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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噪声控制规程3篇 书目 第1篇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限制规程 第2篇噪声限制平安技术规程 第3篇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限制规程 噪声限制平安技术规程 1.车间和工作场所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1;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附表2。 2.对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需把噪声限制设施与主体工程进行“三同时”。 3.全部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必需实行消声、隔声、吸声、隔振、阻尼等限制噪声的措施。 4.压缩机的噪声应限制在90db(a)以下,超过者应在压缩机进、出口处安装消声器或在室棚、墙壁上帖附吸声材料。 5.对风机、球磨机等应实行综合性消声措
2、施。 6.各气体排放口的正常放空,噪声大于90db(a)时,应安装消声器。干脆排入大气的事故放空,其放空口宜设在离工作人员常常停留的地方10m以外。 7.噪声大的岗位,在未消退前,应设隔音室;噪声大的机器设备应设隔音罩或放在隔音房内。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工作场所,应当尽可能实行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或使该场所噪声监测的数据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各生产单位进行噪声限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噪声限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标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举荐实践(iso
3、11690)的规定。 9.凡被列入主要噪声源或监测点监测数据超标的场所,根据环境管理程序文件q/tjhg010012噪声限制程序(iso14001)进行治理。 10.对于强噪声的生产单位应备有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以供职工选用,凡进入噪声监测超标场所的作业者必需佩戴护耳器。 11.作业场所噪声的日常监测,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频率按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确定为2次/年。 12.监测点的监测率应达到95%以上。 13.环保平安部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数据于每月5日前报环保平安部工业卫生科,工业卫生科对监测结果进行卫生学评价、入档,并刚好反馈到各有关单位;对超标点位下达整改
4、通知书,限期整改。各有关单位在限期内实行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附表1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附表2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限制规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削减环境污染,有效限制
5、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略) 3 职责 3.1 质量平安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限制监督和监测。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 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限制。 3.5 质量平安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 3.6 质量平安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 3.7 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
6、限制措施。 4 程序 4.1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限制要求 a) 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化,提高员工环境爱护意识;质量平安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扬教化,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降耗等,通过板报、宣扬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使员工相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爱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b) 实行措施,消退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 污水限制 4.2.1 污水分类 a) 生活污水:项目工地生活区食堂废水、职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 b) 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 4.2.2 污水管理 4.2.2.1
7、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别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爱护区。 4.2.2.2 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4.2.2.3 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干脆倒入下水道。 4.2.2.4 质量平安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平安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4.3 废气限制 4.3.1 废气分类 a)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b) “1211”灭火器运用产生废气; c) 有毒气体; d) 食堂油烟。 4.3.2 废气排放管理 4.3.2.1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限
8、制可实行下述措施(不限于): a) 人事行政部应依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方法支配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支配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根据机械设备的运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运用机械设备,仔细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材料设备部对厂内机动车辆运用的燃油应限制进货渠道,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相匹配的燃油; d) 材料设备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缺陷的机械应刚好修理。 4.3.2.2 人事行政部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按有关要求削减并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的运用。 4.3.2.3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
9、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 废油的限制 4.4.1 各运用单位、部门产生的废油如废变压器油、机油、柴油、润滑脂(油)等,不能随意乱倒,用收集桶进行回收,送材料设备部集中统一处置。 4.5 噪声的限制 4.5.1 主要噪声源:沥青搅拌料机和车辆噪声。 4.5.2 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5.3 机动车辆噪声应执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测量方法,进入城区车辆应符合城市噪声限制要求。 4.6 监测 各职能部门对污水、废气、废油、噪声的限制、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按环境、平安绩效监视和测量限制程序执行。 4.7 后续行动 对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限制中出现的不
10、符合,按事故、事务、不符合调查处理限制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环境、平安绩效监视和测量限制程序 事故、事务、不符合调查处理限制程序 5 记录 本程序运行中形成的污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供应记录,责任部门保存。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限制规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削减环境污染,有效限制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略) 3 职责 3.1 质量平安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限制监督和监测。 3.2
11、人事行政部负责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 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限制。 3.5 质量平安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 3.6 质量平安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 3.7 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限制措施。 4 程序 4.1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限制要求 a) 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化,提高员工环境爱护意识;质量平安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扬教化,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
12、降耗等,通过板报、宣扬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使员工相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爱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 b) 实行措施,消退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 4.2 污水限制 4.2.1 污水分类 a) 生活污水:项目工地生活区食堂废水、职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 b) 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 4.2.2 污水管理 4.2.2.1 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别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爱护区。 4.2.2.2 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4.2.2.3
13、 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干脆倒入下水道。 4.2.2.4 质量平安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平安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4.3 废气限制 4.3.1 废气分类 a)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 b) “1211”灭火器运用产生废气; c) 有毒气体; d) 食堂油烟。 4.3.2 废气排放管理 4.3.2.1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限制可实行下述措施(不限于): a) 人事行政部应依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方法支配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支配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根据机械设备的运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运用机械设备,
14、仔细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材料设备部对厂内机动车辆运用的燃油应限制进货渠道,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相匹配的燃油; d) 材料设备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缺陷的机械应刚好修理。 4.3.2.2 人事行政部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按有关要求削减并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的运用。 4.3.2.3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4 废油的限制 4.4.1 各运用单位、部门产生的废油如废变压器油、机油、柴油、润滑脂(油)等,不能随意乱倒,用收集桶进行回收,送材料设备部集中统一处置。 4.5 噪声的限制 4.5.1 主要噪声源:沥青搅拌料机和车辆噪声。 4.5.2 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5.3 机动车辆噪声应执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测量方法,进入城区车辆应符合城市噪声限制要求。 4.6 监测 各职能部门对污水、废气、废油、噪声的限制、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按环境、平安绩效监视和测量限制程序执行。 4.7 后续行动 对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限制中出现的不符合,按事故、事务、不符合调查处理限制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环境、平安绩效监视和测量限制程序 事故、事务、不符合调查处理限制程序 5 记录 本程序运行中形成的污水、废气、噪声排放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供应记录,责任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