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大学毕设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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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二年七月 本作业指导书编写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第1号修改单,GB 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21861-2008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该检验的项目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的判定应依据GB 7258-2012来执行。GB 21861-2008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有104项人工检验项目及6项线内检验项目,线内检验项目有转向轮横向侧滑量、车速表示值误差、制动性能、前照灯、尾气排放、汽车底盘输出功率,其中后两项据以下情

2、况选择是否检测:在未实施环保排放专项检验的地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在环保部门已实施排放专项检验并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区,为避免重复检测尾气排放,GB 21861-2008规定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

3、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与原GA 468-2004相比,GB 21861-2008标准为加强对使用年限很长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增加了底盘输出功率测试要求,并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需要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机动车数量较少,并非每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都需要增加配备汽车底盘测功机,但未配备汽车底盘测功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能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检验。 本作业指导书为便于读者学习理解,编写的内容编排顺序参照自GB 21861-2008标准,结合实际检验顺序编排。教程系统地描述了机动车安全技术

4、检验的项目、方法、合格性评判标准、常见问题的处理、结果的审核与评价。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培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技术与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目 录前 言1第一章 检验内容与流程21.1 检验类别21.2 受检车类型21.3 检验方式与检验项目21.4 检验流程51.5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51.6 线外检验不合格情形处理51.7 对最少检验时间要求6第二章 车辆唯一性确认72.1 注册登记检验72.2 在用车检验19第三章 车辆人工检验223.1 车辆外观检查223.2 底盘动态检验353.3 车辆底盘检查373.4 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40第四章 车辆线内

5、检验434.1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434.2 排气污染物检验444.3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544.4 前照灯检验554.5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594.6 摩托车轮偏检验66第五章 汽车路试检验685.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685.2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705.3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715.4计量检定与校准71第六章 检验结果审核与评价726.1 检验结果审核与检验报告单处置726.2 检验报告单签发与资料收存72附录 A 汽车安全技术人工检验记录单73附录 B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75附录 C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人工检验记录单77附录 D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78附录 E 机动车

6、安全技术检验主要相关法规及标准目录79II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章 检验内容与流程1.1 检验类别(1)注册登记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2)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1.2 受检车类型(1)根据GA802-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机动车包括汽车(包括无轨电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除特型机动车和有轨电车外,其他类型的机动车需

7、上道路行驶时均应按规定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由农机部门另行确定检验标准。注: 因轴荷或总质量或外廓尺寸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特型机动车只能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 有轨电车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道路车辆,只能在轨道上定线行驶,目前国家尚没有出台如何对此类车辆进行技术管理的具体规定。(2)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型的制造企业,在对免检车型的新车进行出厂检验时,检验项目应覆盖GB 21861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所有检验项目(包括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均应合格;并且,记录有检验结果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

8、应随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并发放。(3)进出口机动车检验相关管理部门可制定比GB 21861标准更为严格的进口机动车检验要求,如将部分建议维护项变更为否决项,或增加其它检验项目要求等,以更好地从机动车进口环节把住安全技术管理关。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临时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豁免VIN编码规则、打刻位置等管理性条款要求及方向盘布置要求,但签发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中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4)GB 21861标准不适用于对事故机动车进行检验。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参照GB 21861标准相关规定对仍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机动车进行检验,以确认发生事故后的机动车所检

9、验项目是否仍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1.3 检验方式与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1-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2。表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检验方式检 验 项 目备 注车辆唯一性认定1)号牌号码;2)车辆类型;3)品牌/型号;4)颜色;5)发动机号码;6)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7)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联网查询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表1-1 (续

10、) 检验方式检 验 项 目备 注线外检验车辆外观检查1)车身外观;2)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3)发动机舱;4)驾驶室(区);5)发动机运转状况;6)客车内部;7)底盘件;8)车轮;9)其它。 具体检查项目见GB 21861-2008附录B的表B.1。底盘动态检验1)转向系;2)传动系;3)制动系;4)仪表和指示器。 具体检验项目见GB 21861-2008附录B的表B.2。线内检验车 速b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排 放c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测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

1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滤纸式烟度值。过量空气系数的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另行确定。制 动d(含轮重) 1)轮重;2)左、右轮最大制动力;3)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4)制动协调时间;5)车轮阻滞力;6)驻车制动力。制动协调时间在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时不要求;车轮阻滞力仅对汽车要求。侧 滑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前照灯1)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12、2)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3)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要求。车辆底盘1)转向系;2)传动系;3)行驶系;4)制动系;5)电器线路;6)底盘其它部件。具体检查项目见GB 21861-2008附录B的表B.3。功 率底盘输出功率。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要求。路试检验行车制动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的车辆及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驻车制动驻车制动性能。车 速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

13、有要求时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GB 21861-2008附录A);b 对全时四驱车辆、具有牵引力控制防滑功能的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只需定性查看其车速表能否有效动作;c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d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表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检验方式检 验 项 目备 注车辆唯一性认

14、定1)号牌号码;2)车辆类型;3)品牌/型号;4)颜色;5)发动机号码;6)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7)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联网查询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线外检验外观检查1)车辆外观;2)发动机运转状况;3)照明和信号装置;4)安全防护装置;5)电器线路;6)其它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GB 21861-2008附录C。动态检验1)转向系;2)离合器;3)变速器;4)传动装置;5)制动系。 具体检验项目见GB 21861-2008附录C。线内检验车 速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排 放b1

1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CO、HC的体积分数。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滤纸式烟度值。制 动(含轮重)1)轮重;2)各轮最大制动力;3)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4)驻车制动力。 3)、4)仅对三轮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轮 偏 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前照灯1)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2)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3)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

16、适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下部检查1)车架;2)电器线路固定;3)相关部件。具体检查项目见GB 21861-2008附录C。路试检验行车制动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机动车进行。驻车制动驻车制动性能。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 GB 21861-2008附录A);b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1.4 检验流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7、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送检人签字暂无法进行线内检验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不合格合格车辆出站台试有质疑或无法线内检验车辆审核检验资料收集归档签章路试线内检验线外检验调整/整改/修理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认定车辆登记(登录)核复检图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建议检验机构增设预检岗位,在车辆进场后按以下内容作初步检查:(1)检查车辆应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2)检查轮胎应完好,发动机怠速正常,符合1.5要求。(3)检查登记车辆下列基本信息、提供给注册登录员准确登录:驱动型式、悬架型式、前照灯制、前照灯远近光是否可独立调整、速度和制动能否上线检测等

18、信息。1.5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1)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1.6 线外检验不合格情形处理1.6.1 线外检验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在线外外观检验及底盘动态检验时,若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检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备

19、检验结果的,还应继续进行线内检验。1.6.2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在线外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时检验员均应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但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在用车检验时则为建议维护项。1.7 对最少检验时间要求依据

20、GB 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各工位检验项目的最少检验时间要求见表1-3。 表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时间要求 单位为秒(s)检验工位最少检验时间大(重)、中型汽车小(轻)、微型汽车摩托车车辆外观检查及底盘动态检验30018090车辆底盘检查(下部检查)10060a制动(含轮重)b606030前照灯60C60C30车速202015排放120d,e120d,e120a 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40s;b 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和摩托车均为15s;c 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40s;d 对柴油车最少检验时间为60s;使用工况法进行

21、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根据检测方法另行制定;e 不包括安装转速计等准备环节的时间。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章 车辆唯一性确认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进行。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2.1注册登记检验2.1.1 检验重点对注册登记检验重点是检查车辆有无擅自改装、有无盗抢与走私嫌疑,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否与该车型公告的数据一致。 2.1.2 检验项目和要求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

22、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见表2-2);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

23、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各项目具体检验要求见表2-1、2-2。表中各项均为否决项。表 2-1 注册登记检验唯一性认定项目和要求编号项目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1车辆号牌(1) GA801-2008的附录A的表A.1的6: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2007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 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 个号牌安装孔),以保

24、证能用M6 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参见GB7258-2012的11.8。2车辆类型按GA 802-2008核定车辆类型。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

25、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车辆类型详见GB7258-2012 的第3章。车辆品牌/型号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参见GB7258-2012的4.1.1、4.1.2。3车身颜色按GB/T 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7.2.9核定送检机动车

26、的车身颜色,并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注:由于各方对车身颜色的理解不尽一致,检验员核定的车身颜色可能与相关凭证、证明标明的车身颜色不一致;因此,通常情况下车身颜色不一致可不作为车辆唯一性认定不合格的依据,但车身颜色明显不一致的除外。4车辆识别代号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等处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编码规则及打刻要求是否符合GB 16735-2004和GB 7258-2012的4.1.2、4.1.3、4.1.5、4.1.6的相关规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确认有无被凿改嫌疑。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

27、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

28、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

29、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

30、U)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 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GA 801-2008的6.3规定:查验车辆识别代号

31、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GA 801-2008的附录A的表A.1的1规定: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

32、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5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等处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核对发动机标识,应符合GB 7258-2012的4.1.4的规定。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

33、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注: 1)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原则上只需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上装备的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标识,但怀疑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与发动机标识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时除外。2)若采用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敏感型。其中,“永久保持”是指“标识(柔性标签)被粘贴到车

34、辆上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在不损坏标牌的整体性及蚀刻的项目内容的情形下被揭下”;“发动机易见部位”是指“打开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的发动机主要部件或覆盖件”GA 801-2008的6.4及附录A的表A.1的2规定: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1:2

35、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表 2-2 注册登记检验唯一性认定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要求编号项目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6-1制造国、制造厂名称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制造国、制造厂名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6-2出厂日期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制造年月,应与相关凭证、证明标明的制造年月一致。6-3转向型式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转向型式,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相关凭证、证明未记载的进口机动车除外);对转向盘转向的机动车,检查转向盘布置是否符合GB 7258-2

36、012的6.1的规定。6-4轴数、轴距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轴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目视检查轴距,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6-5轮胎数、轮胎规格、轮距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轮胎数、轮胎规格,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目视检查轮距,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6-6外廓尺寸对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用量具测量车辆外廓尺寸,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其他车辆,目视检查车辆外廓尺寸,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GB7258-2012增加了4.17.2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见GA 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11:汽车及汽车

37、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限值,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的4.2中表2规定的限值。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除外)为1%,对其他机动车为3%。6-7货厢内部尺寸对货车、挂车,用量具测量其货厢内部尺寸,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要求的4.4.3的相关规定。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1%。6-8后悬对货

38、车,核对(必要时量具测量)后悬,计算与轴距的比例,应符合GB 7258-2012的4.3的规定。注: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得大于3.5m。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式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70%。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的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蒙皮,则以后保险杠计算,

39、不计后尾梯。6-9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对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挂车,用称重设备测量整备质量,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核对送检机动车的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且符合GB 1589-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相关规定。注:1)对于两轴汽车,整备质量测量可以使用线内检验用轮重仪的检测数据。对空载车辆,送检机动车的整备质量约等于各轴轮重的总和与引车员体重之差。2)对于整车装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按照规定应纳入“汽车”管辖;但是,在现行车辆管理规定中,三轮汽车仅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如整备质量超过400kg则属于“超标”产品,按规定不能被列入公告,当然也就不能作为

40、“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此,三轮摩托车(无论其有无驾驶室)和三轮摩托车的整备质量不应超过400kg。整备质量公差允许范围为3%,对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为5%。GB7258-2012增加了4.17.2 轮式专用机械车轴荷及质量参数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6-10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按GB 7258-2012的4.5、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必要时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确认是否与相关证明、凭证一致。注: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

41、厂合格证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相关规定。见GA 801-2008 附录A的表A.1的5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11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对货车,核对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或资料)一致。6-12发动机排量/功率、燃料种类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发动机排量/功率,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

42、核对送检机动车的燃料种类,应与相关凭证、证明或技术资料一致。6-13比功率、准牵引总质量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计算比功率,核定准牵引总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GB 7258-2012的4.6规定: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6-14汽车安全带核对汽车安全带配备情况,应符合GB 7258-2012的12.1规定。见GA 801-2008 附录A的表A.1的10规定:微、小、中型载客汽车

43、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小型载客汽车,及2006年2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载客汽车,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他物体

44、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都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6-15汽车行驶记录仪GB7258-2012的8.6.5规定:核对专用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应具有3C认证标识)。参考GA 801-2008 附录A的表A.1的17规定: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6-16防抱制动装置(AB

45、S)GB7258-2012的7.2.11规定: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注: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检验车辆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时,以下两项要求应同时满足才视为正常:1、点火开关打开,防抱死制动装置通电后,立即对系统的零部件进行自检。在这个测试中,单独的零件和阀被测试,阀

46、的工作声音(咔啦,咔啦)能够听到。不同的ABS系统和不同的制造商,阀的测试顺序和持续时间可能不同。2、点火开关打开,防抱死制动装置通电后,ABS警告灯亮几秒钟,然后在系统成功自检确认没有故障后,警告灯自行熄灭。6-17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GB7258-2012的12.8规定:检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参考GA 801-2008 的6.5及附录A的表A.1的15规定:(详见:2.1.3d)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应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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