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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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 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大学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防火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设施责任制,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责任人。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的义务,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第四条“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烟感自动报警系统 和装置、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 固定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等移动灭火器材和 工具。第五条对在消防

2、设施和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违反本规定致使公私财产 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 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上级 消防机关和保卫处。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施工;竣工后,须 经校主管部门和上级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测、验收,合格方 可使用。第七条 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要符合灭火要求,做到便 于取用,不能随便改变与挪用、损坏;原消防设施需要变更, 应报保卫处审核,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

3、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 置种类、数量、品种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照消防规范要 求,配发的消防设施(备)的标识要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 置,并由专人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 器材完好、有效。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消 防通道。第十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禁止使用未经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一条 建筑物内消火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建筑 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多个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 消火栓所在位置的使用单位或距离最近的单位负责。需要维 修的,由保卫处负责维修。第

4、十二条 烟感报警系统和装置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 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室内消火栓一般每年应放水检查一次; 室外消火栓每年至少进行注油、放水一次;灭火器应经常进 行检查,发现失灵的器材应及时维修,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 应报废。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登记造册,分工保管,责任到 人,不准丢失,不准转借,不准挪用,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经 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消防科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两次 定期检查、清理,并登记存档。(一)消火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 枪、手动报警器、小锤等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二)温、烟感控制箱体,指示灯,开关,探头经

5、常处 于良好备用状态;(三)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 火系统等每半年放水试验一次;(四)消防手电筒、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 完好;(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处于良好备 用状态;(六)消防用广播器材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七)消防扳手存放在显要位置,随时备用;(八)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巡视、检查、保养、更换,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九)消防设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 坏、防止丢失。第十四条 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报保卫处 审批。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不得 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人昼夜值

6、班,持证上岗。应随时观察,及时处理火警信号,并定期进 行检查测试。如发现设施(备)失灵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保证消防系统施工质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防火设计。 必须变更防火设计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竣工后,相应消防设计图纸需报保卫 处消防科备案。第十七条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圈占 通道,疏散门前不得堆放物品。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应与建设 工程同时交工和验收,建设工程的消防标志应配备齐全。第十九条学校防火责任人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应根据 学校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准挤

7、占挪用 消防专项经费;要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对火灾隐患要及时敦促整改。学校防火工作管理单位要指派 专业人员按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保卫处 消防科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防火工作委员会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学校给予相应行 政纪律处分,并酌情处以200至10000元罚金,情节严重的 由上级消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二)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隐患,经指出拒不整改的;(三)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造成 损坏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失效,致使影响火灾扑 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五)消防设施、器材无人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致使 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六)消防器材发生损耗、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一 旦检查发现未报告者,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 凡非火警(灾)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除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当事人所在单位应依据 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防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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