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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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基本原则与制度,国家机关组织与职权,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中国、美国、德国。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判例或

2、宪法性文件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以色列、瑞典。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的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7.协定宪法

3、:协定宪法,由君主或国王与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809年瑞典政府组织法为协定宪法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宪法渊源:又称宪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典不是宪法的渊源。宪法性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职权、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剥夺或保障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文本的一部分。我国的

4、宪法性法律有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等。宪法惯例:是指在成文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并反复适用的政治规则,为国家机关和人民普遍遵守,具有成文法的法律效力,但不被法院适用。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概念、宪法规范的内容涵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在我国有权进行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原因、体制、种类、方法、原则)原因:适应社会的发展,补充宪法规范的内容,解决宪法争议,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会出现法律的解释体制:

5、立法机关解释(英)、普通法院立法(事后、被动审查,尊重立法机关)(美、日、菲)、宪法法院(法)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包括请求、移送、裁决、诉愿解释),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力,是始源性国家权力,是制宪权主体以根本法定形式将自己的根本抑制和根本利益予以肯定,并按照一定原则确定具体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相互关系。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包括制宪会议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对不适应社会需要的部分内容进行增加或删除的活动(原因、程序、限制、方式、)原因(必要性):宪法规范不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或出现缺漏修改程序:提议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草

6、案通过程序:表决稿2/3以上人大代表通过公布程序修改的限制:不得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领土完整,不得修改政体(法)方式:1.不成文宪法的修改: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提出宪法修正案 2.成文宪法的修改:提出宪法修正案、全面修改、部分修改(通过修宪决议修改)、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国家政权性质和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75/78/82)特征: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制定) 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

7、(部分修改88/93/99/04/18)宪法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约束力,分为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效力(纵向)和宪法适用范围(横向)(时间效力、空间效力)自由大宪章:1215,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一、名词解释 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 协定宪法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宪法渊源 宪法惯例 宪法性法律 宪法判例 制宪权 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 全面修改 宪法效力 自由大宪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政体 总统制 半总统制 议会内阁制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联邦制 行政区划 选举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民族区域自治 基层

8、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第三代人权 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 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自由 结社自由 游行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生命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 监督权 基本义务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特别行政区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备案审查制度 二、简述题(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的作用和功能是什么?3、资本主义宪法发展的趋势是什么?4、阐述现行宪法的几次修改的主要内容。5、宪法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他们各有什么内容?6、为什么说人民

9、代表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7、怎么理解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8、阐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9、如何理解和适用宪法平等权?10、如何理解和适用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障的权利。11、如何理解和适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12、如何理解受教育的平等权?13、公民的监督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和界限。14、阐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职权。15、简述国务院的领导体制。16、如何理解中央和香特别行政权之间的关系?17、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和地位。18、阐述宪法解释的原则和功能。19、阐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机制。20、阐述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21、阐述

10、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22、理解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三、法条分析题。1、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3.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第33条第1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5.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6.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11、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7.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8.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

12、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9.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0.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平等权:公民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国家平等无差别保护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方法手段,提供了基础和环境德国1919魏玛宪法:确立联邦主义原则、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提出保护公民经济权利、社会化原则,资本主义近代宪法现代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绝大多数人民主极少数人专政、爱国统一战线

13、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14、。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

15、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1.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置于宪法之首。2.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

16、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3.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4.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

17、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5.魏玛宪法: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宪会议在德国南部城市魏玛制定的。这部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宪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反映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特点。6.苏俄宪法: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它是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代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确认了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

18、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鼓舞了俄国和全世界革命和进步人士为捍卫和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7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它是一部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一定程度的分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并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所以略具资产阶级民主色彩。但是,该法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利。该宪法规定了9年以后实施,所以并未在实际中生效。8.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清政

19、府面临覆亡的命运,于匆忙之中起草了该宪法,并宣布立即执行。该宪法性文件迫于形势压力,对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确认了君主立宪政体。但是,这部宪法其意依然在于坚持和维护皇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十九信条是清王朝颁布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9.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

20、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记载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1931年6月,国民党在召开的国民会议上通过并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国民党党政合一的合法性。该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一直延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公布和实施。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1、是1931年11月由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性质、任务、根本政治制度和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1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任务和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且确认了抗日政权的更为广泛的民主基础,确认了著名的“三三制”原则,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它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

22、、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解放区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进展。151954宪法:1954年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该法确认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部宪法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国家性质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

23、专政的结合。3.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4.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5.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所公有,

24、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7.人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方式。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8.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25、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9.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10.精神文明建设: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第四章国家形式1.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2.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3.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

26、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5.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6.复合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7.邦联:

27、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8.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9“三三制”:“三三制”是指抗日民主政权在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实行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制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2.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的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准则。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4.申诉权: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

28、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5.庇护权:庇护权是指一国公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6.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指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平等权: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公民守法上的平等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8.权利;是指国家过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9.义务: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

29、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10.住房不受侵犯:住房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1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不受侵犯。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12.国家机密: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13.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4.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5.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16.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30、的权利。17.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种宗教和某个教派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起止时间上的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18.血统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是指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19.出生地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是指一个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国国籍。20.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21.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

31、的要求。22.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2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24.退休制度: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家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或退休金的制度。25.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就是社会秩序,具体的说就是指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26.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国防、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也是人

32、民物质文化生活得以不断提高的源泉和享受各种权利、自由的最根本的物质保证。27.科学研究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客自然科学的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讨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28.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第六章中央国家机关1.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其在实质上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西方国家一般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

33、主义国家则按照权力统一的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2.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一致。其内容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既包括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内部横向之间关系的处理,也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在前者,民主体现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集中则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必须对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在后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民主表现在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集中则表现为必须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3.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

34、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机关。4.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实行这一领导体制。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相提并论。我国宪法规定:“中

35、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6.质询权:质询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是对受监督的机关提出问题、进行质问,令其就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其后果回答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对所提出的问题和质问,受监督的机关必须进行回答。我国现行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在开会其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7.罢免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规

36、定,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8.审计:审计,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我国的审计工作就是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等进行审核和检验,以维护政策的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经济法纪,从而保障正常的财政活动,并为树立廉洁的政治风尚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

37、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9.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法令,规定施政方针,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它同时又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10.政务院: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政务院。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作秘书长组成。政务院

38、有权根据共同纲领、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施政方针发布决议和命令,提出议案,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务院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1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2.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

39、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13.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1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15.国务院: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简称,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

40、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第七章地方制度1.地方制度: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2.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有关单一制国家内部或者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内部疆界的划分的原则和制度。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并根据一定程序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

41、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3.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4.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具体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依法行使自治权。5.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42、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6.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范围之内,并不得与宪法、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或者政府规章冲突或者相抵触。根据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一些经济特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7.自治

43、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8.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9.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具体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

44、度。10.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都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按其性质来说,它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它们二者之间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服从和领导关系,而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11.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地区按居民居住地区而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12.民族乡:民族乡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建立民族乡,设立人民代表大

45、会和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但是,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的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利,只是它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照顾其民族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13.行政公署:行政公署也称行署,或者地区,是我国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自治区的决定、决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没有太大的自主权。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权机关。第八章司法制度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任务、职

46、权、组织体系、工作程序及活动原则等。在我国,广义的司法制度还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度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有关的制度。2.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两审终审制,审级制度的一种。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是指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2)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

47、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外,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决,不得上诉。(3)但如果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者不抗诉,那么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4)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3.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解决纠纷,惩办犯罪分子,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的人身权利

48、、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人民检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5.法律监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为了统一实施法律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行监督。6.审判权: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的机关审判案件的权利。在我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7.检察权: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机关对危害国家的犯罪提起公诉,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在我国,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有权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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