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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 团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指 导 意 见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基 于 绩 效 考 核 为 导 向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新 机 制,发 挥 绩 效 考 核 的 约 束 与 激 励 作 用,引 导 员 工 持 续 改 善 行 为,不 断 追 求 安 全、卓 越 的 绩 效,确 保 X X集 团(以 下 简 称 集 团)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根 据 美 光 新 能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有 关 规 定,结 合 集 团 实 际,制 订 本 指 导 意 见。第 二 条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是 指 发 约 人 通 过 制 定 绩 效 计 划,把 单 位
2、 的 经 营 目 标 和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转 化 为 受 约 人 的 绩 效 目 标 和 行 为,实 施 全 沟 通 辅 导、跟 踪 评 价 和 达 成 绩 效 目 标 的 过 程。包 括 绩 效 计 划 制 定、绩 效 计 划 执 行、绩 效 结 果 评 估、绩 效 反 馈 与 改 进、绩 效 结 果 应 用 等 内 容。第 三 条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遵 循 的 原 则(-)瞄 准 目 标,直 线 落 实。以 集 团 战 略 目 标 为 牵 引,落 实 直 线 责 任,强 化 主 管 评 价,实 时 沟 通 与 辅 导,定 期 分 析 与 反 馈,把 结 果 考 核 与 过 程
3、 考 核 相 衔 接。(二)立 足 岗 位,精 细 职 责。以 岗 位 职 责 为 本,细 化 岗 位 职 责,抓 住 最 能 反 映 岗 位 贡 献、体 现 价 值 创 造 和 影 响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和 过 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考 核。(三)分 层 分 类,逐 级 考 核。根 据 不 同 层 级、不 同 岗 位 特 点 和 职 责 要 求 设 计 相 应 的 考 核 指 标、考 核 标 准 和 考 核 方 法,实 行 一 级 对 一 级 负 责、一 级 考 核 一 级 的 考 核 方 式。(四)设 计 科 学,公 正 公 平。考 核 制 度 公 开,
4、考 核 目 标 设 定 科 学,考 核 过 程 规 范,考 核 结 果 公 平。(五)价 值 引 领,旨 在 激 励。价 值 驱 动 责、权、利 相 统 一,激 励 与 约 束 相 匹 配;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与 绩 效 奖 励、职 级 调 整、岗 位 退 出、培 训 发 展 等 紧 密 关 联。第 四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适 用 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在 一 年 及 以 上,并 在 管 理 岗 位、专 业 技 术 岗 位、操 作 服 务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在 岗 员 工。第 二 章 考 核 组 织 与 职 责 第 五 条 成 立 集 团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5、 组,统 一 领 导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工 作。集 团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党 政 副 职 任 副 组 长,成 员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下 设 绩 效 考 核 办 公 室,力 公 室 设 在 组 织 人 事 劳 资 部。第 六 条 集 团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管 理,具 体 工 作 职 责 划 分 为:(-)集 团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1.负 责 指 导 集 团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工 作;2.负 责 审 查 集 团 所 属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年 度 绩
6、效 合 同 考 核 指 标 及 考 核 兑 现 方 案;3.对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决 策。(二)集 团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公 室 职 责 1.依 据 美 光 新 能 集 团 有 关 政 策,负 责 研 究 制 定 集 团 全 员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并 监 督 实 施;2.受 集 团 党 政 主 要 领 导(发 约 人)委 托,负 责 集 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副 职 及 所 属 各 单 位(部 门)正 职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设 置、绩 效 合 同 制 作、签 订、绩 效 完 成 数 据
7、 统 计、绩 效 分 值 计 算 等 管 理 工 作;3.负 责 编 制 科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与 兑 现 方 案,并 组 织 实 施;4.负 责 管 理 和 指 导 所 属 各 单 位、机 关 部 室 的 绩 效 管 理 工 作;5.负 责 向 美 光 新 能 集 团 上 报 集 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结 果,联 系 与 协 调 美 光 新 能 集 团 对 口 部 门 和 集 团 所 属 单 位 有 关 绩 效 考 核 事 务。(三)集 团 所 属 各 单 位 职 责 1.贯 彻 落 实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规 章 制 度,结 合 单 位
8、特 点 和 员 工 的 岗 位 职 责,分 层 分 类 制 定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方 案;2.组 织 本 单 位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目 标 的 分 解,负 责 班 子 副 职 及 所 属 单 位 或 部 门 正 职 绩 效 合 同 的 制 作、签 订、考 核、跟 踪、反 馈、指 导 等 管 理 工 作;3.负 责 本 单 位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的 落 实,监 督 检 查 实 施 情 况;4.负 责 领 导 班 子 副 职 人 员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情 况、全 员 绩 效 考 核 资 料 及 总 结 材 料 的 上 报。(四)集 团 机 关 部 室 职 责
9、 1.按 照 集 团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政 策 规 定,制 定 本 部 门 副 职 及 本 部 门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方 案;负 责 本 部 门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合 同 的 制 作、签 订、跟 踪、反 馈 及 考 核 工 作;2.围 绕 集 团 年 度 经 营 目 标,根 据 部 门 职 责 分 解 提 出 对 所 属 单位 或 相 关 部 门 的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及 目 标 值;制 定 本 部 门 定 性 指 标 考 核 实 施 细 则,并 负 责 对 集 团、所 属 单 位 或 相 关 部 门 考 核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的 跟 踪、反 馈、
10、指 导 及 考 核 工 作。(五)发 约 人 与 受 约 人 职 责 1.发 约 人 负 责 提 出 受 约 人 绩 效 考 核 目 标,与 受 约 人 签 订 绩 效 合 同,及 时 沟 通、跟 踪 和 反 馈,帮 助 制 定 绩 效 改 进、提 高 计 划;2.受 约 人 根 据 绩 效 考 核 目 标,制 定 落 实 措 施,及 时 主 动 就 绩 效 目 标 完 成 情 况,以 及 完 成 过 程 中 的 重 点、难 点 向 发 约 人 沟 通 汇 报。第 三 章 绩 效 计 划 的 制 定 第 七 条 绩 效 计 划 的 制 定 是 指 在 考 核 周 期 开 始,发 约 人(或 其
11、 授 权 代 表)应 和 受 约 人 一 起,制 定 受 约 人 在 考 核 期 末 要 达 到 的 绩 效 目 标 的 管 理 活 动。包 括 绩 效 考 核 指 标、结 构、权 重、考 核 周 期 和 目 标 值,以 及 绩 效 合 同 等 内 容。第 八 条 绩 效 考 核 指 标。分 别 由 上 级 战 略 目 标、经 营 目 标、专 项 工 作 和 岗 位 职 责 等 分 解 优 选 得 出,具 体 绩 效 合 同 指 标 样 本 见 附 录 lo(一)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主 要 内 容。包 括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和 过 程 考 核 指 标。1.关 键
12、绩 效 指 标。是 发 约 人 通 过 量 化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来 衡 量 受 约 人 完 成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效 果。是 可 量 化 且 影 响 本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目 标 的 关 键 因 素,也 是 对 发 约 人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进 一步 分 解 和 细 化,并 涵 盖 受 约 人 考 核 期 重 点 工 作 和 岗 位 主 要 职 责,包 括 效 益 类、服 务 类、营 运 类 和 人 员 类 指 标。(1)效 益 类 指 标 是 衡 量 价 值 创 造、经 营 效 益 和 投 资 效 益 的 指 标,包 括 经 济 增 加
13、值、投 资 回 报 率、利 润、应 收 账 款、投 资 计 划 和 成 本 费 用 等 指 标。(2)营 运 类 指 标 是 衡 量 驱 动 战 略 目 标 实 现 和 价 值 创 造 能 力 的 指 标,包 括 安 全 环 保、节 能 减 排、质 量 计 量、技 术 创 新 能 力、新 技 术 推 广 应 用、以 及 业 务 流 程 控 制 等 指 标。(3)服 务 类 指 标 是 衡 量 服 务 水 平、质 量、效 率 的 指 标,包 括 客 户 满 意 度、通 信 系 统 正 常 率 等 指 标。(4)人 员 类 指 标 是 衡 量 营 造 积 极 健 康 的 工 作 环 境、提 升 集
14、 团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指 标,包 括 反 腐 倡 廉、企 业 文 化、依 法 经 营、队 伍 稳 定、人 才 储 备、关 键 岗 位 员 工 轮 岗 率、员 工 培 训、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态 度 等 指 标。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和 指 标 值,每 年 核 定 一 次,指 标 一 经 确 定,一 般 不 作 调 整。如 遇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调 整,由 受 约 人 向 发 约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并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批。2.过 程 考 核 指 标。是 发 约 人 对 受 约 人 工 作 的 过 程 控 制 及 其 结 果 达 成 共
15、 识 的 定 性 评 价,是 弥 补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完 全 量 化 与 结 果 考 核 的 不 足,充 分 反 映 考 核 者 对 被 考 核 者 的 工 作 期 望 与 要 求,涵 盖 了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全 过 程。过 程 考 核 样 本 见 附 录 2。(1)工 作 目 标 评 价 指 标。是 指 发 约 人 通 过 分 解 受 约 人 的 岗 位 职 责、年 度 工 作 任 务 中 的 关 键 控 制 环 节 应 达 到 的 工 作 标 准 及 业务 要 求。(2)工 作 行 为 评 价 指 标。是 指 发 约 人 依 据 岗 位 职 责,对 受 约 人 遵 守
16、制 度、学 习 与 创 新、沟 通 与 协 助、敬 业 精 神 等 方 面 需 要 考 核 评 价 的 关 键 行 为 事 件。(3)工 作 过 程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由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办 公 室 会 同 机 关 各 部 门 制 定,考 核 评 价 细 则 由 集 团 制 订 后 另 行 下 发。3.集 团 处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指 标 选 择 主 要 以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为 主,科 级 及 以 下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包 括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和 过 程 考 核 指 标,根 据 管 理 特 点 和 岗 位 特 性,突 出 重 点
17、,设 置 合 理 的 权 重。(二)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主 要 内 容。包 括 工 作 绩 效、业 务 技 能、工 作 表 现,主 要 由 量 化 的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和 定 性 评 价 的 工 作 目 标 构 成。其 中 工 作 绩 效 指 标 占 70%的 比 例,业 务 技 能 占 20%比 例,工 作 表 现 占 10%的 比 例。1.工 作 绩 效 指 标 可 按 效 益 类、营 运 类、人 员 类 和 服 务 类 指 标 设 置。具 体 指 标 设 置 参 照 管 理 人 员 指 标。2.业 务 技 能 指 标 可 按 科 研 技 能 水 平
18、、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等 指 标 设 置,各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过 程 考 核 评 价 标 准。3.工 作 表 现 指 标 可 按 团 队 精 神、劳 动 纪 律、劳 动 态 度、安 全 与 保 密 等 指 标 设 置,各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过 程 考 核 评 价 标 准。(三)操 作 服 务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主 要 内 容。包 括 工 作 绩 效、工 作 能 力、工 作 表 现 三 方 面。其 中,工 作 绩 效 指 标 占 60%的 比 例,工 作 能 力 指 标 占 20%的 比 例,工 作 表 现 指 标 占 20%的比 例。1.
19、工 作 绩 效 指 标(1)根 据 操 作 服 务 人 员 的 岗 位 特 点,绩 效 指 标 划 分 为 班 组 绩 效 和 个 人 绩 效 两 部 分。(2)班 组 绩 效 指 标 包 括 产 值、工 作 量(发 展 用 户 数 量、维 护 工 作 量 等)、成 本 费 用、节 能 降 耗、安 全 环 保、员 工 队 伍 稳 定、班 组 建 设 等 指 标。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单 位 班 组 建 制 特 点、本 年 度 管 理 短 板 和 基 层 建 设 重 点 工 作 优 化 选 设 其 它 指 标。(3)个 人 绩 效 指 标 包 括 工 作 饱 满 度、职 业 操 守 等 指
20、 标。工 作 饱 满 度 主 要 以 出 勤 率、制 度 工 时 利 用 率 来 衡 量。(4)一 般 情 况 下,一 线 生 产 岗 位 的 班 组 绩 效 占 70%,个 人 绩 效 占 30%;辅 助 生 产 岗 位 班 组 绩 效 占 6 0%,个 人 绩 效 占 40%;后 勤 服 务 岗 位 班 组 绩 效 占 50%,个 人 绩 效 占 50%。2.工 作 能 力 指 标。工 作 能 力 指 标 以 岗 位 职 责 为 基 础,主 要 设 置 技 能 水 平、执 行 力、学 习 能 力、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四 项 指 标。(1)技 能 水 平 是 指 员 工 在 特 定
21、目 标 指 引 下,通 过 努 力 而 逐 渐 熟 练 掌 握 的、对 已 有 的 知 识 经 验 加 以 运 用 的 能 力。评 价 内 容 包 括 员 工 的 技 能 等 级 水 平,掌 握 新 工 艺、新 方 法、新 措 施 的 能 力 等。(2)执 行 力 是 指 按 质 按 量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能 力。评 价 内 容 包 括 是 否 有 强 烈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进 取 精 神,是 否 有 严 谨 务 实、勤 勉 刻 苦 的 精 神,是 否 具 备 较 强 的 改 革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是 否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执 行 指 令 等。(3)
22、学 习 能 力 是 指 反 映 员 工 通 过 培 训、学 习 掌 握 新 知 识、新 工 艺、新 技 术 的 能 力。评 价 内 容 包 括 学 习 态 度、培 训 成 绩 等。(4)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旨 在 提 升 员 工 解 决 复 杂 问 题 及 故 障 处 理 的 能 力。评 价 内 容 包 括 能 否 对 现 场 应 急 情 况 判 断 准 确,能 否 独 立 处 置 生 产 现 场 出 现 的 一 般 性 故 障,能 否 为 技 术 人 员 解 决 复 杂 问 题 提 供 准 确 的 现 场 描 述 等。3.工 作 表 现 指 标。工 作 表 现 指 标 主 要 设 置
23、 劳 动 纪 律、工 作 主 动 性、协 作 精 神、敬 业 精 神 四 项 指 标。(1)劳 动 纪 律。评 价 内 容 包 括 履 约 纪 律、考 勤 纪 律、生 产 工 作 纪 律、安 全 卫 生 纪 律、日 常 工 作 生 活 纪 律、保 密 纪 律 等。(2)工 作 主 动 性。评 价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是 否 有 预 见 性、工 作 是 否 及 时 和 准 确、工 作 是 否 坚 持 创 新 等。(3)团 队 精 神。评 价 内 容 包 括 大 局 意 识、协 作 精 神、服 务 精 神、主 动 配 合 工 作 程 度、工 作 信 息 是 否 及 时 反 馈 等。(4)敬 业
24、 精 神。考 评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是 否 热 爰 本 职 工 作,是 否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有 勤 勉 的 工 作 态 度、有 旺 盛 的 进 取 意 识、有 无 私 的 奉 献 精 神 等。第 九 条 绩 效 指 标 的 结 构(-)处 级 岗 位,效 益 类 指 标 相 对 较 多;科 级 及 以 下 岗 位,营 运 类 指 标 相 对 较 多。(二)以 完 成 一 定 任 务 为 主 的 岗 位,原 则 上 以 岗 位 职 责 指 标 和 工 作 任 务 指 标 为 主。(三)绩 效 指 标 的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10个。第 十 条 绩 效 指 标 的 权
25、 重。(-)岗 位 不 同,管 理 层 级 不 同,其 绩 效 指 标 的 权 重 应 有 所 不 同。(二)处 级 岗 位,其 效 益 类 指 标 的 权 重 相 对 较 大,科 级 及 以 下 岗 位,其 营 运 类、服 务 类 和 人 员 类 指 标 相 对 较 大。(三)各 项 指 标 权 重 之 和 为 100%,单 项 指 标 权 重 一 般 不 低 于 3%。第 十 一 条 绩 效 考 核 的 周 期。原 则 上 以 年 度 为 考 核 周 期,操 作 中 可 根 据 员 工 所 在 岗 位 性 质 及 层 级,按 月 度、季 度、半 年、年 度 进 行 考 核。第 十 二 条
26、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目 标 值。目 标 值 应 保 证 上 级 绩 效 目 标 的 全 面 完 成,具 体、可 衡 量,具 有 时 间 性 和 一 致 性,并 具 有 可 挑 战 性 和 可 实 现 性。第 十 三 条 绩 效 合 同(-)绩 效 合 同 是 考 核 人 作 为 发 约 人、被 考 核 人 作 为 受 约 人,以 书 面 形 式 对 考 核 期 应 完 成 的 绩 效 目 标 所 签 订 的 协 议。(二)绩 效 合 同 包 括 发 约 人、受 约 人 的 单 位 名 称、姓 名、岗 位(职 务 I 合 同 有 效 时 间、签 订 时 间、关 键 绩 效 指 标 及 权
27、 重、指 标 值 等 内 容。(三)绩 效 合 同 的 签 订 按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进 行,原 则 上 与 上 级 正 职 或 正 职 授 权 的 副 职 逐 级 签 订;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分 设 的,党 政 正 职 同 签 一 份 绩 效 合 同。考 核 期 内 岗 位 调 整,所 任 岗 位 已 签 订 绩 效 合 同 的,由 新 任 人 员 继 续 执 行;所 任 岗 位 未 签 订 绩 效 合 同 的,应 补 签 绩 效 合 同;分 工 调 整 的,应 同 时 调 整 绩 效 合 同。第 四 章 绩 效 计 划 的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绩 效 计 划 执 行 是 指
28、发 约 人 和 受 约 人 通 过 开 展 绩 效 沟 通、反 馈 和 辅 导、定 期 跟 踪、记 录 计 划 执 行 情 况,共 同 研 究 影 响 绩 效 目 标 实 现 的 问 题,制 定 切 实 有 效 的 工 作 措 施 和 行 动 方 案,并 由 受 约 人 履 行 达 成 绩 效 目 标 的 管 理 活 动。第 十 五 条 绩 效 沟 通 和 辅 导(-)发 约 人 和 受 约 人 之 间 应 以 面 谈 形 式 进 行 绩 效 沟 通 和 辅 导。(二)发 约 人 和 受 约 人 应 分 析 绩 效 计 划 执 行 中 的 困 难、问 题 和 需 给 予 的 支 持;明 确 绩
29、 效 计 划 执 行 的 改 进 措 施 和 下 一 步 工 作 重 点。(三)绩 效 面 谈 应 做 好 记 录,作 为 绩 效 考 核 评 估 的 依 据。员 工 绩 效 面 谈 记 录 表 见 附 录 3。第 十 六 条 绩 效 数 据 收 集、分 析 与 跟 踪(-)发 约 人 与 受 约 人 应 及 时 对 绩 效 数 据、绩 效 表 现 及 重 要 行 为 事 例 等 进 行 记 录、收 集 和 整 理。(二)发 约 人 应 建 立 月 度、季 度、半 年 跟 踪 监 控 制 度,及 时 了 解 分 析 绩 效 指 标 完 成 情 况,对 指 标 运 行 异 常 的,及 时 制 定
30、 针 对 性 措 施 要 求 受 约 人 进 行 整 改。第 五 章 绩 效 结 果 的 评 估 第 十 七 条 绩 效 结 果 评 估 是 发 约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方 法 确 定 受 约 人 绩 效 结 果 的 过 程,包 括 定 量 考 核、定 性 考 核、综 合 绩 效 分值 的 计 算。第 十 八 条 定 量 考 核 适 用 于 易 量 化 的 结 果 性 指 标。将 绩 效 目 标 实 际 完 成 结 果 与 绩 效 计 划 设 定 的 目 标 值 进 行 对 比,得 出 绩 效 指 标 分 值。定 量 考 核 单 项 指 标 绩 效 分 值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31、算:单 项 指 标 绩 效 分 值 二(指 标 完 成 值+指 标 目 标 值)X 100(适 用 于 目 标 值 为 正 数 的 增 长 性 指 标)或 单 项 指 标 绩 效 分 值=100+1-指 标 完 成 值 指 标 目 标 值 X100(适 用 于 定 量 指 标 中 控 制 性 指 标 和 目 标 值 为 负 数 的 增 长 性 指 标)第 十 九 条 定 性 考 核 适 用 于 行 为 不 易 量 化 的 行 为 或 过 程 性 考 核 指 标。根 据 绩 效 合 同 约 定 目 标 和 员 工 行 为 表 现,可 采 用 360度 评 价 方 式,由 分 管 领 导、同 级、
32、下 级 和 本 人,按 评 分 标 准 测 评 得 出。(-)单 项 指 标 绩 效 分 值 二(工 作 目 标 或 工 作 行 为 评 估 得 分 工 作 目 标 分)x 100(二)定 性 考 核 原 则 上 由 发 约 人 依 据 绩 效 合 同 约 定 和 受 约 人 实 际 表 现 进 行 完 成 效 果 评 估。必 要 时 可 采 取 发 约 人(70%)、基 层 单 位 对 口 部 门(15%)和 同 事(15%)进 行 360度 计 分 评 价。其 中 工 作 目 标 和 工 作 行 为 评 估 级 别 分 为 三 级,实 行 七 点 评 分 法 评 估。1.第 一 级 为 未
33、 达 预 期:受 约 人 职 责 范 围 内 关 键 工 作 中 数 项 或 多 数 未 达 到 目 标;关 键 工 作 表 现 低 于 标 准 水 平,妨 碍 了 本 单 位(部 门)工 作 目 标 的 实 现;未 表 现 出 任 职 岗 位 应 有 的 个 人 素 质 和能 力。评 估 级 别 1级,根 据 未 达 预 期 程 度 评 估 得 分 范 围 为 7 分、8 分 和 9 分。2.第 二 级 为 达 到 预 期。受 约 人 职 责 范 围 内 大 部 分 关 键 工 作 达 到 了 目 标;在 少 数 领 域 的 表 现 超 出 了 设 定 的 目 标,为 本 单 位(部 门)工
34、 作 目 标 做 出 了 贡 献;表 现 出 了 稳 定、合 格 的 个 人 素 质 和 能 力。评 估 级 别 2 级,评 估 得 分 1 0分,即 工 作 目 标 分。3.第 三 级 为 超 出 预 期。受 约 人 职 责 范 围 内 许 多 关 键 工 作 实 际 表 现 远 远 超 出 预 期 目 标;成 功 完 成 了 额 外 的 工 作,并 为 本 单 位(部 门)工 作 目 标 做 出 了 较 大 贡 献;表 现 出 了 超 过 预 期 目 标 要 求 的 个 人 素 质 和 能 力。评 估 级 别 3 级,根 据 超 出 预 期 程 度 评 估 得 分 范 围 为 1 1分、1
35、 2分 和 1 3分。第 二 十 条 综 合 绩 效 分 值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综 合 绩 效 分 数 二 E(单 项 指 标 绩 效 分 值 x指 标 权 重)第 二 十 一 条 单 项 指 标 和 综 合 绩 效 分 值 均 130分 封 顶,超 过 130分 的 按 130分 计 算。第 二 十 二 条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实 行 分 级 制 度(-)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分 级 应 合 理 确 定 比 例,避 免 平 均 化 倾 向。(二)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A 级)、良 好(B级)、合 格(C 级)、需 要 改 进(D 级)、不 合 格(E级)等
36、不 同 等 级。(三)各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等 级 按 120分 4 A级 W130分、110B 级 120 分、100WC 级 110 分、80WD 级 100 分、E 80分 设 置;必 要 时,各 类 人 员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最 终 结 果 按 综 合 绩 效 分 数 由 高 到 低 排 列,原 则 上 A 级 比 例 不 超 过 10%,B 级 比 例 为45%-50%,C 级 比 例 为 35%-45%,D 级 比 例 不 高 于 7%,E级 比 例 不 高 于 3%。第 六 章 绩 效 评 价 的 方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根 据 集 团 全 体 员 工 签 订 的
37、 年 度 绩 效 合 同,集 团 实 行 季 度 预 考 核 和 年 终 考 核 的 方 式。第 二 十 四 条 集 团 所 属 各 单 位(部 门)于 每 季 度 次 月 5 日 前 向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办 公 室 报 送 本 单 位(部 门)上 一 季 度 的 绩 效 合 同 季 度 预 考 核 表。每 年 四 季 度 的 绩 效 合 同 季 度 预 考 核 表 于 1 2月 25日 前 上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集 团 机 关 员 工、各 基 层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绩 效 档 案 由 人 事 劳 资 部 建 立 并 保 存,其 他 员 工 的 绩 效 档 案 由 各 单
38、位 自 行 保 存。每 年 1 月 2 0日 前 向 集 团 人 事 劳 资 部 报 告 上 年 度 全 员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的 开 展 情 况,每 年 3 月 底 前 按 管 理 层 级 完 成 本 单 位(部 门)全 体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合 同 的 签 订。其 考 核 表 结 果 统 计 表 样 见 附 录 5、6。第 七 章 绩 效 反 馈 与 改 进 第 二 十 六 条 发 约 人 要 建 立 以 绩 效 跟 踪 和 信 息 反 馈 为 基 础 的 过 程 控 制,双 向 沟 通 绩 效 考 核 信 息。第 二 十 七 条 绩 效 跟 踪(-)发 约 人 要 定 期 或
39、 不 定 期 地 掌 握 受 约 人 绩 效 完 成 与 工 作 履 职 情 况,进 行 相 应 的 指 导 与 帮 助。(二)受 约 人 对 所 分 管、执 行 的 工 作,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发 约 人 汇 报,以 保 证 全 年 绩 效 按 期 完 成。第 二 十 八 条 绩 效 反 馈(-)发 约 人 应 根 据 受 约 人 的 绩 效 完 成 情 况 和 行 为 表 现,及 时 反 馈 考 核 结 果,并 帮 助 制 订 绩 效 改 进 提 高 计 划,不 断 提 高 受 约 人 工 作 效 率。(二)员 工 绩 效 改 进 提 高 计 划 表 样 见 附 录 70第 二 十
40、 九 条 绩 效 申 诉 员 工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应 先 向 发 约 人 进 行 沟 通,不 能 达 成 共 识 的,应 在 三 日 内 填 写 绩 效 考 核 申 诉 表(见 附 录 8),按 管 理 权 限 向 本 单 位 人 事 劳 资 部 门 提 出 申 诉,受 理 部 门 对 绩 效 申 诉 应 及 时 组 织 审 议,并 在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第 八 章 绩 效 结 果 应 用 第 三 十 条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范 围 包 括 绩 效 奖 金 兑 现、职 级 升 降、岗 位 调 整、岗 位 退 出、培 训 发 展、非 物 质
41、奖 励 等。第 三 十 一 条 绩 效 奖 金 兑 现。坚 持 以 绩 效 定 薪 酬,实 行 绩 效 结 果 与 奖 金 挂 钩,增 强 绩 效 考 核 在 薪 酬 分 中 的 约 束 与 激 励 导 向 作 用。(-)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总 额 可 采 取 按 月 预 支、季 预 支、预 兑 现 和 结 算 兑 现 方 式 支 付。月 预 支、季 预 支 奖 金 标 准 按 照 X X集 团 年 度 经 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考 核 确 定,预 兑 现 奖 金 按 照 年 度 预 考 核 结 果 确 定,月 预 支、季 预 支 与 预 兑 现 奖 金
42、之 和 控 制 在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总 额 的 70%以 内,结 算 兑 现 按 照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总额 扣 除 月 预 支、季 预 支 和 预 兑 现 后 实 施。(二)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总 额 的 确 定 办 法 1.科 级 管 理 人 员 科 级 正 职 奖 金 总 额=奖 金 标 准 x综 合 绩 效 分 值(单 项 指 标 绩 效 分 数 X指 标 权 重 X其 中:奖 金 标 准 根 据 美 光 新 能 集 团 薪 酬 政 策 和 集 团 预 算 给 科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奖 金 总 额 等 情 况 确 定,副 职 奖 金 标 准 按 正 职 的 80
43、%执 行。综 合 绩 效 分 值 在 80分 以 下 的,不 兑 现 绩 效 奖 金。2.科 级 以 下 员 工(1)综 合 绩 效 分 值 低 于 80分 的,不 兑 现 绩 效 奖 金;(2)综 合 绩 效 分 数 等 于 或 高 于 8 0 分 的,奖 金 计 算 参 考 公 式 为:奖 金 总 额;奖 金 基 数 x奖 金 系 数 x 1+(绩 效 分 数-100)x%其 中:奖 金 基 数 为 集 团 对 该 单 位(部 门)考 核 兑 现 的 人 均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总 额;奖 金 系 数 由 各 单 位(部 门)根 据 所 在 岗 位 的 生 产 性 质、责 任 大 小
44、和 完 成 关 键 工 作 任 务 的 难 易 程 度 分 类 确 定,并 向 工 作 任 务 重、工 作 质 量 高、工 作 贡 献 大 的 员 工 倾 斜。各 单 位(部 门)在 确 定 本 单 位(部 门)各 类 岗 位 人 员 的 奖 金 系 数 后,需 报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办 公 室 备 案。(三)凡 受 到 记 大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的,受 处 分 期 间 不 列 入 绩 效 考 核 范 围,不 兑 现 绩 效 奖 金;受 到 记 大 过 以 下 处 分 的,按 管 理 权 限 由 各 单 位 研 究 决 定 是 否 兑 现 绩 效 奖 金。(四)因 绩 效 原 因
45、而 待 岗 的 员 工,停 发 工 资 奖 金。待 岗 培 训期 间 发 放 生 活 费,其 标 准 按 岗 位(技)工 资 85%计 发;待 岗 培 训 期 满 仍 不 能 上 岗 的,待 岗 半 年 内 生 活 费 按 岗 位(技)工 资 60%计 发,津 补 贴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三 十 二 条 职 级 升 降、岗 位 调 整 与 退 出(-)对 绩 效 考 核 特 别 优 秀 的 员 工,集 团 将 优 先 给 予 提 拔 使 用。(二)对 绩 效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员 工,集 团 要 以 公 布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及 等 级 的 方 式 予 以 警 示 或
46、通 报 批 评。(三)对 集 团 科 级 人 员,绩 效 等 级 为 E级 的,原 则 上 要 解 除 其 担 任 的 领 导 职 务;绩 效 等 级 为 D 级 的,要 进 行 诫 勉 谈 话,帮 助 提 高,并 帮 助 其 制 定 工 作 提 高 计 划;连 续 两 年 绩 效 等 级 为 D级 的,原 则 上 要 解 除 其 担 任 的 领 导 职 务。科 级 以 下 员 工 连 续 三 年 绩 效 等 级 达 到 C 级 以 上,方 可 晋 升 或 参 加 高 级 别 岗 位 的 竞 聘、高 级 别 技 能 鉴 定 和 技 能 竞 赛 等 活 动。(四)对 连 续 两 年 绩 效 考
47、核 为 E级 的 科 级 以 下 员 工,原 则 上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按 工 作 需 要 及 定 员 依 据 适 当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并 进 行 转 岗 培 训。无 法 调 整 岗 位 或 经 转 岗 培 训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实 行 内 部 待 岗,停 发 工 资 奖 金,领 取 待 岗 生 活 费,待 岗 半 年 后 仍 不 能 重 新 上 岗 的 按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第 三 十 三 条 培 训 发 展(-)对 绩 效 考 核 特 别 优 秀 的 员 工,集 团 将 创 造 更 多 培 训 提 高 的 机 会,以 全 面
48、 提 高 员 工 的 能 力 和 水 平。(二)对 绩 效 考 核 较 差 的 员 工,集 团 将 分 析 其 缺 乏 知 识 和 技能 原 因,制 定 针 对 性 培 训 计 划,帮 助 其 提 高 工 作 能 力。第 三 十 四 条 对 绩 效 优 秀 的 员 工 集 团 将 给 予 认 可、会 议 表 扬、通 报 表 彰、提 供 休 假 机 会 等 非 物 质 奖 励,对 绩 效 特 别 优 秀 者,集 团 将 授 予 其 优 秀 员 工 或 劳 动 模 范 等 荣 誉 称 号。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单 位(部 门)应 按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做 好 员 工 绩
49、 效 计 划 制 定、绩 效 计 划 执 行、绩 效 结 果 评 估、绩 效 反 馈 与 改 进 等 工 作,建 立 员 工 绩 效 档 案,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各 类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实 施 细 则,并 报 集 团 绩 效 考 核 办 公 室 备 案。同 时,应 注 重 加 强 过 程 考 核,发 挥 过 程 指 标 在 考 核 中 的 重 要 作 用。第 三 十 六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由 集 团 人 事 劳 资 部 负 责 解 释。第 三 十 七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从 2012年 1月 1 日 起 执 行。附 录:1.绩 效 合 同(样 本)2.部 门 业 务 管
50、理 过 程 考 核 细 则(样 本)3.员 工 绩 效 面 谈 记 录 表 4.绩 效 考 核 情 况 统 计 表 5.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明 细 表 6.员 工 绩 效 改 进 提 高 计 划 表 7.员 工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申 诉 表 8.全 员 绩 效 考 核 情 况 核 查 计 分 表附 录 1-1X X集 团 副 职 领 导 年 度 绩 效 合 同(样 本)受 约 人 姓 名:职 务:发 约 人 姓 名:职 务:合 同 有 效 期:年 1月 1 日 至 1 2月 3 1日 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指 标 类 别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权 重 单 位 目 标 值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