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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部门承包经营合同(4份范本) 书目 第1篇部门承包经营合同 第2篇部门承包经营合约 第3篇生产部门承包经营合约书 第4篇部门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部门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人: 居处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居处地: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其次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20xx
2、 年 3 月 1日起至 20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状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根据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担当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运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需明确、详细),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
3、营项目的,必需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需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全部。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假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
4、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托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其次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运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缘由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
5、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运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担当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担当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需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需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遵守法律、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缘由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根据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
6、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变更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运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峻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7、 无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拖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担当修理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接着运用租赁物的; 3、 无 。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状况: 1、遭受不
7、行抗力缘由,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样,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务,双方可依据公允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假如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修理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拖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
8、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无 。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乌鲁木齐市 部门承包经营合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居处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处地: 联系电话: 依据城市房
9、屋租赁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其次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20_ 年 3 月 1日起至 20_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状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根据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
10、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担当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运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需明确、详细),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需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需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
11、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全部。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假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托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
12、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其次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运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缘由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运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担当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担当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需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需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
13、租赁期内应遵纪遵守法律、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缘由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根据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变更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运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峻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
14、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7、 无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拖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担当修理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接着运用租赁物的; 3、 无 。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状况: 1、遭受不行抗力缘由,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样,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务,双方可依据公允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假如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
15、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修理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拖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无 。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16、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生产部门承包经营合约书 发包人: 居处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居处地: 联系电话: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其次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20_ 年 3 月 1日起至 20
17、_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状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根据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担当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运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需明确、详细),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需向出租人提出书面
18、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需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全部。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假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
19、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托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其次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运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缘由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
20、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运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担当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担当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需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需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遵守法律、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缘由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根据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以上;
21、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变更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运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峻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7、 无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拖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担当修理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接着运用租赁物的; 3、 无 。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状况: 1、遭受不行抗力缘由,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
22、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样,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务,双方可依据公允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假如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修理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拖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无
23、。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部门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发包人: 居处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居处地: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
24、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其次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20xx 年 3 月 1日起至 20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状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根据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担当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
25、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运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需明确、详细),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需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需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全部。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
26、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假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托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
27、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其次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运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缘由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运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担当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担当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需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需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遵守法律、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缘由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28、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根据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变更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运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峻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29、; 7、 无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拖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担当修理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接着运用租赁物的; 3、 无 。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状况: 1、遭受不行抗力缘由,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样,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务,双方可依据公允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假如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
30、修理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拖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无 。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乌鲁木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