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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学籍管理规定8篇 书目 第1篇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第2篇义务教化学籍管理规定 第3篇高级中学学籍管理问题规定 第4篇义务教化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范例 第5篇学籍管理规定范例 第6篇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第7篇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8篇某乡镇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化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范例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化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化的学籍管理,依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
2、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化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淌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仔细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需运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运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变更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
3、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缘由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聘请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化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化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
4、一办理,无特别状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淌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缘由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供应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化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
5、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果、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根据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限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果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行抗拒的缘由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
6、教化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一般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看法(试行)(皖教学20237号)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章 责任分工 其次条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干脆主管责任人,担当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担当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干脆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详细责任
7、人。 第三章 新生复查 第四条 新生复查由院长牵头,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等部门参与,制定复查措施与方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将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生资格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学籍注册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工处制定学籍注册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刚好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此外,每个学年学工处要据实、精确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和学院院长分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精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
8、、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果登录流程,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依据审核程序,把好审批关。详细操作根据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制定制度,规范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成果、学分认定,学院将逐步完善跨系辅修等有关协议和规定,推动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跨系辅修。 第五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化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发证前将学生毕业信息落实到位。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
9、定和要求,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方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当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七章 信息平安 第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务进行风险评估。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平安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平安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仔细履行职责,发觉问题刚好报告,妥当解决。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10、,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肃穆处理。情节严峻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说明。 义务教化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化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化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化的学籍管理,依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化阶
11、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淌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仔细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需运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运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变更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
12、活变动等缘由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聘请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化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化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别状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
13、、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淌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缘由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供应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化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
14、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果、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根据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限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果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行抗拒的缘由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供应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
15、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行抗拒的缘由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看法。(3)报教化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当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刚好存档: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状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
16、)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化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刚好存档:健康证明;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休学证明;复学审批表。 6、严格限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赐予订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全部学生,均干脆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与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支配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化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果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化顺当实施,
17、义务教化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化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化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当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丢失学习实力的,由学校向教化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化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需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化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订正。 5、任
18、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需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化中心。教化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刚好订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化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化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一般中学、特别教化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
19、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纳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法。 省级教化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化行政部
20、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其次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刚好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
21、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详细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一般学校接收特别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别教化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担当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养
22、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动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化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
23、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详细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化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改变,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刚好维护电
24、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刚好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刚好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或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
25、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化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刚好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其次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化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其次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其次十二条 学
26、校应将义务教化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刚好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化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化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化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其次十三条 地方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供应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 其次十四条 地方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27、、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精确。 其次十五条 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供应,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其次十六条 教化行政部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其次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刚好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刚好报告义务教化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
28、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运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九条 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要点解读 一、为什么要重新修订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新颁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何时试行 答: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先后颁发的进城务工就业农夫、上海市居住证、海外引进人才等政策,其中有关子女就学问题,须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同时,随着上海基础教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学生评价制度改革
29、、学籍电子化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2023年起,二期课程教材改革亦在本市全面实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的很多规定已明显不适用。因此,我们在充分调研、听取看法,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对原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将于2023年4月起在本市中小学全面试行。 二、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中小学学制、中小学班级学额、非本市户籍学生申请在本市借读的规定、学生学业考核与综合素养评价、处分申诉权、学生社保学籍卡、学生成长记录等。 三、中小学学籍管理方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全日制公办
30、、民办一般中小学;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夫子女为主的学校。 四、本市中小学学制有哪些规定 答: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化,小学学制为5年,初中学制为4年,中学学制为3年。 五、本市小学入学年龄是几岁 答:本市儿童小学入学的年龄为6岁,盲、聋、弱智等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岁。 六、本市中小学转学有哪些规定 答:义务教化阶段在读学生,因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别困难须转学的,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向迁入地所属小学或教化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本市范围内中学学生一般不转学。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中学学生申请回沪
31、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化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转学。 七、申请转学需供应那些材料 答: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籍卡复印件,中学学生还需有中学录用材料等。 八、转学生如何编班 答: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当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的班级就读。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依据学生的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的班级就读。 九、那些对象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 答: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中小学生。2、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义务教化阶段适龄子女。3、持有效期
32、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的中学阶段适龄子女。 十、借读生在学校享有那些待遇 答:本市借读生在学校接受教化、参与团队组织、担当学生干部、评优嘉奖、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其中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夫子女在本市义务教化阶段公办学校借读,与本市户籍学生同样标准收费。 十一、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学生的学业考核和评价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讨型课程学习及担当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状况。 十二、什么状况下可以申请休学 答:1、中小学生因病无法接着学习或连续
33、病假3个月以上,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区县教化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2、中小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缘由需短暂中断学习,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十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怎么办 答:学生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四、中小学的班级学额有什么详细规定 本市中学年级班级的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限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化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十五、什么时候申领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中学的新生入学后,都须要申领社保学籍卡,详细的申领时间、地点
34、和要求,当时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 十六、学生申请跳级什么详细规定 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养表现突出,学业成果优异,已经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若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学校经过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学生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申请跨学段跳级的学生,必需参与该学段的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更多相关阅读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宁夏)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广西)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新疆)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西藏) 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内蒙古)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1、新
35、生入学,实行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旁边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育处应立即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运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状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全部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照实反映学生真实状况。学籍卡由教育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
36、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别缘由须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育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育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育处统一支配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相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
37、,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化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旧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支配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缘由消逝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支配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留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化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38、,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化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化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一般中学、特别教化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纳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法。 省级教化行政部门统筹本
39、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化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
40、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精确、完整。 其次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刚好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详细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一般学校接收特别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别
41、教化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担当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42、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动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化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
43、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详细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化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改变,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刚好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刚好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
44、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刚好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或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化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刚好办理相关手续。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