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模拟考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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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级 经 济 法(2011)模 拟 考 试(二)一、单 项 选 择 题(本 类 题 共 2 5小 题,每 小 题 1 分,共 2 5分。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只 有 一 个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多 选、错 选、不 选 均 不 得 分。)1.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市 场 规 制 法 的 是()。A.预 算 法 B.政 府 采 购 法 C.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D.税 收 体 制 法 2.甲、乙、丙 三 人 拟 成 立 一 家 小 规 模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注 册 资 本 为 8 万 元,甲 以 一 辆 面 包 车 出 资,乙 以 货 币 出

2、资,丙 以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出 资。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甲 出 资 的 面 包 车 无 需 移 转 所 有 权,但 须 交 公 司 管 理 和 使 用 B.乙 的 货 币 出 资 不 能 少 于 2 万 元 C.丙 的 专 利 出 资 作 价 可 达 到 4 万 元 D.公 司 首 期 出 资 不 得 低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30%3.甲、乙 等 六 位 股 东 各 出 资 3 0万 元 于 2004年 2 月 设 立 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5 年 来 公 司 效 益 一 直 不 错,但 为 了 扩 大 再

3、生 产 一 直 未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2 0 1 0年 股 东 会 上,乙 提 议 进 行 利 润 分 配,但 股 东 会 仍 然 作 出 不 分 配 利 润 的 决 议,在 表 决 时,乙 投 了 反 对 票。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该 股 东 会 决 议 无 效 B.乙 可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该 股 东 会 决 议 C.乙 有 权 请 求 公 司 以 合 理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D.乙 可 不 经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而 将 其 股 权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4.A 公 司 是 由 甲 出 资 2

4、 0万 元、乙 出 资 5 0万 元、丙 出 资 3 0万 元、丁 出 资 8 0万 元 共 同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丁 申 请 A 公 司 为 其 银 行 贷 款 作 担 保,为 此 A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甲、乙、丙、丁 均 出 席 会 议,乙 明 确 表 示 不 同 意。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会 议 决 议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乙、丙、丁 四 个 股 东 全 部 通 过,因 乙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通 过 B.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乙、丙 三 个 股 东 全 部 通 过

5、,因 乙 不 同 意 而 不 能 通 过 C.该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因 甲、丙、丁 所 持 表 决 权 占 72.22%,因 此 通 过 D.该 决 议 必 须 经 甲、乙、丙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因 甲、丙 所 持 表 决 权 未 超 过 半 数,因 此 不 能 通 过 5.甲 公 司 拟 吸 收 合 并 乙 公 司。下 列 关 于 乙 公 司 解 散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乙 公 司 不 必 进 行 清 算,但 必 须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B.

6、乙 公 司 必 须 进 行 清 算,但 不 必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2 页 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 哈,这 2 页 空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 哈,请 掠 过 阅 读 吧,哈 哈 哈 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 哈 这 1页 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 哈 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这 1页 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 哈 这 1页 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 哈 空 白 没 用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这 1页 空 白 没 用

7、 的,请 掠 过 阅 读 吧,C.乙 公 司 必 须 进 行 清 算,也 必 须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D.乙 公 司 不 必 进 行 清 算,也 不 必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6.下 列 有 关 公 司 董 事、监 事 以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兼 任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A.公 司 董 事 可 以 兼 任 公 司 经 理B.公 司 董 事 可 以 兼 任 公 司 监 事 C.公 司 经 理 可 以 兼 任 公 司 监 事 D.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可 以 兼 任 公 司 监 事 7.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8、列 关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限 制 的 表 述 中,错 误 的 是()。A.公 司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1年 内 不 得 转 让 B.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后 1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C.公 司 监 事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年 内 不 得 转 让 D.公 司 董 事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8.根 据 合

9、伙 企 也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关 于 合 伙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如 合 伙 协 议 未 作 约 定 且 合 伙 人 协 商 不 成,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应 当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平 均 分 配 B.应 当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按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C.应 当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按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D.应 当 按 合 伙 人 的 贡 献 决 定 如 何 分 配 9.甲、乙、丙、丁 拟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甲、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丙、丁 为 有

10、限 合 伙 人。各 合 伙 人 经 协 商 后 草 拟 了 一 份 合 伙 协 议。该 合 伙 协 议 的 下 列 约 定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A.甲 以 房 屋 作 价 15万 元 出 资,乙 以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1 2万 元 出 资,丙 以 劳 务 作 价 10万 元 出 资,丁 以 现 金 2 0万 元 出 资 B.经 3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同 意,甲、乙 可 以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C.合 伙 事 务 由 甲、丁 共 同 执 行,乙、丙 不

11、参 与 合 伙 事 务 的 执 行 D.甲、乙 以 自 己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过 半 数 同 意 10.甲 是 某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有 限 合 伙 人,持 有 该 企 业 15%的 份 额。在 合 伙 协 议 无 特 别 约 定 的 情 况 下,甲 在 合 伙 期 间 未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同 意 实 施 的 下 列 行 为 中,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A.将 自 购 的 机 器 设 备 出 租 给 合 伙 企 业 使 用 B.以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义 购 买 汽 车 一 辆 归 合 伙 企 业 使 用

12、C.以 自 己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向 银 行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D.提 前 3 0日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将 其 部 分 合 伙 份 额 转 让 给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11.甲、乙、丙、丁 成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其 中 甲、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丙、丁 为 有 限 合 伙 人。1 年 后 甲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人,丙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人。此 前,合 伙 企 业 欠 银 行 5 0万 元,该 债 务 直 至 合 伙 企 业 被 宣 告 破 产 仍 未 偿 还。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13、,下 列 有 关 对 该 5 0万 元 债 务 清 偿 责 任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B.C.D.甲、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丙、乙、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甲、甲、乙、内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甲、丙、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12.关 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下 列 表 述 中,错 误 的 是()。A.合 营 各 方 可 在 章

14、程 中 约 定 不 按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利 润 B.合 营 企 业 设 立 董 事 会 并 作 为 企 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C.合 营 者 如 欲 转 让 其 在 合 营 企 业 中 的 出 资 额,需 经 审 批 机 构 批 准 D.合 营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3.下 列 股 票 交 易 行 为 中,不 违 反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甲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乙 离 职 后 第 4 个 月,转 让 其 所 持 甲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B.因 包 销 购 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丙

15、 上 市 公 司 6%股 份 的 丁 证 券 公 司,第 3 个 月 转 让 其 所 持 丙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C.戊 上 市 公 司 的 收 购 人,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第 8个 月,转 让 其 所 购 股 票 的 60%D.庚 上 市 公 司 持 股 8%的 股 东,将 其 持 有 的 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4 个 月 内 卖 出 14.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中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职 责。下 列 表 述 中,符 合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

16、上 市 公 司 董 事 应 对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B.上 市 公 司 监 事 应 对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C.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D.上 市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对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15.甲 公 司 拟 收 购 乙 上 市 公 司。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投 资 者 中,如 无 相 反 证 据,不 属 于 甲 公 司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是()。A.由 甲 公 司

17、 的 董 事 担 任 经 理 且 持 有 乙 公 司 股 份 的 内 公 司 B.持 有 乙 公 司 3%股 份 且 为 甲 公 司 经 理 之 弟 的 张 某 C.持 有 甲 公 司 25%股 份 且 持 有 乙 公 司 4%股 份 的 王 某 D.在 甲 公 司 中 担 任 副 经 理 且 持 有 乙 公 司 4%股 份 的 李 某 16.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情 形 中,要 约 没 有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是()oA.撤 回 要 约 的 通 知 与 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B.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 承

18、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C.同 意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D.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17.甲、乙 订 立 一 份 价 款 为 10万 元 的 图 书 买 卖 合 同,约 定 甲 先 支 付 书 款,乙 2 个 月 后 交 付 图 书。甲 由 于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只 交 付 5 万 元,答 应 余 款 尽 快 支 付,但 乙 不 同 意。2 个 月 后 甲 要 求 乙 交 付 图 书,遭 乙 拒 绝。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正 确 的 是()。A.乙 对 甲 享 有 同 时 履

19、行 抗 辩 权 B.乙 对 甲 享 有 不 安 抗 辩 权 C.乙 有 权 拒 绝 交 付 全 部 图 书 D.乙 有 权 拒 绝 交 付 与 五 万 元 书 款 价 值 相 当 的 部 分 图 书 18.甲、乙 约 定:甲 将 100吨 汽 油 卖 给 乙,合 同 签 订 后 3 天 交 货,交 货 后 10天 内 付 货 款。还 约 定,合 同 签 订 后 乙 应 向 甲 支 付 10万 元 定 金,合 同 在 支 付 定 金 时 生 效。合 同 订 立 后,乙未 交 付 定 金,甲 按 期 向 乙 交 付 了 货 物,乙 到 期 未 付 款。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20、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定 金 合 同 已 生 效 B.乙 未 支 付 定 金 不 影 响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C.甲 交 付 汽 油 使 得 定 金 合 同 生 效 D.甲 无 权 请 求 乙 支 付 价 款 19.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不 属 于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为 的 是()。A.将 外 购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B.将 外 购 的 货 物 用 于 投 资 C.将 外 购 的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D.将 外 购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他 人 20.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21、 度 的 规 定,纳 税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行 为,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是()。A.纳 税 人 受 托 开 发 软 件 产 品,著 作 权 属 于 委 托 方 的 B.纳 税 人 受 托 开 发 软 件 产 品,著 作 权 属 于 受 托 方 的 C.纳 税 人 受 托 开 发 软 件 产 品,著 作 权 属 于 双 方 共 同 拥 有 的 D.销 售 的 软 件 产 品 交 付 使 用 后,按 期 或 按 次 收 取 的 维 护 费、技 术 服 务 费、培 训 费 21.某 酒 厂 2011年 4 月 份 生 产 一 种 新 的 粮 食 白 酒,当 月 用 于 广 告 样

22、品 使 用 0.8吨,已 知 该 种 白 酒 无 同 类 产 品 出 厂 价,生 产 成 本 每 吨 40000元,成 本 利 润 率 为 10%。已 知 粮 食 白 酒 消 费 税 的 定 额 税 率 为 0.5元/斤,比 例 税 率 为 20%。根 据 消 费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该 厂 当 月 应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税 额 为()元。A.8600 B.8800 C.9600 D.980022.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收 入 中,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收 入 的 有()oA.财 政 拨 款 B.符 合 条 件 的 非

23、营 利 组 织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孳 生 的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C.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D.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23.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的 是()。A.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B.纳 税 人 因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而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C.纳 税 人 向 关 联 企 业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D.企 业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24.根 据 反

24、垄 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的 是()。A.固 定 价 格 B.垄 断 高 价 C.固 定 转 售 价 格 D.联 合 抵 制 25.某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王 某 因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重 大 损 失 被 免 职。根 据 企 业 国有 资 产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王 某 任 职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王 某 自 免 职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25、员 B.王 某 自 免 职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C.王 某 自 免 职 之 日 起 10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D.王 某 终 身 不 得 担 任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二、多 项 选 择 题(本 类 题 共 2 0小 题,每 小 题 2 分,共 4 0分。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的 正 确 答 案。多 选、少 选、错 选、不 选

26、均 不 得 分 1.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纵 向 对 策 行 为 的 有()。A.偷 税 行 为 B.正 当 竞 争 行 为 C.逃 税、避 税 行 为 D.侵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行 为 2.甲、乙、丙 三 人 共 同 组 建 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公 司 成 立 后,甲 将 其 20%股 权 中 的 5%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丁,丁 通 过 受 让 股 权 成 为 公 司 股 东。甲、乙 均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但 发 现 由 丙 出 资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实 际 价 值 明 显 低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确 定 的 数 额。对 此,下 列 表 述

27、 中,错 误 的 有(A.由 丙 补 交 其 差 额,甲、乙 和 丁 对 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丙 应 当 向 甲、乙 和 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C.由 丙 补 交 其 差 额,甲、乙 对 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丙 应 当 向 甲、乙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设 监 事 会,只 设 了 一 名 监 事 甲。甲 的 下 列 做 法 中,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A.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B.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提 交 股 东 会 讨 论 C.制 定 公 司

28、 分 立 的 方 案,提 交 股 东 会 讨 论 D.向 股 东 会 提 议 罢 免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董 事 的 职 务 4.甲 公 司 因 欠 付 货 款 被 乙 公 司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法 院 决 定 对 甲 公 司 所 持 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予 以 强 制 执 行。丁 公 司(非 丙 公 司 的 股 东)表 示 愿 意 受 让 该 项 股 权。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人 民 法 院 依 照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转 让 甲 公 司 的 股 权 时,应 当 通 知 丙 公 司

29、 及 全 体 股 东 B.丙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对 该 股 权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C.丙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自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之 日 起 满 1 0日 不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视 为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D.内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自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之 日 起 满 2 0日 不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视 为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5.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应 当 在 2 个 月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30、 东 大 会 的 有()。A.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章 程 所 规 定 人 数 的 1/2时B.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到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的 2/3时 C.持 有 公 司 股 份 8%的 股 东 李 某 请 求 时 D.监 事 会 主 席 张 某 提 议 召 开 时 6.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上 市 公 司 的 下 列 事 项 中,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 的 有()oA.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B.为 控 股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C.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31、D.修 改 公 司 章 程 7.张 某 向 陈 某 借 款 5 0万 作 为 出 资,与 李 某、王 某 成 立 一 家 普 通 合 伙 企 也。2 年 后 借 款 到 期,张 某 无 力 还 款。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有()。A.经 李 某 和 王 某 同 意,张 某 可 将 自 己 的 财 产 份 额 作 价 转 让 给 陈 某,以 抵 销 部 分 债 务 B.张 某 可 不 经 李 某 和 王 某 同 意,将 其 在 合 伙 中 的 份 额 进 行 出 质,用 获 得 的 贷 款 偿 还 债 务 C.陈 某 可 直 接 要 求

32、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张 某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以 实 现 自 己 的 债 权 D.陈 某 可 要 求 李 某 和 王 某 对 张 某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8.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情 形 中,属 于 有 限 合 伙 人 当 然 退 伙 的 有()。A.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死 亡 B.有 限 合 伙 人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C.有 限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D.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臼 然

33、 人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9.甲、乙、丙、丁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甲、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丙、丁 为 有 限 合 伙 人。下 列 有 关 合 伙 人 以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 表 述 中,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A.经 乙、丙、丁 同 意,甲 可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B.如 果 合 伙 协 议 没 有 约 定,即 使 甲、乙 均 不 同 意,丁 也 可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C

34、.合 伙 协 议 可 以 约 定,经 2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同 意,乙 可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D.合 伙 协 议 可 以 约 定,未 经 2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同 意,内 不 得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10.甲 公 司 是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注 册 资 本 为 800万 美 元,合 营 企 业 合 同 约 定 合 营 双 方 分 期 缴 纳 出 资,2007年 5 月 1 日 甲 公 司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根 据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35、 的 规 定,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在 2007年 5 月 1 日,甲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可 以 为 零 B.在 2007年 8 月 1 日,甲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120万 美 元 C.在 2009年 5 月 1 日,甲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800万 美 元 D.甲 公 司 的 投 资 总 额 最 多 为 2000万 美 元 11.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选 项 中,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决 定 暂 停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的 情 形 有()A.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由 1亿

36、元 减 少 到 4000万 元 B.公 司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其 财 务 状 况C.公 司 最 近 2 年 连 续 亏 损 D.公 司 编 制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可 能 误 导 投 资 者 1 2.某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吴 某,持 有 该 公 司 6%的 股 份。吴 某 将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的 第 5 个 月 卖 出,获 利 600万 元。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关 于 此 收 益,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该 收 益 应 当 全 部 归 公 司 所 有 B.该 收 益 应 由 公 司

37、董 事 会 负 责 收 回 C.董 事 会 不 收 回 该 收 益 的,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限 期 收 回 D.董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股 东 关 于 收 回 吴 某 收 益 的 要 求 的,股 东 有 权 代 替 董 事 会 以 公 司 名 义 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收 回 该 收 益 的 诉 讼 1 3.甲 向 乙 借 款 300万 元 于 2008年 1 2月 3 0日 到 期,丁 提 供 保 证 担 保,丁 仅 对 乙 承 担 保 证 责 任。后 乙 从 甲 处 购 买 价 值 5 0万 元 的 货 物,双 方 约 定 2009年 1月 1

38、 日 付 款。2008年 1 0月 I 日,乙 将 债 权 让 与 丙,并 于 同 月 1 5日 通 知 甲,但 未 告 知 丁。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正 确 的 有()。A.2008年 10月 1 日 债 权 让 与 在 乙 丙 之 间 生 效 B.2008年 1 0月 1 5日 债 权 让 与 对 甲 生 效 C.2008年 1 0月 1 5日 甲 可 向 丙 主 张 抵 销 5 0万 元 D.2008年 1 0月 1 5日 后 丁 的 保 证 债 务 继 续 有 效 1 4.甲 委 托 乙 寄 售 行 以 该 行 名 义 将 甲 的 一 台 仪

39、器 以 3000元 出 售,除 酬 金 外 双 方 对 其 它 事 项 未 作 约 定。其 后,乙 将 该 仪 器 以 3500元 卖 给 了 丙,为 此 乙 多 支 付 费 用 100元。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正 确 的 有()。A.甲 与 乙 订 立 的 是 居 间 合 同 B.高 于 约 定 价 格 卖 得 的 500元 属 于 乙 C.如 仪 器 出 现 质 量 问 题,丙 应 向 乙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D.乙 支 出 的 100元 费 用 一 般 由 乙 自 行 负 担 1 5.甲 乙 丙 三 人 合 作 开 发 一 项 技 术,合 同

40、 中 未 约 定 权 利 归 属。该 项 技 术 开 发 完 成 后,甲、丙 想 要 申 请 专 利,而 乙 主 张 通 过 商 业 秘 密 来 保 护。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错 误 的 有()。A.甲、丙 不 得 申 请 专 利 B.甲、丙 可 申 请 专 利,申 请 批 准 后 专 利 权 归 甲、乙、丙 共 有 C.甲、丙 可 申 请 专 利,申 请 批 准 后 专 利 权 归 甲、丙 所 有,乙 有 免 费 实 施 的 权 利 D.甲、丙 不 得 申 请 专 利,但 乙 应 向 甲、丙 支 付 补 偿 费 1 6.根 据 消 费 税 法 律 制

41、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既 征 收 消 费 税 又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有()。A.卷 烟 的 批 发 商 批 发 给 零 售 商 的 卷 烟 B.生 产 销 售 小 汽 车 C.零 售 环 节 销 售 的 金 银 首 饰 D.进 口 的 化 妆 品 1 7.根 据 消 费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纳 税 人 发 生 下 列 行 为,应 按 纳 税 人 同 类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最 高销 售 价 格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计 征 消 费 税 的 有()oA.用 于 抵 债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B.用 于 馈 赠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C.用 于 换 取

42、生 产 资 料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D.用 于 投 资 入 股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1 8.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下 列 各 项 中,不 得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有()。A.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B.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C.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D.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19.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律 制 度 的

43、 规 定,某 重 要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下 列 事 项 中,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作 出 决 定 之 前,应 当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有(A.申 请 破 产 B.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C.合 并、分 立、解 散 D.分 配 利 润 20.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有()。A.甲 企 业 将 所 产 袋 装 牛 奶 标 注 的 生 产 日 期 延 后 了 两 天 B.乙 企 业 举 办 抽 奖 式 有 奖 销 售,最 高 奖 为 5000元

44、购 物 券 C.内 企 业 故 意 传 播 竞 争 对 手 的 虚 假 信 息,以 破 坏 竞 争 对 手 的 商 业 信 誉 D.丁 企 业 为 清 偿 债 务,按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三、判 断 题(本 类 题 共 10个 小 题,每 小 题 1 分,共 10分。每 小 题 答 题 正 确 的 得 1 分,答 题 错 误 的 扣 0.5分,不 答 题 的 不 得 分 也 不 扣 分。本 类 题 最 低 得 分 为 零 分。)1.经 济 法 主 体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对 等 的。()2.根 据 追 究 责 任 的 目 的,可 以 把 经 济 法 责

45、任 分 为 赔 偿 性 责 任 和 惩 罚 性 责 任。()3.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经 清 算 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导 致 公 司 无 法 进 行 清 算,债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 和 控 股 股 东,以 及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4.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转 变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对 其 作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期 间 合 伙 企 业 发 生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5.在 虚 假 陈 述 证 券 民 事 赔 偿

46、案 件 中,因 同 一 虚 假 陈 述 行 为,对 不 同 虚 假 陈 述 行 为 人 做 出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处 罚 的,以 最 后 做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公 告 之 日,为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之 日。()6.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并 同 时 销 售 自 产 货 物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一 并 征 收 营 业 税。()7.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兼 营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未 分 别 核 算 的,一 并 征 收 增 值 税。()8.企 业 取 得 的 各 项 免 税 收 入 对 应 的 各 项 成 本 费 用,除 另 有 规 定 者

47、外,可 以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9.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的,应 当 报 国 务 院 批 准。()10.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以 下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不 得 制 定 定 价 目 录。()四、简 答 题(本 类 题 共 3个 小 题,每 小 题 5 分,共 15分)【案 例 1】甲、乙、丙、丁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了 A 有 限 合 伙 企 业(以 下 简 称 A 企 业)。合 伙 协 议 约 定:甲、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分 别 出 资 10万 元;丙、丁 为 有 限 合 伙

48、人,分 别 出 资 15万 元;由 甲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对 外 代 表 A 企 业。A 企 业 存 续 期 间,发 生 以 下 事 项:(1)2 月,合 伙 人 丁 自 营 同 A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获 利 150万 元。合 伙 人 乙 认 为,由 于 合 伙 协 议 对 此 没 有 约 定,因 此,丁 不 得 自 营 同 本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亚 务,其 获 利 150万 元 应 当 归 A 企 业 所 有。(2)3 月,合 伙 人 甲 以 其 在 A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向 戊(善 意 第 三 人)借 款 50万 元,合 伙

49、人 乙、丙、丁 对 该 事 项 并 不 知 情。(3)4 月 1 日,A 企 业 向 B 银 行 贷 款 1()0 万 元。4 月 10日,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普 通 合 伙 人 乙 转 变 为 有 限 合 伙 人,有 限 合 伙 人 丙 转 变 为 普 通 合 伙 人。7 月 1 日,B 银 行 的 贷 款 到 期,A 企 业 的 全 部 财 产 只 有 40万 元。要 求: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分 别 回 答 以 下 问 题:(1)根 据 本 题 要 点(1)所 提 示 的 内 容,指 出 乙 的 主 张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并

50、 说 明 理 由。(2)根 据 本 题 要 点(2)所 提 示 的 内 容,指 出 甲 的 出 质 行 为 是 否 有 效?并 说 明 理 由。(3)根 据 本 题 要 点(3)所 提 示 的 内 容,债 权 人 B 银 行 是 否 有 权 要 求 合 伙 人 乙、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并 分 别 说 明 理 由。【案 例 2】某 汽 车 制 造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2011年 3 月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如 下:(1)以 托 收 承 付 方 式 销 售 A 型 小 汽 车 30辆 给 汽 车 销 售 公 司,每 辆 不 含 税 售 价 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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