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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集体用餐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2篇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模版 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 14 号 现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化部部长 陈至立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需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
2、部门监督指导、教化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详细实施的工作原则。 其次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齐,实行有效措施,消退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运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立,具有肯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
3、、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一般高等学校食堂必需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纳化学消毒的,必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运用前必需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运用。禁止重复运用一次性运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需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干净。 第九条 餐
4、饮具所运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需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需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选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选购关。食堂选购员必需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选购食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选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选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样,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
5、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养分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需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根据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供应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刚好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需贴有标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6、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需标记明显,做到分开运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需采纳簇新干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运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需做到熟透,须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样,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一般中等学校、小学、特别教化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一般高等
7、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需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需专用,用前必需消毒,用后必需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 或低于10 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需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状况下,必需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接着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其次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需驾驭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其次十一条 食堂从
8、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解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其次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需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淌清水洗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
9、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其次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其次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需把食品卫生平安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其次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主动协作、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其次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10、。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平安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务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平安。 其次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化,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其次十八条 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平安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其次十九条 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安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
11、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学问、职业道德和法制教化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化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选购、贮存、加工、销售中简单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12、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实行下列措施: (一)马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帮助卫朝气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协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照实供应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实行的其他措施,把事态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需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刚好报告当地教化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化行
13、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化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化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通报指责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通报指责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务,情节特殊严峻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4、 第三十五 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一般餐、学生养分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供应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特地为学生供应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选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洁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方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15、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模版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以下是关于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需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化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详细实施的工作原则。 其次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齐
16、,实行有效措施,消退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运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立,具有肯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一般高等学校食堂必需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
17、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纳化学消毒的,必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运用前必需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运用。 禁止重复运用一次性运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需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干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运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需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需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
18、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选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选购关。 食堂选购员必需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选购食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选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选购以下食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样,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
19、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养分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需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根据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供应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刚好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需贴有标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需标记明显,做到分开运用,定位存放
20、,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需采纳簇新干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运用变质和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需做到烧熟熟透,须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样,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一般中等学校、小学、特别教化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一般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需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
21、器必需专用,用前必需消毒,用后必需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需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状况下,必需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接着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其次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需驾驭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其次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
2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解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其次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需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淌清水洗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
23、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其次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其次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需把食品卫生平安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其次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主动协作、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其次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平安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
24、务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平安。 其次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化,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其次十八条 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平安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平安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其次十九条 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安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学问、职业道德和法制教化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
25、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化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选购、贮存、加工、销售中简单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实行下列措施: (一) 马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帮助卫朝气构救治病人;
26、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协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照实供应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实行的其他措施,把事态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需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刚好报告当地教化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化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化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
27、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化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通报指责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赐予通报指责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务,情节特殊严峻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一般餐、学生养分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供应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
28、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特地为学生供应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选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洁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 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方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
29、和国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对固定订购集体用餐的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对学生集体用餐和单位自办食堂供应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
30、送的监督管理。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卫生、公安、市容环卫、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平安承诺制) 本市实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平安承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购合同时,应当就其食品平安以及担当的相应法律责任,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用餐单位作出承诺。 第六条(激励和引导) 经济开发区等集中工作区域以及新建办公楼,应当创建条件开办集体用餐食堂,供应用餐场所。 本市激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动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保证集体用餐的产品质量和用餐平安。 其次章 集体
31、用餐配送单位 第七条(从业许可)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分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核准其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并将经核准的生产加工数量对外公布。 第八条(生产经营基本条件)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品平安
32、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基本条件的详细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平安的干脆责任人。 第十条(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体检)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专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参与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其中从业人员还应当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 发觉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支配参与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工艺、数量
33、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需严格根据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和配送集体用餐。 第十二条(原料选购)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选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选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索证验证,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 禁止向无证商贩选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农产品。 第十三条(原料初加工)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原料进行初加工时,应当根据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查验、拣选、浸泡、冲洗原料,保证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加工方式及
34、温度限制) 集体用餐的膳食可以采纳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加工。 采纳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5以上。 采纳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采纳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应当将膳食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 第十五条(成品运输)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集体用餐单位分送膳食应当采纳封闭式专用车辆。 车辆运输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留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膳食。 运输膳食的专用车辆及
35、其车内容器应当依据膳食的要求,设定并保持相应的温度。 第十六条(食用时间和包装) 冷藏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采纳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膳食,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 第十七条(台帐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原料选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状况等信息的台账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指导)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选购和膳食加工、储存、运输、包装等环节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
36、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集体用餐单位 其次十条(用餐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集体用餐活动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集体用餐的平安,向员工公布供餐单位的有关状况,防止因组织本单位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 其次十一条(订购要求) 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向具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膳食;无法订购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配送的膳食的,应当要求职工到旁边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食堂、餐饮场所用餐。 其次十二条(用餐单位场所、设施、人员
37、的要求) 集体用餐单位的膳食暂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须要进行现场膳食分装的,还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 集体用餐单位从事膳食分装、发放的人员必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发觉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支配从事膳食的分装、发放。 其次十三条(事故报告) 集体用餐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马上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救治,限制剩余膳食,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同时协作开展中毒事故的相关调查。 集体用餐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状况。 其次十四条(举报) 集体用餐单位员工发觉本单位向无有效
38、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检验)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检查、监督,定期对其生产经营的膳食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平安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刚好实行有效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退事故隐患。 其次十六条(对集体用餐单位的卫生监督)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用餐单位用餐活动的日常监督,督促指导其完善膳食平安管理。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集体用
39、餐单位实施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集体用餐单位的用餐场所; (二)对集体用餐膳食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验从事分装、发放膳食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健康状况。 其次十七条(限制措施)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实行下列限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体用餐单位的配餐间)以及食品加工工具、盛放容器; (三)责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次十八条(事故处
40、理)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集体用餐单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具体记录,刚好进行调查处理,并实行有效限制措施;发生重大或者重大以上食物中毒以及发生人员死亡的,应当依法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惩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建立加工数量、供应单位状况等信息的台帐制度的; (二)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的。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
41、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惩罚。 第三十条(对集体用餐单位的惩罚)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 (二)参加膳食分装、发放的本单位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惩罚。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执法人员的处理) 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不服详细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