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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那么(一)总那么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 那么。第二条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第三条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 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第四条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1 .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 项。2 .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3 .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4 .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5 .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6 .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7 .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第五条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
2、尤应 严遵以下守那么:1 .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2 .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3 .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 带,或储藏齐全,以应不时之需。4 .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 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5 .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 睡觉等失职情事。6 .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 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 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7 .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
3、 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 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8 .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9 .交换班时,应将考前须知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 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 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课核阅。(二)人员管制 第六条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 厂及办公处所秩序。第七条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纪 录。第八条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 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 回厂时间以备查考。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
4、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 行。经副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第九条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第十条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 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 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第十一条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 证进出工厂。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 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 记后进厂。第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第十四条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
5、 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三)物品管制第十五条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 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第十六条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 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 合后始予放行。第十七条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 扣留物品,并以以下程序处理:1 .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2 .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3 .情况严重时
6、,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第十八条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以下所定处理:1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 行单放行。2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 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 示处理。第二十条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 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 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 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四)车辆管制第二十一条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
7、派单放 行。第二十二条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那么第十条及 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以下所定处理:1 .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 所。2 .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 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 卫应即时纠正。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那么第 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处理。第二十四条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 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 误后放行。(五)紧急事件之处理第二十五条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 理。第二十六条警卫人员应熟练平安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 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 误事,视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置:1 .判断情况假设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 通知厂务单位。2 .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3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 救难单位。第二十七条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 涉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六)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准那么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第二十九条本准那么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