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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筑工程监理合同(5份范本) 书目 第1篇建筑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2篇建筑工程监理辞职申请书 第3篇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第4篇建筑工程监理合约书 第5篇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书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 托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先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 托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居处: 居处: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 其次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
3、工程。 (2)“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
4、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
5、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
6、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托付人义务 第八条 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十条 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 第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
7、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托付人应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
8、定,由托付人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
9、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 (7)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
10、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
11、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人权利 其次十条 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其次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 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四条 当托付人发觉
12、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其次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其次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 其次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
13、。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托付人责任 其次十九条 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
14、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 第三十二条 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
15、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
16、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 第三十七条 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 监理酬劳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
17、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
18、担当。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可提交主
19、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样时,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其次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托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 第十一条 托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_ 第十五条 托付人向监理机构供应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托付人赐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托付人向监理机构供应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支配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供应_名服务人员
20、。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供应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其次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劳总数(扣税): 赔偿金=干脆经济损失*酬劳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劳: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劳:(酬劳=附加工作日数*合同酬劳/监理服务日)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劳: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支付酬劳,按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嘉奖方法: 嘉奖金额=工程费用节约额*酬劳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
21、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筑工程监理辞职申请书 敬重的领导: 作为公司的工程监理,本人很缺憾这个时候提出辞职,我很清晰在这时候辞职于工地不利,驻地办正值用人之际,目前工程进入二阶段中期,工期紧迫;也正是考虑到工作支配的合理性,本着对工程、对领导负责的看法,为了不让驻地办的工作因我而造成失误,我慎重向单位提出辞职。这样单位有时间去找寻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帮助新人做好交接工作。 自从 年 月进场以来,我始终都
22、很享受这份工作,现在却要离开,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离开曾经洒过汗水,付出过心血的工地,的确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份真诚和友善。我之请辞,非人事相处的困扰,亦非工作的不顺心,而是工作待遇及制度的问题。我工作也有七八年了,还没见过这样的霸王条款:平常没假,休一天扣一天工资,春节还是没假,连法定节日也照扣不误,可能本人系井底之蛙,见识太浅,无从理解。我知道对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无从变更,我所能做的,只有选择离开。 人性化管理应当是公司发展的根本,它讲究的是以人为本,公司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间接或干脆的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及团体的稳定,领导和一般职员之间要相互理解、体谅、沟通,而不
23、应当只是纯粹的雇主与雇员关系,要让职员感觉到公司就像是一个大家庭,工作是为了自己在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仔细、负责。这次发放工资,整个驻地办没有一个人没看法的,只是敢怒不敢言而已;试想假如一个人连自己正值利益和权利都不去维护、争取,那他在这里工作,只能是混工资混奖金,以这种心态工作,怎会有动力和责任从驻地办人员变动之频繁,就可看出华通公司的管理存在肯定问题,这就要领导们能够把握管理的力度和敏捷性,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纪律,是公司的嬉戏规则,必需要“人”来遵守;但嬉戏规则虽是死的,人却是活的,有时能变通则应变通!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
24、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托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
25、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须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须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举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需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纳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举荐性标准也必需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条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
26、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供应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仔细、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运用发包方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
27、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担当肯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刚好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值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
28、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
29、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运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担心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
30、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
31、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托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给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须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能快速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
32、.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供应如下帮助: (1)获得本工程运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需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四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
33、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应当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干脆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五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
34、定的义务,假如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假如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缘由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担当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缘由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担当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别条款中详细约定。 第七条特别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别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别
35、条款不一样时以特别条款为准。详细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假如发包方托付监理方担当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托付合同。假如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状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行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等,导致监理费用的改变,本合同监理费应作
36、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供应监理工作须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运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赐予明确指示,并采纳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担当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缘由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元; (2)由于监理方缘由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八条保密
37、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隐私(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隐私)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隐私的原供应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隐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说明。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不行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事务影
38、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事务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事务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行抗力事务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 3.不行抗力事务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事务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双方须马上复原履行各自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行抗
39、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丢失接着履行合同的实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短暂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担当责任。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限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务。此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务如斗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40、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监理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托付代理人(签字)_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建筑工程监理合约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 托付代理人(姓名):_ 单位:_ 居处地址:_ 联系电话:_ 手机号: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 单位名称:_ 营业执照号: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托付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监理负责人:_ 联系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41、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甲方托付乙方担当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_ 工程地址:_ 其次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根据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计算,估算总收费_元,金额大写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三)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第
42、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协作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担当。 (二)乙方责任 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限制。 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工程进度进行限制,审核设计、施工总安排,审核施工进度安排和材料选购安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_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