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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CS03.160A01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 T 39412020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技术规程Technical regulation of judicial appraisal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trace evidence2020 - 12 - 15发布2020 - 01 - 15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T 3941-2020目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基本规定54.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54.2 回避64.3 鉴定期限64.4 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74.5 鉴定分包74.6 终止
2、鉴定74.7 补充鉴定74.8 重新鉴定74.9 出庭作证75 鉴定程序85.1 一般规定85.2 鉴定委托的接收和受理85.3 受理前调查95.4 制定鉴定方案105.5 签订委托(协议)书105.6 现场勘查105.7 分析判断115.8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15.9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126 新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126.1 基坑支护工程鉴定126.2 地基基础工程鉴定136.3 主体结构工程鉴定137 既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147.1 安全性鉴定147.2 使用性鉴定157.3 危险性鉴定158 专项司法鉴定168.1渗漏成因鉴定168.2灾后物证鉴定178.3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
3、178.4装饰装修工程物证鉴定188.5外墙外保温系统空鼓和脱落鉴定198.6裂缝成因鉴定198.7地面损伤及其成因鉴定209司法鉴定意见书219.1一般规定219.2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及内容219.3司法鉴定意见书制作229.4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23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24附录C(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25附录D(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受理前调查记录26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27附录F(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告知书29附录G
4、(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复核意见30附录H(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31附录I(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32附录J(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35附录K(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送达回证36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司法厅、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连云港市建
5、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靖江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方平、李正美、翟洁君、郭兵、高波、张杰、李进、王晓明、邵立、杨新成、周伟、高峰、姜涛、邓延松、吴永军、韩放、崇金玲、渠延模、孙建栋、冯陈盛、王晓东、唐国才、谈万州、周东林、张飞。引言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各
6、类建筑工程诉讼、仲裁和调解的司法鉴定证据诉求日益增长,2000年始,为适应本地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活动的需要,江苏省将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纳入物证类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但相应建筑工程鉴定工作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指南都未给予司法鉴定的专业性规范。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各类建筑工程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中的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水平和质量,解决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活动中程序性和专门性技术问题。编制组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方面的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及法规程序为基础,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省建筑工程领域内司法鉴定专家的共识和编制单位的研究成
7、果及经验,制定本文件。35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技术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工作内容、鉴定组织和实施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建筑工程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面司法鉴定的活动。诉前鉴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引用文件的适用版本按双方委托(协议)执行。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装
8、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3 术语与定义3.1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 judicial appraisal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for Physical evidence建筑工程在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技术方法和专业知识,基于检验检测、结合建筑工程领域相关规范,对建筑物(构筑物)材料及其配套设施在建造、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9、。建筑工程痕迹鉴定是鉴定人运用各种痕迹检验技术、方法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检测、勘查和技术分析,对建筑工程在建造、使用过程中的位移、沉降、裂缝、坍塌、脱落、渗漏、腐蚀等变形及缺陷、损伤和其他外在表观与事实的形成原因、徐变过程、相互关联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工作。建筑工程微量鉴定是鉴定人运用检验检测原理、方法和专业知识,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材料,包括各种建筑工程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和不同类型材料组成的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质和组成成分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工作。3.2鉴定事项 appraisement建筑工程争议事项涉及的具体问
10、题,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证据要素的,需要对争议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委托鉴定内容。3.3司法鉴定机构 institution of judicial appraisal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予以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4司法鉴定人 judicial appraiser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予以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自然人。3.5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载明委托鉴定事项的法律文书。3.6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 power of attorney of ju
11、dicial appraisal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trace evidence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建筑工程类司法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3.7受理前调查 pre-acceptance inspection司法鉴定人为确认是否接受委托,而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现场进行实地查看、询问和案情调查等工作。3.8鉴定方案 appraisal plan司法鉴定人根据已受理的委托鉴定事项,专门编制的鉴定工作实施计划书。3.9鉴定依据 appraisal basis经与委托人确认,适用鉴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议、设计文件、专业标准规范以及由当事
12、人提交经委托人质证的用作鉴定的证据。3.10受理生效 accept the effect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的生效。3.11现场勘查 scene investigation在委托人组织下或经委托人准许,司法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到达现场,凭借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对鉴定对象进行观察、查勘(包括调查、查询、查档、访问)、检验、检测、监测以及证据收集等工作。3.12检验 inspect对鉴定对象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和验证等工作。3.13检测 testing对鉴定对象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3.14新建建筑工程 new building eng
13、ineering正在建造或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3.15地基基础工程鉴定 appraisal of building foundation对建筑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争议事项,根据相关工程标准、规范,采用必要的现场勘查等手段,通过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一系列活动。3.16主体结构工程鉴定 appraisal of main structure对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裂缝、损伤、材料问题或其他争议事项, 根据相关工程标准、规范,采用必要的现场勘查、验算等手段,通过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一系列活动。3.17既有建筑工程 existing build
14、ing engineering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3.18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对既有建筑工程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现场勘查、验算、分析和判断等一系列活动。3.19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对既有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现场勘查、验算、分析和判断等一系列活动。3.20危险性鉴定 appraisal of dangerousness对既有建筑工程现场勘查和分析验算,判断被鉴定工程危险性程度的一系列活动。3.21耐久性鉴定 appraisal of durability 对建筑物受大气环境、
15、使用条件等影响致使材料锈蚀、老化、构件截面削弱从而对结构的耐久性产生影响,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及耐久性判断等一系列活动。3.22专项司法鉴定 special appraisal对建筑工程在渗漏成因、灾后物证、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装饰装修工程物证、外墙保温系统空鼓和脱落、裂缝成因和地面损伤及其成因等方面存在的争议事项或特定要求所进行的现场勘查、验算、分析和判断一系列活动。3.23渗漏成因鉴定 appraisal of leakage因建筑物局部区域渗漏及成因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查找渗漏源,作出原因分析等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屋面渗漏、墙面渗漏、外窗渗漏、
16、厨卫间渗漏、地下室渗漏等类型。3.24灾后物证鉴定 appraisal of post-disaster因遭受火灾、水灾、雪灾、风灾、爆炸、撞击等灾害的建筑物损伤争议事项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对建筑工程受损程度、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等所进行的现场勘查、验算、分析和判断等一系列活动。3.25施工对相邻建(构)筑物影响鉴定 appraisal of building influence between the adjacent construction 因新建工程基坑施工、打桩振动(爆破振动)、大面积堆载等施工行为而引发的争议事项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分析、判断
17、相邻建(构)筑物所受影响程度的一系列活动。3.26装饰装修工程物证鉴定 appraisal of building decoration对抹灰、饰面砖、涂饰等工程出现裂缝、空鼓等争议事项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等一系列活动。3.27外墙外保温系统空鼓和脱落鉴定 appraisal of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composite system for fall and hollowing对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中的保温层和饰面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空鼓、脱落等问题而引发的争议事项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司
18、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等一系列活动。3.28裂缝成因鉴定 appraisal of crack建筑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裂缝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做出裂缝原因分析及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系列活动。3.29地面损伤及其成因鉴定 appraisal of building ground建筑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涂料、塑胶、大理石等各类地面面层开裂、起砂、起皮、空鼓、脱落等争议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仲裁及调解,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所进行的现场勘查、分析
19、和判断,做出原因分析的一系列活动。3.30鉴定意见的处理建议 suggestion of appraisal opinion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司法鉴定人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经验,从后期使用和安全等方面提出的建议,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仅供委托人参考。4 基本规定4.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4.1.1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其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收委托,开展建筑工程诉讼、仲裁、调解等的司法鉴定活动。4.1.2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执行技术标准中误鉴,责成司法鉴定人纠
20、正或整改。4.1.3 受理前调查及现场勘查时应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4.1.4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时,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至少有二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等同效力的职业技术资格。4.1.5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承诺:a) 遵循依法、客观、中立、科学、公正、诚实的鉴定原则;b)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c) 严格依照有关要求保管和使用鉴定资料,严格监控鉴定资料的接收、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d) 司法鉴定人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负责,并保证需要时出庭作
21、证;e) 司法鉴定人不应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与诉讼双方相关的其他人员;f)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应泄露个人隐私。4.2 回避4.2.1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的,应回避。4.2.2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该鉴定事项鉴定的,或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作证的,应回避。4.2.3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4.2.4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回避的
22、,应在收到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4.2.5 司法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人。4.2.6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司法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中载明回避声明:a) 司法鉴定机构声明:1) 未担任过委托鉴定项目的咨询人;2) 与委托鉴定项目无利害关系(除本鉴定项目的鉴定费用外)。b) 司法鉴定人声明:1) 不是委托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委托鉴定项目无利害关系;3) 本人或近亲属与委托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无利害关系。4.2.7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可按本文
23、件附录A的格式填写。4.3 鉴定期限4.3.1 委托人应移交证据材料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自受理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等待缴费、等待提交或补充资料、重新提取鉴定资料、约定现场勘查等待时间等非鉴定机构原因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3.2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与委托人协商,并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填写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可按照本文件附录B的格
24、式填写。4.4 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4.4.1 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应经委托人质证。经过委托人移交的资料,司法鉴定人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直接采用。4.4.2 鉴定机构应对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进行核查,对资料或材料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委托人确认和补充。4.4.3 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证据资料或检样材料。4.4.4 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或材料,司法鉴定人可以根据勘验结果进行分析鉴定,因未补充资料或材料引起鉴定意见的争议,由当事人负责。4.5 鉴定分包4.5.1 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仅限于需要其他机构提供部分检
25、验检测数据时,可以分包。4.5.2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所能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进行分包。4.5.3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作进行分包。4.6 终止鉴定4.6.1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事实时,可以终止鉴定。4.6.2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终止鉴定因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退还全部或部分鉴定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终止。4.7 补充鉴定4.7.1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
26、补充鉴定。4.7.2 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或资料不充分需要委托人补充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提交补充所需材料的书面清单。4.7.3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并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明显不一致的,应说明分析判断理由。4.8 重新鉴定4.8.1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重新鉴定。4.8.2 重新鉴定应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4.
27、9 出庭作证4.9.1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可采取书面函复的形式,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4.9.2 委托人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为司法鉴定人设置司法鉴定人席,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司法鉴定人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出庭费,由委托人按照相关费用的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4.9.3 司法鉴定机构应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4.9.4 司法鉴定人出庭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熟悉和准确理解专业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鉴定项目的委托(协议)约
28、定等。4.9.5 委托人应在出庭前向司法鉴定人提交所需解答的异议及当事人异议的内容,以方便司法鉴定人准备。4.9.6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遵守法庭纪律,举止文明,应出示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明。4.9.7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由承担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回答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异议。4.9.8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关的异议,可不予回答。5 鉴定程序5.1 一般规定5.1.1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分为新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既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及专项司法鉴定。5.1.2 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收委托书、受理前调查、制定鉴定方案、签订建筑工
29、程物证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现场勘查(检验检测),分析判断,出具鉴定意见书,档案整理及归档,需要时出庭作证。5.1.3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程序,按图1司法鉴定工作基本程序框图进行,其中根据补充的材料, 必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勘查。5.1.4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内容及进展情况和需要,设计科学合适的鉴定流程和方案,选择具体的工作内容。5.2 鉴定委托的接收和受理5.2.1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必需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5.2.2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由鉴定机构委派专人进行统一登记和唯一性编号,并应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是否重新鉴定等进行受理前
30、调查,对属于本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收,核对并记录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名称、种类、数量、原/复印件、收到时间等信息。5.2.3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事项进行委托材料审核,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提出受理前调查(详见第5.3条),受理前调查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委托人,约定现场勘查时间。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5.2.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受理:a) 委托鉴定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b) 疑似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1、c)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d) 委托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e) 委托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且不宜分包的;f)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g) 不具备鉴定工作实施条件的;h)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5.2.5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因由,退还鉴定资料和检样材料。图1 司法鉴定工作基本程序框图5.3 受理前调查5.3.1 受理前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司法鉴定人、委托人、各方当事人、调查经过、调查事实,由到场的司法鉴定人、委托人、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必
32、要时司法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现场影像资料。5.3.2 受理前调查内容包括:是否为重新鉴定,是否进行过诉前鉴定、诉讼双方争议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范围是否明确、涉案工程现状、资料是否齐全等内容。5.3.3 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式的设计文件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事故及纠纷详细情况报告、其它相关资料,且及时记录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宜按照附录C的格式填写。5.3.4 调查涉案建筑工程的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等情况。5.3.5 实地查看。按资料核对建筑物现状,调查鉴定对象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
33、境,查证已发现的疑问,听取有关人员相关信息的描述等。5.3.6 受理前调查记录可按本文件附录D填写。5.4 制定鉴定方案5.4.1 司法鉴定人在实施现场勘查前,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受理前调查情况等编制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 工程概况;b) 鉴定内容及范围;c) 鉴定依据;d) 检验检测抽样数量、部位、方法等;e) 工作进度计划;f) 需由委托人协调的鉴定实施条件及应准备的工作;g) 鉴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环保措施;h) 其它相关内容。5.4.2 鉴定方案应经司法鉴定机构审定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后方可实施。5.4.3 鉴定方案中的现场勘查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现场
34、条件选择适用的方法;现场勘查中的检验检测方法应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 50344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当这些方法不适用或不能满足委托鉴定事项时,可采用科学、有效、经充分论证的并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方法。5.5 签订委托(协议)书5.5.1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事项不明确,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或进一步释明委托鉴定事项、要求、范围等。5.5.2 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实际工作量、疑难程度、地区差异等,协议约定相关需明确的条款,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需包含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告知书。5.5.3
35、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可按本文件附录E的格式填写。5.5.4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告知书可按本文件附录F的格式填写。5.5.5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一经生效,委托人或诉讼当事人应在约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5.6 现场勘查5.6.1 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鉴定事项选择现场勘查内容:新建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等的质量检验检测情况,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变形等监测情况;既有建筑工程的材料性能、工程实体的检验检测和缺陷损伤或不适宜居住等其他信息的采集。5.6.2 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现场勘查按下列要求进行:a) 现场有剩余未使用、保存完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时,可按检验检测
36、方法要求的数量进行取样;b) 现场已无未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时,可以在新建建筑工程实体上取样、按现行的原位或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测;c) 工程实地勘查可以结合司法鉴定人建筑工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认知、司法实践专门经验等进行。5.6.3 检验检测对象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单个构件、部分构件或范围。鉴定结论不应扩大到未检验检测的构件或范围。5.6.4 现场勘查的原始记录,可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笔记应及时、真实、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地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检验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勘查收集的影像资料应载明日期、部位等信息。5.
37、6.5 建筑工程实体检验检测采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方法或原位方法时,选择的结构构件应在受力较小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安全性。采用非破损的方法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检测,可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修正或验证,并且在现场勘查结束后应通知委托人立即对破损部位进行加固或恢复处理。5.6.6 现场勘查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a) 使用正式的记录表格;b) 记录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如实的采集现场相关信息;c) 数据整理应及时;d) 对数据变化及发展情况的分析和评述应及时;e) 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与委托人商定进行补充检验检测。5.6.7 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等争议事项的鉴定应给出所检验检测项目是否符
38、合合同约定、设计文件或相应验收规范等要求的鉴定意见。5.6.8 当对所检验检测项目不能给出明确的结果时,应从检验检测方法、对象、抽样、仪器设备以及代表数量等方面原因进行说明。5.7 分析判断5.7.1 司法鉴定人在完成现场勘查后,应根据受理前调查、现场勘查的结果,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等鉴定依据,结合专业知识,对采集的信息按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符合性分析、成因分析、因果关系分析、结构复核验算等,对鉴定事项做出客观、中立、科学、公正的专门判断。5.7.2 司法鉴定人在分析判断过程中,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本
39、项目鉴定人出具,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专家提供咨询的意见应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5.7.3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书前,司法鉴定人可提请鉴定机构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但不可对未征求本项目司法鉴定人意见的司法鉴定意见改动,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可按照本文件附录G的格式填写。5.8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8.1 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的全部鉴定程序后,应按委托人所委托的鉴定事项,提出充分科学依据的因果分析,清晰明了、委托人易读懂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8.2 司法鉴定人在对鉴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判断等鉴定
40、过程中,如发现在委托鉴定事项之外,鉴定对象存在安全使用隐患、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形的,可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予以披露。5.8.3 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应涉及国家秘密,不应作出法律结论,不应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5.8.4 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他要求详见第9章。5.9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5.9.1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5.9.2 司法鉴定机构应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且便于使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5.9.3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
41、、移交及司法鉴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应按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9.4 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可按本文件附录H的格式填写。6 新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6.1 基坑支护工程鉴定6.1.1 受理前调查的内容除应执行本文件5.3条款的规定外,尚应收集、核查以下资料:a) 争议事项、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等;b) 调查地质勘探资料,查明基坑场地是否存在不良地质及是否稳定等;c) 基坑支护工程历史情况,包括施工、加固、改造、停工时间等;d) 周边既有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埋深等;e) 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埋深等;f) 周边道路的类型、位置、
42、车辆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g) 基坑周边的施工材料堆放、施工设备等临时荷载;h) 向业主、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相关单位调查,收集基坑工程施工前的保全、监理、监测等资料。6.1.2 争议事项的委托鉴定以核查资料,现场勘查实际情况为主。如有必要可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要求,根据基坑的类型,进行相应项目的监测: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倾斜、裂缝、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锚杆及土钉内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等。6.1.3 对发生变形、出现裂缝和渗漏的部位做出标识和记录;对裂缝深度、宽度和走向进行取证检验检测;对收集、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
43、6.1.4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事项应依据设计文件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等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可包括基坑开挖面的围护墙表观质量、支护结构的变形、渗漏水情况及支承构件的垂直度偏差、强度、构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偏差及平整度等。6.1.5 当需对基坑的承载能力、变形等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验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鉴定。若档案、资料不全,或对相关资料、数据有怀疑时,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专门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6.2 地基基础工程鉴定6.2.1 受理前调查的内容除应执行本文件5.3条款的规定外,尚应收集下列资料:a) 争议
44、事项、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等;b)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c)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d)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e)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施工记录、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等;f) 检验检测报告、监测资料等。6.2.2 对于未隐蔽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事项鉴定,应按设计文件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前须制定详细抽样和检验检测计划。当采用一种检验检测方法,其检验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检测方法进行综合鉴定。6.2.3 对已隐蔽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争议事项鉴定,可结合质控资料和变形监测结
45、果分析、判断。必要时可按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JGJ/T 422对所委托鉴定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扩大分析判断信息。6.2.4 当需对地基基础的承载能力、变形等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验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鉴定。若档案、资料不全,或对相关资料、数据有怀疑时,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专门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6.2.5 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和判断。6.3 主体结构工程鉴定6.3.1 主体结构工程鉴定项目可根据其结构类型分砌体结构、混凝土
46、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等工程施工争议事项鉴定。6.3.2 砌体结构的争议事项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工作内容:a) 砌筑块材外观质量、块材性能、块材强度;b) 砌筑砂浆强度、砂浆性能、损伤和有害物质;c) 砌体力学性能可分为弹性模量及应力状况、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d) 砌筑质量包含砌筑方法、灰缝质量和砌筑偏差等;e) 构造要求包含基本构造、结构构造和配筋砌体构造等;f) 结构损伤可分为裂缝、环境侵蚀损伤和灾害损伤、钢筋和钢配件锈蚀等。6.3.3 混凝土结构的争议事项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工作内容:a) 混凝土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b) 原材料质量及性能;c) 构件材料强度;d) 混凝土的性能;e) 混凝土外观缺陷、内部缺陷和裂缝;f) 混凝土表面的损伤和未封闭锚夹具和金属件等的锈蚀、损伤;g) 构件中的钢筋位置、钢筋间距或数量、钢筋直径、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