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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水利安全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省水利厅水利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2篇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第3篇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省水利厅水利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省水利厅水利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需管平安”、“谁审批,谁负责
2、”责任制。平安生产工作状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平安生产工作必需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平安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平安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其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平安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平安生产工作
3、的领导,将水利平安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扬贯彻执行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讨制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平安生产监管实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加重大水利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安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平安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平安,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4、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平安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平安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平安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平安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
5、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对存在平安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平安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嘉奖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探讨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平安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平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难防卫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
6、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平安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浇灌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至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心、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
7、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平安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平安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平安工作。 其次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探讨制定省水文系统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平安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8、(三)落实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平安生产培训工作。 其次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探讨总院职责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平安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探讨所职责
9、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平安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探讨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平安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培训工作。 其次十五条平安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
10、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其次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平安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平安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其次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仔细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其次
11、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平安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支配适当的嘉奖资金,对年度平安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果的单位和为平安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实行平安生产“一票推翻”,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平安生产工作状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平安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平安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
12、涉及消防、交通等平安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平安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平安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看法(安委20234号)、水利行业深化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3346号)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
13、023),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
14、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依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
15、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详细工作可托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方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平安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状况、自主评定
16、工作开展状况、自主评定结果、发觉的主要问题、整改安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状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供应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心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
17、求规范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平安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平安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平安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详细担当
18、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纳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视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纳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平安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状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举荐性评审看法,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19、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依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峻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
20、的经济技术和商业隐私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峻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状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的状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刚好发觉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平安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其次十条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记
21、,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水利市场竞争实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其次十一条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
22、安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其次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其次十三条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说明。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国
23、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看法(安委20234号)和水利行业深化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23346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心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
24、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与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根据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
25、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平安监督司。评审详细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担当。 第六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
26、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呈现场评审; (四)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其次章 自主评定和申请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平安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状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状况、自主评定结果、发觉的主要问题、整改安排及措施、整改完成状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询问机构供应支持。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
27、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心企业申请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平安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平安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
28、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平安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干脆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平安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平安生产要求。 第三章 现场评审和审定 第十条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呈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的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纳抽样的方式,实行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
29、、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平安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状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举荐性评审看法,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三条 水利部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十四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
30、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记,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水利市场竞争实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状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的状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刚好发觉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平安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须
31、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
32、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平安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平安事故的。 其次十条 被撤销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其次十一条 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次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峻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隐私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峻的。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