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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房产开发合同(4份范本) 书目 第1篇房产开发商不办理产权证起诉状 第2篇买卖合同:广东省某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3篇房产开发销售合同 第4篇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 房产开发商不办理产权证起诉状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判令被告马上为原告办理房屋全部权证; 2、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违约金; 3、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 万元( 元)用于购买被告于 年开发建成的xx小区xx号楼 两套住房,由于该小区是现房销售,被告于原告付款
2、当日便将房屋交付入住。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修理基金,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始终以种种缘由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全部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刘xx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马上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
3、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恳求。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广东省某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云芳,女,1933年7月29日诞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花地湾红棉苑1栋303房。 托付代理人李昌全(系上诉人谭云芳之子),男,1968年1月14日诞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居处地:广州市童心路5号。 法定代表人田炳信。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谭云芳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xx)
4、南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1996年7月29日,谭云芳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房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信托房产公司位于黄歧鄱阳路广信嘉乐花园嘉乐阁2号楼101房。合同签订后,谭云芳向信托房产公司支付了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费用15643 元,并依约付清了购房款20xx15元。因信托房产公司交付商品房后至今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双方由此引起纠纷。20xx年8月5日,谭云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确认信托房产公司违约,判令信托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34118元;判令信托房产公司在法定时间90天内为其办妥房地产权证,否则,
5、恳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判令信托房产公司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谭云芳在与信托房产公司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付清了购房款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费用,信托房产公司也已将商品房交付运用,但信托房产公司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是双方均已确认的事实。但在本案中,信托房产公司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确定该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如信托房产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应认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那么,信托房产公司就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为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依法予以解除。事实上,假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
6、么其持有人只能是信托房产公司。原审判决在谭云芳无法就此举证,且在信托房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的状况下,以信托房产公司无法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应承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认定双方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没有查清晰信托房产公司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同时,原审判决对谭云芳要求信托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诉讼恳求没有进行审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7、院(20xx)南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少锋 审 判 员 黄雪鹄 代理审判员 李泽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志华 房产开发销售合同 2023房产开发销售出卖方(甲方):_ 购买方(乙方):_ 甲方及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样,于_年_月_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依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_号将在_市区_路_号的_单元_层_号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
8、方。 2.土地运用期限自_起_止。 3.该_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_为标准。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方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需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依据附录_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_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 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 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 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_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 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
9、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乙方。 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全部。 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运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依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支配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 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当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
10、议第6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 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他人占用或遭遇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别缘由,甲方可无须依据该合同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运用,而不用担当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刚好解决的异样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限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
11、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务; (9)为执行当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缘由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如有特别须要或在不能预见的状况下,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运用,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有关文件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依据该合同或本协议之规定有权逾期交房外,如甲方逾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运用,由该合同或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付运用日止,甲方须按该合同第_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的滞纳金。 但假如由
12、该合同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运用的,即视为甲方违约。 届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_市房产管理机关备案。 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项、上述滞纳金及该合同第_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他赔偿。 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则甲方每月应照以上方法,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权更改该商品房之图纸,如更改后该商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但该商品
13、房售价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 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乙方可选择接受新面积,而售价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商品房交付运用通知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取消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将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公证费、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的税费概不获退还),甲方亦可以将该商品房另卖予别人。 有关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设计、装修规格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 该商品房之图纸及规划如有更改,以有关部门批准之图纸及规划为标准,不再通知。 乙方不行提出异议。 12.房产执照详列之面积与出售面积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负2%内时,互不补/退差价,超过正负2%之部分
14、,甲、乙双方应当相互返补。 13.甲方须依据该合同第五条款负责保修该商品房,但对因任何不行抗力或由乙方过失或其他人为缘由造成的损坏或改动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保修之义务。 如该商品房经乙方装修变更原状,甲方亦无须负保修之义务。 14.乙方除按时缴付该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之楼价款外,并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及在接收该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门和甲方及大厦管理公司之要求缴清契税、交易费及管理费、保证金等应付之费用。 15.乙方在接收该商品房后,须担当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及负责支付该商品房的一切税费及/或其他费用。 16.乙方运用该商品房时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乙方
15、所购商品房只可作附录所列用途运用,并确认和遵守该大厦管理公约。 乙方在运用期间未得该大厦的管理人及责制市有关的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 (1)变更该商品房的外观及结构; (2)变更运用功能; (3)设置工场; (4)储存任何违禁品; (5)在该商品房内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 如确需变更,乙方应取得设计之有关部门和房产管理之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且该商品房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因装修而影响该大厦的整体观瞻,甲方有权提议变更或终止乙方装修。 因乙方擅自变更该商品房的外观及/或结构而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严峻后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担当。 17.自本协议签订
16、日起,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该商品房土地运用费及其他一切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18.该商品房建成后乙方享有该商品房之房产权及相当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大厦总面积比例的土地运用权,该大厦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属甲方全部。 甲方有权保留以下肯定权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规定制定大厦管理公约,确定大厦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分摊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变更为该大厦之公共部分,及随时收回该部分归甲方全部; (3)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他已卖出的单位外)卖出或交还政府;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称及编号,无须向业主
17、负责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马上就运用改变状况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管理费用)。 20.该商品房于交付后,由甲方托付之公司负责及实行统一管理。 乙方理解并同意由甲方拟订的该大厦之管理公约为该合同及本协议不行分割之组成部分。 乙方必需在签署该合同及本协议之同时,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 乙方的承让人必需签署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承诺书,同意无条件严格遵守全部该大厦管理公约之条款、规定及分担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一切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异议。 21.乙方出租、转让、继承或抵押该商品房时,必需
18、向房管部门办妥合法手续。 出租、转让、继承及/或抵押合约中必需载明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大厦管理公约。 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必需在和该大厦管理人签订该大厦之管理公约的承诺书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 受让人、租用人、继承人向管理人签订承诺书之前的一切管理费用由乙方担当。 22.乙方及其承让人必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有关的法律及政令按时缴交应缴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讯、水、电费用。 同时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必需偿还甲方代垫付之水、电力、煤气、电话等之开户费、按金、表费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需以书面通知甲方。 24.甲方依据该合同及/或本协议发出通知书予乙
19、方(包括交付运用通知书),如甲方依据其记录之乙方最终通讯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时后,甲方可当作乙方已收到通知书处理。 25.本协议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诉讼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7.本协议的附录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干脆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29.该合同及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20、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地址:_地址:_ 法定代表人(签名)_法定代表人(签名)_ 代理人:_代理人: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账号:_账号:_ 电话:_电话: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 2023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出卖人: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托付代理人:_ 邮政编码: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注册号: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 地址:_ 托付代理人姓名:_国籍: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
21、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运用权。 其次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运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途为_,土地运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 其次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
22、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幢座_单元层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属_结构,层高为_, 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运用: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年月日_年_月_日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其次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