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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用村(镇)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信用村(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培育创建 工作,以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密切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关系,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 据人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和市中心支行关于引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乡镇工 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社为开展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等而创建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以下简称信用村 (镇)。第三条建设信用村(镇),必须始终坚持维护农民的根本 利益,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紧密依靠乡镇党
2、委和政 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 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信用村(组)评定的基本条件:1、村两委组织健全,政治素质高,内部团结,具有较强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能力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并关心、支持 信用社工作,帮助组织资金,参与农户信用评定,向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引导农户用好贷款,积极督促农户按期 归还贷款本息;2、村民信用观念强,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 数的95%以上,且全村连续三年来无逾期贷款,基本无旧欠 贷款;3、农户经营项目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及与其配 套相关的服务业为主,并有一定的投资规模,产品适销对路;4、入股信用社的社员数占本村总户数的
3、30%以上;5、农户贷款覆盖面达35%以上。第五条信用乡(镇)评定的基本条件:1、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2、农户信用状况良好,基本无恶意拖欠和逃废信用社债 务行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5 %以下;3、“信用村”建设个数达到所在乡镇行政村数的50%以上;4、农村信用社在社区范围内已建立良好的农户资信档案, 信贷管理规范,信贷人员和信用社负责人责任心强,综合素质 高,小额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有较好的基础和经验;5、当年新增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40%以上。第六条农村信用联社建立创建信用村(镇)领导小组,其 成员以县联社和信用社人员为主,同时吸收乡镇党委、政府有 关人
4、员参加。第七条信用村(组)评定步骤:1、村委会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2、农村信用社根据第四条内容进行初审,在完成该村农 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社贷款和联保贷 款的基础上,予以确定;3、县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审查、验收、并确认公布;4、县农村信用联社授予“信用村”称号的牌匾。第八条信用乡(镇)评定步骤:1、当地农村信用社向县联社提出评定申请;2、县联社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提出评定申请;3、人行县支行会同县联社进行初步审查验收;4、人行县支行初验合格后向人行市中心支行提出评定申 请;5、人行市中心支行进行审查验收,确认公布,授予“信 用乡镇称号牌匾。第九条信用村(组)优惠政策
5、:1、信贷政策倾斜,优先保证农业信贷资金的合理供应;2、简化借款手续,“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3、优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按照现行同档次贷款利率 下调10%o第十条“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每两年一次,对因管理 不力而导致贷款质量下降,社会信用恶化的,将由授牌机构取 消“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称号,部分或全部停放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并按人民银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第十一条信用村(镇)农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可持贷款证 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直按到信用社营业柜 台办理。但农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否则,将由信 用社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停止贷款、收回贷款证。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将信用村(组)、农户小额信用贷 款联保贷款及涉农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资产质量指标纳入农村 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之内,实行年度考核。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将农户贷款逐户建立档案,纳入农户个 人资信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微机动态管理,对农户资信情况的 变动,及时予以修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