 光 缆 的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见 专 用 部 分 的 相 关 要

49、求。5.5.2 导 引 光 缆 宜 采 用 非 金 属 阻 燃 型,其 设 计 寿 命 应 大 于 3 0 年,维 护 方 式 应 由 卖 方 建 议。5.5.3 当 有 特 殊 需 求 时,也 可 以 采 用 A D S S 光 缆(全 介 质 自 承 式 光 缆),其 性 能 要 求 参 照 D L/T 7 8 8。Q/G D W 1 3 2 6 1.1 2 0 1 91 1卖 方 提 供 挂 点 设 计 方 案。6 试 验6.1 概 述O P G W 及 导 引 光 缆 应 按 本 章 要 求 进 行 各 项 试 验,所 有 试 验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报 告。O P G W 应 按

50、 D L/T 8 3 2进 行 试 验。6.2 O P G W 试 验6.2.1 O P G W 型 式 试 验 和 出 厂 试 验卖 方 应 提 供 的 O P G W 型 式 试 验 项 目 和 出 厂 试 验 项 目 详 见 表 3。表 3 O P G W 型 式 试 验 和 出 厂 试 验 项 目序号 项 目试验类别出厂 型式1 结构完整性及外观 1 0 0%有2 识别色谱2.1 光纤识别色谱 1 0 0%2.2 不锈钢管识别色谱 1 0 0%3 结构尺寸3.1 单线最外层节径比 1 0%3.2 外径 1 0 0%4 光纤模场直径和尺寸参数 5%5 光纤截止波长和传输特性5.1 截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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