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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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南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 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 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 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 19号)和应急 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屏南县辖区内依法应当由县应急管 理局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

2、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 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 2011) 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 为:(一)没有获

3、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 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 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 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 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

4、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 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等技术机构出 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 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5、准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章举报受理方式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网络、电话、来信举报等方 式举报,具体方式如下:(一)电话举报:(二)当面和来信举报:屏南县古峰镇西环北路150号(屏 南县应急管理局)(三)网络举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安全生产举报系统”https:/detjfx. mem. gov. cn/aqscjb2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第八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 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 方式的,不予发放奖励。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对举报 事项进行编号登记,不属

6、于本局管辖范围需按规定上报、交办或 者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手续,做好记录备案。第十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无具体非法违法 和谎报瞒报行为的。(二)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三)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的。(四)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五)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 受理范围内事项的。第四章举报核查处理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 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 急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

7、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 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急 管理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 的,应当记录备案。第十三条举报事项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将相关材 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举报资料原件。(二)举报事项呈批材料。(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五)举报奖励材料。第五章举报奖励实施第十四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 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具有安全生产管

8、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 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第十五条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在 举报核实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 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 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以及未提供有效收款 账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备案。第十六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按标准给予现金 奖励。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 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 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9、,按照福建 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在 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30%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领取举报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 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第十八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 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十九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并接受审 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六章义务和责任第二十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 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 方

10、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 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 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 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 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 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 报人给予相应奖励。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 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 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 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屏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 省、市、县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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