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用火管理制度规定(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用火管理制度规定(篇).docx(5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用火管理制度规定(篇) 书目 区试验中学用火平安管理制度 试验中学用火平安管理制度 一、校内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须要在校内、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须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别工种必需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平安要求,并实行牢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
2、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平安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平安,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范本 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范本2 一、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线路,必需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运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平安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生产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运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
3、员,必需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觉问题,刚好报告和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需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常常检查修理,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觉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刚好修理。 七、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需符合相关的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补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 一、平安和修理电气设备线路,必需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上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
4、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运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平安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营业场所、办公楼待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运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觉问题,刚好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必需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常常检查修理,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觉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刚好修理。 七、易燃易爆位置,仓库的
5、电器设备线必需符合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限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的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由企业平安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
6、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急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平安措施。 (2)将平安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运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喂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中间品树脂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运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平安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企业平安委员会存档。 (2)企业二
7、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平安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3)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平安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本企业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用火作业平安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接着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溢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
8、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平安地方用火,严格限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接着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
9、5)用火分析。凡须要用火的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分析,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不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
10、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
11、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8.用火监护人职责 9.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应参加由安
12、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1.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2.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3.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
13、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4、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
15、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
16、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
17、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 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 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 可燃物仓库、车库; f) 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 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 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
18、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 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
19、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 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
20、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 ,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
21、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
22、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
23、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
24、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
25、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
26、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
27、、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 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经复查无误, 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 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
28、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
29、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 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 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 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
30、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 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 选点不少于两个, 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31、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 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
32、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xx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第二条 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 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
33、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 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
34、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单位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第十二条 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单位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单位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第十四条 安装电路必须持有
35、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电热棒。 第十六条 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十八条 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用电用火管理制度范文 1、各单位、部门设备安装、电线路安装布设须派有电工证的专业人员从事,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线路。 2、电器
36、线路、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有关电器防火规范和规定执行,安装必须规范,使用必须安全,管理必须到位。 3、对电线路大的闸刀、大型电器的接插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运行正常。 5、加强使用明火管理,落实用火部人员的岗位防火责任制。 6、加强动火维修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用明火,应精神状态行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动火现场要有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作业完成要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安全。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
37、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
38、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正丰大厦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大厦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中心大厦消防安全万无一失,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本公司特制订如下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适用于凡在*中心范围内有临时用火用电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1.大厦内任何临时用电必须经管理处批准,在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持有有效电工证
39、的电工接驳、铺设带有漏电、短路保护装置的线路,方可用电。非专业人员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临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必须报请工程人员现场确认,提供可用电源,并由使用方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方可使用。 3.使用电、气焊割,喷烧、烘烤等作业时,负责人必须带齐操作人员有效操作证原证及复印证到保安部办理*中心临时用火证;指定此项作业负责人及现场防火监护人;经保安部主管或消防主任签署同意;并按要求作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临时用火作业审批,尽可能能不用火或不在大厦范围内用火即不予批准,在必须需要的前提下同意用火,则应详细批注防火措施意见。 5.获批准之临时用火作业,用火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0、及*中心临时用火证的要求,如:用火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并配备至少一组灭火器及水桶等防火扑救工具;防火监护人在场方可进行操作。 6.在特殊部位或环境下用火作业时,应该通知当值保安人员到场监护。 7.用火作业完成后,用火人及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不存在火种及隐患后方可离场。有必要时通知当值保安人员。 8.所有因临时用电用火而引发事故的,本公司将按规定追究相应组织及当事人责任。 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5) 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五)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
41、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
42、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某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
43、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货场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
44、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