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制度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制度3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2篇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第3篇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现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需根
2、据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其次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
3、完整的,快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刚好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和处理状况进行跟踪调度,刚好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刚好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需马上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赐予肯定嘉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
4、、精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缘由、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
5、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需刚好上报至实施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托付,应当干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干脆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干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平安生产
6、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与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全部人员应当听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支配。 第十二条 依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当,或由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依
7、据事故详细状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是否参与,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根据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加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刚好更换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觉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加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刚好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缘由、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
8、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当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依据须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帮助,相关部门应当协作。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化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状况调查清晰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看法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探讨,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平安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特地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
9、中,对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干脆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探讨确定。政府批复干脆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确定应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惩
10、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惩罚或处分确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其次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根据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一条 建立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状况公布制度,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平安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状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状况,应当刚好予以公布。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惩罚确定的
11、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其次十三条 本看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其次十四条 本看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次十五条 本看法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六条 本看法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说明。 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国函202386号 2023-09-14 2023-09-14 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
12、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23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仔细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平安事故涉
13、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肃穆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驾驭全国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状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探讨制订实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确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平安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
14、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当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成 员: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 平安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 军 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 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须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担当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当。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须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时
15、,应委派相关人员参与。 (二)联席会议探讨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探讨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须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状况,探讨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详细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探讨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仔细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亲密协作,刚好处理责任追究中须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生产平
16、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现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需根据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其次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平
17、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急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快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刚好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和处理状况进行跟踪调度,刚好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
18、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刚好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需马上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赐予肯定嘉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精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缘由、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19、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需刚好上报至实施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托付,应当干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
20、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干脆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干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托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
21、。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与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全部人员应当听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支配。 第十二条 依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当,或由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依据事故详细状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是否参与,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
22、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根据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加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刚好更换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觉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加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刚好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缘由、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当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依据须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帮助,相关部门应当协作。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化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
23、,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状况调查清晰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看法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探讨,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平安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特地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
24、市人民政府干脆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探讨确定。政府批复干脆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确定应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惩罚或处分确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其次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根据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
25、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一条 建立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状况公布制度,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平安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状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状况,应当刚好予以公布。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惩罚确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其次十三条 本看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其次十四条 本看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次十五条 本看法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六条 本看法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