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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题 库(共 915题)一、道 路 运 送 法 规(200题,其 中 判 断 题 96题,单 项 选 择 题 69师,多 项 选 择 题 35题)(一)、判 断 题 1、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工 作。(1)2、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工 作。(J)3、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实 行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工 作。(J)4
2、、从 事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由 地 市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审 批。(X)5、申 请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应 当 有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客 车。(J)6、申 请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应 当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V)7、申 请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班 线 经 营 的,应 当 有 明 确 的 线 路 和 站 点 方 案。(J)8、申 请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应 向 具 有 审 批
3、 权 的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规 定 的 材 料。(V)9、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收 到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申 请 后,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0日 内 审 查 完 毕,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X)10、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对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申 请 不 予 许 可 的,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J)11、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持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法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4、机 关 办 理 登 记 手 续。(J)12、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需 要 终 止 客 运 经 营 的,应 当 在 终 止 前 20日 内 告 知 原 许 可 机 关。(义)13、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班 线 经 营 者 取 得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后,应 当 向 公 众 提 供 运 送 服 务,没 有 经 营 能 力 的,可 暂 停、终 止 或 者 转 让 班 线 运 送。(X)14、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班 线 经 营 者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后,不 得 自 行 暂 停、终 止 班 线 运 送。)15、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班 线 经 营 者 取 得
5、经 营 许 可 后,可 以 自 行 转 让 班 线 运 送。(X)16、从 事 高 速 公 路 旅 客 运 送 或 者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800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其 技 术 等 级 应 当 达 成 二 级 以 上。(X)17、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客 运、旅 游 客 运 或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800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其 车 辆 类 型 等 级 应 当 为 高 级 客 车。(X)18、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自 行 增 长 车 辆 的 座 位 数。(X)19、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6、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V)20、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维 护 和 检 测,保 证 车 辆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V)21、车 辆 二 级 维 护 执 行 情 况 是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实 行 路 检 路 查 的 一 个 项 目。(X)22、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客 运 车 辆 检 测。(V)23、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到 指 定 的 车 辆 维 护 公 司 和 机 动 车
7、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对 客 运 车 辆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和 检 测。(X)24、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指 定 车 辆 维 护 公 司。)25、没 有 下 置 行 李 舱 和 行 李 舱 容 积 不 能 满 足 需 求 的 客 运 车 辆,严 禁 在 客 车 车 厢 内 设 立 行 李 堆 放 区。(X)26、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可 以 使 用 报 废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X)27、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可 以 使 用 自 行 改 装 的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8、旅 客 运 送 经 营。(X)28、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时,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将 车 辆 技 术 档 案 完 整 移 交。(J)29、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有 关 交 通 事 故 的 道 路 运 送 应 急 预 案.(V)30、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有 关 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道 路 运 送 应 急 预 案。(J)31、发 生 交 通 事 故、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服 从
9、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的 统 一 调 度、指 挥。)32、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不 得 超 载 运 营。(J)33、道 路 运 送 证 可 以 转 让,但 不 得 出 租。(X)34、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送 条 例 行 为 的,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均 可 取 消 其 相 应 的 经 营 资 格。(X)35、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为 旅 客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V)36、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拒 不 投 保
10、承 运 人 责 任 险 的,由 原 许 可 机 关 吊 销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J)37、未 按 规 定 为 旅 客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的,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投 保.(V)38、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在 载 客 人 数 已 满 的 情 况 下,不 能 再 搭 乘 免 费 儿 童。(X)39、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在 载 客 人 数 已 满 的 情 况 下,允 许 再 搭 乘 不 超 过 核 定 载 客 人 数 10%的 免 费 儿 童。(J)40、道 路 旅 客
11、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客 运 车 辆 车 厢 内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监 督 电 话、票 价 和 里 程 表。(4)41、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长 驻 代 表 机 构,须 经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J)42、中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在 其 投 入 运 送 的 车 辆 上,可 以 不 标 明 中 国 国 籍 辨 认 标 志。(X)43、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的 车 辆 在 中 国 境 内 运 送,允 许 从 事 起 止 地 都 在 中
12、 国 境 内 的 道 路 运 送 经 营。(X)44、对 于 申 请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的,省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审 查 完 毕,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X)45、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可 以 从 事 我 国 国 内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X)46、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需 要 终 止 经 营 的,应 当 在 终 止 经 营 之 日 3 0 日 前 告 知 省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办 理 有 关 注 销 手 续。(
13、V)47、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工 作。(V)48、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实 行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经 营 性 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工 作。)49、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由 县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每 月 组 织 一 次。(X)5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由 市 级 道 路 运
14、 送 管 理 机 构 每 月 组 织 一 次。(J)51、国 家 对 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实 行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制 度。(J)52、申 请 参 与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应 当 提 供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3 年 内 无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记 录 证 明。(J)53、申 请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是 3 年 内 无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责 任 事 故。(J)54、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15、 员 应 当 掌 握 相 关 道 路 运 送 法 规、机 动 车 维 修 和 旅 客 急 救 基 本 知 识。(J)55、申 请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是 取 得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2 年 以 上。(X)56、只 要 取 得 大 型 客 车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就 具 有 了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的 从 业 资 格。(X)57、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在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道 路 运 送 活 动。(J)
16、58、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对 参 与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应 当 自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之 日 起 10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V)59、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在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中 有 舞 弊 行 为 的,取 消 当 次 考 试 资 格,考 试 成 绩 作 废。(J)6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由 县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发 放
17、 和 管 理。(X)6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在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0 日 前 到 原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换 证 手 续。(4)62、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服 务 单 位 变 更 的,应 当 到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变 更 手 续。63、凡 被 注 销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件,应 由 发 证 机 关 予 以 收 回,公 告 作 废 并 登 记 归 档。)64、被 注 销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件,无 法 收 回 的,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自
18、行 作 废。(J)65、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有 效 期 为 8 年。(X)66、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在 发 证 机 关 所 在 地 以 外 从 业 超 过 3 个 月 的,应 当 到 服 务 地 管 理 部 门 备 案。(V)67、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超 过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有 效 期 180日 未 申 请 换 证,发 证 机 关 将 注 销 其 从 业 资 格 证 件。(J)68、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随 车 携 带 道 路 运 送 证、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19、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等 有 关 证 件,在 规 定 位 置 放 置 客 运 标 志 牌。(J)69、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在 从 事 道 路 运 送 活 动 时,应 当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和 道 路 运 送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不 得 违 法 经 营、违 章 作 业。(V)7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参 与 国 家 相 关 法 规、职 业 道 路 和 业 务 知 识 培 训。(V)7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随 车 携 带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20、X)72、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行 车 日 记。(J)73、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的 连 续 驾 驶 时 间 最 多 为 6 个 小 时。(X)74、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采 用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旅 客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V)75、行 车 途 中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积 极 进 行 救 护。(V)76、严 禁 驾 驶 道 路 货 品 运 送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活 动。(
21、V)77、道 路 危 险 货 品 运 送 驾 驶 员 除 可 以 驾 驶 道 路 危 险 货 品 运 送 车 辆 外,还 可 以 驾 驶 原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许 可 的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或 者 道 路 货 品 运 送 车 辆。()78、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持 有 的 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上 需 要 标 注 准 予 驾 驶 的 车 型 种 类。(X)79、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的 驾 驶 员,驾 驶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22、正,处 2023元 以 上 的 罚 款。(X)8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超 越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核 定 的 范 围,驾 驶 道 路 货 品 运 送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并 处 2023元 以 上 的 罚 款。(X)81、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发 生 重 大 以 上 交 通 事 故,且 负 重 要 责 任 的,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其 从 业 资 格 证 件。82、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发 生 重 大 以 交 通 事 故 的,由 发 证 机 关
23、 吊 销 其 从 业 资 格 证 件。(X)83、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不 符 合 有 关 机 动 车 驾 驶 和 相 关 从 业 规 定 期,应 当 积 极 申 请 注 销 从 业 资 格。(V)84、对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送 条 例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罚,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执 行。(V)85、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已 不 具 有 开 业 规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条 件、存 在 重 大 运 送 安 全 隐
24、 患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应 责 令 限 期 改 正。(J)86、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非 法 转 让、出 租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的,应 当 由 原 许 可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收 缴 有 关 证 件,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87、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参 与 或 者 变 相 参 与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以 及 道 路 运 送 相 关 业 务 的,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J)88、任 何 单 位 都 有 权 对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25、 人 员 滥 用 职 权、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V)89、个 人 无 权 对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X)90、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公 路 路 口 进 行 检 查 时,不 得 随 意 拦 截 正 常 行 驶 的 道 路 运 送 车 辆。(J)91、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重 点 在 道 路 运 送 及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场 合、客 货 集 散 地、公 路 路 口 进 行 监 督 检 查。(J)92、道 路 运 送
26、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监 督 检 查 时,应 当 有 2 名 以 上 人 员 参 与。(J)93、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监 督 检 查 时,应 当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交 通 部 统 一 制 式 的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证 件。(V)94、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监 督 检 查 时,当 事 人 有 权 拒 绝 提 供 任 何 资 料。(X)95、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行 道 路 运 送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对 没 有 道 路 运 送 证 又 无 法
27、 当 场 提 供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的 客 运 车 辆 可 以 予 以 暂 扣,并 出 具 道 路 运 送 车 辆 暂 扣 证 明。(V)96、对 于 实 行 道 路 运 送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暂 扣 的 车 辆,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保 管 费 用。(X)(二)、单 项 选 择 题 1、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A)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工 作。A、交 通 主 管 部 门 B、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C、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2、
28、县 级 以 上(B)负 责 具 体 实 行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工 作。A、公 安 交 通 管 理 机 构 B、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C、公 路 路 政 管 理 机 构 3、申 请 跨 省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班 线 经 营 的,假 如 相 关 省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对 申 请 持 不 批 准 见 且 协 商 不 成 的,应 当 报(A)决 定。A、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B、同 级 人 民 政 府 C、同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4、从 事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向(C)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29、提 出 申 请。A、省 级 B、地 市 级 C、县 级 5、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 许 可 程 序 是(C)。A、许 可 或 不 许 可-申 请 B、审 查-许 可 或 不 许 可 C、申 请-审 查-许 可 或 不 许 可 6、申 请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应 向 具 有 审 批 权 的(B)进 行 申 请 并 提 交 规 定 的 材 料。A、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道 路 运 送 管 理 部 门 C、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7、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收 到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申 请 后,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30、 起(C)内 审 查 完 毕,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许 可 的 决 定。A、40 日 B、30 日 C、20 日 8、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对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申 请 予 以 许 可 的,向 申 请 人 颁 发(B),并 向 申 请 人 投 入 运 送 的 车 辆 配 发 道 路 运 送 证。A、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B、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C、道 路 运 送 上 岗 证 9、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持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法 向(A)办 理 有 关 登 记 手 续。A、工 商
31、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B、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10、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需 要 终 止 客 运 经 营 的,应 当 在 终 止 前(A)内 告 知 原 许 可 机 关。A、30 日 B、40 日 C、60 日 11、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班 线 属 于(C)。A、公 司 所 有 的 集 体 资 源 B、经 营 者 所 有 的 个 体 资 源 C、国 家 所 有 的 公 共 资 源 12、驾 驶 人 员 连 续 驾 驶 时 间 不 得 超 过(A)个 小 时。A、4 B、6 C、513、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客 运
32、或 者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8 0 0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应 当 达 成 行 业 标 准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 和 评 估 规 定(JTTD98)规 定 的(A)技 术 等 级。A、一 级 B、二 级 以 上 C、三 级 以 上 14、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4 0 0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应 当 达 成 行 业 标 准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 和评 估 规 定(JT/T198)规 定 的(B)技 术 等 级。A、一 级 B、二 级 以 上 C、三 级 以 上 15、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客
33、运、旅 游 客 运 或 者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8 0 0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应 当 达 成 行 业 标 准 营 运 客 车 类 型 划 分 及 等 级 评 估(JT/T325)规 定 的(C)类 型 等 级。A、高 级 B、中 级 C、中 级 以 上 16、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使 用 符 合(B)规 定 标 准 的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运 送 经 营。A、单 位 B、国 家 C、公 司 17、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维 护 和 检 测,保 证 车 辆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CA、容 积 指
34、标 B、乘 载 数 量 C、技 术 标 准。18、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C)使 用 报 废 的、擅 自 改 装 的 车 辆 从 事 道 路 运 送 经 营。A、经 申 请 可 以 B、可 以 C、不 得 19、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应 当(C)对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进 行 一 次 审 验。A、每 季 度 B、每 两 年 C、每 年 20、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有 关(A)、自 然 灾 害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道 路 运 送 应 急 预 案。A、交 通 事 故 B、车 辆 维 修 C、人 员 培
35、训 21、道 路 运 送 证(C)转 让、出 租。A、允 许 B、可 以 C、不 得 22、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送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为 旅 客 投 保(B)。A、第 三 者 责 任 险 B、承 运 人 责 任 险 C、全 车 盗 抢 险 23、国 际 道 路 运 送 予 以 批 准 后,应 当 向(B)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A、省 级 B、国 务 院 C、地 市 级 24、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长 驻 代 表 机 构,须 经(C)批 准。A、海 关 B
36、、外 交 部 C、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25、申 请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的,应 当 向(C)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A、市 级 B、县 级 C、省 级 26、省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申 请 之 日 起(A)日 内 审 查 完 毕,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A、20 B、30 C、4027、中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其 投 入 运 送 车 辆 的 显 著 位 置,标 明(C)辨 认 标 志。A、省 籍 B、国 际
37、通 用 C、中 国 国 籍 28、外 国 国 际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者 的 车 辆 在 中 国 境 内 运 送,应 当 标 明(B)辨 认 标 志。A、中 国 国 际 B、本 国 国 籍 C、国 际 通 用 29、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非 法 转 让、出 租 道 路 运 送 许 可 证 件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收 缴 有 关 证 件,处(A)的 罚 款;有 违 法 所 得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A、2023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B、700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C 5000元 以 上
38、 1万 元 以 下 30、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送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驾 驶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C)的 罚 款。A、500元 以 上 2023元 以 下 B、3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上 C、200元 以 上 2023元 以 下 31、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道 路 运 送 证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 警 告 或 者(C)的 罚 款。A、5 0元 以 上 50
39、0元 以 下 B、3 0元 以 上 3 0 0元 以 下 C、2 0元 以 上 2 0 0元 以 下 32、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班 车 不 按 批 准 的 客 运 站 点 停 靠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的 线 路、班 次 行 驶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B)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A、5 0 0元 以 上 1000元 以 下 B、10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C、3000元 以 上 6000元 以 下 33、
40、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以 欺 骗、暴 力 等 手 段 强 行 招 揽 旅 客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B)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A、1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B、10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C、2023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34、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在 旅 客 运 送 途 中 擅 自 变 更 车 辆 或 者 将 旅 客 移 交 别 人 运 送 的,由 县 级
41、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A)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A、10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B、1000元 以 上 5(X)0 元 以 下 C、2023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35、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未 报 原 许 可 机 关,擅 自 终 止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A)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原 发 证 机 关
42、吊 销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经 营 范 围。A、10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B、2023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C、1000元 以 上 4000元 以 下36、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不 按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测 客 运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B)的 罚 款。A、10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B、1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C、2023元 以 下 3000元 以 下 37、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的 加 班 车、顶 班
43、 车、接 驳 车 无 合 法 理 由 不 按 原 正 班 车 的 线 路、站 点 和 班 次 行 驶 的,由 县 级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C)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A、500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B、300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C 3000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38、取 得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的 客 运 经 营 者 使 用 无 道 路 运 送 证 的 车 辆 参 与 道 路 旅 客 经
44、 营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C)的 罚 款。A、5 0 0 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B、3 0 0 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C、3 0 0 0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39、从 事 包 车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过 程 中,不 按 约 定 的 起 始 地、目 的 地 和 线 路 行 驶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A)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A、1
45、0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B、1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C、5000元 以 下 2 万 元 以 下 40、对 于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证 件,驾 驶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的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C)的 罚 款。A、500元 以 上 2023元 以 下 B、3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C、200元 以 上 2023元 以 下 41、对 于 使 用 失 效、伪 造、变 造 从 业 资 格 证 件,驾 驶 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上 道 路
46、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B)的 罚 款。A、5 0元 以 上 5 0 0元 以 下 B、2 0 0元 以 上 2023元 以 下 C、5 0 0以 上 2023元 以 下 42、对 于 超 越 从 业 资 格 证 件 核 定 的 范 围 的,驾 驶 经 营 性 道 路 货 品 运 送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A)的 罚 款。A、200元 以 上 2023元 以 下 B、300元 以 上 3000元 以 下 C、500元 以 上 2023元 以 下 43、未 取 得 相 应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件,从 事 道 路 危
47、 险 货 品 运 送 活 动 的,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处(A)的 罚 款;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2 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B、500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C、1000元 以 上 5000元 以 下 44、道 路 旅 客 运 送 经 营 者 使 用 擅 自 改 装 或 者 擅 自 改 装 已 取 得 道 路 运 送 证 的 客 运 车 辆 的,由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处(C)的 罚 款。A、2023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B、3000元 以 上
48、 1万 元 以 下 C、500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45、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应 当 经(A)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对 有 关 知 识 考 试 合 格。A、设 区 的 市 级 B、县 级 C、省 级 46、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年 龄 不 超 过(B)。A、7 0周 岁 B、6 0周 岁 C、5 5周 岁 47、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的 从 业 条 件 之 一 是(A)内 无 重 大 以 上
49、 交 通 责 任 事 故。A、3 年 B、2 年 C、1年 48、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的 从 业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是 取 得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C)以 上。A、3 年 B、2 年 C、1年 49、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A)对 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进 行 年 度 审 验。A、不 得 B、应 当 C、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可 以 50、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在 从 事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活 动 时,应 当 携 带 相 应 的(B),并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和
50、 道 路 运 送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不 得 违 法 经 营、违 章 作 业。A、道 路 运 送 经 营 许 可 证 B、道 路 运 送 从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C、车 辆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51、道 路 旅 客 运 送 车 辆 在 载 客 人 数 己 满 的 情 况 下,允 许 再 搭 乘 不 超 过 核 定 载 客 人 数(C)的 免 费 儿 童。A、30%B、20%C、10%52、经 营 性 道 路 旅 客 运 送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道 路 运 送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行,每 月 组 织(A)考 试。A、一 次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