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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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财产管理制度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 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 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 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 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 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E第一条 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教室2、办公室3、专用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室、体育器材室、 美术器材室、少队室、微机室)4、食堂5、操场6、其他公共区域:校门、围墙、学校小卖部、公厕、照明 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宣传栏

2、等。第二章管理组织系统第二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1、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班主任及各科任教师通力合作。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 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 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分块具体 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室、体 育器材室、美术器材室、少队室、微机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 用室负责人;食堂财产负责人为食堂主任;操场财产负责人为体 育室负责人;小卖部的财产负责人为店主。第三条财务人员协助校长核算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 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 品(图书

3、、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 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 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 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 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 良好习惯。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第五条 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 会议确定,由财务人员负责组织购置。第六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主人 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镇中 心校批准。第七条 添置校产经校

4、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 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 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 入帐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 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 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 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第十条 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 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第十一条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 初由总

5、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 (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 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 人的依据。第十二条 校长及财产主管人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 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 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 赔维修。第十三条校长要定期对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 符。第十四条 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 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 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 门证。本

6、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 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 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 出借。第五章赔偿制度第十五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第三款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 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 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第

7、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第六款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 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 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 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 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第七款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 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 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 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

8、责任。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 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第十七条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 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第十八条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 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第十九条 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 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 偿。第二十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赔偿途径第一款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第二款由

9、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 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 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 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 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 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 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 并开具由财务处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款连同收据

10、存根及时 回交财务处。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 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第七款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 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岗位奖或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 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和月岗中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八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 承担赔偿。第九款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 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 金。第十款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 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 负责人

11、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校长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 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第六章报废制度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 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另星校产应由总务 处鉴定,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 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必要时报请镇政府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 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 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 卫生工具、报纸等。第二十四条在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 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开表 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 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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