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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 级 建 造 师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辅 导 资 料 问 题 下 列 关 于 债 权 与 物 权 区 分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A.债 权 与 物 权 的 主 体 不 同,债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和 义 务 主 体 都 是 特 定 的,是 对 人 权;物 权 的 权 利 主 体 是 特 定 的,义 务 主 体 则 为 不 特 定 的,是 对 事 权 B.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内 容 不 同,债 权 的 实 现 需 要 义 务 主 体 的 积 极 行 为 的 协 助,是 相 对 权;物 权 的 实 现 则 不 需 要 他 人 的 协 助,是 绝 对
2、权 C.债 权 与 物 权 发 生 的 原 因 不 同,债 权 的 发 生 主 要 是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意 志,而 物 权 的 发 生 则 主 要 是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D.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客 体 不 同,债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是 物、行 为 和 智 力 成 果,物 权 的 客 体 则 只 能 是 物 E.债 权 的 法 律 关 系 有 主 体、客 体 和 内 容,而 物 权 的 法 律 关 系 只 涉 及 客 体 和 内 容 解 析 ABD解 析:债 是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依 照 法 律 规 定,在 当 事 人 之 间 产 生 的 特 定 的 权 利
3、 和 义 务 关 系。物 权 是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对 特 定 的 物 进 行 直 接 支 配,享 有 利 益 并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的 权 利。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区 别,书 中 主 要 论 及 三 点:(1)债 权 与 物 权 的 主 体 不 同:(2)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内 容 不 同。(3)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客 体 不 同。因 此 正 确 答 案 为 ABD。问 题 著 作 权,是 指 文 学、艺 术 和 科 学 作 品 的 作 者 依 法 所 享 有 的 权 利。下 列 行 为 属 于 著 作 人 身 权 范 围 的 是().A.甲 应 邀 在 由 乙 完
4、成 的 作 品 上 署 名 B.乙 允 许 出 版 社 以 其 姓 名 出 版 其 作 品 C.丙 将 自 己 原 来 的 美 术 作 品 结 集 进 行 展 览 D.丁 与 电 影 制 片 厂 合 作,将 自 己 的 作 品 摄 制 电 影 E.戊 向 法 院 起 诉 出 版 社 将 其 作 品 剪 接 后 以 其 名 义 出 版 解 析 答 案 ABE解 析:著 作 权 的 内 容 包 括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著 作 人 身 权 主 要 有:发 表 权:署 名 权;修 改 权: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著 作 财 产 权 包 括 使 用 权 和 获 得 报 酰 权,主 要 有:复
5、 制 权;表 演 权;播 放 权;展 览 权;发 行 权;改 编 和 摄 制 电 影、电 视 录 像 权;翻 译 权,注 释 权 和 整 理 权;编 辑 权。本 题 中,选 项 A 尽 管 其 中 当 事 人 行 使 权 力 不 当,但 它 属 于 著 作 人 身 权 范 围,选 项 C、D 属 于 著 作 财 产 权 范 围。因 此 正 确 的 选 项 为 ABE。问 题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或 行 为 性 质 必 须 由 本 人 亲 自 进 行 的 行 为 不 能 代 理,包 括().A.立 遗 嘱 B.婚 姻 登 记 C.商 业 演 出 D.约 稿 E.签 订 合 同 解 析
6、 ABCD解 析;根 据 法 律 规 定,下 列 三 种 行 为 不 适 用 代 理:(1)意 思 表 示 具 有 严 格 的 人 身 性 质 的 行 为,如 立 遗 嘱、婚 姻 登 记;(2)履 行 具 有 严 格 人 身 性 质 的 债 务 行 为,如 商 业 演 出、约 稿;(3)违 法 行 为 不 得 代 理。因 此,正 确的 选 项 为 ABCD。问 题 下 列 各 项 中,可 以 作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的 有()。A.阳 光 B.房 屋 C.经 济 决 策 行 为 D.非 专 利 技 术 E.空 气 解 析 BCD解 析;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一 般
7、 分 为 财、物、行 为 和 非 物 质 财 富。表 现 为 物 的 客 体 是 指 可 以 为 人 们 控 制 和 支 配,有 一 定 经 济 价 值 并 以 物 质 形 态 表 现 出 来 的 物 体。有 些 物 不 能 为 人 所 控 制 或 支 配,或 即 使 可 为 人 们 控 制 和 支 配,但 无 一 定 经 济 价 值 的 物,都 不 能 作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阳 光、空 气 等 不 能 为 人 们 控 制 和 支 配,没 有 经 济 价 值,不 能 作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问 题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下 列 选 项 中
8、,属 于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的 有()。A.不 满 10周 岁 的 丫 丫 自 己 决 定 将 压 岁 钱 500元 捐 赠 给 希 望 工 程 B.李 某 因 认 识 上 的 错 误 为 其 儿 子 买 回 一 双 不 能 穿 的 鞋 C.甲 企 业 的 业 务 员 黄 某 自 己 得 到 乙 企 业 给 予 的 回 扣 款 1000元 而 代 理 甲 企 业 向 乙 企 业 购 买 了 10吨 劣 质 煤 D.丙 公 司 向 丁 公 司 转 让 一 辆 无 牌 照 的 走 私 车 E.14周 岁 的 刘 某 因 学 习 成 绩 突 出,被 学 校 奖 励 500元 解 析 ACD解
9、析:法 律 行 为 的 有 效 要 件 主 要 包 括 四 点:(1)法 律 行 为 主 体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2)行 为 人 意 思 表 示 真 实;(3)行 为 内 容 合 法;(4)行 为 的 形 式 合 法.本 案 中,不 满 I 0 周 岁 的 丫 丫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其 行 为 为 无 效 民 事 行 为.C、D 选 项 行 为 的 内 容 不 合 法,为 无 效 民 事 行 为。李 某 为 其 儿 子 买 鞋、刘 某 因 学 习 成 绩 突 出 被 学 校 奖 励 500元 是 有 效 民 事 行 为。故 正 确
10、 的 选 项 为 ACD.问 题 依 据 合 同,甲 欠 乙 一 万 元 工 程 款,甲 在 没 有 偿 还 乙 工 程 款 前 死 亡,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甲 欠 乙 的 债 因 当 事 人 死 亡 而 解 除(B)乙 对 于 这 笔 工 程 款 的 诉 讼 时 效 自 甲 死 亡 时 开 始 计 算(C)如 果 甲 无 遗 产 可 供 执 行,又 无 义 务 承 担 人,则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裁 决 终 结 甲 偿 还 乙 工 程 款 的 执 行(D)乙 对 甲 的 债 权 不 需 要 其 他 人 的 协 助,是 绝 对 权 解 析 C解 析:对 于 A,因 当
11、事 人 死 亡 而 解 除 的 必 须 是 基 于 人 身 性 质 的 合 同 之 债。对 于 B,诉 讼 时 效 是 自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开 始 计 算,此 时 甲 的 财 产 继 承 人 是 否 还 款 尚 不 确 定,也 就 不 能 确 定 权 利 受 到 侵 害。问 题下 面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人(B)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只 能 是 物(C)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只 能 是 权 利 和 义 务(D)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只 能 是 通 过 签 订 合 同 解
12、 析 C问 题 1999年 2 月 3 日,某 甲 的 妻 子 某 乙 趁 着 某 甲 外 出 做 生 意 将 夫 妻 共 有 的 一 栋 楼 房 出 售 给 某 丙。当 年 8 月 6日,某 甲 返 回 家 中,得 知 某 乙 出 售 房 产 后 痛 心 不 已,急 令 某 乙 返 还.某 乙 被 迫 向 某 丙 提 出 返 还 要 求,但 某 丙 拒 绝。2001年 7 月 2 5日,某 甲 一 怒 之 下 到 县 起 诉 某 丙,但 在 途 中 由 于 山 洪 暴 发 冲 毁 了 道 路,无 法 到 达。一 直 到 I0月 1 2日 道 路 修 通 之 后,某 甲 才 得 以 赶 到 法
13、 院 起 诉。法 院 对 于 该 起 诉 的 处 理,正 确 的 是()。A.拒 绝 受 理,因 为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B.应 当 受 理,并 已 经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C.应 当 受 理,适 用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规 定 D.应 当 受 理,适 用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规 定 解 析 D解 析:诉 讼 时 效 是 指 权 利 人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不 行 使 权 利,即 丧 失 在 诉 讼 中 的 胜 诉 权 的 法 律 制 度。诉 讼 时 效 是 从 权 利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之 日 起 开 始
14、计 算。诉 讼 时 效 的 期 间 是 可 变 期 间,可 以 中 止、中 断、延 长。根 据 规 定,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六 个 月,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障 碍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诉 讼 时 效 中 止。从 中 止 诉 讼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继 续 计 算.问 题 当 发 生 多 次 索 赔 事 件 以 后,适 宜 采 用()计 算 索 赔 金 额。A.实 际 费 用 法 B.总 费 用 法 C.综 合 费 用 法 D.实 物 费 用 法 B解 析 B问 题 甲 不 慎 落 水,乙 奋 勇 抢 救
15、,抢 救 过 程 中 致 甲 面 部 受 伤,同 时 乙 丢 失 手 机 部。下 列 表 述 中()是 正 确 的?A.乙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甲 不 应 赔 偿 乙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 B.乙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甲 应 赔 偿 乙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 C.乙 不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甲 不 应 赔 偿 乙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 D.乙 不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甲 应 赔 偿 乙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 解 析 D解 析:民 法 通 则 第 9 3条 规 定,没 有 法
16、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义 务,为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损 失 进 行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的,有 权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由 此 而 支 付 的 必 要 费 用。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民 法 通 则 的 解 释,该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活 动 中 宜 接 支 出 的 费 用,以 及 在 该 活 动 中 受 到 的 实 际 损 失。乙 在 实 施 无 因 管 理 过 程 中,无 过 错 地 致 甲 的 面 部 受 伤,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因 此,正 确 的 选 项 为 D.问 题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17、证 的 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工 程 规 模,应 当 与()一 致。A.建 筑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B.所 设 计 的 施 工 图 纸 C.依 法 签 订 的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D.,竣 工 验 收 相 关 资 料 解 析 C问 题 某 甲 向 银 行 取 款 时,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因 点 钞 失 误 多 付 给 1 万 元.甲 以 这 1 万 元 作 本 钱 经 商,获 利 5000元,其 中 2000元 为 其 劳 务 管 理 费 用 成 本。一 个 月 后 银 行 发 现 了 多 付 款 的 事 实,要 求 甲 退 回,甲 不 同 意。下 列 有 关 该 案
18、 的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A.甲 无 需 返 还,因 系 银 行 自 身 失 误 所 致 B.甲 应 返 还 银 行 多 付 的 I万 元 C.甲 应 返 还 银 行 多 付 的 1万 元,同 时 还 应 返 还 1个 月 的 利 息 D.甲 应 返 还 银 行 多 付 的 1万 元,同 时 还 应 返 还 1个 月 的 利 息 及 3000元 利 润 解 析 C解 析;民 法 通 则 第 9 2条 规 定,没 有 合 法 根 据,取 得 不 当 利 益,造 成 他 人 损 失 的,应 当 将 取 得 的 不 当 利 益 返 还 受 损 失 的 人。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19、对 民 法 通 则 的 解 释,退 还 的 不 当 利 益,应 当 包 括 原 物 和 原 物 所 生 的 孳 息。利 用 不 当 得 利 取 得 的 其 他 利 益,扣 除 劳 务 管 理 费 用 后,应 当 予 以 收 缴。因 此,正 确 的 选 项 为 C。甲 以 这 1万 元 作 本 钱 经 商,获 取 的 3000元 利 润,应 当 予 以 收 缴。问 题 下 列 行 为 中,不 能 引 起 债 的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 是()oA.乙 建 设 单 位 向 若 干 施 工 企 业 发 出 招 标 公 告 B.某 企 业 在 银 行 取 款 时,由 于 工 作 人 员 疏 忽,多
20、 支 付 其 2 万 元 C.某 施 工 企 业 塔 式 起 重 机 倒 塌 将 附 近 一 超 市 砸 毁 D.建 设 单 位 将 施 工 企 业 遗 留09年 二 级 建 造 师 施 工 管 理 名 师 整 理 汇 总 2Z101011掌 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的 类 型 1.针 对 一 个 建 设 项 目,为 什 么 存 在 不 同 类 型 的 项 目 管 理?如 何 划 分?各 参 与 方 分 别 属 于 哪 种 类 型?答:按 建 设 工 程 生 产 组 织 的 特 点,一 个 项 目 往 往 由 许 多 参 与 单 位 承 担 不 同 的 建 设 任 务,而 各 参
21、与 单 位 的 工 作 性 质、工 作 任 务 和 利 益 不 同,因 此 就 形 成 了 不 同 类 型 的 项 目 管 理。项 目 管 理 的 类 型 主 要 有:业 主 方 的 项 目 管 理、设 计 方 的 项 目 管 理、施 工 方 的 项 目 管 理、供 货 方 的 项 目 管 理 和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的 项 目 管 理 等。投 资 方、开 发 方 和 由 咨 询 公 司 提 供 的 代 表 业 主 方 利 益 的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都 属 于 业 主 方 的 项 目 管 理。施 工 总 承 包 方 和 分 包 方 的 项 目 管 理 都 属 于 施
22、工 方 的 项 目 管 理。材 料 和 设 备 供 应 方 的 项 目 管 理 都 属 于 供 货 方 的 项 目 管 理。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有 多 种 形 式,如 设 计 和 施 工 任 务 综 合 的 承 包,设 计、采 购 和 施 工 任 务 综 合 的 承 包(简 称 EPC承 包)等,它 们 的 项 目 管 理 都 属 于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方 的 项 目 管 理。2Z101032熟 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方 法 2.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和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依 据 有 哪 些?如 何 编
23、 制 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答: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的 编 制 依 据 主 要 包 括:计 划 文 件;设 计 文 件;合 同 文 件;建 设 地 区 基 础 资 料;有 关 的 标 准、规 范 和 法 律;类 似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资 料 和 经 验 等。单 位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依 据 主 要 包 括:建 设 单 位 的 意 图 和 要 求,如 工 期、质 量、预 算 要 求 等;工 程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标 准 图;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对 本 单 位 工 程 的 工 期、质 量 和 成 本 的 控 制 要 求;资 源 配 置
24、 情 况;建 筑 环 境、场 地 条 件 及 地 质、气 象 资 料,如 工 程 地 质 勘 测 报 告、地 形 图 和 测 量 控 制 等;有 关 的 标 准、规 范 和 法 律;有 关 技 术 新 成 果 和 类 似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资 料 和 经 验 等。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的 编 制 通 常 采 用 如 卜.程 序:(1)收 集 和 熟 悉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总 设 计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图 纸,进 行 项 目 特 点 和 施 工 条 件 的 调 查 研 究;(2)计 算 主 要 工 种 工 程 的 工 程 量;(3)确 定 施 工 的 总 体
25、部 署;(4)拟 订 施 工 方 案;(5)编 制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6)编 制 资 源 需 求 量 计 划;(7)编 制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计 戈 I;(8)施 工 总 平 面 图 设 计;(9)计 算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2Z101042掌 握 动 态 控 制 方 法 在 施 工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3.如 何 运 用 动 态 控 制 原 理 控 制 施 工 成 本?答:运 用 动 态 控 制 原 理 控 制 施 工 成 本 的 步 骤 如 下:(1)施 工 成 本 目 标 的 逐 层 分 解。施 工 成 本 目 标 的 分 解 指 的 是 通 过 编 制
26、 施 工 成 本 规 划,分 析 和 论 证 施 工 成 本 目 标 实 现 的 可 能 性,并 对 施 工 成 本 目 标 进 行 分 解。(2)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施 工 成 本 目 标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和 控 制。1)按 照 成 本 控 制 的 要 求,收 集 施 工 成 本 的 实 际 值;2)定 期 对 施 工 成 本 的 计 划 值 和 实 际 值 进 行 比 较。成 本 的 控 制 周 期 应 视 项 目 的 规 模 和 特 点 而 定,般 的 项 目 控 制 周 期 为 一 个 月.施 工 成 本 的 计 划 值 和 实 际 值 的 比 较 包 括:工 程 合
27、同 价 与 投 标 价 中 的 相 应 成 本 项 的 比 较;工 程 合 同 价 与 施 工 成 本 规 划 中 的 相 应 成 本 项 的 比 较;施 工 成 本 规 划 与 实 际 施 工 成 本 中 的 相 应 成 本 项 的 比 较;工 程 合 同 价 与 实 际 施 工 成 本 中 的 相 应 成 本 项 的 比 较;工 程 合 同 价 与 工 程 款 支 付 中 的 相 应 成 本 项 的 比 较 等。成 本 的 计 划 值 和 实 际 值 的 比 较 应 是 定 量 的 数 据 比 较,比 较 的 成 果 是 成 本 跟 踪 和 控 制 报 告,如 编 制 成 本 控 制 的
28、月、季、半 年 和 年 度 报 告 等。3)通 过 施 工 成 本 计 划 值 和 实 际 值 的 比 较,如 发 现 进 度 的 偏 差,则 必 须 采 取 相 应 的 纠 偏 措 施 进 行 纠 偏。(3)如 有 必 要(即 发 现 原 定 的 施 工 成 本 目 标 不 合 理,或 原 定 的 施 工 成 本 目 标 无 法 实 现 等),则 调 整 施 工 成 本 目 标。2Z101052掌 握 施 工 方 项 目 经 理 的 任 务 4.施 工 企、业 项 目 经 理 在 项 目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什 么?答: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往 往 是 一 个
29、施 工 项 目 施 工 方 的 总 组 织 者、总 协 调 者 和 总 指 挥 者,它 所 承 担 的 管 理 任 务 不 仅 依 靠 所 在 的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管 理 人 员 来 完 成,还 依 靠 整 个 企 业 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协 作、配 合 和 支 持。项 目 经 理 不 仅 要 考 虑 项 目 的 利 益,还 应 服 从 企 业 的 整 体 利 益。项 目 经 理 的 任 务 包 括 项 目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项 目 管 理 两 个 方 面,其 在 项 目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任 务 是:施 工 安 全 管 理;施 工 成 本 控 制;
30、施 工 进 度 控 制;施 工 质 量 控 制;工 程 合 同 管 理;工 程 信 息 管 理;工 程 组 织 与 协 调 2Z102011掌 握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项 目 组 成 5.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由 哪 些 部 分 组 成?其 中 直 接 费 和 间 接 费 又 由 哪 些 费 用 构 成?答: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由 直 接 费、间 接 费、利 润 和 税 金 组 成,如 图 所 示(建 标 20031206号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项 目 组 成 的 通 知)。直 接 费 由 直 接 工 程 费 和 措 施 费 组 成,间 接
31、 费 由 规 费 和 企 业 管 理 费 组 成。人 工 费 _ I 宜 接 工 程 费 I-材 料 费 1 施 工 机 械 健 用 费 直 镂 费 措 施 费 I 厂 环 境 保 怏 一 文 明 俺 工 安 全 施 工 临 时 设 施-侵 间 施 工 二 次 撤 运 大 型 机 械 陵 各 进 出 场 及 安 柝 混 凝 土、钢 能 混 凝 土 模 板 及 支 架 脚 手 架 已 完 工 程 及 段 名 保 怏-施 工 排 水、降 水 工 程 排 污 费 工 程 定 额 泅 定 费 L A g 的 立 _厂 养 老 保 险 费 _ 4.iL.fg rA-世 住 房 公 积 金 医 疗 保 险
32、 费 危 检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验 旨 理 人 员 工 费 办 公 费 差 旅 交 通 费 固 定 费 产 使 用 费 工 具 用 具 使 用 爨 笄 动 保 险 费 工 会 经 费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财 产 保 险 费 财 务 费 现 金 其 他 现 金 企 业 皆 理 费 建 武 安 装 工 程 费四、2Z102014掌 握 间 接 费、利 润 和 税 金 的 组 成 6.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项 目 组 成 中,间 接 费 是 如 何 构 成 的?答:间 接 费 包 括 规 费 和 企 业 管 理 费。规 费 是 指 政 府 和 有 关 权 力 部 门 规 定
33、必 须 缴 纳 的 费 用(简 称 规 费),包 括 以 下 内 容。(1)工 程 排 污 费。是 指 施 工 现 场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工 程 排 污 费。(2)工 程 定 额 测 定 费。是 指 按 规 定 支 付 工 程 造 价(定 额)管 理 部 门 的 定 额 测 定 费。(3)社 会 保 障 费。包 括 养 老 保 险 费、失 业 保 险 费、医 疗 保 险 费。其 中,养 老 保 险 费 是 指 企 业 按 规 定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失 业 保 险 费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失 业
34、保 险 费;医 疗 保 险 费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4)住 房 公 积 金。是 指 企 业 按 规 定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住 房 公 积 金。(5)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是 指 按 照 建 筑 法 规 定,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人 员 支 付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企 业 管 理 费 是 指 建 筑 安 装 企 业 组 织 施 工 生 产 和 经 营 管 理 所 需 费 用,包 括 以 卜.内
35、容。(1)管 理 人 员 工 资。是 指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工 资、工 资 性 补 贴、职 工 福 利 费、劳 动 保 护 费 等。(2)办 公 费。是 指 企 业 管 理 办 公 用 的 文 具、纸 张、账 表、印 刷、邮 电、书 报、会 议、水 电、烧 水 和 集 体 取 暖(包 括 现 场 临 时 宿 舍 取 暖)用 煤 等 费 用。(3)差 旅 交 通 费。是 指 职 工 因 公 出 差、调 动 工 作 的 差 旅 费、住 勤 补 助 费,市 内 交 通 费 和 误 餐 补 助 费,职 工 探 亲 路 费,劳 动 力 招 募 费,职 工 离 退 休、退 职 一 次 性 路 费
36、,工 伤 人 员 就 医 路 费,工 地 转 移 费 以 及 管 理 部 门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的 油 料、燃 料、养 路 费 及 牌 照 费。(4)固 定 资 产 使 用 费。是 指 管 理 和 试 验 部 门 及 附 属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的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房 屋、设 备 仪 器 等 的 折 旧、大 修、维 修 或 租 赁 费。(5)工 具 用 具 使 用 费。是 指 管 理 使 用 的 不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生 产 工 具、器 具、家 具、交 通 工 具 和 检 验、试 验、测 绘、消 防 用 具 等 的 购 置、维 修 和 摊 销 费。(6)劳
37、动 保 险 费。是 指 由 企 业 支 付 离 退 休 职 工 的 易 地 安 家 补 助 费、职 工 退 职 金、六 个 月 以 上 的 病 假 人 员 工 资、职 工 死 亡 丧 葬 补 助 费、抚 恤 费、按 规 定 支 付 给 离 休 干 部 的 各 项 经 费。(7)工 会 经 费。是 指 企 业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计 提 的 工 会 经 费。(8)职 工 教 育 经 费。是 指 企 业 为 职 工 学 习 先 进 技 术 和 提 高 文 化 水 平,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计 提 的 费 用。(9)财 产 保 险 费。是 指 施 工 管 理 用 财 产、车 辆 保 险
38、 费。(10)财 务 费。是 指 企 业 为 筹 集 资 金 而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11)税 金。是 指 企 业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房 产 税、车 船 使 用 税、土 地 使 用 税、印 花 税 等。(12)其 他。包 括 技 术 转 让 费、技 术 开 发 费、业 务 招 待 费、绿 化 费、广 告 费、公 证 费、法 律 顾 问 费、审 计 费、咨 询 费 等。五、2Z102021掌 握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的 分 类 7.如 何 对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进 行 分 类?答:建 设 工 程 定 额 是 工 程 建 设 中 各 类 定 额 的 总 称,可 以 按 照
39、 不 同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分 类,通 常 有 如 下 几 种 分 类 方 式(1)按 生 产 要 素 内 容 分 类。可 分 为 人 工 定 额、材 料 消 耗 定 额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使 用 定 额。1)人 工 定 额,也 称 劳 动 定 额,是 指 在 正 常 的 施 工 技 术 和 组 织 条 件 下,完 成 单 位 合 格 产 品 所 必 需 的 人 工 消 耗 量 标 准。2)材料 消 耗 定 额 是 指 在 合 理 和 节 约 使 用 材 料 的 条 件 下,生 产 单 位 合 格 产 品 所 必 须 消 耗 的 一 定 规 格 的 材 料、成
40、品、半 成 品 和 水、电 等 资 源 的 数 量 标 准。3)施 工 机 械 台 班 使 用 定 额 也 称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消 耗 定 额,是 施 工 机 械 在 正 常 施 工 条 件 下 完 成 单 位 合 格 产 品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时 间。(2)按 编 制 程 序 和 用 途 分 类。可 分 为 施 工 定 额、预 算 定 额、概 算 定 额、概 算 指 标 和 投 资 估 算 指 标。1)施 工 定 额 是 以 同 一 性 质 的 施 工 过 程(工 序)作 为 研 究 对 象,表 示 生 产 产 品 数 量 与 时 间 消 耗 综 合 关 系 编 制 的 定 额
41、。2)预 算 定 额 是 以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各 个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为 对 象 编 制 的 定 额。预 算 定 额 是 以 施 工 定 额 为 基 础 综 合 扩 大 编 制 的,同 时 也 是 编 制 概 算 定 额 的 基 础。3)概 算 定 额 是 以 扩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为 对 象 编 制 的。概 算 定 额 是 编 制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概 算、确 定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额 的 依 据 4)概 算 指 标 是 概 算 定 额 的 扩 大 与 合 并,它 是 以 整 个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为 对 象,以 更 为 扩 大 的 计
42、 量 单 位 来 编 制 的。5)投 资 估 算 指 标 通 常 是 以 独 立 的 单 项 工 程 或 完 整 的 工 程 项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记 忆 小 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常 见 的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类 型 有:高 处 坠 落、物 体 打 击、触 电、机 械 伤 害、坍 塌 事 故 等。三 级 安 全 教 育 是 指 公 司、项 目 经 理 部、施 工 班 组 三 个 层 次 的 安 全 教 育。三 级 教 育 的 内 容、时 间 及 考 核 结 果 要 有 记 录。按 照 建 设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安 全 培 训
43、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公 司 教 育 内 容 是: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规、标 准、规 范、规 程 和 企、业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等。项 目 经 理 部 教 育 内 容 是:工 地 安 全 制 度、施 工 现 场 环 境、工 程 施 工 特 点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等。施 工 班 组 教 育 内 容 是:本 工 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事 故 案 例 剖 析、劳 动 纪 律 和 岗 位 讲 评 等。“三 宝”指 安 全 帽、安 全 带、安 全 网 的 正 确 使 用;泗 口”指 楼 梯 口、
44、电 梯 井 口、预 留 洞 口、通 道 口。“临 边”通 常 指 尚 未 安 装 栏 杆 或 栏 板 的 阳 台 周 边、无 外 脚 手 架 防 护 的 楼 面 与 屋 面 周 边、分 层 施 工 的 楼 梯 与 楼 梯 段 边、井 架、施 工 电 梯 或 外 脚 手 架 等 通 向 建 筑 物 的 通 道 的 两 侧 边、框 架 结 构 建 筑 的 楼 层 周 边、斜 道 两 侧 边、卸 料 平 台 外 侧 边、雨 篷 与 挑 檐 边、水 箱 与 水 塔 周 边 等 处。1)安 全 管 理 目 标 主 要 包 括:伤 亡 事 故 控 制 目 标:杜 绝 死 亡、避 免 重 伤,般 事 故 应
45、 有 控 制 指 标。安 全 达 标 目 标:根 据 工 程 特 点,按 部 位 制 定 安 全 达 标 的 具 体 目 标。文 明 施 工 实 现 目 标:根 据 作 业 条 件 的 要 求,制 定 文 明 施 工 的 具 体 方 案 和 实 现 文 明 工 地 的 目 标。2)建 立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有:管 理 职 责;安 全 管 理 体 系;采 购 控 制;分 包 单 位 控 制;施 工 过 程 控 制;安 全 检 查、检 验 和 标 识;事 故 隐 患 控 制;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辿;内 部 审 核;安 全 记 录。伤 亡 事 故 处
46、 理 的 程 序 一 般 为:迅 速 抢 救 伤 员 并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组 织 调 查 组;现 场 勘 察;分 析 事 故 原 因,明 确 责 任 者;制 定 预 防 措 施;提 出 处 理 意 见,写 出 调 查 报 告;事 故 的 审 定 和 结 案;员 工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记 录。3)安 全 技 术 交 底 要 求: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在 正 式 作 业 前 进 行,不 但 口 头 讲 解,而 且 应 有 书 面 文 字 材 料,并 履 行 签 字 手 续,施 工 负 责 人、生 产 班 组、现 场 安 全 员 三 方 各 留 一 份。安 全 技 术 交
47、 底 是 施 工 负 责 人 向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责 任 落 实 的 法 律 要 求,要 严 肃 认 真 地 进 行,不 能 流 于 形 式。交 底 内 容 不 能 过 于 简 单,千 篇 一 律,应 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针 对 具 体 的 作 业 条 件 进 行。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内 容:按 照 施 工 方 案 的 要 求,在 施 工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细 化 和 补 充;对 具 体 操 作 者 讲 明 安 全 注 意 事 项,保 证 操 作 者 的 人 身 安 全。1)重 大 事 故 书 面 报 告(初 报 表)应 包 括
48、 以 下 内 容: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地 点、工 程 项 目、企 业 名 称。事 故 发 生 的 简 要 经 过、伤 亡 人 数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初 步 估 计。事 故 发 生 原 因 的 初 步 判 断。事 故 发 生 后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事 故 控 制 情 况。事 故 报 告 单 位。2)项 目 经 理 对 合 同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在 项 目 施 工 生 产 全 过 程 中,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结 合 项 目 特 点,提 出 有 针
49、 对 性 的 安 全 管 理 要 求,严 格 履 行 安 仝 考 核 指 标 和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办 法;认 真 落 实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的 各 项 措 施,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制 度,施 工 项 目 安 全 交 底 制 度 和 设 备、设 施 交 接 验 收 使 用 制 度;领 导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检 查,定 期 研 究 分 析 合 同 项 目 施 工 中 存 在 的 不 安 全 生 产 问 题,并 及 时 落 实 解 决;发 生 事 故,及 时 上 报,保 护 好 现 场,做 好 抢 救 工 作,积 极 配 合
50、 调 查,认 真 落 实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并 认 真 吸 取 教 训。3)事 故 隐 患 通 常 可 以 这 样 处 理:项 目 经 理 部 应 对 存 在 隐 患 的 安 全 设 施、过 程 和 行 为 进 行 控 制,确 保 不 合 格 设 施 不 使 用、不 合 格 物 资 不 放 行、不 合 格 过 程 不 通 过,组 装 完 毕 后 应 进 行 检 查 验 收。项 目 经 理 部 应 确 定 对 事 故 隐 患 进 行 处 理 的 人 员,规 定 其 职 责 和 权 限。事 故 隐 患 的 处 理 方 式:a.停 止 使 用、封 存;b.指 定 专 人 进 行 整 改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