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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共 管 理 学 简 述 题 1.简 述 公 共 行 政 学 研 究 途 径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研 究 途 径 的 差 异。参 考 答 案:第 一,公 共 管 理 学 的 研 究 途 径:公 共 管 理 学 是 一 个 跨 学 科、综 合 性 的 研 究 领 域,它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研 究 途 径、方 法 或 观 点。首 先,公 共 管 理 学 可 以 从 不 同 的 社 会 科 学 学 科 的 框 架 中 来 加 以 研 究,在 西 方(美 国)公 共 管 理 学 的 发 展 中,形 成 了 较 有 影 响 的 学 科 途 径,有 管 理 学 途 径、政 治 学 途 径、法
2、学 途 径 和 经 济 学 途 径。其 次,可 以 从 某 些 社 会 科 学 的 理 论、假 设 或 模 型 出 发 来 研 究 公 共 管 理 过 程,由 此 形 成 的 研 究 途 径 更 是 多 种 多 样。研 究 途 径、方 法 的 不 同,导 致 对 公 共 管 理 过 程 做 出 不 同 的 描 述 或 解 释,从 而 形 成 了 不 同 的 公 共 管 理 理 论。第 二,公 共 行 政 学 的 研 究 途 径:公 共 行 政 学 有 三 种 主 要 的 研 究 途 径,即 管 理 途 径(包 括 传 统 的 管 理 途 径 和 新 公 共 管 理 途 径)、政 治 途 径 和
3、 法 律 途 径。2.简 述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政 策 的 区 别 与 联 系。参 考 答 案:第 一,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政 策 的 区 别:公 共 政 策 与 公 共 管 理 具 有 不 同 的 功 能。公 共 政 策 主 要 是 制 定 社 会 生 活 各 方 面 的 秩 序 和 行 为 规 则,它 通 过 对 社 会 的 政 治、经 济 和 文 化 等 各 方 面 的 规 定 和 引 导,在 总 体 上 为 一 个 社 会 中 人 们 的 生 活 和 社 会 发 展 创 造 必 需 的 环 境,即 是 人 们 生 活 的 一 种 外 在 条 件。公 共 管 理 则 是
4、 通 过 具 体 实 施 公 共 管 理 行 为 与 活 动 来 提 高 公 众 的 社 会 生 活 质 量 和 实 现 公 共 利 益。第 二,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政 策 的 联 系:公 共 政 策 与 公 共 管 理 的 基 本 属 性 都 是 公 共 性,即 关 注 的 都 是 社 会 公 共 利 益,涉 及 的 都 是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领 域,都 以 解 决 社 会 公 共 问 题 为 手 段,以 提 高 公 众 生 活 质 量 为 目 标。而 且,虽 然 两 者 运 行 过 程 的 最 终 表 现 不 同,即 公 共 政 策 过 程 的 运 行 表 现 为 观 念 形
5、 态 的 形 成 与 完 善,而 公 共 管 理 过 程 的 运 行 表 现 为 客 观 的 物 质 交 换,但 两 者 都 有 一 个 由 确 认 问 题 到 制 定 方 案,最 后 实 施 和 评 估 的 相 同 的 实 施 过 程。具 体 联 系 表 现 如 下:(1)公 共 政 策 指 出 了 公 共 管 理 的 基 本 方 向,是 公 共 管 理 的 必 要 前 提;(2)公 共 政 策 具 有 一 定 的 公 共 管 理 职 能;(3)公 共 管 理 是 实 现 公 共 政 策 的 基 本 途 径;(4)在 一 定 层 面 上,公 共 管 理 行 为 与 相 关 公 共 政 策 是
6、 合 二 为 一 的。3.简 述 公 共 治 理 理 论 的 内 容。参 考 答 案:公 共 治 理 理 论 是 对 作 为 传 统 公 共 管 理 理 论 的 公 共 行 政 理 论 进 行 反 思 和 批 判,并 且 对 新 公 共 管 理 理 论 和 新 公 共 服 务 理 论 之 合 理 内 核 进 行 整 合 的 结 果,其 核 心 观 点 是 主 张 通 过 合 作、协 商、伙 伴 关 系,确 定 共 同 的 目 标 等 途 径,实 现 对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其 内 容 包 括:第 一,公 共 治 理 是 由 多 元 主 体 组 成 的 公 共 行 动 体 系;第 二,公
7、 共 管 理 的 责 任 边 界 具 有 相 当 的 模 糊 性;第 三,多 元 化 的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之 间 存 在 着 权 力 依 赖 和 互 动 的 伙 伴 关 系;第 四,治 理 语 境 下 的 公 共 管 理,是 多 元 化 的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基 于 伙 伴 关 系 进 行 合 作 的 一 种 自 主 自 治 的 网 络 管 理;第 五,治 理 语 境 下 的 政 府 在 社 会 公 共 网 络 管 理 中 扮 演 着“元 治 理”角 色。4.简 述 新 公 共 服 务 理 论 的 基 本 观 点。参 考 答 案:新 公 共 服 务 理 论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8、 方 面 的 基 本 观 点:第 一,政 府 的 职 能 是 服 务 而 不 是 掌 舵;第 二,公 共 利 益 是 目 标 而 非 副 产 品;第 三,在 思 想 上 要 具 有 战 略 性,在 行 动 上 要 具 有 民 主 性;第 四,为 公 民 服 务,而 不 是 为 顾 客 服 务;第 五,责 任 并 不 简 单;第 六,重 视 人,而 不 只 是 重 视 生 产 率;第 七,公 民 权 和 公 共 服 务 比 企 业 家 精 神 更 重 要。5.简 述 准 政 府 组 织 与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联 系 与 区 别。参 考 答 案:(1)非 营 利 组 织 是 以 增 进 社
9、会 公 共 利 益 为 组 织 目 标,且 非 官 方 的,即 本 身 并 不 具 有 行 政 权 力 的 公 共 组 织。准 政 府 组 织 是 介 于 政 府 组 织 和 非 营 利 组 织 之 间 的 一 种 过 渡 型 公 共 组 织,即 非 营 利 的 且 以 增 进 公 共 利 益 为 组 织 目 标,但 通 过 授 权 等 行 使 一 定 的 行 政 权 力 或 通 过 所 具 有 的 公 共 权 威,从 而 对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具 有 一 定 强 制 性 的 公 共 组 织。(2)准 政 府 组 织 与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联 系:准 政 府 组 织 和 非 营
10、 利 组 织 都 是 公 共 组 织,二 者 都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标,以 增 进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组 织 目 标。二 者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可 以 相 互 转 化。(3)准 政 府 组 织 与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区 别:首 先,准 政 府 组 织 通 过 授 权 行 使 一 定 的 行 政 权 力 或 通 过 所 具 有 的 公 共 权 威,对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具 有 一 定 的 强 制 性。而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最 大 特 点 是 非 强 制 性。其 次,准 政 府 组 织 虽 然 以 其 非 营 利 的 活 动 服 务 于 公 众,但
11、在 人 员 构 成、组 织 管 理 和 运 行 方 式 上 都 带 有 政 府 组 织 性 质,行 使 着 一 部 分 政 府 职 能,行 政 色 彩 非 常 强。最 后,准 政 府 组 织 的 身 份 与 非 营 利 组 织 也 明 显 存 在 差 异,这 突 出 表 现 在 税 收、行 政 费 用 给 付、各 种 优 惠 政 策 等 方 面。6.简 述 公 共 组 织 变 革 的 目 标 和 主 要 内 容。参 考 答 案:(1)公 共 组 织 变 革 的 目 标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1)提 高 公 共 组 织 适 应 环 境 的 能 力;2)提 高 公 共 组 织 自 身 的
12、 稳 定 性、协 调 性;3)提 高 公 共 组 织 的 工 作 绩 效。(2)公 共 组 织 变 革 的 内 容 包 括:1)组 织 结 构 的 变 革。在 横 向 部 门 结 构 上,公 共 组 织 的 变 革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个 方 面:从 公 共 管 理 的 过 程 来 看,正 在 由 重 决 策、执 行 部 门,轻 监 督、咨 询、信 息 等 部 门 的 倾 向,向 重 咨 询、信 息、监 督 部 门 转 变,力 求 与 决 策、执 行 部 门 相 平 衡。在 纵 向 层 级 上,整 个 公 共 组 织 结 构 有 从 集 权 式、尖 塔 形 的 结 构 形 式 向 分 权
13、式、扁 平 形 的 结 构 形 式 发 展 的 趋 势。2)公 共 组 织 权 力 关 系 的 变 革。一 是 公 共 组 织 向 社 会 组 织 还 权;二 是 横 向 分 权;三 是 在 纵 向 权 力 分 配 上,实 行 集 权 与 分 权 互 相 的 融 合 与 共 存。3)技 术 变 革。在 公 共 组 织 运 作 过 程 中,普 及 网 络 化 的 大 容 量 计 算 机 等 现 代 化 设 备,通 过 现 代 网 络 技 术 实 行 业 务 流 程 再 造、业 务 协 同 和 资 源 共 享,根 治 传 统 组 织 形 态 中 强 调 分 工 所 造 成 的 部 门 分 割 和
14、官 僚 主 义。同 时,通 过 网 络 建 立 虚 拟 机 构 和 客 户 信 息 系 统,规 范 工 作 流 程,简 化 管 理 程 序,减 去 多 余、重 叠 的 机 构 和 不 必 要 的 中 间 环 节,实 现“一 站 式”的 管 理 与 服 务。4)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变 革。基 于 服 务 对 象 的 需 要,持 续 尝 试 发 现 更 好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服 务 方 式,为 社 会 提 供 最 低 成 本、最 好 品 质 的 产 品 与 服 务。或 者 通 过 创 新 公 共 服 务 方 式,运 用 公 共 组 织 的 技 能 与 资 源 开 发 新 产 品 与 服
15、务,使 公 共 组 织 更 好 地 满 足 顾 客 的 需 求。5)人 力 资 源 变 革。人 力 资 源 是 一 个 公 共 组 织 最 重 要 的 资 源,公 共 组 织 的 根 本 竞 争 力 在 于 工 作 人 员 的 技 术 与 能 力。7.联 系 实 际 简 述 实 现 有 效 沟 通 的 途 径 和 增 强 领 导 沟 通 的 方 法。参 考 答 案:(1)实 现 有 效 沟 通 的 途 径:1)选 择 合 理 的 沟 通 渠 道,包 括 正 式 渠 道 和 非 正 式 渠 道;2)选 择 合 理 的 沟 通 模 式,构 建 信 息 沟 通 网 络;3)选 择 有 效 的 沟 通
16、 形 式,包 括 口 头 形 式、书 面 形 式、非 语 言 形 式、电 子 媒 介 形 式。(2)增 强 领 导 沟 通 的 方 法:1)构 建 畅 通 的 沟 通 网 络;2)树 立 主 动 沟 通 的 意 识。领 导 者 的 沟 通 意 识,直 接 关 系 到 政 府 内 部 沟 通 的 有 效 开 展 及 与 人 民 群 众 间 的 沟 通 和 谐;3)创 造 有 利 的 沟 通 环 境。营 造 一 个 相 互 信 任、有 利 于 沟 通 的 氛 围 的 关 键 是 培 育 积 极 沟 通 的 文 化:4)要 完 善 民 主 监 督 机 制,在 知 情 环 节、沟 通 环 节、反 馈
17、环 节 上 建 立 健 全 制 度,进 一 步 增 强 民 主 监 督 的 实 效;5)注 意 沟 通 与 信 息 技 术 的 关 系。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条 件 下,信 息 技 术 已 经 彻 底 改 变 了 公 共 领 导 沟 通 方 式,提 高 了 领 导 者 沟 通 的 有 效 性,明 显 改 进 了 领 导 监 控 个 人 和 公 众 监 督 政 府 的 能 力,它 允 许 政 府 拥 有 更 加 完 整 的 信 息 来 更 快 地 进 行 决 策,为 政 府 和 公 众 共 享 信 息 提 供 了 更 多 的 机 会。8.简 述 领 导 体 制 的 内 容 与 类 型。参
18、考 答 案:领 导 体 制 是 指 领 导 职 能、领 导 权 力 和 领 导 责 任 的 配 置 制 度、方 法 及 其 运 行 机 制。领 导 体 制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方 面:一 是 领 导 结 构,指 领 导 职 能、领 导 权 力 和 领 导 责 任 的 配 置 结 构;二 是 领 导 的 层 次 与 跨 度,指 纵 向 组 织 结 构 的 等 级 层 次 和 一 个 领 导 者 能 直 接 有 效 地 指 挥 下 级 的 幅 度;三 是 领 导 机 构 中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划 分;四 是 领 导 干 部 的 管 理 制 度,包
19、括 选 举、招 考、任 免、考 核、调 动、轮 换、回 避、离(退)休 等 方 面 的 制 度。领 导 体 制 的 类 型,根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有 不 同 类 型 的 划 分。根 据 领 导 机 关 中 最 高 决 策 权 所 属 人 数 的 多 少,可 以 划 分 为 首 长 制 和 委 员 会 制;根 据 权 力 集 中 的 程 度 和 行 使 的 特 点,可 以 划 分 为 集 权 制 和 分 权 制;根 据 公 共 组 织 构 成 单 位 的 功 能、职 权 性 质 与 范 围,可 以 划 分 为 层 级 制 和 职 能 制;根 据 公 共 组 织 中 同 一 层 级 各 部
20、门 所 受 的 指 挥 和 控 制,可 以 划 分 为 完 整 制 和 分 离 制。9.简 述 领 导 沟 通 的 作 用、途 径 与 沟 通 方 法。参 考 答 案:沟 通,是 为 了 一 个 设 定 的 目 标,把 信 息、思 想 和 情 感 在 个 人 或 群 体 间 传 递,以 取 得 理 解、信 任 的 过 程。公 共 领 导 沟 通,即 领 导 者 为 实 现 其 目 标,通 过 一 定 的 领 导 组 织 和 领 导 手 段 与 组 织 内 外 的 追 随 者、被 领 导 者 进 行 的 信 息、思 想 和 情 感 的 传 递 与 互 动,以 保 证 公 共 利 益 和 目 标
21、的 有 效 协 调 和 实 现。领 导 沟 通 的 作 用 表 现 为:(1)沟 通 是 科 学 决 策 的 前 提;(2)沟 通 可 以 统 一 思 想,提 高 绩 效;(3)沟 通 可 以 改 善 人 际 关 系,鼓 舞 士 气,增 强 组 织 的 凝 聚 力。实 现 有 效 沟 通 的 途 径:(1)选 择 合 理 的 沟 通 渠 道 一 一 正 式 渠 道 和 非 正 式 渠 道;(2)选 择 合 理 的 沟 通 模 式,包 括:链 式 沟 通、轮 式 沟 通、全 通 道 沟 通、环 式 沟 通 和 Y式 沟 通,构 建 信 息 沟 通 网 络;(3)选 择 有 效 的 沟 通 形 式
22、,包 括 口 头 形 式、书 面 形 式、非 语 言 形 式 和 电 子 媒 介 形 式 等。增 强 领 导 沟 通 的 方 法 主 要 有:(1)构 建 畅 通 的 沟 通 网 络;(2)树 立 主 动 沟 通 的 意 识;(3)创 造 有 利 的 沟 通 环 境;(4)完 善 民 主 监 督 机 制,在 知 情 环 节、沟 通 环 节、反 馈 环 节 上 建 立 健 全 制 度;(5)注 意 沟 通 与 信 息 技 术 的 关 系。10.联 系 所 学 知 识,简 述 政 策 工 具 选 择 过 程 中 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参 考 答 案:政 策 工 具 的 选 择 需 要 考 虑
23、 如 下 方 面:第 一,应 基 于 以 公 共 理 性 为 主 导 的 多 元 综 合 理 性 的 原 则;第 二,应 与 政 策 环 境 相 适 应;第 三,应 能 有 利 于 协 调 政 策 目 标 群 体,即 政 策 受 众 的 当 前 利 益、中 期 利 益 和 长 远 利 益;第 四,政 策 工 具 的 选 择 应 具 有 灵 活 性,针 对 某 一 政 策 问 题 是 选 择 使 用 单 一 的 政 策 工 具 抑 或 是 综 合 应 用 多 种 政 策 工 具,或 是 以 一 种 为 主 其 他 为 辅,取 决 于 对 以 上 三 方 面 的 条 件 要 求 满 足 的 程 度
24、;第 五,政 策 工 具 的 性 质 和 效 用 在 实 际 应 用 的 过 程 中 受 到 环 境 和 目 标 群 体 变 化 的 影 响 有 可 能 发 生 变 化,因 此 对 有 关 工 具 的 使 用 方 式 或 使 用 力 度 应 及 时 予 以 调 整。11.简 述 公 共 政 策 发 展 的 价 值 取 向。参 考 答 案:公 共 政 策 发 展 的 价 值 取 向 主 要 表 现 在:(1)公 共 性。“公 共 性”是 现 代 公 共 政 策 重 要 的 价 值 取 向。从 根 本 上 说,制 定 和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旨 在 整 合 和 优 化 社 会 资 源 配 置
25、以 实 现、增 进 和 维 护 公 共 利 益。公 共 政 策 的 公 共 性 体 现 为 政 策 制 定 的 公 共 利 益 取 向、政 策 运 行 的 公 共 服 务 导 向 以 及 政 策 过 程 的 公 共 参 与 性。(2)合 法 性。公 共 政 策 的 合 法 性 可 体 现 为 两 个 方 面:一 是 形 式 上 的 合 法 性,即 合 法 律 性,二 是 实 质 上 的 合 法 性,即 政 治 学 意 义 上 的 合 法 性 一 一 公 共 政 策 得 到 公 众 出 自 内 心 的 认 可 和 接 受。公 共 政 策 发 展 的 实 质 性 的 合 法 性 应 符 合 以 下
26、 规 范:价 值 的 正 当 性、目 标 的 可 理 解 和 可 接 受 性、绩 效。(3)有 效 性。公 共 政 策 的 发 展 应 当 体 现 有 效 性。这 就 意 味 着,公 共 政 策 规 划、制 定 和 发 展 在 满 足 公 共 性 和 合 法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还 必 须 实 现 有 效 性 一 一 正 确 合 理 的 公 共 政 策 能 够 得 到 及 时、完 全 和 有 效 的 执 行,能 真 正 实 现 政 策 目 标。公 共 政 策 的 本 质 特 征 决 定 了 公 共 政 策 发 展 必 须 以 公 共 性 作 为 首 要 的 价 值 导 向,在 公 共
27、性 价 值 目 标 的 导 引 下 追 求 合 法 性 和 政 策 资 源 分 配 的 高 效 率。12.简 述 公 共 政 策 定 性 分 析 方 法。参 考 答 案:公 共 政 策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主 要 有 头 脑 风 暴 法、德 尔 菲 法、交 叉 影 响 分 析 法 和 脚 本 写 作 法 四 种 方 法。(1)头 脑 风 暴 法(brain storming)头 脑 风 暴 法 又 称 智 力 激 励 法、BS法、专 家 会 议 法,是 通 过 专 家 微 观 智 能 结 构 之 间 的 信 息 交 流 和 相 互 启 发 所 引 起 的“思 维 共 振”来 获 取 决 策
28、 的 信 息 和 意 见。运 用 头 脑 风 暴 法 旨 在 保 证 群 体 决 策 的 创 造 性,提 高 决 策 质 量,是 改 善 群 体 决 策 的 一 种 典 型 方 法。头 脑 风 暴 法 又 可 分 为 直 接 头 脑 风 暴 法(通 常 简 称 为 头 脑 风 暴 法)和 质 疑 头 脑 风 暴 法(也 称 反 头 脑 风 暴 法)。(2)德 尔 菲 法(Delphi method)。德 尔 菲 法 是 借 用 Delphi,即 古 希 腊 神 话 中 的 神 谕 之 地 来 命 名 的 一 种 政 策 行 动 预 测 方 法。德 尔 菲 法 依 据 系 统 的 程 序,让 专
29、 家 匿 名 发 表 意 见,即 专 家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讨 论,不 发 生 横 向 联 系,只 能 与 调 查 人 员 发 生 关 系,多 轮 次 调 查 专 家 对 问 卷 所 提 问 题 的 看 法,再 经 过 反 复 征 询、归 纳、修 改,最 后 汇 总 成 专 家 基 本 一 致 的 看 法 来 作 为 预 测 结 果。它 的 主 要 特 点 一 是 匿 名 性;二 是 巡 回 反 馈。(3)交 叉 影 响 分 析 法(cross impact analysis),交 叉 影 响 分 析 法 又 称 交 互 影 响 矩 阵 法,是 试 图 建 构 一 种 新 方 法 以 使
30、 得 在 一 个 预 测 集 之 中 的 一 个 事 件 的 概 率 可 以 根 据 与 被 预 测 的 事 件 之 间 潜 在 的 相 互 作 用 得 以 判 断。这 种 方 法 根 据 事 件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来 对 未 来 事 件 的 发 生 概 率 进 行 判 断,其 目 的 在 于 对 那 些 促 进 或 阻 碍 其 他 相 关 事 件 发 生 的 条 件 加 以 确 认,通 过 考 虑 事 件 的 相 互 作 用 来 预 测 事 件 发 生 的 概 率,它 依 据 的 是 条 件 概 率 原 则。(4)脚 本 写 作 法(script writing)。脚 本 即 政 策
31、研 究 者 对 有 些 将 要 发 生 的 情 况 进 行 的 描 述 或 预 言,而 这 些 情 况 与 研 究 者 所 要 分 析、设 计 和 评 估 的 系 统 或 政 策 密 切 相 关。脚 本 写 作 是 通 过 对 从 现 在 到 未 来 某 个 时 间 的 假 定(例 如 5 年,10年)来 编 写 脚 本,将 有 关 信 息 和 对 未 来 的 假 设 等 材 料 进 行 组 织,以 得 到 对 未 来 的 预 测 描 述。13.简 述 绩 效 评 估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的 功 能。参 考 答 案:绩 效 评 估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具 有 以 下 功
32、 能:(1)控 制 功 能。组 织 通 过 绩 效 评 估,为 各 项 人 事 管 理 提 供 了 一 个 客 观 而 公 平 的 标 准,并 依 据 这 个 考 核 的 结 果 决 定 晋 升、奖 惩、调 配 等,也 可 以 使 人 员 牢 记 工 作 职 责,养 成 按 照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的 自 觉 性。(2)激 励 功 能。通 过 考 核,无 论 对 成 绩 突 出 者,还 是 落 后 者 都 会 起 到 鞭 策 他 们 尽 心 尽 责,完 成 组 织 所 交 给 的 任 务 的 作 用。(3)开 发 功 能。绩 效 评 估 是 按 己 定 的 绩 效 标 准 进 行 的,评
33、估 结 果 显 示 的 不 足 之 处 就 是 人 员 的 培 训 需 求,管 理 者 可 以 据 此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计 划,达 到 提 高 人 员 素 质 的 目 标。(4)沟 通 功 能。评 估 结 束 以 后,管 理 者 把 考 核 的 结 果 反 馈 给 被 评 估 人,听 取 他 们 的 申 诉 和 看 法,这 就 提 供 了 领 导 与 职 员 之 间 的 沟 通 机 会,有 利 于 增 进 相 互 之 间 的 了 解,解 决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14.简 述 西 方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点。参 考 答 案:19世
34、纪 中 叶,公 务 员 制 度 首 先 在 英 国 创 立。其 主 要 特 点 有:(1)严 格 区 分 政 务 官 与 事 务 官。政 务 官 通 过 选 举 产 生,承 担 政 治 责 任,有 任 期,随 着 选 举 的 胜 负 而 进 退。而 事 务 官 是 通 过 公 开 考 试、择 优 录 用 产 生 的,不 随 政 党 的 进 退 而 进 退,实 行 职 务 常 任。(2)强 调 政 治 中 立。它 是 指 事 务 类 公 务 员 不 参 与 党 派 政 治 斗 争 活 动,不 参 加 党 派 竞 选,不 成 为 某 一 执 政 党 政 治 目 标 的 工 具,不 得 以 党 派
35、偏 见 影 响 决 策,忠 诚 地 为 国 家 服 务。(3)公 开 考 试,择 优 录 用。这 是 西 方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又 一 个 重 要 原 则。它 是 指 事 务 类 公 务 员 的 产 生 都 是 通 过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考 的 形 式 进 行 的,即 所 谓“凡 进 必 考”。按 照 考 试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排 列,择 优 录 用,排 除 了 过 去 以 党 派 倾 向 作 为 录 用 依 据 的 弊 端,保 证 录 用 的 公 正,克 服 用 人 之 中 的 不 正 之 风。(4)实 行“功 绩 晋 升 制”。“功 绩 晋 升 制”是 西 方
36、 各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最 重 要 原 则。根 据 这 一 原 则,在 决 定 公 务 员 的 职 务 晋 升 的 时 候,应 着 重 考 虑 拟 晋 升 人 选 的 才 干 和 能 力,强 调 权 责 一 致、奖 惩 结 合、公 平 对 待。(5)强 调 官 风 官 纪 和 职 业 道 德,重 视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廉 洁。15.简 述 国 外 公 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改 革 的 特 点。参 考 答 案:(1)实 行 弹 性 化 的 任 用 制 度。最 典 型 的 是 合 同 聘 用 制 的 运 用。政 府 进 行 战 略 规 划,确 定 若 干 年 内 要 完 成
37、的 任 务,然 后 把 这 些 任 务 分 解 到 各 个 部 门,并 据 此 从 政 府 系 统 内 部 和 外 部 招 聘 执 行 官,以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形 式 确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2)放 松 规 制,由 刚 性 管 理 变 为 弹 性 管 理。这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一 是 简 化 人 事 规 则。二 是 指 行 政 机 构 在 经 过 授 权 或 批 准 后,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中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具 有 某 些 不 受 规 则 限 制 的“豁 免 权”。(3)实 行 谈 判 工 资 制。公 务 员
38、 不 仅 可 以 通 过 公 务 员 工 会 与 政 府 集 体 谈 判 工 资 报 酬,在 新 公 共 管 理 运 动 中 更 是 发 展 出 了 个 人 谈 判 工 资 制 度,即 在 与 政 府 雇 员 签 署 聘 用 合 同 之 前,被 雇 者 可 以 就 自 己 的 工 资 报 酬 与 政 府 进 行 一 对 一 的 谈 判。(4)推 行 绩 效 管 理 和 绩 效 工 资。(5)改 革 僵 化 的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和 职 业 发 展 路 线。(6)注 重 人 力 资 源 开 发。一 些 国 家 在 能 力 主 义 的 价 值 取 向 下,根 据 职 位 对 任 职 者 的
39、要 求 积 极 实 施 人 力 资 源 开 发。(7)下 放 人 事 管 理 权 力。16.简 述 我 国 省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对 省 级 政 府 预 算 行 使 最 高 决 定 权 所 包 含 的 内 容。参 考 答 案:我 国 省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对 省 级 政 府 预 算 行 使 最 高 决 定 权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如 下:(1)审 查 本 级 总 预 算 草 案 及 本 级 总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2)批 准 本 级 预 算 和 本 级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3)改 变 或 者 撤 销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40、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预 算、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议。(4)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关 于 预 算、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17.简 述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运 用 的“两 上 两 下”的 典 型 预 算 过 程。参 考 答 案:我 国 地 方 政 府 运 用 的“两 上 两 下”的 具 体 过 程 如 下:(1)“一 上”。支 出 部 门 在 收 到 财 政 部 门 的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通 知 之 后,对 部 门 下 一 年 度 的 支 出 进 行 测 算,然 后 报 送 财 政 部 门。(2)“一 下”。财 政 部 门 收 到 各 个 部
41、 门 的 预 算 后,由 职 能 处 室 对 各 个 部 门 的 预 算 进 行 审 查,然 后 将 审 查 意 见 反 馈 给 各 部 门。在 下 达 反 馈 意 见 的 同 时,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往 年 的 预 算 情 况 和 对 未 来 年 度 收 入 的 预 测,给 各 个 部 门 下 达 一 个 控 制 数,要 求 各 个 部 门 在 控 制 数 内 修 改 部 门 预 算。(3)“二 上”。各 个 部 门 在 财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控 制 数 内 重 新 编 制 本 部 门 的 预 算。然 后 报 送 财 政 部 门。财 政 部 门 审 查 各 个 部 门 的 预 算
42、后,汇 总 编 制 政 府 预 算。然 后,报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讨 论。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的 意 见 修 改 预 算,然 后 报 同 级 党 委 审 查。最 后,财 政 部 门 将 政 府 预 算 草 案 报 人 大 常 委 会 初 审。最 后,人 大 常 委 会 初 审 后 形 成 的 政 府 预 算 在 人 大 会 议 召 开 时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通 过。支 出 部 门 根 据 财 政 下 达 的 控 制 数 和 审 查 意 见 重 新 修 改 预 算,然 后 上 报 给 财 政 部 门。“二 上”后,财 政 部 门 审 查 部 门 的 预 算
43、 后,通 常 提 交 政 府 常 务 办 公 会,通 过 后 提 交 党 委 常 务 会,然 后,政 府 预 算 必 须 提 交 给 地 方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的 预 算 工 作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初 步 审 查 通 过 后,提 交 每 年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4)“二 下”。人 大 通 过 预 算 后,由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给 各 个 部 门,开 始 预 算 执 行。18.简 述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的 目 标。参 考 答 案: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的 目 标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方 面:(1)实 现 政 务 信
44、息 资 源 的 科 学 管 理,这 是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的 基 础 性 目 标;(2)提 高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能 力,这 是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的 根 本 性 目 标;(3)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公 共 部 门 信 息 活 动 的 费 用,这 是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的 直 接 目 标;(4)促 进 公 共 管 理 正 常 运 转、经 济 良 性 运 行 和 社 会 和 谐 发 展,这 是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的 终 极 性 目 标。19.简 述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公 开 的 原 则。参 考 答 案:
45、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公 开 的 原 则 包 括 以 下 方 面:(1)合 法 性 原 则。合 法 性 原 则 是 指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必 须 是 依 法 公 开,包 括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内 容、程 序 和 途 径 等,都 必 须 有 法 可 依、有 章 可 循,即 通 过 具 体 的 法 律、法 规、制 度 和 规 范 等,对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做 出 明 确 规 定,并 在 实 践 中 贯 彻 执 行.(2)及 时 性 原 则。政 务 信 息 公 开 作 为 公 共 管 理 活 动 的 一 个 有 机 组 成 部 分,也 要 求 做 到 及 时、迅 速。
46、(3)真 实 性 原 则。这 一 原 则 指 的 是 公 开 的 政 务 信 息 必 须 是 真 实、可 靠 的,而 不 是 虚 假 的 或 错 误 的 政 务 信 息。(4)利 益 平 衡 原 则。利 益 平 衡 原 则 指 的 是 实 施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时 不 得 侵 犯 个 人 隐 私、商 业 秘 密 等 其 他 个 人 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以 及 国 家 秘 密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有 效 处 理 公 开 与 保 护 的 关 系。(5)不 收 费 原 则。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作 为 社 会 公 共 资 源,它 的 公 开 一 般 不 收 取 费 用。(
47、6)责 任 原 则。公 开 政 务 信 息 是 公 共 部 门 的 一 种 责 任。公 众 知 情 权 的 有 效 实 现 取 决 于 对 违 反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行 为 责 任 的 严 肃 追 究 和 对 侵 犯 公 众 信 息 获 取 权 的 有 效 救 济。20.简 述 如 何 构 建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库。参 考 答 案:(1)明 确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库 构 建 的 目 标。包 括:第 一,要 有 利 于 实 现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和 面 向 社 会 服 务 的 原 则,提 高 社 会 服 务 质 量;第 二,要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共 管 理 能 力、
48、回 应 社 会 需 求 的 能 力,做 到 科 学、高 效 地 宏 观 管 理 和 决 策:第 三,要 有 利 于 对 社 会 及 时 发 布 大 量 有 价 值 的 政 务 信 息,引 导 企 业 自 主 走 向 市 场,对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进 行 导 向,减 少 盲 目 性。(2)具 体 措 施。构 建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库,需 要 长 期 的 规 划 和 强 有 力 的 组 织 协 调,要 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全 局 出 发,统 筹 兼 顾,综 合 协 调。具 体 措 施 包 括:第 一,健 全 和 完 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49、 的 统 一 标 准 和 规 范;第 二,遵 循 由 易 到 难、分 步 实 施 的 原 则;第 三,加 强 对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库 的 系 统 运 行 规 范 管 理,包 括 建 立 和 完 善 运 行 规 范 来 管 理 和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的 运 作;第 四,建 立 高 效、可 操 作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质 量 评 价 体 系。21.简 述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系 统 的 构 成。参 考 答 案:根 据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在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中 发 挥 的 作 用、参 与 危 机 管 理 过 程 的 直 接 与 否 等 因 素,公 共 危 机
50、管 理 系 统 分 为 五 大 系 统:(1)决 策 系 统。决 策 系 统 在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实 质 上 体 现 了 一 个 国 家 的 战 略 决 策 效 能 和 危 机 应 变 能 力。(2)统 一 的 指 挥 与 综 合 协 调 系 统。统 一 的 指 挥 与 综 合 协 调 系 统 在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中 处 于 核 心 领导 地 位,有 利 于 保 证 各 执 行 部 门 之 间 高 效 的 协 同 运 作,避 免 因 相 互 扯 皮、推 诿 而 延 误 战 机,影 响 危 机 救 助。(3)执 行 系 统。执 行 部 门 承 担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