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附答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附答案).pdf(8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知 识 躁 试 题 库 及 答 案(附 答 案)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关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立 法 目 的,下 列 表 述 中 不 准 确 的 是(D)。A.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B.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C.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D.提 升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2.下 列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方 针 的 表 述,最 准 确 的 是(C)。A.以 人 为 本、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 B.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政 府 监 管 C.安 全 第 一、预
2、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 D.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群 防 群 治 3.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机 制,不 正 确 的 表 述 是(A)。A.政 府 负 责 B.职 工 参 与 C.行 业 自 律 D.社 会 监 督4.某 公 司 董 事 长 由 上 一 级 单 位 总 经 理 张 某 兼 任,张 某 长 期 在 外 地,不 负 责 该 公 司 日 常 工 作。该 公 司 总 经 理 安 某 在 国 外 脱 产 学 习,期 间 日 常 工 作 由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徐 某 负 责,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副 总 经 理 姚 某 协 助 其 工 作。根 据
3、安 全 生 产 法 有 关 规 定,此 期 间 对 该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的 人 是(C)。A.安 某 B.张 某 C徐 某 D.姚 某 5.关 于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有 关 协 会 组 织 发 挥 的 作 用,表 述 错 误 的 是(C)oA.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信 息 服 务 B.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培 训 服 务 C.加 强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D.发 挥 自 律 作 用 6.叶 某 为 某 国 有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要
4、 负 责 人,下 列 关 于 叶 某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职 责 的 表 述,不 正 确 的 是(C)。A.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B.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C.亲 自 为 职 工 讲 授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课 程D.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7.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人,予 以 保 证 的 是(D)。A.当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5、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C.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财 务 部 门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8.关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正 确 的 说 法 是(D)oA.所 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都 应 当 提 取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情 况,自 行 决 定 是 否 提 取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C.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经 费 较 为 充 足,或 者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较 好 的 生 产 经
6、 营 单 位,可 以 不 提 取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D.有 关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9.某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共 有 基 层 员 工 83人,管 理 人 员 15人,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C)。A.该 企 业 可 根 据 需 要,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这 是 其
7、 经 营 自 主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B.该 企 业 规 模 较 小,配 备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就 可 以 了 C.该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D.该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10.某 化 工 厂 委 托 一 家 安 全 生 产 服 务 机 构 为 本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服 务,在 这 种 情 况 下,保 证 该 厂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A)。A.仍 由 该 厂 负 责 B.由 接 受 委 托
8、 的 安 全 生 产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C.主 要 由 接 受 委 托 的 安 全 生 产 服 务 机 构 负 责,该 厂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D.由 双 方 在 委 托 合 同 中 约 定 11.下 列 表 述 中,不 属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法 定 职 责 的 是(B)oA.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B.为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起 草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讲 话 材 料 C.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D.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9、 产 整 改 措 施 12.关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表 述,错 误 的 是(C)。A.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做 出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经 营 决 策,应 当 听 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意 见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而 降 低 其 工 资、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C.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10、 山、金 属 冶 炼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应 当 经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批 准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13.关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A.对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都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B.对 有 过
11、 相 似 工 作 经 验 的 从 业 人 员 可 以 不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IC.从 业 人 员 培 训 不 合 格 的 应 予 以 辞 退 D.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1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C)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划,并 组 织 实 施。A、国 务 院 和 省 级 B、国 务 院 和 市 级 C、国 务 院 和 县 级 D、国 务 院 和 乡 镇 15.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12、,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B),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技 能,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A、岗 前 教 育 和 培 训 B、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C、岗 位 教 育 和 培 训 D、应 急 救 援 培 训 16.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经 依 法 验 收,以 下 关 于 验 收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C)oA.验 收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人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后 尽 快 进 行B.验 收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13、 门 组 织 进 行 C.验 收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D.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验 收 结 果 负 责 1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加 强 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 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的 宣 传,增 强(D)的 安 全 生 产 意 识。A、本 地 区 B、本 单 位 职 工 C、本 行 业 D、全 社 会 1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在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时,对 发 现 的 安 全
14、 问 题,正 确 的 处 理 方 式 是(D)。A.应 当 立 即 报 告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B.应 当 首 先 报 告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C.应 当 首 先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D.应 当 立 即 处 理;不 能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19.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时,正 确 的 处 理 方 式 是(D)。A.互 相 提 醒 注 意 安 全
15、后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B.由 各 自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确 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方 案 C.各 方 自 行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D.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20.关 于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正 确 的 说 法 是。A.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是 政 策 性 保 险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16、须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C.高 危 行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D.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21.关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错 误 的 说 法 是(D)oA.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检 举、控 告 B.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C.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有 权 停 止 作
17、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D.本 单 位 做 出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决 策,必 须 经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同 意22.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正 确 的 处 理 方 法 是(D)oA.一 定 要 自 己 想 办 法 排 除 隐 患 B.立 即 停 止 作 业 C.告 知 工 友 注 意 安 全 后 继 续 作 业 D.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23.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年 度 检 查 计 划,以
18、下 表 述 正 确 的 是(D)oA.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只 能 按 照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B.按 照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实 施 了 监 督 检 查,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不 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C.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由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D.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24.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查、验
19、收 时,(A)oA.不 得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品 牌 的 安 全 设 备、器 材B.为 保 证 安 全 设 备 的 质 量,可 以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品 牌 的 安 全 设 备 C.按 成 本 收 取 费 用 D.为 统 一 规 格,可 以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厂 家 的 相 关 产 品 25.关 于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行 使 的 职 权,错 误 的 表 述 是(D)。A.对 违 法 生 产 危 险
20、 物 品 的 作 业 场 所 予 以 查 封 B.对 违 法 生 产 的 危 险 物 品 予 以 扣 押 C.对 违 法 运 输 的 危 险 物 品 予 以 查 封、扣 押 D.对 违 法 经 营 的 危 险 物 品 予 以 变 卖 26.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下 列 行 为 中,(D)项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A.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监 督 执 法 证 件 B.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对 涉 及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C.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21、 为,依 照 法 津、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D.将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以 口 头 形 式 告 知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27.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采 取 停 止 供 电 措 施,强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履 行 有 关 决 定,除 有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形 的,应 当 提 前 通 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时 间 为(0。A.10天 B.3 天 C.24小 时 D.一 周 28.关 于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制 度,以
22、下 表 述 错 误 的 是(C)oA.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举 报 制 度 B.举 报 电 话、信 箱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应 当 公 开 C.只 有 对 实 名 的 举 报 才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D.举 报 事 项 需 要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的,报 经 有 关 负 贵 人 签 字 并 督 促 落 实 29.国 家 加 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能 力 建 设,在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基 地 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时,应 该 选 择(B)。A.所 有 行 业、领 域 B.重 点 行 业、领
23、 域 C.经 济 发 达 地 区D.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30.关 于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以 下 表 述 错 误 的 是(B)oA.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B.危 险 性 较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不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C.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当 与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24、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相 衔 接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 31.下 列 关 于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D)。A,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都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B.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金 属 冶 炼、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建 筑 施 工 单 位 都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C.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较 小 的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单 位 可 以 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25、织,不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D.金 属 冶 炼 企 业、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较 小 的,可 以 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但 应 当 指 定 兼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3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以 下 哪 项 处 理 措 施 是 错 误 的(B)。A.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B.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首 先 向 当 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26、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根 据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指 令 组 织 抢 救 C.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组 织 抢 救,防 止 事 故 扩 大,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立 即 如 实 报 告 当 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33.关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抢 救 的 表 述,错 误 的 是(D)oA.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负
27、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接 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后,应 当 按 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要 求 立 即 赶 到 事 故 现 场,组 织 事 故 抢 救B.抢 救 时 可 以 采 取 警 戒、疏 散 等 措 施,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和 次 生 灾 害 的 发 生 C.参 与 事 故 抢 救 的 部 门 应 当 服 从 统 一 指 挥 D.参 与 事 故 抢 救 的 部 门 应 当 首 先 服 从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指 挥 3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国 家 实 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A)制
28、 度,依 照 本 法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追 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A、责 任 追 究 B、调 查 C、行 为 追 究 D、举 报 35.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的,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的 有 关 表 述,正 确 的 是(B)oA.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拒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B.责 任 人 未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9、,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采 取 执 行 措 施 后,仍 不 能 对 受 害 人 给 予 足 额 赔 偿 的,应 当 继 续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C.从 业 人 员 依 法 获 得 了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后,不 能 再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要 求 赔 偿D.受 害 人 发 现 责 任 人 有 其 他 财 产 的,可 以 随 时 请 求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执 行 36.某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张 某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逃 匿,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应 当 处 以 拘 留(C)。A.5
30、日 B.10 H C.15 日 D.30 日 37.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B)。A、综 合 管 理 B、综 合 监 督 管 理 C、监 督 管 理 D、规 划 管 理 3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机 制,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的(B),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A、综 合 管 理 B、监 督 考 核 C、监 督 管 理 D、综 合 监 督 管 理 39.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3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B)个 方 面 的 职 责。A、6 B、7 C、8 D、144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道 路 运 输 单 位 等 单 位,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人 员。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从 业 人 员 超 过(A)人 的,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100 B、200 C、300 D、
32、40041.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B)。A、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允 许 生 产 经 营 B、不 得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C、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D、经 国 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批 准 后 方 可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4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C),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33、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A、生 活 设 施 B、福 利 设 施 C、安 全 设 施 D、工 作 设 施 4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 实 施(C)制 度。A、审 批 B、登 记 C、淘 汰 D、监 管4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D)的 原 则,查 清 事 故 原 因,查 明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A、实 事 求 是、尊 重 科 学 B、公 开、公 正、公 平 C、及 时、准 确、合 法 D、科 学 严 谨、依 法 依 规、实 事 求 是、注 重 实 效 45.安 全
34、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及(D)。A、劳 动 用 工 情 况 B、安 全 技 术 措 施 C、安 全 投 入 资 金 情 况 D、事 故 应 急 措 施 46.安 全 生 产 法 共 计 有 7 章 114条,其 中 条 款 最 多 的 是(A)oA、第 二 章: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B、第 三 章: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C、第 四 章: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D、第 六 章:法 律 责 任 4
35、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使 用、检 测、维 修、改 造 和 报 废,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A)。A、行 业 标 准 B、地 方 标 准 C、企 业 标 准 D、车 间 标 准 48.安 全 生 产 法 所 指 的 危 险 物 品 包 括(A)。A、易 燃 易 爆 物 品、危 险 化 学 品、放 射 性 物 品 B、枪 支 弹 药 C、高 压 气 瓶、手 持 电 动 工 具 D、大 型 机 械 设 备 49.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36、业 培 训。取 得(C),方 可 上 岗 作 业。A、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B、培 训 合 格 证 书 C、相 应 资 格 D、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5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服 从 管 理,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的,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依 照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B)。A、行 政 处 罚 B、处 分 C、追 究 刑 事 责 任 D、批 评 教 育 51.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建
37、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做 到“三 同 时 一”,即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C)。A、同 时 勘 察、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 B、同 时 审 批、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 C、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D、同 时 施 工、同 时 修 复、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52.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后 逃 匿 的,由(A)执 行 拘 留。A、公 安 机 关 B、检 察 机 关
38、 C、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5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从 业 人 员(D)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A、无 权 B、经 批 准 可 以 C、特 殊 情 况 下 有 权 D、有 权 5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发 现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情 况 时,工 会 有 权(C)组 织 从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场 所。A、代 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B、命 令 现 场 负 责 人 C、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建 议D、采 取 紧
39、急 措 施 55.安 全 生 产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包 括 以 下(C)项。A、促 进 经 济 发 展 B、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C、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D、促 进 人 民 幸 福 56.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可 以(D)后 撤 离 现 场。A、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B、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C、经 现 场 负 责 人 同 意 D、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5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40、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他 人 财 产 损 失,拒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由(A)依 法 强 制 执 行。A、人 民 法 院B、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公 安 机 关 D、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58.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 对 发 现 其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的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C)OA、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B、应 当 立 即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C、应 当 向
41、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D、必 须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举 报 59.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和(B)的 事 项。A、事 故 应 急 措 施 B、防 止 职 业 危 害 C、安 全 技 术 措 施 D、职 业 危 害 申 报6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C)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A、国 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组
42、织 C、生 产 经 营 单 位 D、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61.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C)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建 立 应 急 救 援 体 系。A、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D、市 级 以 上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6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提
43、 高(A)。A、安 全 生 产 水 平 B、企 业 生 产 能 力 C、生 产 管 理 水 平 D、企 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6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D)。A、安 全 作 业 培 训 B、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能 力 C、安 全 生 产 知 识 D、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6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B)的 劳 动 防
44、护 用 品,不 符 合 要 求 的,不 准 提 供。A、行 业 标 准 或 者 企 业 标 准 B、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C、国 家 标 准 或 者 企 业 标 准 D、企 业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86.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C)维 护、保 养。A、定 期 B、周 期 性C、经 常 性 D、一 次 性 65.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采 取 技 术、(C),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45、 事 故 隐 患。A、应 急 措 施 B、救 援 措 施 C、管 理 措 施 D、应 急 预 案 66.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有 权 向(A)提 出 赔 偿 要 求。A、本 单 位 B、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工 伤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D、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67.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储 存(C)的 仓 库 不 得 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46、筑 物 内,并 应 当 与 员 工 宿 舍 保 持 距 离。A、印 刷 品 B、办 公 用 品 C、烟 花 爆 竹 D、电 动 工 具 68.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设 备 上,设 置 明 显 的(B)。A、安 全 使 用 标 志 B、安 全 警 示 标 志 C 安 全 合 格 标 志 D、安 全 检 验 检 测 标 志 69.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科 学 严 谨、依 法 依 规、实 事 求 是、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及 时、准
47、 确 地 查 清(A),查 明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A、事 故 原 因 B、事 故 类 型C、事 故 影 响 D、事 故 损 失 7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设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分 别 处 以(A)的 行 政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降 职、撤 职、罚 款、拘 留 B、降 职、罚 款、拘 役、拘 留 C、降 职、撤 职、拘 役、拘 留 D、罚 款、撤 职、拘 役、拘 留 71.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道 路 运
48、 输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的(D)单 位,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生 产、运 输、储 存 B、生 产、储 存、使 用 C、生 产、运 输、使 用 D、生 产、经 营、储 存7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的 费 用 由(D)承 担。A、从 业 人 员 B、安 全 培 训 机 构 C、政 府 主 管 部 门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 7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事
49、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A)。A、本 单 位 负 责 人 B、所 在 地 市 总 工 会 C、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D、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7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均 有 权 向(D)报 告 或 者 举 报。A、各 级 人 民 政 府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C、安 全 生 产 监 察 机 关 D、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75.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50、单 位 的(C)应 当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A、经 营 管 理 责 任 制 B、财 务 责 任 制 C、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D、环 保 责 任 制 76.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批 评、检 举、控 告 或 者(B)而 降 低 其 工 资、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A、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拒 绝 违 章 指 挥 B、拒 绝 违 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