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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沙黎族自治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 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琼价费管(2017) 158号)以及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 意见(琼发改费管(2019) 8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
2、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县范围内依 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 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 费用;(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五)不执行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规定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 协商议价条件:(一)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
3、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 期限为5年。附件:白沙黎族自治县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职责管理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 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停车设施的建设安全质量 行为,依法依规指导停车设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与要求合理建 设,推动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公共交通发展,优化交通设施 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各职 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车辆停放服
4、务收费管理工 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 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 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 .社会资本(除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 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 .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 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5 .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 .车站、交通枢
5、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力、)医疗机 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 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 投资建设的);2 .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 放服务的停车设施;3 .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 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 府定价管理: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2 .公立(力、)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 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四)其它具有
6、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县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一)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1 .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露天停车场、简易棚停车场、架空(地 面)停车场、地下(室内)停车场、机械式升降停车场(含智 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六种类型。2 .车辆车型(1)机动车:分为小型汽车(12座含12座以下或1吨以 下),中型汽车(13座至24座或1吨含1吨至5吨以下)、大型汽车(25座含25座以上或5吨(含5吨以上)、摩托 车。(2)非机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自行
7、车。(二)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 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指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间的 车辆,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次。临时性停放分为白天(七点 至二十一点)、夜晚(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车辆白天临时 停放超过夜晚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按白天和夜晚标准二次计 价收费。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 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三)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 钟)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 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成本、设施等级 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场供求关
8、系和社会 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 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 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 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 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 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贝I, 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 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 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
9、委员会或经业主 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第八条推行差别化车辆管理收费方式,对不同区域的停车 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 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 行级差收费。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当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 时段车辆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 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第九条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为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实行新能源 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低于非新能源汽车的差别收费优惠政策,制 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费的公立(办)的学校、
10、体 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 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政策。(二)实行政府定价的车站、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 公立(办)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 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 实行收费标准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三)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 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 准,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四)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40分钟(含40分 钟)的新能源汽车,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五)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
11、源汽车收费 标准低于非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适当延长免费停放 时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 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 业车辆)、执法车、环卫车和殡葬车;(三)残疾人专用车辆;(四)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第十一条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 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 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12、,其 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 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实 行有偿使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取得相关 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规 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第十四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时长、 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 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 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第十六条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 用费等,收取单位应当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研究探索由经 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方法,推进 收支信息公开。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合法 权益。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价格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一)不执行政府定价;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