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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测量项目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工程项目监视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第2篇工程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第3篇项目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1测量管理机构 项目部设专职测量人员,接受项目主管工程师的领导,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新开工程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 1) 局测量人员负责本单位新开工程的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工作。 2) 工程定位放线应有项目主管工程师或施工员在现场。工程定位放线后测量人员刚好绘制出定位放线记录和定位放线验线记录,由项目主管工程师复核签字,同时通知甲方等有关部门进行验线签字。 3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 1) 沉降观
2、测工程的范围 依据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的严惩性,将建筑物分为三个平安等级,见表12.6.10-1。 表12.6.10-1建筑物平安等级 平安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类型 一级很严峻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困难的14层以上高层建筑;对地基变形有特别要求的建筑;单桩承载在4000kn以上的建筑。 二级严峻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三级不严峻次要的建筑物 对一级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运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并应将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 依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的严峻性,桩基设计时应依据表12.6.10-2
3、选用适当的平安等级。 表12.6.10-2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平安等级 平安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 一级很严峻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对桩基变形有特别要求的工业建筑物 二级严峻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三级不严峻次要的建筑物 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桩基及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运用期间,必需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对建于砂土、碎石类土上的桩基,由于其沉降量小,时效不显着,无需进行观测。如设计有特别要求,按设计要求。 对于二、三级建筑物可依据设计、勘察要求,确定是否进行沉降观测,原则上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每个工程至少
4、应有3个稳固牢靠的点作为基准点;基准点要求建立在变形区以外的稳定山区,同大地测量点比较,要求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其平面限制点一般应有强制归心装置。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对通视条件较好或观测项目较少的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干脆测定变形观测点;要求这些工作极点在观测期间稳定不变,测量变形点时作为高程和坐标的传递点,同基准点一样,其平面限制点应设有强制归心装置。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状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数量不少于6个。点的设置应坚固,便于观测,还要求形式美观,结构合理,且不破坏变形体的外观和运用,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点
5、的位置宜选在下列位置: 建筑物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凹凸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自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困难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置地面点。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变更处以及地
6、质条件改变处两侧。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地基土的分层沉降观测点,应选择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中心旁边。观测标记深度,最浅的应在基础底面50cm以下;最深的应超过理论上的压缩层厚度。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布设范围,宜为建筑物基础深度的23倍,并应由密到疏布点。 3) 沉降观测方法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宜采纳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测量方法。单个构件,可采纳测微水准或机械倾斜仪、电子倾斜仪等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宜采纳二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米。水准测量应采纳闭合法。 每次变形观
7、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相同的图形(观测路途)和观测方法; 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固定观测人员;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 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依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要求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观测过程中,依据变形量的改变状况,应适当调整。 一般状况下,民用建筑每施工完一层(包括地下部分)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按不同荷载阶段分次观测,但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应少于5次。 建筑物竣工后的观测周期,可依据建筑物稳定状况确定。一般状况下,第一年不少于35次,其次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到下沉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沙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黏土地基5年,
8、软土地基10年。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旁边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状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匀称沉降或严峻裂缝时,应马上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终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 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详细取值宜依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4) 测量人员刚好绘制沉降曲线,对每一次的观测结果必需刚好向主管工程师汇报,竣工时将观测资料整理好交项目主管工程师列入工
9、程技术资料档案。 5) 位移观测详见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87。 4测量仪器的管理及运用 1) 局必需建立完整的 测量仪器台帐。测量仪器的购置与报废,应由运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上报局技术质量部。 2) 配给各单位的测量仪器,产权归局全部,依据工程任务的须要,区域公局司有权调配各单位的测量仪器。 3) 凡拥有测量仪器的单位必需由测量员管理和运用,非测量人员和未经测量培训取证人员不得运用测量仪器。 4) 凡新成立的单位,测量仪器的配备按企业程序文件的要求由运用单位书面申请,局技术质量部统一调配或批准购买。 5) 劳务队伍的测量仪器,应由项目部负责管理,必需进行计量检定合格后运用。 6) 测量仪
10、器的定期检定工作,按企业程序文件要求由各单位计量部门负责。 7) 测量人员运用测量仪器前,肯定进行严格的计量检定,未经检定的测量仪器不得运用于工程。 8) 对由于失职造成测量仪器损坏、丢失的,按财产的价格进行赔偿和惩罚。 项目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测量的主要任务 总承包施工测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1)开工前的限制测量 (2)施工期间的平面与高程限制 (3)专业分包进场的测量管理 (二)施工打算期间的限制测量 1.平面限制桩和高程限制桩的交接管理 在工程的前期,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组织各分包单位人员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桩位的交接
11、工作,并要求做好交桩成果(包括点之记,交桩管理规定)的保存工作。 2.限制桩检核复测及引桩测量与爱护 接桩之后,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刚好组织分包单位人员对平面限制点和高程限制点进行复测,并要求各分包单位在交桩管理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复测成果,如有问题刚好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出,请其解决;假如复测结果符合精度和规定要求,则在判定递交成果合格的同时,还要求其作好桩点的爱护工作。 3.建立施工测量平面限制网 在施工开展之前,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依据所交限制点要求各分包单位对限制网进行加密,并将成果上报给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 4.沿线对高程限制点进行加密 选择不受以后施
12、工影响且不宜被破坏的地方造标,使其沉降稳定后对标高进行加密,并将成果上报给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 (三)施工统一导线与高程测量管理 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使人员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对于工程中的关键部位,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要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抽检或互检,并以质量通报的形式向各分包单位下发。 分包测量管理的开展,除导线点限制和高程限制闭合由zz公司项目部定期组织统一测定外,其余全部分包项目线位限制和高程限制,均按zz公司项目部统一进度安排实施,在分包进场前,由各区项目部的测量员按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的布置完成布点测设,并在施工过程当中进行定期复测
13、,并向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递交复测成果;并在分包进场后,由总包及分区项目部测量管理人员在现场交底,并办理交接手续。 各分包单位在进行每项关键工序的测量之前,应提前10天向zz公司项目部专职测量管理工程师递交关键部位测量施工方案。 工程项目监视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详细实施。 其次条、项目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监视和测量任务选择相宜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第三条、项目部依据所配备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并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在运用前,由分公司托付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对监视和测量装置
14、进行首次检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不能自行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送政府计量部门或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检定。 第五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严禁运用。 第六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经检定后,应依据检定结果做好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七条、重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具有检定周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依据其检定周期编制周期检定安排表上报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按期复检。 第九条、发觉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合格状态时,应马上停止运用,上报分公司工程部,然后组织检修,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再次运用。 第十条、当监视和测量装置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其精确度,经分公司工程部同意,予以报废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