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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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书目 第1篇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防止和削减外协用工生产平安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平安和合法权益,依据平安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干脆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

2、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运用外协工帮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采纳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平安生产负干脆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 采纳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平安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 第五条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

3、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听从平安生产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

4、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平安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平安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平安生产意识和基本学问教化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照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酬劳、社会

5、保险、劳动爱护、平安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状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帮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供应必要的平安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

6、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平安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爱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留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平安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供应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

7、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措施不落实、平安隐患未解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平安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平安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峻违反用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平安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平安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

8、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享有平安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平安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

9、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供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平安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平安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平安技术措施落实状况,对危急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平安学问和应急管理等平安教化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学问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岗位平安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

10、化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状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平安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运用范围,刚好、足额支付平安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平安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平安生产费用,双方应刚好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平安生产的须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平安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平安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急有害因素、平安防范措施,有关平安生产留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平安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平安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状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

11、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急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帮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实行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改变状况。 其次十一条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实行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意承包工程须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平安生产管理实力,从事高危

12、急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平安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平安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熟识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平安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平安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平安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平安教化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平安措施等,不

13、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刚好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急有害因素、平安防范措施,有关平安生产留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平安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14、。 其次十二条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听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运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急作业,应当根据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平安生产措施; (三)加强平安生产检查,发觉存在平安隐患,应当马上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当刚好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全部施工机械、器具的平安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须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设

15、施和平安警示标记、标识等。 其次十三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措施不落实、平安隐患未解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其次十四条发包单位供应的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其次十五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平安隐患,应当按要求马上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帮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状况进行验收,并供应技术支持。 其次十六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

16、实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平安生产规定,不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平安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资质、平安生产管理实力和平安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意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其次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其次十九条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

17、告当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帮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协作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帮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协作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帮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依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

18、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协作外协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仔细

19、履行平安生产义务,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平安

20、投入和平安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刚好等状况,各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惩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平安事故的,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 (二)供应的外协工平安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担当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21、)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平安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22、; (三)未根据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惩罚。 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一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

23、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未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五条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危急紧急状况下,未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马上组织救援,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

24、业外来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工作须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运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运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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