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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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汕尾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 度。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由汕尾市应 急管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 政征收、行政确认、公共服务、其他权力事项。第三条本工作制度只适用于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第四条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 服务,做到合法、公开。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本局行政审

2、批服务科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 公,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制定等审批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局相关业务科室要配合行政审批科做好有 关行政审批的批前、批后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根据政策要 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论证、认定、验收,出具行 政审批事项的核查意见。第七条本局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负责行政审批规范性 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包括承诺时限监 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核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 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审 批各环节的绩效量化考核,做好行政审批信息的汇总上报工 作。第八条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增 加、归并、变更、

3、废除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依 法提出,经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 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执行。第九条 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行政审批的相关法规和 政策,局相关科室应及时抄送行政审批服务科。第三章 受理第十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 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 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第H一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 时作出不予受

4、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 不予受理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 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补正申 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 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 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 联系方式等)。受理后,窗口应及时将申请的有关信息录入 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第四章审查第十二条受理窗口要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不符

5、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加盖 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 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会同业务科室到现场核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检 查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 记录上签字。第十五条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 联审或依法需要相关部门认定的材料申请事项,应主动与行 政相关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核查,做好联合核查记录或 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第五章决定

6、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经合法审查后,对由窗口直接办理 的申请事项,按授权当场作出并送达决定。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经现场核查、论证、认定、 验收后的办理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 行政审批意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送达决定。(二)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 及时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报局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 后,在承诺期限内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核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三)对申请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审核)意见,并说明理 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八条对

7、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 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行政审批(审核)建议,经报分管业务 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审核)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审核)的,在承诺期限内 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审核) 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第十九条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审核)办理的 事项,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审核)建议,经业务 科室出具核查意见后作出行政审批(审核)决定。对作出准 予决定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审 核)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8、。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作出决定后,窗口应实时进入市政 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办结审批件。第六章办理期限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第二十二条相关业务科室接到行政审批服务科现场 核查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配合行政审批科进行现场核 验,并对相关核查记录签署意见。对涉及跨区域或重大建设 项目的行政审批,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由行政审批 服务科提供行政审批材料或建议,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应在5日内召开,局长外出的,授权分管业务 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召开。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有变动的,由行 政审批服务科会同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市纪委监委审查认定。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 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工本费、培训费、 监督费、资料费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从其 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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