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蒋巷地块旧城区改建国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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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蒋巷地块旧城区改建国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 20113号)的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 本方案。一、征收依据及目的依据锡滨人发(20187号相关要求,因上蒋巷地块旧城区 改建需要,对该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二、征收范围该项目共征收住宅9户,约378平方米(不含未登记建筑面 积)。门号:上蒋巷46号、62号、62号旁、119号、125号一层 东、125号一层中、125号一层西、125号二层东、125号二层西。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号及建(构)筑物。三、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房屋评估(一)评估机构按照无锡

2、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被征收人多数决定无锡市诚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诚和评估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格由诚和评估公司按照无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 10号) 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诚和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 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诚和评估 公司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

3、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 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诚和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诚和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 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复 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 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 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 10日内,按规定选派专家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 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五、补偿政策(一)计户规则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计算。(二)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

4、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 经登记建筑由区认定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房 屋征收办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 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 127号)规定进行认 定。(三)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房屋征收部 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 收人增加10%的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房屋补偿 款在签约搬迁并交房后结算。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住宅合同,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 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补贴。增加5%补贴的被征收人需符

5、合下列条件:(1)提供的自购商品住宅合同必须是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 签订的商品住宅购买合同或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一年内签订的 商品住宅购买合同(不含被征收房屋的商品住宅购买合同);(2)提供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的购买人必须是被征收房屋产 权人、产权人配偶或和被征收人一起居住的父母、子女等(需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征收人向 被征收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补 偿,不再增加10%的补贴和自购商品房5%的补贴。定销商品房房源及结算:房源:住友家园定销商品房,70户型、90户型、130户型。结算价格: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准。结算

6、办法: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 积30平方米以内按销售价格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 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按销售价格增加1000元/平方米 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40平方米以上按同地段商 品房市场价格结算。4、产权调换房房源及结算方式:住友家园定销商品房(现房),70户型、90户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 别评估价值后,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四)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 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67号)规定 执行。六、

7、补偿标准(一)住宅房屋的补偿1、本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0225 元(房屋征收评估基价以征收决定公布日调整价格为准)。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 每户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3、临时安置费: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 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 含装潢及附属物)的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 不超过2000元。4、固定设施移装费(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300元/台,立柜式500元/台。(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煤气和电 热水器300元/台。(3

8、)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 公司收费规定执行。(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 收费规定执行。(5)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 规定执行。5、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 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 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6、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 助。(二)未登记建筑由相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照评估重置 价给予补偿。(三)改变用途房屋的补贴按照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 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

9、)规定执行。七、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 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 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过渡方式及期限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同时结清水、电等费用。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取得产权调换 房或定销商品房之日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九、签约期限及相关内容(一)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天。(二)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 公示一监督”制度。(三)正式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 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 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原发证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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