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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闽民救2020) 21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兜底保 障“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救明电(20211号)精 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 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的原贝L 将城乡低保评定、特困人员认定的县级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
2、街道),由乡镇(街道)按照现有文件规定程序直接进行审核 确认,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下拨及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对 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正性,增强群众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二、政策依据主要政策依据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 范(闽民保(2013) 55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 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 281号)、 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核对报告、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特困人 员供养协议、评议与公示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等资料。相关表格 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每年城乡
3、低保(特困)人员年 度复核认定时,需增加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公示、 家庭经济状况年度复核报告等材料档案。2.电子档案主要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的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信息、 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至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条 件成熟后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对报告、评议 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保存,确保电 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九、工作职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街道)后,县 民政局负责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和业务指 导;各乡镇(街道)作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受理、审
4、核、 确认的责任主体;村(社区)受乡镇(街道)委托,协助乡镇一 级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村(社区)委会职责。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协助 乡镇(街道)认真做好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 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 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二)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作为低保(特困)人 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低保(特困)申 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 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 辖区内低
5、保(特困)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配合教育、乡村振 兴、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工作,确保信息共享。(三)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低保(特困)政策 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低保(特 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将低保(特困)工作纳 入县对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做好财政绩效目标管理 和绩效监控工作。加强全国最低生活信息保障系统、省扶贫资金 在线监管系统和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管 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相关数据录入、审核确认工作。(四)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列入 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低保(特困)资金严格
6、按照 预算程序执行。十、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民政工作领导力量、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和责任落实到位,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 抓,包村领导抓落实工作机制,细化措施,加强低保排查核查。 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督办到位,杜绝“错 保”、“漏保”、“人情保”等现象发生。(二)切实维护稳定。各乡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维稳工 作,及时稳妥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防止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会利 用广播、电视、微信、公示栏、宣传单等宣传媒体,对低保、特 困的有关政策、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 喻户晓,让群众理解配合工
7、作。(四)严格责任追究。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城 乡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程序的原则,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 保、脱保、错保、漏保”现象,严禁骗取救助待遇,严禁截留挪 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 织不力、敷衍了事等行为对执行城乡低保(特困)政策造成影响, 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古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认表2 .古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确认表3 .古田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入户调查表4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5 .承诺书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八条措施的
8、通知(闽民保(2018) 210号)、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 民保(2018) 2n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 42号)、古田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古政(2017) 20 号)。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乡镇(街道) 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进行审核确认,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 准。对城乡低保(特困)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 的特殊情况,乡镇(街道)要根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尊重 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低保(特困
9、)制 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三、主要内容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乡镇(街道)应当即 时受理低保(特困)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低保(特困) 的申请流程为:低保(特困)申请f乡镇(街道)受理f家庭经 济状况调查一信息核对一公开公示一乡镇(街道)审核一乡镇(街 道)确认(长期公开公示)一资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审核确认程序参照低保申请流程执行。(一)低保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 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 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户籍人口 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为准
10、(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 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低保书面 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 手续。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 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二)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 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人 须填写古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认表古田县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确认表古田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授 权书承诺书,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 时限;材料不齐的,应当
1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 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明显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 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 知不符合的理由。对于与低保经办人员、乡镇干部、村(社区) 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各乡镇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 案,并上报县民政局低保办。(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 谁负责”责任制。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包村领导组织包村干部和村(社区)两委干部完 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进行100% 入户调查),调查
12、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不得少于1人。入户调查主要包括调查申请家庭人员信息情况、 其他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收入状况、按规定需 要报备的人员情况等内容。入户调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 告之申请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 字确认,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后,由包村领导签字审定。(四)信息核对。经过入户调查后,初步通过的低保家庭, 乡镇(街道)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 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五)公开公示。各乡镇(街道)对低保(特困)提出审核
13、意见前,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 致贫原因、保障人数、补助金额、户籍地址)等信息公示于所在 村(社区)公开栏(电子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 审核确认通过并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镇(街 道)政府门户网站、村(社区)固定公开栏(电子屏)进行长期 公开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街 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 再次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关佐证材料并且重新公示。(六)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根据辖区居 民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
14、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 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七)乡镇(街道)确认。乡镇(街道)应组织召开审核确 认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核 确认意见。对确认通过的对象,发放确认告知书,并将信息录入 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建立档案,同时将汇总资料报送 县民政局备案。对于确认不能通过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村(社区)委会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得将不经申请、调查、公示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城乡低 保范围。(八)资金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低保老年人80周 岁以上高龄补贴、价格临时补贴等项目资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
15、 放。暂时由县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完成低保金(特困供养金) 等项目资金的发放工作,资金由乡镇(街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原则上统一采用居民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社会化发放, 且居民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为户主本人,非经城乡低保(特困) 人员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保障金。严禁截 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保障金。四、城乡低保救助标准(一)一档保障对象重病:(病种以医保规定为参照标准)单人入保,疾病尚未痊 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不包含听力、言语残疾)或三级 精神、智力残疾单人入保。因学:即父母一方已逝,一方抚养人或隔代抚养人(特别是 父逝母远嫁、改嫁)无力抚养,有
16、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 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 育的儿童,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该阶段教育的单人入保学 生。(二)二档保障对象1 .单亲家庭,特别是家庭主要成员亡故,主要生活来源中断, 子女年幼或仍在校读书的对象。2 .重病重残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病或重残(一户多 残),造成丧失基本劳动力且子女在学,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入 不敷出的因病致贫家庭;重残对象指一、二级重度残疾(不包含 听力、言语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3 .未达特困供养年龄又没有子女赡养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的孤寡对象。4 .因病单人入保的人员,疾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针对特殊
17、病种且需长期服药的。(三)三档保障对象1 .家庭主要劳力患疑难性慢性疾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且须 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对象。2 .未成年人患严重疾病的因病致贫的家庭。3 .家庭主要成员患三级以上残疾,丧失部分劳动力的困难家 庭。(四)四档保障对象1 .困难学生家庭,特别是家中有高校在读学生的困难家庭。2 .不属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70周岁以上的老人。3 .家庭成员劳动力低下,家庭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对象。4 .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因病因灾因失业或子女教育支出较 大等其他原因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分档补助条件的,按补助水平较 高的类别予以
18、保障。(五)分档补助标准符合一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全额 给予补助;符合二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 准的65%给予补助;符合三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行城乡低 保保障标准的60%给予补助;符合四档类别的低保家庭,按照现 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6%给予补助。五、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 分构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 别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特 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40%确定,照料
19、护理 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24%、60%、96%确定。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城乡差异等 因素调整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六、动态管理(一)日常动态管理。村(社区)民委员会须于每月25日 前将当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家庭成员和家庭 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结 合县殡仪馆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 况于次月及时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的 对象和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乡镇(街道)应书面告知,并说明 理由。(二)县级备案管理。每月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的新
20、 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资金发放 表,各乡镇(街道)须于每月1日前报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 局汇总后统一上报上级民政部门。(三)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简化审核确认前置程序,将 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 开展。每年的第二季度各乡镇(街道)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 年度复核工作,乡镇(街道)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报告,在村(社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不少于2名以上工作 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包村干部和村(社区)两委干部 组成)、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进行初步复核,再根据初步复核结 果,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
21、由乡镇(街 道)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 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 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社区)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做好会议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 应将通过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户主姓名、 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城乡低保(特困) 人员,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应予以注销。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保障金 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核确认决定。七、系统操作1 .城乡低保(特困
22、)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全国最低 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2 .每月1日前,乡镇(街道)完成本月新增对象审核确认、 动态调整。同时完成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审核确认操作,确认无误 后,上报县民政局备案。3 .每月15日前,县民政局对发放名册再次进行核对,确保 低保系统数据与发放的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保持一致,核对无 误后及时发放保障金。4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一是每月核对操作要 求,每月新申请对象录入并发起核对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每月15 日24时前,乡镇(街道)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录入并发起核 对。在规定时限内,省民政厅将在一个月内反馈核对报告,逾期 录入造成核对报告延迟的,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二是年度 复核操作要求。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上发起现有低 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年度复核工作,复核提取的具体时间以省民 政厅通知为准。八、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1 .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各 乡镇(街道)要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资金发放表) 和报表。低保(特困)档案材料包括低保申请审批表、申请书、 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困难佐证材料、入户调查表、家庭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