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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项目委代建合同书2022北京市建设项目委IE代建合同书正文内容北京市建设项目委代建合同书项目名耦:项目委16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辨法(试行),为保市政府投资建 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人、 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愤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耦: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四、代建管理费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五、本
2、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 .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愤议修正文件2 .委代建合同书3 .专用合同条款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x格式北京市建设项目委代建合同书正文内容结束。4 .通用合同条款5 .中标通知书6 .投标书及其附件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8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 们的定羲相同。七、委人承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的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 建任务。九、使用人承
3、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的定,愤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十、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委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 表人:(签章)地址: ;地址: ; 地址:鄱编: ;垂K 编: ;鄱褊:重$  ; j-J :  ;小舌:本合同签于 年月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羲、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羲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羲:(1)项目是指委人委实
4、施代建的项目。(2)委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的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愤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 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M责人。(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的定,委人委IE的代建工作。(8)附加工作是指:委人委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愤议另外增加的工 作内容;由于委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 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
5、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美;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 或余冬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 的时间段。(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的定 使用两种以
6、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IE人权利第四条 ;委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 ;委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16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委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人权利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16人和使用人的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 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权:(1)根据初步
7、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赛用。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愤H工作。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委IE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的定之外的要求。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定从项目投资 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使用人权利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人反映各种问题。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第三章 ;
8、各方的(合同)义务委人义务第十四条 ;委就;人应:M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 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五条 ;委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 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 ;委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 目管理费。第十七条 ;委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的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八条 ;委IE人应授才瞿一名联系人: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 ;委16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 正的绩效评价。代建人义务第二十条 ;代建人
9、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 护委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定向委 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 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定向委釜;人汇 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 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 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愤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
10、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 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英1人核准。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IE人和使用 人监督。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言青。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用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 耗;人和使用人监督。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琳助委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 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辩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琳议。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
11、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 人员培训。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 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 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使用人义务第三H 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癌助代建人辨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按合同的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 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
12、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定向代建人拨款。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 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 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辩理项目接收手续。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一名联系人:M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 员培训。第四章 ;责任委人责任第三十七条 ;委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 按合同的的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
13、委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 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英;人同其他各方 愤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代建人责任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 合同的的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 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
14、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 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 愤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使用人责任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 按合同的的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
15、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 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 愤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幺冬止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te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幺冬 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人,委IE人应采取相应的 措施。由于委16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
16、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 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耗;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 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 ;常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 况外,应由责任方:赔偿。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辨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由;人审核通过工 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止。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愤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 致
17、,可提交主管部门愤II,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定提交 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  ;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作 报 酬 计 算 方 法额 外 工 作 报 酬 计 算 方 法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英;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节约资金奖励: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X奖励比率(%)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定代建项目建设 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第十五条 ;委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18、法规和行业 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组织接收。第十六条 ;委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 项目管理费:第十七条 ;委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 书面答复。第十八条 ;委人的联系人: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向委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代建人向委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
19、时间: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辨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的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3)未按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 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第五H 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附加愤议条款:(略)北京市建设项目委代建合同书.docx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