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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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 1.1目 的(1)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和 安 全 生 产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高 提 供 保 障。(2)建 立 结 构 合 理、重 点 突 出、符 合 国 情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体 系,为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技 术 支 持。(3)为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行 政、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以 及 标 准 的 科 学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持。(4)适 应 加 入 WTO后 新 形 势 的 需 要,加 快 与 国 际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接 轨。图 1 推 行 安 全 标 准 化 的 目 的 图1.2适 用

2、 范 围 常 规 和 非 常 规 活 动、所 有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的 人 员(包 括 合 同 方 人 员 和 访 问 者)的 活 动、工 作 场 所 的 设 施(无 论 是 本 公 司 还 是 由 外 界 所 提 供 的)。本 公 司 所 需 生 产 物 资 由 公 司 统 一 采 购,并 负 责 送 货 到 本 公 司,所 以 生 产 物 资 运 至 本 公 司 之 前 的 所 有 过 程 不 在 本 体 系 控 制 范 围 内。本 公 司 产 品 由 公 司 统 一 销 售,所 以 产 品 离 开 本 公 司 后 的 所 有 过 程 不 在 本 体 系 控 制 范 围 内。2 规

3、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引 用 的 标 准 的 条 款 与 本 手 册 条 款 相 一 致,本 手 册 引 用 的 标 准 为 最 新 版 本。AQ2007-2006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标 准 化 规 范 导 则 AQ2007.2-2006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标 准 化 规 范 地 下 矿 山 实 施 指 南 3 术 语 和 定 义 3.1 本 管 理 手 册 及 本 体 系 其 他 文 件 使 用 AQ2007-2006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标 准 化 规 范 导 则 中 的“术 语 及 定 义”。3.2 其 他 定 义 及 说 明

4、 3.2.1生 产 单 位:是 指 本 公 司 的 毕 力 赫 采 区、白 音 哈 尔 采 区。3.2.2 部 门:是 指 本 公 司 的 综 合 办 公 室、资 产 财 务 部、生 产 技 术 部、企 业 管 理 部、人 力 资 源 部、保 安 部、安 全 环 保 部、地 质 资 源 部。3.2.3 单 位:是 生 产 单 位 和 部 门 的 总 称,各 单 位 包 括 各 生 产 单 位 和 部 门。3.2.4 最 高 管 理 者:指 公 司 总 经 理。3.2.5 体 系 负 责 人:是 受 最 高 管 理 者 委 托,全 面 负 责 建 立 和 保 持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5、系 的 公 司 最 高 管 理 层 的 成 员,由 安 全 环 保 部 部 长 担 任。3.2.6 管 理 执 行 者:是 生 产 单 位 的 行 政 主 管 的 代 称,也 称 第 一 责 任 人。3.2.7执 行 者 代 表:是 生 产 单 位 分 管 安 全 的 副 职 的 代 称。3.2.8 重 大 危 险:是 指 通 过 风 险 评 价,确 定 的 不 可 容 许 或 不 可 接 受 的 危 险。3.2.9 轻 伤 事 故:因 工 受 伤 后 歇 工 在 1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105个 工 作 日 以 内,但 不 构 成 重 伤 的 事 故。3.2.10重 伤 事 故:因 工

6、受 伤 损 失 工 作 日 等 于 或 超 过 105个 工 作 日 的 事 故。3.2.11死 亡 事 故:指 发 生 事 故 后 当 时 死 亡 或 负 伤 后 1个 月 内 死 亡 的 事 故。3.2.12非 伤 亡 事 故:指 发 生 事 故 后 只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而 未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的 事 故。3.2.1 3职 业 病: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劳 动 及 其 他 职 业 活 动 中,接 触 职 业 有 害 因 素 引 起 的 疾 病。4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要 素 公 司 应 建 立 并 保 持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安 全 标

7、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十 四 要 素 创 建 模 式 如(图 1)。图 2 苏 尼 特 金 曦 公 司 毕 力 赫 采 区、白 音 哈 尔 采 区 安 全 标 准 化 十 四 要 素 创 建 模 式5安 全 生 产 方 针 与 目 标 5.1安 全 生 产 方 针 5.1.1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管 理 制 度 5.1.1.1 目 的 为 建 立、实 施 与 改 进 公 司 的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实 现 对 方 针、目 标 以 及 为 确 保 实 现 目 标 而 制 定 的 管 理 制 度 的 管 理,改 进 公 司 的 各 项 行 为。5.1.1.2适 用 范 围 适

8、 用 于 公 司 方 针、目 标、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传 达、评 审 与 修 订。5.1.1.3 职 责(1)总 经 理 制 定 方 针,并 负 责 方 针、目 标、管 理 制 度 的 批 准。(2)安 全 环 保 部 组 织 目 标 的 制 定,负 责 目 标、管 理 制 度 的 审 核,并 负 责 监 督 方 针、目 标 与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3)安 全 环 保 部 负 责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制 度 的 编 制,并 监 督 验 证 实 施 进 度。(4)各 部 门、各 采 区 及 选 厂 负 责 方 针、目 标 与 管 理 制 度 的 具 体 实 施。5.

9、1.1.4内 容 与 要 求 5.1.1.4.1方 针 的 制 定 总 经 理 以 保 护 和 改 善 安 全 标 准 化 为 目 的,针 对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适 当 考 虑 相 关 方 的 要 求,制 定 方 针 并 形 成 文 件,传 达 到 全 体 员 工。5.1.1.4.2 方 针 应 确 保:a)适 合 于 公 司 的 生 产 性 质 和 规 模 以 及 安 全 影 响;b)对 持 续 改 进 做 出 承 诺;C)对 遵 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做 出 承 诺;d)为 建 立 和 评 审 目 标 和 指 标 提 供 框 架 和 基 础;e)以 预

10、防 伤 害 和 疾 病、财 产 损 失 为 目 的;f)与 公 司 的 其 他 方 针 一 致。方 针 为 公 司 的 职 责 和 安 全 标 准 化 表 现 水 准 设 定 了 总 体 目 标,以 此 作 为 评 判 一 切 后 续 活 动 的 依 据。5.1.1.4.3 方 针 的 评 审 与 修 订 公 司 每 年 对 安 全 标 准 化 评 定 时,同 时 需 对 方 针 予 以 重 新 评 审。公 司 根 据 内 外 部 条 件 的 变 化,及 时 对 方 针 进 行 修 订,以 确 保 其 适 宜 性。方 针 需 要 修 订 时 一,需 经 总 经 理 批 准,形 成 文 件 后

11、重 新 传 达。5.1.1.4.4 方 针 的 沟 通 与 传 达 a)通 过 安 全 标 准 化 手 册 的 分 发、公 司 内 部 刊 物、宣 传 栏 宣 传 等 方 式 对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者、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以 及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方 针 的 宣 贯;b)安 全 环 保 部 负 责 对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的 培 训,以 确 保 对 方 针 的 熟 悉 并 充 分 理 解。5.1.1.4.5 方 针 的 公 开 总 经 理 应 考 虑 相 关 方 或 公 众 的 要 求,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公 开 方 针。5.1.2 安 全 生

12、产 方 针 苏 尼 特 金 曦 公 司 2009年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是:安 全 至 上、科 学 管 理、以 人 为 本、持 续 改 进、遵 守 法 规。5.1.2.1 安 全 至 上 获 取、识 别 和 更 新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保 证 本公 司 的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遵 守 现 行 的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为 底 线,安 全 标 准 化 是 我 公 司 至 高 无 上 的,是 我 公 司 生 存 的 根 本 源 泉。5.1.2.2 科 学 管 理 一 个 企 业 要 想 生 存 和 发 展,就 要 采 用 科 学 的 管

13、 理 手 段。因 此,本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的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以 来 不 断 地 提 高 企 业 的 安 全 标 准 化 绩 效。5.1.2.3 以 人 为 本 人 才 是 企 业 的 最 大 财 富,没 有 了 人 才 也 就 没 有 了 企 业。对 本 公 司 而 言,保 护 员 工 的 安 全 与 健 康、避 免 伤 害,是 本 公 司 建 立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根 本 出 发 点。5.1.2.4 持 续 改 进 建 立、实 施 和 保 持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是 一 个 自 我 完 善、不 断 提 高 的 过 程。本 公

14、 司 结 合 实 际 情 况,依 据 标 准 化 的 系 统 化 管 理 模 式,使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更 健 康、更 协 调、更 先 进。5.1.2.5 遵 守 法 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 要 求,制 定 符 合 公 司 特 点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形 成 技 术、管 理、工 作 的 标 准 化。有 效 遏 制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是 建 立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最 终 目 的。5.2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5.2.1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制

15、 度 5.2.1.1 总 则 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风 险 现 状,制 定 目 标 以 降 低 风 险 水 平 或 进 一 步 控 制 风 险,并 坚 持 持 续 改 进。5.2.1.2 职 责 a)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安 全 生 产 目 标(包 括 相 关 职 能 和 层 次 上 的 分 目 标)。b)系 统 管 理 负 责 人 领 导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目 标。c)各 单 位 第 一 责 任 人 实 施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分 目 标。d)安 全 环 保 部 制 定 或 修 订 本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目 标,对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16、实 施 情 况 组 织 检 查,并 予 以 考 核 和 报 告。e)企 业 管 理 部、生 产 技 术 部 等 部 门 参 与 审 订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目 标(包 括 相 关 职 能 和 层 次 上 的 分 目 标)。5.2.2 3 管 理 要 求 a)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的 制 定 安 全 环 保 部 于 每 年 11月 份 针 对 危 险 源 辨 识、风 险 评 价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策 划 结 果,以 及 安 全 生 产 重 要 活 动 事 项 或 指 标,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目 标。安 全 环 保 部 将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报 系 统 管 理 负 责 人 审

17、 核,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d)评 审 与 回 顾。为 确 保 目 标 的 严 肃 性,原 则 上 不 得 对 已 确 定 的 目 标 进 行 调 整,如 确 因 生 产、经 营、技 术 条 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生 产 计 划 变 更 等 因 素 造 成 目 标 执 行 困 难 或 无 法 执 行 时,由 目 标 执 行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申 请,并 填 写 目 标 调 整 申 请 表,报 绩 效 考 核 小 组,经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调 研,认 为 有 必 要 进 行 调 整 时,经 公 司 目 标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委 员 会 批 准 后,方 可

18、 进 行 调 整。否 则,不 得 调 整。公 司 每 年 对 目 标 评 审、修 订 一 次。C)目 标 制 定、评 审 的 要 求:(1)制 定 及 修 订 目 标 应 符 合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符 合 公 司 及 各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目 标 应 体 现 持 续 改 进 的 要 求。在 设 定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时,应 考 虑: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危 险 源 辨 识 和 评 价 的 结 果;可 选 择 的 安 全 技 术 方 案;财 务、运 行 和 生 产 要 求;上 级 部 门 等 相 关 方 的 意 见。(2)确 定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19、 全 目 标 应 能 够 降 低 A,B 级 风 险 的 级 别 或 更 好 地 控 制 风 险;突 出 对 事 故 的 预 防;尽 可 能 量 化 和 可 监 测。e)目 标 的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通 过 系 统 管 理 方 案 予 以 实 施。5.2.2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目 标 与 指 标 监 测 制 度 为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与 指 标 落 实,安 全 生 产 责 任,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遏 制 和 减 少 各 类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特 制 订 本 制 度。5.2.2.1安 委 会 组 成 工 作 小 组,具 体 负

20、责 对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目 标 与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的 评 价 工 作,评 价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5.2.2.2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数 据 说 话、激 励 为 主、公 正、公 开 的 原 则 进 行 评 价。5.2.2.3各 级 管 理 干 部 对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状 的 落 实 情 况,是 评 价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标 准。5.2.2.4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工 作 主 要 根 据 各 级 管 理 干 部 的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劳 动 防 护

21、 用 品 使 用,机 械 设 备 使 用 和 管 理,安 全 隐 患 整 改,以 及 工 伤 事 故 及 处 理 情 况 等,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目 标 与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的 评 价。5.2.2.5对 各 级 管 理 干 部 的 考 核 采 取 平 时 与 定 期 考 核 相 结 合、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5.2.2.6 考 核 结 果 分 为“突 出、比 较 突 出、一 般、较 差”四 个 档 次。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各 级 管 理 干 部 评 优 评 先 的 主 要 依 据,凡 被 评 价 差 的 车 间,部 门 不 得 评 先 评

22、优。被 评 价 为 优 秀 的 车 间 和 部 门,公 司 给 予 经 济 奖 励。5.2.3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为 全 面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指 标 和 工 作 目 标,减 少 和 杜 绝 各 类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促 进 企 业 安 全、健 康、快 速、协 调 发 展,依 据 公 司 下 达 的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指 标 和 工 作 目 标,特 制 定 本 办 法:5.2.3.1考 核 的 范 围 公 司 的 全 体 员 工 全 部 参 与 考 核,考 核 共 分 五 个 层 次:(1)、董 事 长 对 经 营 层 的 考

23、 核。(2)、总 经 理 对 分 管 经 理 的 考 核。(3)、分 管 经 理 对 部 门 单 位 的 考 核。(4)、部 门 单 位 对 班 组 长 的 考 核。(5)、班 组 长 对 班 员 的 考 核。5.2.3.2 考 核 内 容 A 控 制 指 标:各 类 事 故 起 数、伤 亡 人 数、一 般 机 械 设 备 事 故、千 人 负 伤 率、火 灾 事 故、交 通 事 故、职 业 病 等。B 工 作 目 标:安 全 生 产 例 会、安 全 生 产 教 育、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监 控 和 安 全 专 项 整 治、安 全 生 产 投 入、事 故 报 告 和 应 急 组 织、安 全 档

24、 案 管 理 工 作 创 新 等 情 况,以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安 全 设 施、安 全 标 志、安 全 警 示 的 设 置 率,安 全 隐 患 整 改 率,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发 放 率 等。5.2.3.3考 核 办 法 A 考 核 采 取 日 常 监 控 评 价 和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日 常 监 控 评 价 由 每 季 度 控 制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监 控 和 日 常 对 工 作 目 标 落 实 情 况 的 检 查 组 成。年 终 考 核 由 实 地 检 查 和 终 合 考 核 组 成。B 考 核 分 值 计 算 根

25、据 车 间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监 控 考 核 评 价 标 准,总 分 按 100分 计 算,其 中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指 标 为 40分,工 作 目 标 为 60分,考 核 采 用 逐 项 扣 分 办 法,每 项 扣 分 直 至 该 项 标 准 分 扣 完 为 止。C 考 核 结 果 的 档 次 划 分 考 核 结 果 分 为“优 秀、一 般、及 格、较 差”四 个 档 次。总 分 60分 以 下 的 定 为“较 差”,6079分 的 定 为“及 格”,8089分 的 定 为“一 般”,90分 以 上 的 定 为“优 秀”,5.2.3.4 绩 效 考 核 的 指 标 A、发 生 一

26、 次 死 亡 3 人 以 上(含 3 人)重 大 事 故,或 全 年 累 计 死 亡 3 人,或 发 生 其 他 重 大 事 故,扣 发 责 任 人 的 全 年 绩 效 工 资 和 公 司 配 套 的 风 险 保 证 金 部 分,扣 发 其 他 员 工 全 年 风 险 保 证 金 及 奖 金。B、发 生 死 亡 1人 事 故,扣 发 责 任 人 的 全 年 绩 效 工 资 的 10%和 公 司配 套 的 风 险 保 证 金 的 1 0%,扣 发 其 他 员 工 全 年 风 险 保 证 金 的 10%和 当 月 奖 金。C、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严 重 泄 漏 事 故 或 爆 破 材

27、料 领 用 过 程 中 丢 失 扣 发 全 年 风 险 保 证 金 的 10%及 绩 效 年 薪 的 10%oD、全 公 司 工 伤 人 数 全 年 累 计 超 过 3%。,扣 发 全 年 风 险 保 证 金 的 10%o5.2.3.5 绩 效 考 核 有 关 规 定(1)直 接 上 级 要 严 格 对 所 属 下 级 进 行 考 核,下 级 要 协 助 上 级 考 核,避 免 出 现 本 位 主 义 或 袒 护 下 属、推 诿 扯 皮、平 均 主 义 现 象 的 发 生,如 有 发 生,经 查 证 属 实,发 生 一 次,视 情 节 扣 发 考 核 者 当 月 的 月 绩 效 工 资。(2)

28、各 级 考 核 者 如 当 月 没 有 进 行 任 何 处 罚,则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工 资 的 10%,如 发 生 重 大 问 题 未 及 时 报 告 或 按 规 定 处 理,将 视 情 节 扣 发 1 3 个 月 的 绩 效 工 资。(3)如 下 级 工 作 未 完 成,直 接 上 级 未 发 现 或 未 提 出,被 考 核 小 组 发 现,则 直 接 上 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取 消 直 接 上 级 当 月 绩 效 工 资,反 之 则 免 于 处 罚。(4)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员 工 年 度 奖 惩 评 先 依 据。(5)各 级 考 核 者 要 按 时 把 各 自

29、 的 考 核 情 况 上 交 分 厂 考 核 小 组(次 月 1 0 日 前)如 不 按 时 提 供 考 核 情 况,每 迟 报 一 天 扣 罚 责 任 人 当 月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的 1 0%,未 提 供 考 核 数 据 的 取 消 责 任 人 当 月 绩 效 工 资。5.2.3.6 组 织 机 构 为 了 做 好 目 标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工 作,公 司 成 立 目 标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组 长:总 经 理 执 行 组 长:生 产 副 经 理、行 政 副 经 理、党 委 副 书 记 成 员:业 务 主 管、核 算 员 及 各 班 班 长 责 任:

30、目 标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是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的 执 行 机 构,在 总 集 团 公 司 目 标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下,负 责 协 调 和 处 理 本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有 关 事 宜,考 核 本 部 门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的 目 标 执 行 情 况,并 监 督、检 查、指 导 本 部 门 内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作。5.2.3.7绩 效 考 核 时 间 各 单 位 至 少 每 3个 月 检 查 一 次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并 上 报

31、安 全 环 保 部。安 全 环 保 部 每 半 年 对 各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和 考 核,并 上 报 系 统 管 理 负 责 人。5.2.4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作 业 文 件 5.2.4.1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计 划 表(MB01)5.2.4.2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分 解 表(MB02)5.2.4.3 安 全 目 标 管 理 方 案 表(MB03)5.2.4.4 安 全 目 标 调 整 申 请 表(MB04)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计 划 表 MB01序 号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分 目 标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32、实 施 部 门 经 费 预 算 完 成 期 限 其 他 要 求 上 管 部 门 相 关 部 门 责 任 人 1 工 亡 率 为 零 零 1、培 训 教 育 提 高 意 识 2、加 强 现 场 监 督 管 理 3、增 加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4、杜 绝“三 违”现 象 发 生 5、加 强 有 效 防 范、监 督、整 改 措 施 6、做 好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8、定 期 对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检 定、维 护 保 养 9、严 格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对 有 害 气 体、液 体 进 行 检 查,按 要 求 排 放 10、严 格 按 照 危 爆 物 品 的 储 存 发 放、使 用 要

33、 求 进 行 操 作,建 立 领 取、使 用 登 记 台 帐 安 全 环 保 部 采 区 选 厂 化 验 企 管 保 安 孙 杰 100万 2008.122 千 人 员 伤 率 W 3%。零 2008.123 重 大 设 备、火 灾、交 通 事 故 为 零 零 2008.124新 入 厂 员 工 三 级 教 育 达 到 100%,合 格 率 100%100%2008.125 新 职 业 病 发 病 率 为 零 零 6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率 达 1 0 0%,合 格 率 100%100%批 准:审 核:编 制:2009年 1 月 1 5日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分 解 表 MB021、工 亡

34、 率 为 零;2、千 人 负 伤 率 W3%。;3、重 大 设 备 事 故 为 零,:重 大 火 火 事 故 总 目 标 序 号 为 零,重 大 交 通 事 故 为 零;4、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率 达 到 100%,特 殊 工 种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到 100%;5、新 的 职 业 病 发 生 率 为 零;6、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率 达 到 100%,合 格 率 达 到 100%;7、无 重 大 环 保 事 故;8、不 发 生 产 成 品 和 原 料 的 丢 失 及 严 重 泄 漏 事 故;9、不 发 生 爆 炸 物 品、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丢 失 及 严 重 泄 漏

35、 事 故。选 矿 厂 毕 力 赫 采 区 一 白 音 哈 尔 采 区、综 合 办 公 室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能 企 业 管 理 部 职 保 安 部 生 产 技 术 部 安 全 环 保 部 标 目 分 1 工 亡 率 为 零 O O 0 O2 千 人 负 伤 率 3%。O O O O3 重 大 设 备 事 故 为 零 O O O O O4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为 零 O O O O O5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为 零 O O O O6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率 达 到 100%O O O O O7 特 殊 工 种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到 100%O O O O 0 O8

36、 新 的 职 业 病 发 生 率 为 零 O O O O9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率 达 到 100%O O O O10 特 种 设 备 合 格 率 达 到 100%O O O O11 无 重 大 环 保 事 故 O O O O12 不 发 生 产 成 品 的 丢 失 事 故 O O13 不 发 生 产 原 料 的 丢 失 事 故 O 0 014 不 发 生 爆 炸 物 品 丢 失 事 故 O O O O15 不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严 重 泄 漏 事 故 O O 主 管 部 门。相 关 部 门 考 核 部 门 企 业 管 理 部 由 分 管 经 理 进 行 考 核 批 准:审 核:

37、编 制:2009年 1 月 1 5日安 全 目 标 管 理 方 案 表 MB03安 全 生 产 目 标:工 亡 率 为 零,千 人 负 伤 率 为 3%。,重 大 事 故 率 为 零,重 大 火 灾 事 故 为 零,重 大 交 通 事 故 为 零,不 发 生 危 险 品 丢 失 及 严 重 泄 露 事 故,不 发 生 尾 矿 库 渗 漏 溃 坝 事 故,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率 100%,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率 达 1 0 0%,无 重 大 环 保 事 故,新 职 业 病 发 病 率 为 零。目 标:1、不 发 生 炮 烟 中 毒 事 故。2、不 发 生 斜 井 跑 车 和 人

38、员 乘 车 事 故。3、不 发 生 片 帮 冒 顶 事 故。4、不 发 生 触 电 事 故。5、不 发 生 火 工 材 料 丢 失 事 故。6、不 发 生 交 通 事 故。7、不 发 生 尾 矿 库 溃 坝、渗 漏 事 故。8、不 发 生 新 增 职 业 病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安 环 部 项 目 负 责 人 孙 杰、武 胜 魁、王 亮 乔 永 平、孔 繁 忠 项 目 相 关 部 门 采 区、选 矿 厂 项 目 财 务 预 算 100万 元 主 要 技 术 方 案 及 技 术 措 施:实 施 安 全 确 认 制 度,炮 烟 检 测 制 度,完 善 通 风 系 统,配 置 相 应 的 应 急

39、 救 护 设 施,认 真 落 实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项 目 实 施 计 划 项 目 内 容 进 度 计 划 1、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2、更 换 安 全 标 志。3、应 急 救 护 演 练。4、增 置 应 急 救 援 设 备、设 施。2009年 5 月 实 施 2009年 7 月 5 日 一 2009年 8 月 1 2日 2009年 6 月 2 2日 一 2009年 6 月 2 6日 2009年 8 月 已 完 成 拟 定 孙 杰 审 核 柳 升 云 批 准 庞 继 尧安 全 目 标 调 整 申 请 表 MB04申 请 部 门 申 请 时 间 原 生 产 目 标 调 整

40、 后 目 标 生 产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经 营 发 生 调 敕 重 大 变 化 技 术 条 件 原 发 生 1 5 1重 大 变 化 生 产 计 划 变 更 申 请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忌 见 年 月 日 目 标 管 理 与 绩 效 考 核 委 员 会 忌、见 年 月 日6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它 要 求 6.1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6.1.1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识 别、提 取、跟 踪 制 度 建 立 并 保 持 程 序,以 获 取、识 别 和 更 新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标 准 化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41、 他 要 求,并 及 时 传 达。6.1.1.1 职 责 a)公 司 总 经 理 或 标 准 化 管 理 负 责 人 负 责 审 批 本 公 司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b)安 全 环 保 部 负 责 获 取、识 别 有 关 的 安 全 标 准 化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并 追 踪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c)其 他 部 门 负 责 获 取、识 别 和 传 达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并 追 踪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6.1.1.2法 律 法 规

42、意 识 的 识 别 建 立 文 件 化 的 制 度 图 3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识 别 图a)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识 别 要 涉 及 到 所 有 层 面 的 员 工。b)对 各 部 门 的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识 别 时,主 要 考 虑 各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地 方 法 规、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其 它 规 定 等 的 认 识 情 况。c)对 员 工 的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识 别 时,主 要 考 虑 员 工 对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安 全

43、 规 程 的 获 取 情 况。d)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识 别 方 法:采 用 知 识 竞 赛、问 卷 调 查、事 故 事 件 分 析 及 其 它 方 法 对 员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进 行 调 查。6.1.1.3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获 取 a)安 全 环 保 部 确 定 获 取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途 径 和 频 次。b)其 他 各 部 门 获 取 到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应 报 安 全 环 保 部,安 全 环 保 部 进 行 汇 总 并 报 公 司 总 经

44、理 或 标 准 化 管 理 负 责 人 批 示,并 按 批 示 办 理 和 发 放;当 相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发 生 变 化 时,应 及 时 更 新。c)各 单 位 收 到 安 全 环 保 部 分 发 的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应 及 时 传 达 实 施。d)当 施 工 工 艺 等 发 生 变 化 时,应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再 获 取 和 确 认。6.1.L 4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提 升 a)安 全 环 保 部 对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意 识 调 查 结 果

45、,制 定 详 细 的 提 升 计 划。b)主 要 采 取 宣 传、教 育 培 训 和 知 识 竞 赛 等 方 式 对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意 识 的 提 升。c)对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意 识 提 升 的 比 例 应 达 到 目 100%。6.1.1.5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跟 踪a)通 过 当 面 谈 话 等 方 式,调 查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意 识 提 升 的 完 成 率 及 其 效 果。b)对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46、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意 识 提 升 跟 踪 的 比 例 应 达 到 60%以 上。c)安 全 环 保 部 负 责 收 集、整 理 员 工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意 识 提 出 的 改 进 建 议,并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下 一 步 的 提 升 计 划。6.1.1.6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评 审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意 识 过 程、提 升 计 划、实 施 过 程 进 行 评 审,发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6.1.2 法 律 法 规 意

47、识 作 业 文 件 6.1.2.1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调 查 表(FL01)法 律 法 规 意 识 调 查 表 FL01所 在 单 位 所 在 岗 位 对 法 律 法 规 中 规 定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掌 握 程 度 通 过 对 法 律 法 规 的 获 取,认 为 遵 守 重 要 性 如 何 日 常 工 作 中 获 取 法 律 法 规 渠 道 日 常 工 作 中 获 取 法 律 法 规 渠 道 是 否 畅 通 每 次 获 取 法 律 法 规 后,是 否 有 所 提 升 参 加 这 种 法 律 法 规 识 别 情 况 跟 踪 调 查 次 数 日 常 工 作 中 获 取 法 律 法

48、 规 能 否 满 足 需 求 采 区 口 选 矿 厂 口 行 政 口 相 关 单 位 口 管 理 人 员 口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口 作 业 人 员 口 相 关 人 员 口 熟 悉 口 较 熟 悉 口 不 熟 悉 口 重 要 口 不 重 要 口 一 般 口 法 律 法 规 汇 编 口 局 域 网 口 邮 箱 口 安 全 教 育 口 安 全 知 识 竞 赛 畅 通 口 有 时 畅 通 口 不 畅 通 口 是 口 否 口 一 般 口 一 次 口 两 次 口 三 次 口 能 口 一 般 口 不 能 口 制 表:审 核:批 准:年 月 日6.2 需 求 识 别 与 获 取 6.2.1识 别、获 取

49、、评 审 与 更 新 影 响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它 要 求 的 制 度 建 立 并 保 持 程 序,以 获 取、识 别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并 及 时 传 达、评 审 与 更 新。6.2.1.1 职 责 a)安 全 环 保 部 负 责 建 立 有 效 途 径,获 取 员 工 和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 的 需 求。b)安 全 环 保 部 负 责 制 定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 清 单。c)其 他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适 合 本 部

50、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 清 单。d)办 公 室 负 责 将 各 部 门 使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 汇 总 下 发。e)安 全 环 保 部 负 责 建 立 识 别、获 取、评 审 与 更 新 影 响 安 全 生 产 地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 的 制 度。f)内 部 人 员 可 以 获 取 相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g)各 部 门 遵 守、实 施 本 公 司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与 其 他 要 求。图 3 法 律 法 规 意 识 的 需 求 识 别 与 获 取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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