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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县政 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昌江黎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立项、设计图纸、财评、招标、验收、财务审计结算书等工 程类扶贫项目档案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保管或移交县 档案部门统一保管;资产所有者仅负责保管扶贫项目资产摸 底清单、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单、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以及资 产移交后产生的相关档案材料。经营类项目资金安排、合作 运营(入股)
2、协议、收益分配方案等经营性资产档案涉及日 常经营管理需要的,一般由资产所有者保管。第八章扶贫资产监管第二十五条.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县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扶贫资产 管理工作,全过程指导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管护等工 作,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县财政局负 责指导做好扶贫资产的价值确认及账务处理,将确权为国有 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扶贫资产运营、处置及收益分配等,将村级扶贫资 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体系;县审计局负责对扶贫资产管 理进行审计监督;其他县级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本行 业扶贫资产管理。第二
3、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 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扶贫资产的管理,对扶贫资产 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行业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管等工 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乡镇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监督指导村级履行管护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 占套取、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当造成 扶贫资产损失流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后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
4、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实施 后原昌江黎族自治县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 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昌脱贫指办2020) 56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 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 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扶贫资产包含本县党的十八 大以来使用
5、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 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等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 产。第三条扶贫资产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管理。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 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和以村集体或贫困户名义入股经 营主体的股权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 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 (含监测户,下
6、同)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合同、协议到期后明确归乡镇统筹除外)。第二章资产清查、确权和移交第四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下同) 根据财政部门分年度、分批次、分资金提供的扶贫项目资金 安排台账,对本单位实施的扶贫项目开展清查工作,编制本 单位扶贫资金项目清单和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扶贫项目资产 清单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分年度 建立。第五条 单村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 所在村集体;跨村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根据各村投 资比例确定各村产权;通过“飞地经济”实施扶贫项目形成 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原扶贫项目受益村集体。以贫困户名 义入股(托管)
7、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 产权归属贫困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条.单村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产 权归属所在村集体,但没有给村集体带了实质性收益或管护 维修责任大、专业性强、管护费用高的公益性资产,不得确 权给村集体。跨村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确定为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到户类扶贫资产归农户所有。对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产权归属。第七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按照上述确 权原则及时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者。项目资产移交单应加盖 交接双方公章。因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导致项目资产权属变 更的,应及时履行审批及资产移交手续。
8、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应依据资产移交单及时将项目资 产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或农村“三资”管理系统等相 关管理体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 算,并分年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 相符。第八条.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收集各项目业主单位 报送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于每年3月底前更新县扶贫项目资 产总台账,呈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 组审定后,分类编制县、镇、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并 分别在县、乡镇、村三级同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内扶贫项目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镇、村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一)在建
9、项目完工验收、审计结算、财务结算或相关 扶贫项目资产完成的相关手续和材料,按本细则开展扶贫项 目资产清查、确权和移交。(二)已完成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确权移交等程序,因 现值变化、处置等原因,要及时对应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台账 更新。第三章扶贫资产运营第十条 对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可结合实际情况采 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 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营。鼓励县农林水利开发有限 公司等相关资本平台公司,依托优质涉农项目采取入股合作 等方式组织带动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提高抵御风险能 力和资产运营效益。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协议须明确经营责 任、经济效益、带贫效益、退
10、出机制等内容,经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 议,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项目实现盈利的前提下, 可从当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奖励对 发展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驻村干部。个人奖励总 额不超过20万。奖励对象及分配方案必须经“四议两公开” 工作法确认,并报乡镇党委审核确定,相关报酬计入运营成 本。经营性资产归属村集体的,各乡镇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采取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方式,统筹整合各 村的经营性资产统一委托实力强、信誉好和财务管理规范的 公司进行运营,提升项目资产的抵御风险能力和运营效益, 受托方可根据协议从收益中提
11、起一定比例的运营费用,运营 费用可以采取“基本运营费+提成奖励”模式,以激励受托 第三方。第十二条,对于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经营 等方式运营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协议到期后,应当重新选择 运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运营者,新的经营方案报乡 镇政府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协议)。第四章资产收益分配第十三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包括经营性资产收益 和资产处置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全面实现 乡村振兴,具体包括监测对象的产业发展和安排公益性岗位, 及发展村级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的 办公经费和干部补助。属于原贫困户的资产收益归原贫困户 所有。第十四条.属村集体资产收益的,
12、各村(居)委会应 当根据资产收益资金量、分配人口范围、分配方式、分配条 件和标准等因素,制定本村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资产收益原则上每年最少分配一次。各村 应当根据本村的收益分配方案,结合分配对象的产业发展、 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表现等积分情况,以及各类公 益性岗位、村内项目建设等工作以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 除全家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外,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第五章扶贫资产管护第十六条.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即日起,扶贫 项目资产的管护责任转移到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者
13、,产权所 有者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俣障资产功能正常, 防止资产损毁流失。第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与资产运营工作相 结合。采取自主运营方式的,由资产运营主体负责管护,管 护费用计入运营成本;采取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 经营主体等运营方式的,在协议中明确资产管护要求,管护 费用由资产使用主体承担,并定期向所有者报告扶贫项目资 产的运营情况。资产所有者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运营项目的跟踪监测, 如发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有效监管责任。第十八条.纳入国有资产范围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管 理有关规定管护,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要求负责履行管护 责任。纳入村级资产的公益性扶贫资产,
14、由村集体落实管护责 任人和管护经费。可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优先聘请符 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或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 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可从本集体经营收益中安排,确有困 难的,可申请县财政给予支持或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维 护。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委会、乡镇政府和 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真正 发挥效益。第六章扶贫资产处置第十九条.扶贫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 得处置。因自然损耗、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扶贫 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需履行有关程序及报批手续后妥 善处置。第二十条.纳入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 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5、。纳入村级资产的扶贫资产,处置方案由村委会制定,经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 作日无异议,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拍卖、转让 扶贫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资产所有者应当及时 处置,避免资产流失或闲置。(一)对于因市场行情变化,继续执行原扶贫项目计划 或协议,可能会带来极大风险,可结合项目资产的实际功能 和市场情况进行转产转型,采取改变原用途,转变经营方式, 如大棚设施,可种瓜,种花,现可种植常年蔬菜等情形。(二)因经营主体解散、破产或严重亏损无力经营,造 成资产项目已停止运营、使用或合作方已明确表示无法继续 经营,扶贫项目资产已不能
16、正常发挥效益的,要及时进行清 算,制定新的运营或处置方案。(三)对合作到期停止运营的资产项目,已无继续经营 必要,其物化设施未达到正常使用设计年限,归所项目所在 村集体继续使用;不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可以按设计使用年 限或评估价值协商给经营主体。(四)自然损耗、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造成扶贫 资产无法继续运营和使用,扶贫项目资产不能正常发挥效益 的,及时进行清算,制定处置方案。(五)其它需要处置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扶贫项 目资产台账,并注明处置方式、收益和时间,同时将资产处 置的相关档案资料与原有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清查表、扶贫项 目资产移交单等材料一起存档,同档保管,以便今后查阅。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应当“一项目一档案” 独立成卷,专档专柜妥善保管,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时,应当制作移交档案清单,经各方确认盖章后,随档案、资产一同移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