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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 等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N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O第四条公司住所: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经 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
2、资本:万 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季度、半年等)定时召开。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暂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 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3、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设一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
4、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 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
5、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得少于三人)。(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 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监事会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6、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 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 由股东自行确定),任期 年
7、,由股东会(选举、委派、指定)产生,任期屈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者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
8、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 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 格。(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
9、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 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10、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股东会决议(设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于 年一月 日,在 召开首次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形成决议如下:一、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会议选举、为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董事。三、会议选举、为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监事。(或者是会议选举 为本届公司监
11、事。)会议一致允许设立 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股东会决议(设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壬 吐月 日,在 召开首次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形成决议如下:一、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会议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三、会议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或者是会议选举为本届公司监事)。四、全体股东一致允许聘 为公司经理。会议一致允许设立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全体股东(签字、盖章)股东姓名或者名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 记申请日)时实际 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 时间资式
12、出方出资 比例出资数额出资 时间出资方式出资 数额出 资资式 出方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份由股东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 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 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
13、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 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公司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或者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14、股东通过、或 者经 代表三分二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注:此条可 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季度、半年等)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 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主持。(注
15、: 是否设副董事长由股东自行决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 者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 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由股东(选举或者委派)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 投
16、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选举或者委派)产生。(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股东自行决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17、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 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召集和主 持。第十七
18、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形成 决议的生效方式 (注:有多少董事允许方可生效,由股东 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设
19、监事会,成员 人(不得少于三人)。(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监事会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
20、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 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暂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 由股东自行确定),任期 年,由选举(委派、指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的产生
21、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者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2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 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
23、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 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24、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25、: O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 项审批为准)(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如下(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 记申请日)时实际 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 比例1出 资 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6、百分之二十,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份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 况续填本表。)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27、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十)修改公司章程;(H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公司 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或者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 者经代表三分二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注:此条可 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