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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2015两全保险07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安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3.2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6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4.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2、.11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F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金额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4保险期间2.5保险责任2.6责任免除3保单红利3.1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3.2保单红利的领取4保险金的申请4.1受益人4.2保险事故通知4.3保险金申请4.4保险金给付4.5诉讼时效4.6宣告死亡处理5保险费的交纳5.1保险费的交纳5.2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6.1现金价值6.2保单借款6.3保险费自动垫交6.4减额交清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效
3、力中止7.2效力恢复8解除合同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如实告知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不如实告知的后果9.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年龄性别错误10.2合同内容变更10.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10.4通讯方式变更10.5保险事故鉴定10.6争议处理11释义11.1投保年龄11.2周岁11.3法定身份证明11.4保单周年日11.5保单年度11.6全残11.7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11.8毒品11.9酒后驾驶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1无有效行驶证11.12现金价值11.13红利累积利率11.14利息11.15借款利率11.16净保险费安享无忧两全保险(
4、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七周岁。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
5、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
6、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定义如下: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未满1周岁20%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80%满4周岁以上100%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7、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5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5.1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5.2 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符合
8、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2.5.3 生存金2.5.3.1. 补充养老金如果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补充养老金”予被保险人。2.5.3.2. 体检津贴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体检津贴”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2.5.4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2.6 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
9、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单红利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
11、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3.2 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领取红利方式: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2. 现金领取。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交费期满后,如果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如果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
12、转账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4 保险金的申请4.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
13、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14、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保险金申请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4.3.1 生存金和满期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补充养老金”、“体检津贴”或“满期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于约定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
15、料。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4.3.3 全残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
16、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上述4.3.1至4.3.3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17、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6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交费
18、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的保险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5.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期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6.2 保单借款
19、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及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70%(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不受此限)。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如果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如果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如果您
20、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或减额交清保险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6.3 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您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21、6.4 减额交清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我们将以保险费到期日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减额交清后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千元。减额交清后,本合同不再分配红利,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将一次性支付给您。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
22、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7.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补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每六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解除合同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
23、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9 如实告知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24、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5、,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
26、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10.2 合同内容变更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
27、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交纳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10.4 通讯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10.5 保险
28、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10.6 争议处理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11 释义11.1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11.2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29、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1.3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11.4 保单周年日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11.5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1.6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
30、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31、、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11.7 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附加安享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11.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32、药品。11.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11.11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1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
33、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1.13 红利累积利率我们每年七月宣布一次红利累积年利率,该红利累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11.14 利息参照借款利率计算。11.15 借款利率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11.16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 您拥有的重要权
34、益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v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v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v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v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v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5.
35、6 争议处理6.释义6.1 周岁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6.3 现金价值6.4 保单生效对应日6.5 意外伤害6.6 身体全残 6.7 毒品6.8 酒后驾驶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0 无有效行驶证6.11 机动车 6.12 指定鉴定机构3.3 合同效力中止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
36、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3.4 合同效力恢复3.5 转换条款3.6 减保3.7 保单贷款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 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
37、4 合同内容变更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2.5 保单分红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C 条款目录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
38、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3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5
39、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
40、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