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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泰安市财政 泰安市林业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泰金办发2022 2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林业局,人行各县(市)支 行、银监会各县(市)监管办事处,驻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监会保监局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 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2 17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 2德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意见(泰发2022 1号) 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予以重点扶持,采取预期 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40%-60%o贷款额度低
2、于10万元的可 免评估。第十九条借款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 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权抵押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 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 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 要审核
3、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林权法定年限。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 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 ),输 入电子档案以备查阅。所登记林权涉及的林木其他部门(公路、 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应将登记 情况抄送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若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须 在I嫌押物林权证
4、注记栏内载明相幅记要内容,婚 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 ),并在抵押合同上 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若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第二十二条若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 范围,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协 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抵押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应当赋予 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若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商议允许延长抵押期限, 双方于抵押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原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续期手续。第二十I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贷款合同终止。抵押合同期满
5、或者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商议提前解除抵押合同, 双方须于合同期满或者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后15日内,持原抵押 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林权抵 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注销登记林权涉及的林木其他部门(公路、铁路、园林等)有采伐审批权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 应将注销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第六章担保服务与森林保险第二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建立林业贷款财政风险补贴基金,完善社会担保业务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林 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对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 倍。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大对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 业中小企业及林业经营大户的支持力度。银行业机构要支持林 业中小企
6、业、林业经营大户自愿成立贷款联保协会或者小组, 按政策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的林木提供保险时,借款人须根据抵押权人要求办理林木保险。林权保险条款 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抵押权人优先受 偿。各地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合作,尽快开展森林 保险业务。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抵押物处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 源资产评估项目或者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公 益林的,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第二十八条抵押申请人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在抵押 期限内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
7、 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登记机构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第二十九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允许,借款人不 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者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抵押登记机关不得 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发放 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第三十条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条件的抵押林木,借款 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允许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 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在接到附有抵押权人同 意采伐意见书的林木采伐申请后,方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证。第三十一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 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应提供新的 担保。借款人不恢复
8、财产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 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三十二条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赋予降低林权价值部份的补偿,应优先用于 归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三条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采伐审 批机关应按规定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要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办理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评估、林业产权交易等业务。 林业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可在农村中心社区设立林业产权交易服 务中心;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哺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 市场、林产品交易市场、苗木花卉交易市场等林业有形市场。12 抵押权人在林业交易市场处置抵押林权时,林业产权交易平台
9、 应予以积极支持。第三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证抵押贷款 资源的管理,指导完善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等软 硬件设施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应 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监督管理,防止骗转林权、盗砍滥 伐、火灾、病虫等现象及灾害发生。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后,抵押权人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 查,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 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落实贷 后管理责任人,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情 况,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第三十七条处置已抵押林权,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
10、条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名称(姓名)地 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抵押权人名 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申请抵押物 登记的原因抵押物情况名 称数量价值(万元)所有权或者使用才又林权证号1、2、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年、月、日)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起止时间申请人(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抵押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平月 U登记机关审核意见年月 tl登记机关(公章) 审核人: 经办人:林权抵押登记簿登记机关:借款人抵押权人抵押物情况登记日期变更或
11、 者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面积蓄积附表3编号:林权抵押登记证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抵押权人:产业已抵押,合法有效抵押物名称、面积及价值: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林业主管部负责抵押起止时间:16主题辞:金融林权意见通知抄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 政厅、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保监局。泰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泰22年7月30日发共印70份文件精神,支持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泰安市金融工作办公 室、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 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联合制定了泰 安市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
12、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执行。各单位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 请及时汇报。附件:泰安市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泰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附件泰安市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意见(泰发20221号)精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以促进森林资 源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稳定、银行 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3、第四十七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 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济银发202295号)等法律文件,按照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 202210号)的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 者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 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 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 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四条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
14、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 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 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合用本实施意见。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第五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 其林地使用权;(二)普通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第六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记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
15、林、 林木和林地;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 要求:(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 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允许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允许抵押的书面证明;一 4 一(二)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书 面允许意见书;(三)以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 行抵押贷款,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允许抵 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
16、合下列条件:1、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场圃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 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有场圃用于抵押的森林 资源不得超过森林资源总量的50% ,严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2、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用林权抵押,须报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3、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用林权抵押,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第八条具体抵押的范围由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商议,并在书 面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九条已取得林
17、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主 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借款 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 方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备案登记。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林权权利人。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 有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1
18、、持有并经过年审的疆: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缎硼树弋码证;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国家政策规定比例的自 有资金;5、在贷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者普通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或者农村 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应取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授权或者决议;-6 -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第四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贴息第十二条林权抵押贷款资
19、金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第十三条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林权抵押期限、借款人 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合理确定。其中, 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 般不超过10年。对于列入国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规 划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 长。对于银团贷款项目,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 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若林地使用权系借款人租用,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已 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20、率的1.3倍。第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用于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贴 息,申请国家贴息须经过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 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22291号) 规定执行:(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辟,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 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 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21、, 以及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辟 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第五章林权评估与登记第十六条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可 进行协议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评估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22529号)执行。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价值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礼聘符合规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人员进行评估;或者礼聘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机 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林业部关于发布 的通知(国资办发 199659 号)办理。第十八条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报告为准。抵押权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原 则上按评估价值60% (含)以内确定贷款抵押率。生态公益林 一 8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