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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闲置土地整治工作方案 土地买卖合同 卖方: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土地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以下土地卖给乙方全部: 1.土地 座 落 土地面积()用途 2.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元,(大写)_佰_拾_万_仟_佰_拾元整。 乙方在_年_月_日前分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年_月_日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该土地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土地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 五、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
2、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七、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 甲方(签名或盖章)_ 乙方(签名或盖章)_ 监证机关:_ 证明人(签名或盖章)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全县闲置土地整治工作方案2 衡东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为进一步增加节省集约用地意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对建立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
3、)成立衡东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法院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讨论批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办公室详细负责宗地档案材料的收集、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起草、执行等日常工作。 (二)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小组。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以纪委(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法院抽调特地的工作人员参与。 二、清理范围
4、和对象 (一)2023年7月25日前出让、划拨的国有建立用地 1.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打算书商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立用地。 2.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虽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立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用地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立满一年的国有建立用地。 (二)被改制企业在重组、兼并、收购等改制胜利以后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企业停产歇业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23年8月1日至8月15日)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特地工作人员集中时
5、间对2023年7月25日前供地状况进展摸底造册,形成国有建立用地出让疑似闲置状况摸底表、国有建立用地划拨状况表。 (二)调查阶段(202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依据国有建立用地出让疑似闲置状况摸底表、国有建立用地划拨状况表,逐宗地核实开工开发状况。查清土地位置、面积、开工开发时间等状况,并填好闲置土地调查状况表上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实的状况进展初步审核,依据不同性质,区分不怜悯况,依法认定,拟出处置方案。 (三)依法处置阶段(2023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置方案报闲置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处理打算,清理
6、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单位依法负责执行到位。 (四)总结表彰(2023年11月下旬)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状况仔细总结我县在土地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阅历,并对今后土地供给、监管提出建立性建议,进一步完善长效治理机制。领导小组对在清理过程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单位赐予表彰和嘉奖。 四、处置方式 (一)对符合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开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商定开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商定的开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开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根据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
7、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根据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工程具备开发建立条件,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立。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工程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立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一样的国有建立用地进展开发建立。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规定其他处置方案。 (二)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不属于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
8、地闲置的,根据以下方式处置: 1.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根据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 (三)闲置土地未根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处理完毕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同时,将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上述部门要积极协作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营造气氛。召开全县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视作用,进展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全县形成闲置土地清
9、理处置工作气氛。 (二)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各成员单位应把此次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必需加强协调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仔细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亲密沟通协作。 (三)加强督察、严格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开展催促检查,把握了解工作状况。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供应保障。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涉及面广,面临的状况简单,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财政要拨付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当推动。 全县闲置土地整治工作方案3 1、闲置土地概念: 依据土地治理
10、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建立用地。 详细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立用地批准书未商定或者规定开工开发建立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立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地块; 二是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立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连续满一年的地块。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立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依据土地治理法和城
11、市房地产治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通知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实行转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藏等途径准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殊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详细操作中,根据闲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又有所区分: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开工建立的,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商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收回闲置土地的步骤: 依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打算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 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