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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东协议书三篇 甲方(姓名或名称): 乙方(姓名或名称):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20xx年02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成立 “购置商铺”达成全都,并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其次条 经营范围及住宅地 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详细经营范围 为 。公司注册地点设在: 。以上内容如与工商行政局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不全都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 公司股东根本状况 公司股东共4个,其中自然人4个, 自然人股东
2、 ,住宅地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 自然人股东 ,住宅地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自然人股东 ,住宅地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自然人股东 ,住宅地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第四条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为: 甲方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加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 。 乙方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加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 。 丙方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35万元,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 丁方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
3、资10万元,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 。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 的, 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在公司预先核准登记后 天内,依照法律法规完成对实物的作价评估以及财产权的转移。 第六条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向另一股东转让出资时应通知其他股东,向股东外的组织、个人等转让出资应得到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 股东不同意的应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按比例优先购置权。 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可在法定最低
4、出资额内变更注册资本。 第七条 组织治理体制 公司成立后,不设董事会(人数较少的状况),由 担当执行董事,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后,由 担当总经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后,不设监事会,由 担当监事,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治理 公司成立后,由 担当财务负责人,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治理、领导责任,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承受股东大会、总经理领导,承受监事监视。 第九条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与股东会并
5、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优先购置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股东担当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便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
6、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隐秘。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股东之间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损公肥私,有上述行为的将处以十倍以上赔偿,行为严峻者将由股东大会表决撤销其股东资格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重大事项必需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涉及 元以上财务行为应通知其他股东。 如有恶意或明显有意不通知局部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局部股东未能参与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展表决。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当保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股
7、东未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责令其准时补足,未能补足或不与补足的,依据其实际出资重新确定出资比例,同时应要求其赔偿由于其违约导致其他股东的损失,并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担当方法为:支付违约金 元。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本钱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十一条 授权托付 全体股东同意 为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公司的会计,进展相关财会业务的操作办理。公司的会计年
8、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进展手工记账或电子和手工共同记账。 第十二条 关于公司成立费用的分担 申请设立公司过程中各种所消耗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担当,在公司成立后予以报销,列为本钱支出。因各种缘由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表达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全都同意,可停顿申请设立公司,所消耗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担当。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便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股东确认其退出,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股东大会表决,在财务清算后可退还其持有股份。在其申请提出后即应停顿其在公司内外的业务活动。 股东之
9、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局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宅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恳求
10、公司根据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不向股东安排利润,而公司该年盈利且符合安排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利润安排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展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安排的方式进展回收。 第十四条 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 在全体股东同意的状况下,公司允许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股东人数,但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折算比例(根据公司实有股本价值等)详细方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制定方案,须全体股东全都
11、表决通过,如有股东不同意则不予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遇公司资金困难确需外部资金临时借入的,可按其参资该工程的资金,按股东大会同意比例赐予该工程分红,参资该工程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该工程期或一年,超过该工程期或一年的重新予以确立分红比例。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各股东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股东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第十六条 解散和清算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企业
12、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失时 (二) 股东会议打算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公司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六) 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企业组建后连续 年亏损,无力连续经营时,经股东会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展清算。 (七) 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展清算,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协议可依据各方意见进展书面修改或补充
13、,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一样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4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公司股东协议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打算共同出资设立营口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其次章公司设立 其次条 各方全都打算在xx市设立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名称为:xxxx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
14、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拓展业务,推动创新,改善经营治理,提高经营效率,为各方制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进展做奉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工程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询问、财务参谋等中介效劳;以自有资金进展投资。 第四章 出资各方 第八条 出资方为: (一) (二) ; (三) 第五章 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
15、币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出资额所占比例 万% 万% 万%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投资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投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与或托付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出资比
16、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视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安排权; (七)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各自所认定缴的出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担当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与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供应必要的便利;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
17、股东会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打算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
18、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协议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打算共同出资设立营口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其次章 公司设立 其次条 各方全都打算在xx市设立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名称为:xxxx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拓展业
19、务,推动创新,改善经营治理,提高经营效率,为各方制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进展做奉献。 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与或托付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视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安排权; (七)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第十四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各自所认定缴的出
20、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担当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与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供应必要的便利;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打算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
21、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打算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