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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三 部 分 综 合 练 习 题 一、判 断 题(用 J、X 表 达)1.中 国 奴 隶 社 会 中 的 婚 姻 家 庭 关 系,重 要 是 由 维 护 奴 隶 主 贵 族 的 宗 法 等 级 制 度 的 礼,以 及 统 治 阶 级 所 制 定 的 刑 法 来 调 整 的。(X)2.对 偶 婚 制 是 群 婚 制 的 高 级 形 态。(X)3.结 婚 自 由 是 婚 姻 自 由 的 重 要 方 面,离 婚 自 由 是 结 婚 自 由 的 重 要 补 充。(X)4.婚 姻 法 是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的,因 此 其 大 部 分 规 定 是 任 意
2、 性 规 范。(X)5.我 国 法 律 对 婚 约 的 态 度 是 既 不 提 倡,也 不 严 禁。(J)二、选 择 题(涉 及 单 选 和 多 选,所 有 选 对 才 干 得 分。)1.原 始 社 会 中 两 性 和 血 缘 关 系 的 社 会 形 式 是(A B C)。A.群 婚 制 B.杂 婚 制 C.对 偶 婚 制 D.互 换 婚 制 2.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之 所 以 不 同 于 其 他 社 会 关 系,是 由 于 它 具 有(B)。A.伦 理 属 性 C.人 身 属 性 B.自 然 属 性 D.社 会 属 性 3.将 婚 姻 家 庭 法 领 域 里 的 财 产 关 系 同 其
3、他 民 事 法 律 领 域 里 的 财 产 关 系 相 比 较,它 具 有 以 下 哪 些 特 点?(B)A.它 反 映 了 商 品 经 济 的 规 定 B.参 与 人 间 具 有 特 定 亲 属 身 份 C.它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公 民 D.它 具 有 等 价、有 偿 性 质 4.下 列 陈 述 中,关 于 婚 姻 家 庭 实 现 人 口 再 生 产 职 能 的 对 的 理 解 有(A C)0A.历 史 上 每 一 种 生 产 方 式 都 有 自 己 特 定 的 人 口 规 律 B.封 建 社 会 中 的 人 口 再 生 产 受 人 口 相 对 过 剩 规 律 制 约 C.婚 姻 家
4、庭 的 自 然 属 性 决 定 了 它 必 然 通 过 生 育 实 现 人 口 再 生 产 D.婚 姻 家 庭 是 人 口 再 生 产 的 社 会 形 式 8.我 国 古 代 与 聘 娶 婚 相 适 应 的 六 礼,其 中 心 环 节 是 哪 一 礼?(C)A.纳 采 B.纳 吉 C.纳 征 D.亲 迎 5.属 于 有 偿 婚 的 有(A B C)。A.买 卖 婚 B、互 换 婚 C.劳 役 婚 D.收 继 婚 6.我 国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A B C D)A.男 女 平 等 B 一 夫 一 妻;C 婚 姻 自 由 D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和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5、7.仅 就 婚 姻 法 而 言,男 女 平 等 原 则 体 现 在(A B C D)。A.结 婚 必 须 男 女 完 全 自 愿。B.男 女 双 方 都 有 抚 育 子 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C.男 女 双 方 都 有 各 用 自 己 姓 名 的 权 利。D.在 祖 孙、兄 弟 姊 妹 关 系 上,男 性 和 女 性 亲 属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都 是 平 等 的 8.下 列 行 为 中 哪 一 种 属 于 遗 弃 行 为(D)?A.经 常 打 骂 妻 子 B.限 制 子 女 人 身 自 由 C.不 送 适 龄 子 女 上 学 接 受 义 务 教 育。D.夫 或 妻 不 履 行 扶
6、养 对 方 的 义 务 9.按 罗 马 法 的 亲 等 计 算 法,我 和 叔 叔 是(BA.二 亲 等 B.三 亲 等 C.四 亲 等 D.一 亲 等 10.按 照 寺 院 法 亲 等 计 算 法,己 身 与 表 兄 弟 姊 妹 之 子 女 属 于(A)。A.二 亲 等 旁 系 血 亲 B.三 亲 等 旁 系 血 亲 C.四 亲 等 旁 系 血 亲 D.五 亲 等 旁 系 血 亲 11.下 列 各 组 亲 属 称 谓 中,所 有 属 于 姻 亲 的 有(C D 兀 A.伯 母、姨 父、妹 夫、女 婿 B.外 甥 媳、外 祖 父、表 嫂、舅 父 C.岳 父 母、儿 媳、嫂、弟 媳 D.公 婆、
7、舅 母、姑 父、表 姐 夫 1 2.按 寺 院 法 的 计 算 法,小 张 和 叔 叔 的 女 儿 是(A)oA.二 亲 等 B.二 亲 等 C.四 亲 等 1 3.小 李 和 妻 子 的 哥 哥 是(B)。A.直 系 姻 亲 B.旁 系 姻 亲 C.旁 系 血 亲 D.一 亲 等 D.直 系 血 亲 14.她 婢 作 为 一 种 姻 亲,她 们 属 于(D)。A.血 亲 的 配 偶 B.配 偶 的 血 亲 C.血 亲 的 配 偶 的 血 亲 D.配 偶 的 血 亲 的 配 偶 15在 我 国,自 然 血 亲 的 父 母 子 女 是 指(A C)。A.生 父 母 与 非 婚 生 子 女 B.继
8、 父 母 与 继 子 女 C.生 父 母 与 婚 生 子 女 D.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1 6 我 国 法 学 界 认 为,姻 亲 的 种 类,一 般 涉 及(A B CA.血 亲 的 配 偶 B.配 偶 的 血 亲 C.配 偶 的 血 亲 的 配 偶 D.血 亲 的 配 偶 的 血 亲 17.自 然 血 亲 之 间 的 血 缘 关 系 不 能 通 过 法 律 人 为 地 解 除,但 是 他 们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B)。A.经 双 方 书 面 批 准 可 解 除 B.通 过 一 定 的 法 律 行 为 可 解 除 C.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解 除 D.一
9、方 死 亡 可 以 解 除 1 8 亲 属 关 系 在 婚 姻 家 庭 法 上 的 效 力,涉 及(ABCD)A.禁 婚 的 效 力 B 扶 养 的 效 力 C 共 同 财 产 的 效 力 D 继 承 的 效 力 三、名 词 解 释 题 1.亚 血 缘 群 婚 制 P 1 3 答:又 称 伙 婚 制、亚 血 缘 家 庭 或 普 拉 路 亚 家 庭,仍 然 是 同 行 辈 的 男 女 之 间 的 集 团 婚,但 在 两 性 关 系 上 排 除 了 兄 弟 姐 妹 之 间 的 通 婚。2.对 偶 婚 制 P12 答:是 指 一 男 一 女 在 或 长 或 短 的 时 间 内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10、 的 偶 居 生 活 婚 姻 形 式。3.家 庭 暴 力 P55答:指 在 一 切 具 有 家 庭 关 系 的 成 员 中 发 生 的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的 暴 力 行 为。4.亲 系 P6 8 答:指 亲 属 间 的 联 络 系 统。四、简 答 题 1.我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原 则。P41答:(1)婚 姻 自 由 原 则。(2)一 夫 一 妻 原 则。(3)男 女 平 等 原 则。(4)保 护 妇 女、儿 童 和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原 则。(5)计 划 生 育 原 则。(6)对 夫 妻 间 互 相 忠 实、家 庭 成 员 间 敬 老 爱 幼 的 提 倡 性
11、规 定。2.什 么 是 亲 等?罗 马 法 是 如 何 计 算 亲 等 的?P6 2.63答:(1)亲 等,即 亲 属 的 等 级,是 计 算 亲 属 关 系 亲 疏 远 近 的 单 位。(2)依 照 罗 马 法 的 亲 等 计 算 法,直 系 血 亲 从 己 身 分 别 向 上 或 向 下 数,以 一 世 为 一 亲 等。旁 系 血 亲 一 方 面 从 己 身 向 上 数 至 双 方 共 同 的 直 系 长 辈 血 亲,然 后 再 从 共 同 的 直 系 长 辈 血 亲 向 下 数 至 与 己 身 计 算 亲 等 的 对 方,世 代 相 加 之 数 即 为 亲 等 数。因 此,旁 系 血 亲
12、 无 一 亲 等,只 能 从 二 亲 等 起 算。3.亲 属 关 系 在 婚 姻 家 庭 法 上 的 效 力。P6 7五、论 述 题 为 什 么 既 要 保 障 离 婚 自 由,又 要 防 止 轻 率 离 婚。六、案 例 分 析 题2.我 国 婚 姻 法 调 整 的 对 象,从 范 围 上 看 既 涉 及 婚 姻 关 系,又 涉 及 家 庭 关 系。(V)4.群 婚 制 分 为 血 缘 群 婚 制 和 对 偶 婚 制。(X)6.亲 属 关 系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点 是 亲 属 之 间 都 有 法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X)7.兄 弟 姊 妹 是 较 近 的 直 系 血 亲。(X)
13、8.包 办 婚 姻 不 一 定 都 是 买 卖 婚 姻,而 买 卖 婚 姻 则 必 然 是 包 办 婚 姻。(J)1 0.计 划 生 育 就 是 通 过 生 育 机 制 有 计 划 地 减 少 人 口 的 增 长 率,其 内 容 就 是 节 制 生 育。(X)11.我 国 1 98 0 年 婚 姻 法 规 定:有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发 生 性 行 为 者 不 能 结 婚。(X)13.娣 居 连 续 数 年 就 会 构 成 事 实 重 婚。(X)14.夫 妻 可 以 约 定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共 同 所 有 或
14、部 分 各 自 所 有、部 分 共 同 所 有。(V)1 5.夫 妻 可 以 约 定 财 产 归 属,但 必 须 通 过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方 为 有 效。(X)1 6.当 事 人 结 婚 后,父 母 为 双 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该 出 资 均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夫 妻 双 方 的 赠 与。(V)17.军 人 的 伤 亡 保 险 金、伤 残 补 贴 金、医 药 生 活 补 贴 费 属 于 个 人 财 产。(J)18.当 事 人 结 婚 前,父 母 为 双 方 购 置 房 屋 出 资 的,该 出 资 均 应 当 认 定 为 对 自 己 子 女 的 个 人 赠 与。(V)1
15、9.夫 妻 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约 定 归 各 自 所 有 的,夫 或 妻 一 方 对 外 所 负 的 债 务,第 三 人 知 道 该 约 定 的,以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财 产 清 偿。(V)20.夫 妻 一 方 以 另 一 方 婚 前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病 为 由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其 婚 姻 无 效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予 以 支 持。(V)2 1.连 续 性、经 常 性 的 家 庭 暴 力,构 成 虐 待。(V)22.离 婚 时 一 方 有 过 错 的,应 向 对 方 承 担 离
16、 婚 损 害 补 偿 责 任。(X)23.子 女 不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时,父 母 有 规 定 子 女 给 付 赡 养 费 的 权 利。(X)24.父 母 对 子 女 的 抚 养 教 育 是 无 条 件 的。(X)2 5.有 承 担 能 力 的 兄、姐,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弟、妹,有 扶 养 的 义 务。(X)2 6、离 婚 纠 纷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调 解 无 效 后,规 定 离 婚 的 一 方 始 得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离 婚 诉 讼。(X)27.为 保 障 军 婚,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 规
17、 定 离 婚,均 须 征 得 军 人 批 准。(X)28.双 方 都 是 现 役 军 人 的 离 婚 纠 纷,应 合 用 婚 姻 法 关 于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 规 定 离 婚 须 得 军 人 批 准 的 规 定。(X)29.离 婚 时,如 一 方 生 活 困 难,另 一 方 应 从 其 住 房 等 个 人 财 产 中 给 予 适 当 帮 助。具 体 办 法 由 双 方 协 议;协 议 不 成,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V)30.子 女 先 于 父 母 死 亡 的,其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享 有 代 位 继 承 权。(V)二、选 择 题(涉 及 单 选 和 多 选,所 有 选
18、对 才 干 得 分。)7.1 1.15.16、根 据 亲 属 关 系 在 民 事 法 律 上 的 效 力,父 母 是 未 成 年 子 女 的(A C)。A.监 护 人 B.保 佐 人 C.法 定 代 理 人 D.指 定 代 理 人 18.仅 就 婚 姻 法 而 言,男 女 平 等 原 则 体 现 在(A B C D)。A.结 婚 必 须 男 女 完 全 自 愿 B.男 女 双 方 都 有 抚 育 子 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C.男 女 双 方 都 有 各 用 自 己 姓 名 的 权 利 D.在 祖 孙、兄 弟 姊 妹 关 系 上,男 性 和 女 性 亲 属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都 是
19、平 等 的19.内 地 居 民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的 机 关 是(A B C D)。A.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B.乡 人 民 政 府 C.镇 人 民 政 府 D.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按 照 便 民 原 则 拟 定 农 村 居 民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的 具 体 机 关。20.按 照 我 国 民 政 部 颁 行 的 有 关 规 定,严 禁 同 外 国 人 结 婚 的 中 国 公 民 涉 及(A B C D)。A.现 役 军 人、公 安 人 员 B.外 交 人 员.机 要 人 员 D.其 他 掌 握 重 大 机 密 人 员 2 1.关 于
20、 结 婚 年 龄 表 述 对 的 地 是(A)。A.男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二 周 岁 B.女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一 周 岁 C.男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五 周 岁 D.女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三 周 岁 22.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涉 及(A B C D)。A、兄 弟 姐 妹 B、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C、子 女 D、父 母 2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婚 姻 无 效(A B C D)。A.重 婚 的 B.有 严 禁 结 婚 的 亲 属 关 系 的 C.婚 前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21、病,婚 后 尚 未 治 愈 的 I).未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24.我 国 的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属 于(DA.般 共 同 制 B.劳 动 所 得 共 同 制 C,动 产 及 所 得 共 同 制 D.婚 后 所 得 共 同 制 25.按 照 我 国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范 围 涉 及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A BCDA.一 方 或 双 方 劳 动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购 置 的 财 产 B.一 方 或 双 方 由 知 识 产 权 取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C.一 方 或 双 方 从 事 承 包、租 赁 等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22、 的 收 入 D.一 方 或 双 方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2 6.按 照 我 国 民 政 部 颁 行 的 有 关 规 定,严 禁 同 外 国 人 结 婚 的 中 国 公 民 涉 及(A B C D)。A.现 役 军 人、公 安 人 员 B.外 交 人 员 C.机 要 人 员 D.其 他 掌 握 重 大 机 密 人 员 27.按 照 我 国 现 行 法 的 规 定,重 婚 行 为 发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涉 及(B C D)oA.重 婚 是 结 婚 的 严 禁 条 件 B.重 婚 的 婚 姻 关 系 无 效 C.有 配 偶 而 重 婚 的,构 成 重 婚 罪 D.明 知 别 人 有
23、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的,也 构 成 重 婚 罪 28.当 事 人 结 婚 时,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结 婚 登 记,应 当 持 以 下 材 料(A D)。A.离 过 婚 的,应 当 持 离 婚 证 B.必 须 提 交 婚 前 健 康 检 查 证 明 C.由 本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D.居 民 身 份 2 9.夫 妻 双 方 都 有 参 与(A B C D),一 方 不 得 对 他 方 加 以 限 制 和 干 涉。A.生 产 B.工 作 C.学 习 D.社 会 生 活 的 自 由 3 0.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夫 妻 财 产 关
24、 系 有 以 下 内 容(A B C)。A.夫 妻 对 共 同 财 产 有 平 等 的 解 决 权 B.夫 妻 有 互 相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C.夫 妻 有 互 相 扶 养 的 义 务 D.夫 妻 有 代 理 对 方 从 事 平 常 家 务 活 动 的 权 利 3 1.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下 列 财 产 属 于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B C D)。A.一 方 婚 前 的 个 人 投 资 B.男 女 双 方 实 际 取 得 或 者 应 当 取 得 的 住 房 补 贴、住 房 公 积 金 C.男 女 双
25、 方 实 际 取 得 或 者 应 当 取 得 的 养 老 保 险 金 D.男 女 双 方 实 际 取 得 或 者 应 当 取 得 的 破 产 安 顿 补 偿 费 3 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为 夫 妻 一 方 的 财 产(A B C D)。A.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B.一 方 因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医 疗 费、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费 等 费 用C.遗 嘱 或 赠 与 协 议 中 拟 定 只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D.一 方 专 用 的 生 活 用 品 33.属 于 夫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财 产 有(B C D)。A.婚 后 一 方
26、 所 得 奖 金 B.遗 嘱 或 赠 与 协 议 中 拟 定 只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C.离 婚 时 尚 未 发 表 的 作 品 的 知 识 产 权 收 益 D.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34.我 国 婚 姻 法 关 于 父 母 子 女 间、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内 容 有(A B D)。A.父 母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抚 养 教 育 的 义 务 B.成 年 子 女 对 父 母 有 赡 养 扶 助 的 义 务 C.父 母 有 惩 戒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权 利 D.父 母 有 保 护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35.婚 姻 终 止 的 因 素
27、涉 及(B C D)。A.婚 姻 无 效 C.婚 姻 当 事 人 一 方 被 宣 告 死 亡 36.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条 件 是(A B DA.双 方 当 事 人 对 离 婚 确 属 真 实 自 愿 B.双 方 对 离 婚 后 的 子 女 问 题 已 有 适 当 解 决 C.双 方 均 已 征 得 各 自 家 人 批 准 I).双 方 对 离 婚 后 的 财 产 问 题 已 有 适 当 解 决 B.婚 姻 当 事 人 一 方 自 然 死 亡 D.离 婚)。37.申 请 离 婚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持 的 证 件 和 证 明 有(A B C D)。A.户 口 证 明 B
28、.居 民 身 份 证 C.离 婚 协 议 书 D.结 婚 证 3 8.规 定 离 婚 的 当 事 人,必 须 按 诉 讼 程 序 办 理 的 情 形 有(A D)A.一 方 为 外 籍 华 人 C.一 方 为 海 外 华 桥 B.一 方 为 港、澳 同 胞 D.一 方 为 居 住 在 我 国 的 外 国 侨 民 39.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离 婚 时,如 一 方 生 活 困 难,另 一 方 应 给 予(B)经 济 帮 助。A.必 要 的 B.适 当 的 C.一 定 的 D.所 需 的 4 0.下 列 关 于 继 父 母、继 子 女 的 说 法,对 的 的 有(A B C D 兀 A.继
29、父 母 继 子 女 间 并 非 一 定 产 生 父 母 子 女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B.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继 子 女 间 发 生 父 母 子 女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C.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继 子 女 为 拟 制 血 亲 D.继 子 女 与 有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或 继 母 间,与 不 和 自 己 共 同 生 活 的 生 父 或 生 母 间,有 双 重 的 父 母 子 女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41.继 子 女 可 以 继 承 下 列 哪 些 人 的 遗 产?(A C)A.生 父 母 B.继 父 母 C.
30、形 成 抚 养 教 育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D.与 生 父 母 离 婚 的 继 父 母 42.在 我 国,兄、姊 抚 养 弟 妹 的 法 定 条 件 有(A B C)。A.兄、姊 有 承 担 能 力 B.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无 力 抚 养 C、弟、妹 尚 未 成 年 D.弟、妹 生 活 困 难 或 无 劳 动 能 力 4 3.在 下 列(A C D)中,有 承 担 能 力 的 孙 子 女、外 孙 子 女 应 赡 养 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A.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的 子 女 已 所 有 死 亡 B.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子 女 没 有 所 有 死 亡 C.祖 父
31、母、外 祖 父 母 的 子 女 确 无 赡 养 能 力 D.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对 该 孙 子 女、外 孙 子 女 曾 尽 过 抚 养 义 务 44.收 养 的 法 律 特 性 涉 及(A B C D)。A.收 养 是 一 种 身 份 法 上 的 行 为 B.收 养 是 一 种 变 更 亲 属 身 份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的 行 为 C.收 养 只 能 发 生 在 非 直 系 血 亲 之 间 D.收 养 关 系 是 一 种 拟 制 血 亲 关 系 45.根 据 我 国 收 养 法 第 6 条 的 规 定,收 养 人 应 当 符 合 的 条 件 有(A B D)A.年 满 3 0周
32、岁 B.无 子 女 C.身 体 健 康,无 疾 病 D.有 抚 养 教 育 被 收 养 人 的 能 力 46.配 偶 一 方 死 亡,另 一 方 送 养 未 成 年 子 女 的(C)。A.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有 优 先 抚 养 的 权 利 A B.未 亡 一 方 的 父 母 有 优 先 抚 养 的 权 利 C.死 亡 一 方 的 父 母 有 优 先 抚 养 的 权 利 D.死 亡 一 方 的 兄 弟 姐 妹 有 优 先 抚 养 的 权 利 47.生 父 积 极 认 领 非 婚 生 子 女 的,称 为(CA.注 定 认 领 C.任 意 认 领 48.继 父 母 收 养 继 子 女,需 具 有
33、 下 列 哪 些 条 件?(A.经 继 子 女 的 生 父 母 批 准)。B.约 定 认 领 I).强 制 认 领 A)B.继 父 或 继 母 无 子 女 C.继 父 或 继 母 年 满 3 0 周 岁 D.继 子 女 不 满 14周 岁 4 9.依 照 我 国 收 养 法 的 规 定,收 养 孤 儿、残 疾 儿 童,或 在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抚 养 的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弃 婴 或 儿 童,可 以 不 受 下 列 哪 些 条 件 的 限 制(B C)?A.收 养 人 须 年 满 3 0 周 岁 B.收 养 人 须 无 子 女 C.只 能 收 养 一 名 D.收 养 人 有
34、 抚 养 教 育 被 收 养 人 的 能 力 50.根 据 有 关 司 法 解 释,弟、妹 对 兄、姐 履 行 扶 养 义 务 的 条 件 是(B C D)。A.兄、姐 已 退 休 B.兄、姐 丧 失 劳 动 能 力、孤 老 无 依 C.弟、妹 是 由 兄、姐 抚 养 长 大 的 D.弟、妹 有 承 担 能 力 51.根 据 我 国 收 养 法 的 规 定,收 养 人 应 同 时 具 有 的 条 件 有(A B C D)。A.没 有 子 女 B.有 抚 养 教 育 被 收 养 人 的 能 力 C.未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收 养 子 女 的 疾 病 D.年 满 三 十 周 岁
35、 52.我 国 收 养 法 规 定,无 配 偶 的 男 性 收 养 异 性 子 女 的 年 龄 差 应 当 是(D)。A.3 0 周 岁 B.20周 岁 C.35周 岁 D.4 0 周 岁 53.收 养 关 系 解 除 后,被 收 养 人 同 其 生 父 母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C D)。A.暂 不 恢 复 B.自 行 恢 复 C.未 成 年 的 被 收 养 人 同 其 生 父 母 的 权 利 义 务 自 行 恢 复I).已 成 年 的 被 收 养 人 同 其 生 父 母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否 恢 复,可 以 协 商 拟 定 5 4.甲 乙 夫 妻 双 方 协 商 批 准
36、 离 婚,乙 委 托 丙 去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代 为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依 我 国 法 律,丙(B)A 可 以 代 理 B.不 能 代 理 C.在 甲 乙 双 方 批 准 下 可 以 代 理 D.在 取 得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代 理 55.按 照 我 国 封 建 法 律 的 规 定,离 婚 的 重 要 方 式 有(A B 1)。A.“出 妻”B“义 绝”C.三 不 去 D.“和 离”5 6.国 民 党 政 府 民 法 中 的 离 婚 制 度,将 离 婚 的 方 式 分 为(B D)A.协 议 离 婚 B.两 愿 离 婚 C.调 解 离 婚
37、 D.判 决 离 婚 57.按 照 有 关 的 司 法 解 释,配 偶 一 方 下 落 不 明 达 成 一 定 期 间,对 方 起 诉 离 婚 经 公 告 查 找 确 无 下 落 的,可 以 视 为 感 情 确 已 破 裂,准 予 离 婚。这 个 时 间 为(B)。A.一 年 B.二 年 C.三 年 1).四 年 59.离 婚 时,当 事 人 请 求 返 还 按 照 习 俗 给 付 的 彩 礼 的,假 如 查 明 属 于 以 下 情 形,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予 以 支 持(A C D)。A.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B.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并 共 同
38、生 活 C.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但 确 未 共 同 生 活 D.婚 前 给 付 并 导 致 给 付 人 生 活 困 难 60.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对 夫 妻 双 方 均 可 承 租 的 公 房,应 依 照 下 列 原 则 解 决(A C D)。A.照 顾 抚 养 子 女 一 方 B.照 顾 女 方 C.照 顾 无 过 错 一 方 D.照 顾 残 疾 或 生 活 困 难 的 一 方 61.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离 婚 时,如 一 方 生 活 困 难,另 一 方 应 给 予(B)经 济 帮 助。A.必 要 的 B.适 当 的C.一 定 的
39、D.所 需 的 62.父 母 双 方 对(C)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随 父 或 随 母 生 活 发 生 争 执 的,应 考 虑 该 子 女 的 意 见。A.2周 岁 B.8 周 岁 C.10周 岁 D.1 2周 岁 63.婚 姻 法 第 2 1条 规 定 的“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是 指(B)A、尚 在 校 接 受 高 中 及 其 以 下 学 校 教 育 C、尚 在 校 接 受 大 学 及 其 以 下 学 校 教 育 B、尚 在 校 接 受 高 中 及 其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D、尚 在 校 接 受 大 学 及 其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6 4.根 据
40、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对 夫 妻 双 方 均 可 承 租 的 公 房,应 依 照 下 列 原 则 解 决(A CD)0A.照 顾 抚 养 子 女 一 方 C.照 顾 无 过 错 一 方 B.照 顾 女 方 D.照 顾 残 疾 或 生 活 困 难 的 一 方 6 5.对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的 判 决 或 裁 定,有 关 单 位 应(C)。A.亲 自 执 行 B.强 制 执 行 C.协 助 执 行 D.间 接 执 行 66.王 某 与 张 某 于 199 1年 结 婚,结 婚 后,同 住 在 王 某 单 位 1989年 分 给 其 的 一 套 单
41、 元 房 中,19 9 7年 提 起 离 婚 诉 讼,法 院 对 该 房 的 解 决 应 确 认(C)。A.仅 王 某 有 承 租 权 C.王 某 和 张 某 均 有 承 租 权 67.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公 民 在 中 国 境 内 自 愿 离 婚,应(A.一 律 按 行 政 程 序 办 理 B.一 律 按 诉 讼 程 序 办 理 C.由 当 事 人 协 商 选 择 行 政 程 序 或 诉 讼 程 序 D.由 受 理 机 关 指 定 按 行 政 程 序 或 诉 讼 程 序 办 理 B.仅 张 某 有 承 租 权 D.王 某 和 张 某 均 无 承 租 权 C)o6 8.根 据 我 国 继
42、承 法,下 列 哪 些 人 员 为 第 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A C D)A.子 女 B、兄 弟 C.配 偶 D.父 母 69.我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的 第 二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涉 及(A B)A.兄 弟 姐 妹 B.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C.孙 子 女、外 孙 子 女 D.叔、伯、侄 子 女 70.对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的 判 决 或 裁 定,有 关 单 位 应(C)。A.亲 自 执 行 B.强 制 执 行 C.协 助 执 行 D.间 接 执 行 71.对 拒 不 执 行 下 面 哪 些 判 决 或 裁 定,人 民 法 院 得
43、依 法 强 制 执 行?(A B C D)A.抚 养 费 B.扶 养 费 C.赡 养 费 D.财 产 分 割 7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和 外 国 人 离 婚,合 用(B)。A.原 告 的 本 国 法 或 住 所 地 法 律 C.受 理 案 件 的 法 院 所 在 地 法 律 B.婚 姻 缔 结 地 法 律 D.被 告 的 本 国 法 或 住 所 地 法 律 三、名 词 解 释 题 1.亚 血 缘 群 婚 制 P12亲 P 5 95.包 办 婚 姻 P4 2撤 消 婚 姻 P1 0 59.家 庭 暴 力 P482.对 偶 婚 制 P126.家 事 代 理 权 P1 2 41
44、0 夫 妻 别 体 主 义 P1163.血 亲 P59 4.自 然 血 7.法 定 财 产 制 P1 2 5 8.可 11.经 济 帮 助 P239 1 2.探 望 权 P2 35四、简 答 题 1.我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原 则。P 4 12.什 么 是 亲 等?罗 马 法 是 如 何 计 算 亲 等 的?P62.6 33.亲 属 关 系 在 婚 姻 家 庭 法 上 的 效 力。P6 74.结 婚 的 严 禁 条 件。P 8 0-835.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主 体 有 哪 些?P1 0 7-1086.什 么 是 重 婚?重 婚 具
45、有 哪 些 法 律 后 果?P 1 05-1 0 67.婚 姻 被 撤 消 后,对 当 事 人 具 有 什 么 法 律 后 果?P 1 1 0-1 1 18.登 记 离 婚 须 具 有 哪 些 条 件?P 201-2029.简 述 离 婚 的 经 济 帮 助 的 性 质 和 条 件。P2 3 91 0.依 照 我 国 收 养 法 规 定,继 父 或 者 继 母 收 养 继 子 女 不 受 哪 些 法 律 限 制?P16 8-16 91 1,收 养 养 孙 的 基 本 条 件。P17612.我 国 婚 姻 法 所 规 定 的 救 助 措 施 有 何 特 点?P 24 6五、论 述 题 1.如 何
46、 理 解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下 的 婚 姻 自 由?第 一 次 平 时 作 业 论 述 题 或 P41-422.为 什 么 既 要 保 障 离 婚 自 由,又 要 防 止 轻 率 离 婚。第 四 次 平 时 作 业 论 述 2 题 或 P2 0 0-2013.试 述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结 婚 的 条 件。P77-784.无 效 婚 姻 在 子 女 和 财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后 果。25.试 论 制 裁 违 反 婚 姻 法 行 为 的 方 法。P248-249六、案 例 分 析 题 1.女 甲 与 男 乙 恋 爱 并 订 婚,但 女 甲 之 母 丙 以 男 乙 经 常
47、赌 博 为 由 表 达 反 对,并 介 绍 本 单 位 青 年 丁 与 甲 相 识,甲 随 后 告 知 乙 解 除 婚 约。在 甲、丁 恋 爱 期 间,丁 曾 送 给 丙 微 波 炉 一 台。后 来 当 甲 和 丁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结 婚 申 请 时,乙 向 本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认 为 自 己 与 甲 订 婚 在 先,甲 单 方 终 止 婚 约 无 效,已 形 成 的 未 婚 夫 妻 关 系 应 予 保 护;订 婚 时 甲 曾 接 受 过 乙 金 项 链 一 条 应 予 返 还;丙 有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及 包 办 婚 姻 行 为,应 予 惩 处。请 就
48、下 列 问 题 作 出 回 答:答 案,第 四 次 平 时 作 业 案 例 分 析 1题。(1)丙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和 包 办 婚 姻?并 说 明 理 由。(2)丙 收 受 微 波 炉 的 行 为 属 于 什 么 法 律 性 质?应 如 何 解 决?(3)请 分 析 甲、乙 的 婚 约 是 否 应 予 保 护?甲 接 受 乙 的 金 项 链 是 否 应 予 返 还?2.张 某,女,某 国 有 公 司 职 工,其 经 人 介 绍 与 军 人 李 某 相 识。通 过 一 年 的 结 识、了 解,二 人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结 婚 后 双 方 住
49、在 婚 前 张 某 父 母 赠 与 张 某 的 房 子 里。婚 后 不 久,双 方 生 育 一 子,李 某 亦 从 部 队 复 员,带 回 复 员 费 5 万 元。但 双 方 常 为 孩 子 的 教 育 问 题 发 生 争 吵。后 来 李 某 向 张 某 提 出 离 婚,张 某 不 批 准 离 婚。李 某 诉 至 法 院,规 定 判 决 离 婚。经 法 院 调 解,张 某 最 后 批 准 离 婚,但 在 解 决 子 女 与 财 产 问 题 上,双 方 发 生 分 歧。李 某 提 出 如 下 请 求 与 理 由:1.规 定 法 院 将 孩 子 判 给 自 己;2.李 某 带 回 的 复 员 费
50、5 万 元,系 个 人 财 产,张 某 不 能 分 割;3.至 于 房 子,通 过 3 年 多 的 使 用,自 己 理 应 分 得 一 份;4.家 里 的 空 调 等 贵 重 电 器 系 自 己 婚 前 购 置(但 李 没 有 提 供 有 力 证 据,法 院 亦 未 查 实)双 方 共 同 使 用 未 超 过 4 年,应 归 自 己 所 有。张 某 反 对 对 上 述 子 女、财 产 解 决 方案,但 苦 于 不 了 解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所 以 求 助 于 律 师。假 如 你 是 她 的 律 师,请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针 对 李 某 提 出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