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公务员招聘考试题历年《行测》真题及答案汇总(含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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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 风 公 务 员 招 聘 考 试 题 历 年 行 测 真 题 及 答 案 汇 总(告 详 解)一.常 识 判 断(共 4 5题)1.【单 选 题】美 国 时 间 2009年 1月 20日,任 职 美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位 非 洲 裔 黑 人 总 统 的 民 主 党 候 选 人 是 A:奥 巴 马 B:小 布 什 C:希 拉 里 D:克 林 顿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A【解 析】美 国 时 间 2009年 1月 2 0日,民 主 党 候 选 人 奥 巴 马 宣 誓 就 职,任 美 国 第 5 6届 总 统,这 是 美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位 非 洲 裔 黑 人 总 统。2

2、.【单 选 题】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规 定,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在 签 订、履 行 合 同 的 过 程 中,骗 取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财 物,数 额 较 大 的,构 成 合 同 诈 骗 罪。下 列 哪 种 行 为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条 件,不 构 成 合 同 诈 骗 罪 oA:李 某 未 经 陶 某 同 意 即 以 陶 某 的 名 义 签 订 合 同 B:某 甲 在 签 订 合 同 后,携 带 对 方 当 事 人 给 付 的 3千 元 定 金 逃 匿 C:某 乙 为 取 得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同 意,要 求 自 己 在 审 计 事 务 所 工 作

3、的 同 学 杨 某 为 自 己 出 具 一 份 假 的 产 权 证 明 担 保 D:某 丙 借 用 某 他 单 位 的 公 章 和 合 同 文 本 签 订 合 同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答 案】D。解 析:合 同 诈 骗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有 5种 具 体 手 段:1.以 虚 构 的 单 位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签 订 合 同。2.以 伪 造、变 造、作 废 的 票 据 或 者 其 他 虚 假 的 产 权 证 明 做 担 保。3.没 有 实 际 履 行 能 力,以 先 履 行 小 额 合 同 或 者 部 分 履 行 合 同 的 方 法,诱 骗 对 方 当 事 人

4、 继 续 签 订 和 履 行 合 同。4.收 受 对 方 当 事 人 给 付 的 货 款、预 付 款 或 者 担 保 财 产 后 逃 匿。5.以 其 他 方 法 骗 取 对 方 当 事 人 财 物。某 丙 借 用 其 他 单 位 的 公 章 和 合 同 文 本 签 订 合 同,是 经 他 人 允 许 的,既 不 是 伪 造,也 不 是 冒 充,不 属 于 合 同 诈 骗 行 为。3.【单 选 题】以 下 应 依 法 惩 处 的 经 济 垄 断 行 为 是 oA:某 商 场 即 将 歇 业 装 修,以 亏 本 价 格 倾 销 库 存 商 品,一 时 间,使 得 周 边 竞 争 对 手 的 生 意

5、 清 淡 B:某 市 餐 饮 协 会 为 保 证 卫 生 质 量 和 食 品 安 全,要 求 会 员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消 毒 的 餐 具 C:根 据 国 际 市 场 原 油 价 格 化,国 家 发 改 委 决 定 调 整 国 内 成 品 油 价 格D:某 出 版 社 对 其 出 版 的 国 学 大 全 精 装 本 定 了“天 价”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B 考 点 经 济 法 解 析 我 国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垄 断 行 为 包 括:(一)垄 断 协 议;(二)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三)具 有 或 者 可 能 具 有 排 除、限

6、制 竞 争 效 果 的 经 营 者 集 中;(四)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限 制 竞 争。B 选 项 中 的 某 市 餐 饮 协 会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竞 争,符 合 垄 断 行 为 的 要 求,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 o 本 题 相 关 知 识 点:经 济 垄 断 源 于 滥 用 经 济 力 的 优 势,并 且,其 滥 用 者 应 是 经 营 者、或 经 营 者 的 联 合 体。实 践 表 明,经 济 力 的 优 势 并 不 必 然 属 于 某 一 个 经 营 者 或 经 营 者 联 合 体。相 反,它 可 以 属 于 甲 经 营 者,也 可 以 属 于 乙 经 营

7、 者。甚 至,属 本 来 并 没 有 经 济 优 势 的 若 干 经 营 者 组 成 的 联 合 体。换 言 之,经 济 力 的 优 势 并 非 具 有 永 久 的 独 占 性。它 是 在 竞 争 中 形 成 的。问 题 在 于,经 济 力 优 势 的 占 有 者 为 了 保 持 自 己 的 优 势 而 采 用 非 竞 争 的 手 段,不 允 许 他 人 再 与 之 进 行 竞 争。经 济 力 优 势 滥 用 的 根 本 特 征,是 以 集 中 的 经 济 力 或 联 合 的 经 济 力 支 配 市 场,从 而 使 他 人 成 为 经 济 从 属 者 的 可 能。【单 选 题】辩 护:是 犯

8、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及 其 辩 护 人 针 对 公 诉 人、自 诉 人 的 指 控,证 明 自 己 一 方 无 罪 或 罪 轻,要 求 免 除 或 减 轻 刑 事 处 罚 的 诉 讼 行 为。根 据 上 述 定 义,下 列 哪 种 情 况 属 于 辩 护?A:美 国 最 高 法 院 认 为 微 软 的 商 业 行 为 已 经 违 反 了 反 托 拉 斯 法,形 成 了 事 实 上 的 垄 断,于 是 对 他 进 行 起 诉。微 软 请 了 美 国 最 著 名 的 律 师 替 它 辩 解,要 向 法 院 证 明 其 行 为 都 是 符 合 消 费 者 利 益 的,也 没 有 妨 碍 竞

9、争 B:在 一 次 校 际 辩 论 会 上,反 方 三 辩 针 对 刚 才 正 方 三 辩 的 话,做 出 了 大 量 反 驳,并 陈 述 了 自 己 的 论 点 C:在 某 一 案 件 的 一 次 审 理 中,原 告 一 方 极 力 向 法 官 陈 述 被 告 的 罪 状,并 一 再 强 调 被 告 所 犯 非 轻,应 处 以 什 么 样 的 刑 罚 D: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以 后,被 告 对 判 决 不 服,认 为 自 己 是 无 罪 的,于 是 向 高 级 法 院 提 请 上 诉,并 陈 述 自 己 无 罪 的 理 由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 解 析:

10、抓 关 键 词,题 干 强 调“针 对 公 诉 人、自 诉 人 的 指 控”、“证 明 自 己 一 方 无 罪 或 罪 轻”。结 合 选 项,A 项 微 软(被 告 人)委 托 律 师(辩 护 人)针 对 美 国 最 高 法 院(公 诉 人、自 诉 人)的 指 控 进 行 辩 解,证 明 自 己 无 罪,符 合 关 键 词;B 项 正 方 三 辩 的 话 不 是 公 诉 人 或 自 诉 人 的 指 控;C项 是 原 告 一 方 极 力 证 明 被 告 被 告 所 犯 非 轻,不 是 被 告 证 明 无 罪 或 罪 轻;D 项 是 针 对 法 院 的 判 决,不 是“针 对 公 诉 人、自 诉

11、人 的 指 控”。故 正 确 答 案 为 A。5.【单 选 题】法 官 甲 在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时,下 列 哪 一 项 情 形 可 以 不 予 回 避?A:甲 是 案 件 当 事 人 B:甲 是 当 事 人 的 表 哥 C:当 事 人 是 甲 的 妻 子 D:当 事 人 是 甲 的 同 学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答 案:D 解 析:解 析:民 事 诉 讼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审 判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必 须 回 避,当 事 人 有 权 用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方 式 申 请 他 们 回 避:(一)是 本 案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12、人、诉 讼 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二)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三)与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可 能 影 响 对 案 件 公 正 审 理 的。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 书 记 员、翻 译 人 员、鉴 定 人、勘 验 人。故 正 确 答 案 为 D。6.【单 选 题】下 列 关 于 推 动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的 表 述,不 正 确 的 是:0A:鼓 励 工 商 资 本 到 农 村 发 展 适 合 企 业 化 经 营 的 现 代 种 养 业 B:率 先 在 一 些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实 现 城 乡 一 体 化 C:加 快 公 共 服 务 向

13、农 村 覆 盖,推 进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网 络 向 县 以 下 延 伸 D:优 先 建 设 发 展 县 级 医 院,向 农 民 提 供 安 全 价 廉 可 及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参 考 答 案 B全 题 章 释: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查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规 划(20142020)明 确 了 未 来 城 镇 化 的 发 展 路 径、主 要 目 标 和 战 略 任 务,ACD均 是 推 动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的 正 确 表 述。规 划 指 出,要 率 先 在 一 些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实 现 城 乡

14、 一 体 化。B 项 表 述 错 误,故 选 B。【多 选 题】徇 私 枉 法 罪 的 主 体 是 A:国 家 工 作 人 员 B:司 法 工 作 人 员 C:审 判 工 作 人 员 D:某 些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参 考 答 案:BCD本 题 解 释:答 案:BCD8.【单 选 题】当 在 Windows操 作 系 统 中 打 开 了 多 个 应 用 程 序 时,切 换 窗 口 应 使 用 的 快 捷 键 是 oA:Alt+TABB:Alt+F4C:Shift+TABD:Shift+EsC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解 析:在 Windows操 作 系 统 中,使 用

15、 Alt+TAB快 捷 键 可 以 在 多 个 应 用 程 序 之 间 进 行 切 换。9.【单 选 题】宪 法 是 规 定 一 个 国 家 的 社 会 制 度 和 国 家 制 度,确 认 民 主 制 度,反 映 着 力 量 的 实 际 对 比 关 系 的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的 国 家 根 本 大 法。A:民 族 B:阶 级 C:政 党 D:宗 教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答 案:B10.【单 选 题】刑 法 分 则 某 条 文 规 定:犯 A 罪 的,“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荆,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被 告 人 犯 A 罪,但 情 节 较 轻,且

16、其 身 无 分 文。对 此,下 列 哪 一 判 决 符 合 该 条 规 定?A:甲 法 官 以 被 告 人 身 无 分 文 为 由,判 处 有 期 徒 刑 6 个 月 B:乙 法 官 以 被 告 人 身 无 分 文 且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为 由,判 处 有 期 徒 剂 1年,缓 期 2 年 执 行 C:丙 法 官 以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为 由,判 处 拘 役 3 个 月 D:丁 法 官 以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为 由,判 处 罚 金 1000元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D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财 产 刑 若 干 问

17、题 的 规 定 刑 法 规 定“并 处”没 收 财 产 或 者 罚 金 的 犯 罪,人 民 法 院 在 对 犯 罪 分 子 判 处 主 刑 的 同 时,必 须 依 法 判 处 相 应 的 财 产 刑;刑 法 规 定”可 以 并 处”没 收 财 产 或 者 罚 金 的 犯 罪,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及 犯 罪 分 子 的 财 产 状 况,决 定 是 否 适 用 财 产 刑。依 次 规 定,ABC项 均 未 对 财 产 刑 作 出 相 应 的 判 处,因 而 是 错 误 的。11.【单 选 题】地 球 是 一 个 赤 道 两 极 部 分 比 较 凸 出 的 扁 球

18、 体,而 非 几 何 学 中 所 说 的 正 球 体,造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主 要 原 因 是。A:自 身 引 力 结 果 B:自 转 造 成 C:自 身 形 成 过 程 中 形 成 D:太 阳 及 其 他 行 星 引 力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B 考 点 自 然 常 识 解 析 由 于 地 球 的 自 转,除 地 轴 以 外,地 球 上 的 质 点 都 以 地 轴 为 中 心 做 圆 周 运 动,因 而 都 产 生 惯 性 离 心 力,只 要 地 球 不 停 止 转 动,这 种 力 就 永 远 存 在,并 且 力 的 方 向 都 是 垂 直 于 地 轴

19、而 背 离 地 轴 的。惯 性 离 心 力 可 分 解 为 两 个 分 力,一 是 垂 直 于 地 球 表 面 的 分 力,一 是 水 平 分 力,水 平 分 力 均 指 向 赤 道,因 此 地 球 上 的 物 质 有 向 赤 道 运 动 的 趋 势,使 地 球 由 正 球 体 变 成 长 球 体。地 球 由 大 陆、大 洋 两 部 分 组 成,大 陆 是 刚 体 的 物 质 组 成,不 易 发 生 显 著 运 动,而 海 洋 中 的 水 是 流 体,可 以 有 明 显 的 运 动,地 球 扁 球 体 的 形 状 不 是 固 定 不 变 的,它 因 地 球 自 转 速 度 的 变 化 而 变

20、化,如 果 地 球 自 转 速 度 变 快,离 心 力 增 大,海 水 从 高 纬 流 向 地 维,地 球 偏 心 率 增 大;若 地 球 自 转 速 度 变 慢,离 心 力 减 小,海 水 从 地 维 流 向 高 纬,地 球 扁 率 减 小。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12.【单 选 题】下 列 人 员 中,可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是 oA:马 某 被 判 拘 役,其 声 称 女 儿 正 在 读 小 学,需 要 其 接 送 B:周 某 被 判 无 期 徒 刑,在 狱 中 多 次 自 杀 未 遂,致 使 生 活 不 能 自 理、C:刘 某 被 判 有 期 徒 刑 3 年,服 刑 过 程

21、 中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D:韩 某 被 判 有 期 徒 刑 5 年,其 声 称 丈 夫 在 外 地 工 作,老 母 病 重,儿 子 年 幼,需 要 其 照 顾 参 考 答 案:C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C考 点 刑 事 诉 讼 法 解 析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 5 4条 规 定:“对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的 罪 犯,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暂 予 监 外 执 行:(一)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的;(二)怀 孕 或 者 正 在 哺 乳 自 己 婴 儿 的 妇 女;(三)生 活 不 能 自

22、理,适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对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的 罪 犯,有 前 款 第 二 项 规 定 情 形 的,可 以 暂 予 监 外 执 行。对 适 用 保 外 就 医 可 能 有 社 会 危 险 性 的 罪 犯,或 者 自 伤 自 残 的 罪 犯,不 得 保 外 就 医。”故 正 确 答 案 为 C。本 题 相 关 知 识 点:对 于 适 用 保 外 就 医 可 能 有 社 会 危 险 性 的 罪 犯,或 者 自 伤 自 残 的 罪 犯,不 得 保 外 就 医,对 于 罪 犯 确 有 严 重 疾 病。必 须 保 外 就 医 的,由 省 级 人 民 政

23、 府 指 定 的 医 院 开 具 证 明 文 件,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审 批。发 现 被 保 外 就 医 的 罪 犯 不 符 合 保 外 就 医 条 件 的,或 者 严 重 违 反 有 关 保 外 就 医 的 规 定 的,应 当 及 时 收 监。对 于 被 判 无 期 徒 刑、拘 役,生 活 不 能 自 理,适 用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会 的 罪 犯,可 由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执 行,执 行 机 关 应 当 对 其 严 格 管 理 监 督,基 层 组 织 或 者 罪 犯 的 原 所 在 单 位 协 助 进 行 监 督。13.【多 选 题】下 列

24、 各 种 概 念 中 可 以 适 用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是 0A:社 团 法 人 B:营 利 法 人 C:企 业 法 人 D:私 法 人 参 考 答 案:A B C D本 题 解 释:【答 案】A BCD。【解 析】此 题 测 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性 质 问 题。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3 6条 规 定,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法 人 根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的 种 类。社 团 法 人,与 财 团 法 人 相

25、对,是 根 据 法 人 的 内 部 结 构 的 不 同 所 作 的 分 类,是 指 以 人 的 存 在 为 基 础,并 以 章 程 作 为 活 动 依 据 的 法 人;营 利 法 人,与 公 益 法 人 相 对,是 根 据 法 人 的 成 立 目 的 的 不 同 所 作 的 分 类,是 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社 团 法 人;企 业 法 人,与 非 企 业 法 人 相 对,是 根 据 法 人 设 立 的 宗 旨 和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的 性 质 的 分 类,是 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独 立 从 事 商 品 生 产 和 经 营 活 动 的 经 济 组 织;私 法 人,与 公

26、法 人 相 对,是 以 划 分 公 法 和 司 法 的 理 论 为 根 据 所 作 的 分 类,是 指 依 私 法 设 立 的 法 人。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 形 式。它 是 以 社 员 权 为 基 础 的 人 的 集 合 体,以 营 利 为 目 的,是 依 照 私 法 组 织 起 来 的 法 人,同 时 公 司 法 明 确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企 业 法 人。因 此 此 题 选 A B C D o14.【单 选 题】下 列 关

27、 于 我 国 古 代 监 察 制 度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oA:秦 朝 设 置 了 御 史 府 作 为 中 央 最 高 监 察 机 关 B:监 察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防 止 官 员 侵 害 百 姓 C:监 察 体 系 相 对 独 立,确 保 监 察 权 独 立 运 作 D:监 察 权 来 源 于 皇 权,代 表 君 主 个 人 的 意 志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B考 点 中 国 历 史 解 析 我 国 古 代 的 监 察 制 度 是 秦 代 开 始 形 成 的,秦 在 中 央 设 立 了 最 高 监 察 机 构 御 史 府,其 长 官 是 御

28、史 大 夫。这 种 监 察 制 度 以 皇 权 为 中 心,确 定 了 监 察 与 行 政(包 括 中 央、地 方、甚 至 是 基 层)的 相 对 独 立 与 分 离,中 央、地 方 的 监 察 机 构 与 政 府 机 构 的 相 对 分 离,监 察 官 员 与 政 府 官 僚 的 分 离,从 而 确 保 了 监 察 权 力 的 独 立 运 作。A、C、D三 项 说 法 正 确。B 项 错误,监 察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国 家 利 益 和 皇 帝 利 益 服 务 的,而 不 是 为 了 防 止 官 员 侵 害 百 姓。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15.【单 选 题】在 计 算

29、机 网 络 通 信 领 域 中,防 火 墙 是 一 项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的 设 备。它 会 依 照 特 定 的 规 定,允 许 或 是 限 制 传 输 的 数 据 通 过。小 张 在 自 己 的 电 脑 上 安 装 了 防 火 墙 软 件,下 列 论 述 正 确 的 是:A:防 火 墙 软 件 有 可 能 导 致 小 张 的 电 脑 不 能 访 问 特 定 的 web网 站 B:防 火 墙 软 件 有 可 能 导 致 小 张 无 法 访 问 自 己 电 脑 硬 盘 上 储 存 的 文 档 C:防 火 墙 软 件 使 得 小 张 在 网 络 购 物 时,不 容 易 被 虚 假 广 告 所

30、 欺 骗 D:防 火 墙 软 件 使 得 小 张 在 和 陌 生 网 友 聊 天 时,可 以 伪 装 自 己 的 性 别 和 姓 名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解 析】所 谓“防 火 墙”,是 指 一 种 将 内 部 网 和 公 众 访 问 网(如 In te rn e t)分 开 的 方 法,它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隔 离 技 术。防 火 墙 是 在 两 个 网 络 通 讯 时 执 行 的 一 种 访 问 控 制 尺 度,它 能 允 许 你“同 意”的 人 和 数 据 进 入 你 的 网 络,同 时 将 你“不 同 意”的 人 和 数 据 拒 之 门 外,最 大 限

31、 度 地 阻 止 网 络 中 的 黑 客 来 访 问 你 的 网 络。防 火 墙 主 要 是 在 网 络 使 用 者 和 网 络 之 间 设 立 一 个 屏 障。因 此,本 题 答 案 为 A o16.【单 选 题】下 列 哪 项 成 语 与 哲 理 对 应 正 确?白 璧 微 瑕 一 一 看 问 题 要 分 清 主 次 矛 盾 叶 落 知 秋 一 事 物 是 普 遍 联 系 掩 耳 盗 铃 一 一 发 挥 意 识 能 动 作 用 过 犹 不 及 一 一 矛 盾 的 对 立 统 一 A:B:C:D:参 考 答 案 c不 题 章 释:【答 案】C o解 析:白 璧 微 瑕 洁 白 的 玉 上 有

32、 些 小 斑 点。比 喻 很 好 的 人 或 物 有 些 小 缺 点。任 何 事 物 都 存 在 矛 盾,优 点 和 缺 点 是 同 一 矛 盾 的 两 个 方 面,看 问 题 要 分 清 矛 盾 的 主 次 方 面。错 误。叶 落 知 秋,看 到 树 叶 落,便 知 秋 天 到 来。比 喻 从 细 微 的 变 化 可 以 推 测 事 物 的 发 展 趋 向。正 确。掩 耳 盗 铃 违 反 了 物 质 决 定 意 识,意 识 具 有 能 动 性。意 识 对 物 质 具 有 反 作 用,正 确 的 意 识 促 进 客 观 事 物 的 发 展,错 误 的 意 识 则 阻 碍 客 观 事 物 的 发

33、 展。这 要 求 我 们 必 须 坚 持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实 事 求 是,使 主 观 符 合 客 观,充 分 发 挥 意 识 的 能 动 作 用。错 误。从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的 角 度 看,“过”和“不 及”是 对 矛 盾,并 且 能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会 发 生 转 化,也 就 是 没 把 握 好“度”的 话,反 倒 使 得“过”还 不 如“不 及”(即 过 犹 不 及)。正 确。故 本 题 答 案 选 C。17.【单 选 题】中 国 工 人 阶 级 以 独 立 的 姿 态 登 上 政 治 舞 台 是 在 A:辛 亥 革 命 中 B:新 文 化 运 动 中 C:五

34、四 运 动 中 D:国 民 革 命 运 动 中参 考 答 案 c不 题 章 释:【答 案】C。解 析:1919年,五 四 运 动 中,工 人 阶 级 第 一 次 登 上 历 史 舞 台。故 本 题 答 案 选 C o18.【单 选 题】在 一 起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中,被 告 进 行 处 罚 的 依 据 是 国 务 院 某 部 制 定 的 一 个 行 政 规 章,原 告 认 为 该 规 章 违 反 了 有 关 法 律。根 据 我 国 宪 法 规 定,下 列 哪 一 机 关 有 权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不 适 当 的 规 章?A:国 务 院 B: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35、委 员 会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D: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律 委 员 会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A 宪 法 第 8 9条 规 定:”国 务 院 行 使 下 列 职 权(十 三)改 变 或 者 撤 销 各 部、各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因 此,本 题 选 A.19.【单 选 题】国 民 教 育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oA:追 求 升 学 率 B:培 养 精 英 人 才 C:普 及 科 技 知 识 D:全 面 提 高 国 民 素 质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D考 点 政 府 职 能 解 析 教

36、育 是 一 个 民 族 最 根 本 的 事 业,我 国 国 民 教 育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全 面 提 高 国 民 素 质。A项 所 述 追 求 升 学 率 明 显 错 误,可 排 除;B、C两 项 的 说 法 只 是 国 民 教 育 中 的 一 部 分。故 本 题 选 D。20.【单 选 题】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依 照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规 定,可 以 委 托 下 列 哪 一 机 关 或 者 单 位 实 施 行 政 许 可?A:所 属 事 业 单 位 B:其 他 行 政 机 关 C:其 他 国 家 机 关 D: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和 所 属

37、事 业 单 位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B考 点 行 政 法 解 析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2 4条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依 照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规 定,可 以 委 托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委 托 机 关 应 当 将 受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和 受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予 以 公 告。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对 受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行 为 应 当 负 责 监 督,并 对 该 行 为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8、受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在 委 托 范 围 内,以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许 可;不 得 再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行 政 许 可。”因 此,行 政 许 可 只 能 委托 行 政 机 关 进 行。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21.【单 选 题】根 据 现 行 的 食 品 安 全 法,以 下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A:食 品 安 全 法 与 食 品 卫 生 法 是 对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共 同 监 管 的 两 部 重 要 法 律 B: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对 现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39、食 品 标 准、食 品 质 量 标 准 和 有 关 食 品 的 行 业 标 准 中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准 进 行 整 合,统 一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C: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不 得 实 施 免 检 制 度,对“问 题 食 品”实 行 召 回 制 度 D:名 人 在 食 品 广 告 中 向 消 费 者 做 虚 假 宣 传,造 成 消 费 者 权 益 受 损 的,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共 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A 考 点 经 济 法 解 析 食 品 安 全 法 于 2009年 6

40、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其 中 第 104条 规 定,食 品 卫 生 法 同 时 废 止。故 正 确 答 案 为 A。22.【单 选 题】下 列 机 构 中,有 权 依 法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的 是 A:某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某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工 作 部 门 C:某 自 治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D:某 省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D 考 点 宪 法 解 析 立 法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和 较

41、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可 以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制 定 规 章。”某 省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属 于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有 权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规 章。省、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是 地 方 性 法 规。故 正 确 答 案 为 D。本 题 相 关 知 识 点: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国 家 立 法

42、 权。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和 修 改 刑 事、民 事、国 家 机 构 的 和 其 他 的 基 本 法 律。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和 修 改 除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对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进 行 部 分 补 充 和 修 改,但 是 不 得 同 该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相 抵 触。23.【单 选 题】世 界 上 第 一 台 计 算 机 在 美 国 宾 夕 法 尼 亚 大 学 诞

43、 生,它 的 出 现 具 有 跨 时 代 的 意 义。A:B:C:D:1946194919521955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解 析:1946年 世 界 上 第 一 台 计 算 机 在 美 国 宾 夕 法 尼 亚 大 学 诞 生,它 的 出 现 具 有 跨 时 代 的 意 义。24.【单 选 题】根 据 我 国 物 权 法 的 规 定,不 能 适 用 于 留 置 的 合 同 是 A:运 输 合 同 B:加 工 承 揽 合 同 C:头 卖 合 同 D:保 管 合 同 参 考 答 案.c题 章 释:【答 案】C o 解 析:根 据 我 国 物 权 法 的 规 定,可 以 适

44、 用 留 置 的 合 同 不 仅 包 括 运 输 合 同、保 管 合 同、加 工 承 揽 合 同、行 纪 合 同 和 仓 储 合 同,而 且 基 于 不 当 得 利、无 因 管 理、侵 权 行 为 以 及 各 类 服 务 合 同,只 要 符 合 物 权 法 规 定 的 留 置 权 的 适 用 条 件,都 可 以 适 用 留 置 权,但 买 卖 合 同 属 于 转 移 财 产 权 类 合 同,无 法 适 用 留 置 权。故 选 C。25.【单 选 题】我 国 首 颗 人 造 绕 月 探 测 卫 星 _ 在 累 计 飞 行 494天 后,于 北 京 时 间 2009年 3 月 1 日 16 时 1

45、3 分 10 秒 成 功 落 在 月 球 的 丰 富 海 区 域。A:“嫦 娥 一 号”B:“长 征 二 号”C:“长 征 三 号”D:“神 舟 七 号”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A 考 点 空 间 与 海 洋 技 术 解 析 2004年 10月 24 日,“嫦 娥 一 号”绕 月 探 测 卫 星 发 射 成 功,圆 满 实 现 工 程 目 标 和 科 学 目 标 后,于 2009年 3 月 1 日 16时 13分 10秒,准 确 落 入 月 表 指 定 区 域,成 功 完 成 硬 着 陆。长 征 二 号、长 征 三 号 都 是 火 箭;神 州 七 号 是 载 人

46、航 天 飞 船。故 本 题 选 Ao26.【单 选 题】下 列 网 络 技 术 中,不 属 于 数 据 安 全 技 术 的 是 A:网 络 防 火 墙 B:数 字 媒 体 技 术 C:数 字 签 名 技 术 D:数 字 水 印 技 术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 是 B 考 点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解 析 数 字 媒 体 技 术 主 要 包 含 场 景 设 计、角 色 形 象 设 计、游 戏 程 序 设 计、多 媒 体 后 期 处 理、人 机 交 互 技 术,主 要 针 对 游 戏 开 发 和 网 站 美 工 还 有 创 意 设 计 这 类 工 作 设 计 的 专 业

47、,不 是 数 据 安 全 技 术 的 范 畴。故 正 确 答 案 为 B。27.【单 选 题】物 质 运 动 最 高 级 的 形 式 是 A:化 学 运 动B:物 理 运 动 C:生 物 运 动 D:社 会 运 动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答 案】D【解 析】世 界 是 物 质 的,物 质 是 运 动 的,整 个 世 界 就 是 永 恒 运 动 着 的 物 质 世 界。哲 学 讲 的“运 动”是 指 一 切 事 物 的 变 化 和 过 程,这 种 变 化 和 过 程 是 物 质 的 固 有 属 性,是 物 质 存 在 的 形 式。根 据 科 学 已 达 到 的 水 平,按 照 低

48、级 到 高 级 的 发 展 顺 序,物 质 运 动 分 为:机 械 运 动、物 理 运 动、化 学 运 动、生 物 运 动、社 会 运 动 五 种 基 本 形 式。故 物 质 运 动 最 高 级 的 形 式 是 社 会 运 动,选 D o28.【单 选 题】以 下 关 于 我 国 科 技 史,不 正 确 的 是 oA:1965年,我 国 首 次 人 工 合 成 了 结 晶 牛 胰 岛 素 B:世 界 上 首 次 作 出 哈 雷 彗 星 的 确 切 记 录 的 是 春 秋 C:我 国 古 代 最 初 采 用 的 计 算 工 具 是 算 筹 D:“月 光 生 于 日 之 所 照,魄 生 于 日 之

49、 所 蔽,当 日 则 光 盈,就 日 则 光 尽。”是 元 朝 天 文 学 家 郭 守 敬 对 日 食 现 象 作 出 的 科 学 解 释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答 案】D。“月 光 生 于 日 之 所 照,魄 生 于 日 之 所 蔽,当 日 则 光 盈,就 日 则 光 尽。”是 张 衡 对 月 食 作 出 的 科 学 解 释。29.【单 选 题】李 某 为 公 司 仓 库 保 管 员。某 日,两 歹 徒 为 逼 李 某 交 出 仓 库 钥 匙 而 持 刀 追 打 李 某,李 某 被 打 成 重 伤,无 奈 之 中 李 某 抢 了 路 边 正 在 停 车 的 黄 某 的 摩 托

50、车 逃 走。李 某 抢 走 摩 托 车 的 行 为 oA:应 负 刑 事 责 任。李 某 抢 走 他 人 车 辆,属 于 抢 劫 行 为,侵 犯 他 人 利 益 B:应 负 刑 事 责 任。李 某 抢 走 他 人 车 辆,属 于 盗 窃 行 为,侵 犯 他 人 利 益 C:不 应 负 刑 事 责 任。李 某 抢 走 摩 托 车 属 于 正 当 防 卫,保 护 了 公 司 和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D:不 应 负 刑 事 责 任。李 某 抢 走 摩 托 车 属 于 紧 急 避 险,损 害 了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但 保 全 了 更 大 的 合 法 权 益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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