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13111.1—2018+750kV变电站用棒形支柱瓷绝缘子采购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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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2 9.2 4 0Q/G D W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代 替 Q/G D W 1 3 1 1 1.1-2 0 1 47 5 0 k V 变 电 站 用 棒 形 支 柱瓷 绝 缘 子 采 购 标 准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规 范P u r c h a s i n g s t a n d a r d o f c e r a m i c s t a t i o n p o s t i n s u l a t o r s f o r 7 5 0 k V s u b s t a t i o n sP a r

2、 t 1:G e n e r a l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2 0 1 9-0 6-2 8 发 布 2 0 1 9-0 6-2 8 实 施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发 布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结 构 及 其 他 要 求.56 试 验.77 技 术 服 务、设 计 联 络、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工 艺 控 制 一 览 表.1 0附 录 B(规 范

3、 性 附 录)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清 单.1 1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主 要 试 验 设 备 清 单.1 2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主 要 原 材 料 产 地 清 单.1 3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工 程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表.1 4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定 型(型 式)试 验 报 告 一 览 表 和 鉴 定 证 书 一 览 表.1 5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包 装 箱 表 面 标 志.1 6编 制 说 明.1 7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I I前 言为 规 范 7 5 0 k V 变 电 站 用 棒 形 支 柱

4、 瓷 绝 缘 子 的 采 购,制 定 本 部 分。7 5 0 k V 变 电 站 用 棒 形 支 柱 瓷 绝 缘 子 采 购 标 准 分 为 2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规 范;第 2 部 分:专 用 技 术 规 范。本 部 分 为 7 5 0 k V 变 电 站 用 棒 形 支 柱 瓷 绝 缘 子 采 购 标 准 的 第 1 部 分。本 部 分 代 替 Q/G D W 1 3 1 1 1.1-2 0 1 4,与 Q/G D W 1 3 1 1 1.1-2 0 1 4 相 比,主 要 技 术 性 差 异 如 下:对“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资 格 文 件”部 分 项 目

5、 重 新 进 行 了 规 定,并 增 加 了“附 表”;对“爬 电 距 离 偏 差”中 按 照 爬 电 距 离 以 最 小 值 表 示 时 偏 差 的 要 求 重 新 进 行 了 规 定,并 增 加 了“安装 螺 孔 中 心 距 偏 差”、“安 装 光 孔 偏 差”及“螺 孔 螺 纹 有 效 长 度”的 相 关 要 求;对 爬 电 比 距 中 的 污 区 分 级 进 行 了 重 新 定 义;对 爬 电 距 离 应 考 虑 海 拔 及 绝 缘 子 直 径 的 校 正 方 法 进 行 了 修 改;对“法 兰 盘”增 加 了 规 定;对“瓷 件”增 加 了 规 定;对“逐 个 试 验 和 抽 样 试

6、 验”的 引 导 语 进 行 了 调 整;对“超 声 波 探 伤 检 查”的 试 验 项 目 重 新 进 行 了 规 定;修 改 了 支 柱 绝 缘 子 尺 寸 部 分 项 目;增 加 了 附 录 A“棒 形 支 柱 绝 缘 子 工 艺 控 制 一 览 表”;增 加 了 附 录 B“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清 单”;增 加 了 附 录 C“主 要 试 验 设 备 清 单”;增 加 了 附 录 D“主 要 原 材 料 产 地 清 单”;增 加 了 附 录 E“工 程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表”;增 加 了 附 录 F“定 型(型 式)试 验 报 告 一 览 表”和“鉴 定 证 书 一 览 表”

7、;增 加 了 附 录 G“包 装 箱 表 面 标 志”。本 部 分 由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物 资 部 提 出 并 解 释。本 部 分 由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部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国 网 宁 夏 电 力 有 限 公 司、中 国 电 力 科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国 网 山 西 省 电 力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周 鹏、胡 彦 江、吴 旭 涛、王 莉、王 晰、白 耀 鹏、牛 勃、李 祥、马 飞 越、要 粮 安、毛 艳、刘 威 峰。本 部 分 2 0 1 4 年 9 月 首 次 发 布,2 0 1 8 年 1 2 月

8、第 一 次 修 订。本 部 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反 馈 至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部。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17 5 0 k V 变 电 站 用 棒 形 支 柱 瓷 绝 缘 子 采 购 标 准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7 5 0 k V 变 电 站 用 棒 形 支 柱 瓷 绝 缘 子 招 标 的 总 则、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要 求、试 验、包 装、运 输、交 货 及 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 的 一 般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7 5 0 k V 变

9、 电 站 用 棒 形 支 柱 瓷 绝 缘 子 招 标。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7 7 2 高 压 绝 缘 子 瓷 件 技 术 条 件G B/T 4 5 8 5 交 流 系 统 用 高 压 绝 缘 子 人 的 工 污 秽 试 验G B/T 8 2 8 7.1 标 称 电 压 高 于 1 0 0 0

10、V 系 统 用 户 内 和 户 外 支 柱 绝 缘 子 第 1 部 分:瓷 或 玻 璃 绝 缘 子 的 试 验G B/T 8 2 8 7.2 标 称 电 压 高 于 1 0 0 0 V 系 统 用 户 内 和 户 外 支 柱 绝 缘 子 第 2 部 分:尺 寸 与 特 性G B/T 2 6 2 1 8.2 污 秽 条 件 下 使 用 的 高 压 绝 缘 子 的 选 择 和 尺 寸 确 定 第 2 部 分:交 流 系 统 用 瓷 和 玻 璃绝 缘 子J B/T 8 1 7 7 绝 缘 子 金 属 附 件 热 镀 锌 层 通 用 技 术 条 件J B/T 9 6 7 4 超 声 波 探 测 瓷 件

11、 内 部 缺 陷Q/G D W 1 1 3 0 7 高 压 支 柱 瓷 绝 缘 子 技 术 规 范Q/G D W 1 3 0 0 1-2 0 1 4 高 海 拔 外 绝 缘 配 置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8 2 8 7.1、G B/T 8 2 8 7.2、G B/T 2 6 2 1 8.2 中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招 标 人 b i d d e r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提 出 招 标 项 目,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3.2投 标 人 t e

12、n d e r e r响 应 招 标、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3.3卖 方 s e l l e r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2提 供 本 部 分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包 括 其 法 定 的 承 继 者。3.4买 方 b u y e r购 买 本 部 分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包 括 其 法 定 的 承 继 者 和 经 许 可 的 受 让 人。4 总 则4.1 一 般 规 定4.1.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招 标 公 告 所 要 求 的 资 质,具 体

13、 资 质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4.1.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包 括 本 部 分(通 用 部 分 和 专 用 部 分)在 内 的 招 标 文 件 阐 述 的 全 部 条 款。投 标人 提 供 的 棒 形 支 柱 瓷 绝 缘 子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要 求。4.1.3 本 部 分 提 出 的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技 术 要 求,并 未 对 一 切 技 术 细 节 作 出 规 定,也 未 充 分 引 述 有 关 标 准的 条 文,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符 合 本 部 分 引 用 标 准 的 最 新 版 本 和 本 部 分 要

14、 求 的 全 新 产 品。如 果 所 引 用 的 标 准 之间 不 一 致 或 本 部 分 所 使 用 的 标 准 与 投 标 人 所 执 行 的 标 准 不 一 致,按 要 求 较 高 的 标 准 执 行。4.1.4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部 分 的 条 文 提 出 差 异,则 意 味 着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完 全 符 合 本部 分 的 要 求。如 有 与 本 部 分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地 方,应 逐 项 在 投 标 人 技 术 偏 差 表 中 列 出。如 果 没 有 不 一 致 的地 方,应 在 投 标 人 技 术 偏 差 表 中 写

15、明 为“无 偏 差”。4.1.5 本 部 分 将 作 为 订 货 合 同 的 附 件,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本 部 分 未 尽 事 宜,由 合 同 签 约 双方 在 合 同 谈 判 时 协 商 确 定。4.1.6 本 部 分 中 涉 及 有 关 商 务 方 面 的 内 容,如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有 矛 盾 时,以 商 务 部 分 为 准。4.1.7 本 部 分 各 条 款 如 与 技 术 规 范 专 用 部 分 有 冲 突,以 专 用 部 分 为 准。4.2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资 质 文 件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提 供

16、 下 列 合 格 的 资 质 文 件,否 则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相 应 的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资 质 文 件 包 括:a)满 足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要 求 的 近 3 年 内 相 对 应 电 压 等 级 设 备 的 销 售 记 录 及 相 应 的 最 终 用 户 的 使 用情 况 证 明;b)投 标 人 应 获 得 I S O 9 0 0 0 系 列 的 认 证 书 或 等 同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c)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的 有 关 资 料(提 供 生 产、检 验 设 备 一 览 表),

17、主 要 资料 包 括:1)按 附 录 A 填 写 工 艺 控 制 一 览 表;2)按 附 录 B 填 写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清 单;3)按 附 录 C 填 写 主 要 试 验 设 备 清 单;4)按 附 录 D 填 写 主 要 原 材 料 产 地 清 单;5)按 附 录 E 填 写 工 程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表。d)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投 标 产 品 或 类 似 产 品 的 定 型 试 验 报 告 和 鉴 定 证 书(若 有)、产 品 的 近 期 抽样 试 验 报 告 及 供 货 设 备 的 逐 个 试 验 报 告,以 证 明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能 完 全 满

18、 足 标 书 的 要 求。如 有 用户 或 第 三 方 抽 样 试 验 报 告,一 并 提 供,按 附 录 F 填 写 定 型(型 式)试 验 报 告 一 览 表 和 鉴 定 证 书一 览 表;e)声 明 文 件:1)投 标 人 应 提 供 设 备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声 明 文 件(需 要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32)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按 照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环 境 条 件 和 设 备 使 用 说 明 书 正 常 运 行 时,设 备 寿 命 不 少 于3 0 年 的 质 量 承 诺 书

19、(需 要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f)按 照 附 录 G 填 写 包 装 箱 表 面 标 志;g)其 他 需 要 的 资 料。4.3 有 关 说 明4.3.1 本 部 分 和 图 样 所 包 含 的 支 柱 绝 缘 子 的 工 艺 和 制 造 应 是 最 先 进 的,提 供 的 产 品 应 是 全 新 的、未 使用 过 的,其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根 据 买 方 认 可 的 图 样、设 计 数 据 和 有 关 文 件。4.3.2 不 能 因 图 样 和 本 部 分 的 遗 漏、疏 忽 和 不 明 确 而 解 脱 投 标 人 提 供 一 流 支 柱 绝 缘 子 质 量 及 服

20、务 的 责任;倘 若 发 现 有 任 何 疏 漏 和 不 明 确 之 处,投 标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招 标 人,在 问 题 未 澄 清 之 前 的 任 何 举 措,应由 投 标 人 负 责。4.4 对 设 计 图、试 验 报 告 和 说 明 书 的 要 求4.4.1 图 样 及 技 术 文 件 的 认 可 和 交 付。4.4.1.1 技 术 文 件 的 发 送。所 有 需 经 买 方 确 认 的 图 样 和 说 明 文 件,均 应 由 卖 方 在 商 务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4周 内 提 交 给 买 方 认 可。卖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应 按 买 方 提 供 的 文 件 名

21、称、提 交 份 数、接 收 单 位、提 交 时 间 及邮 寄 地 址 的 要 求 直 接 寄 送 有 关 各 方,要 求 如 下:a)提 交 的 技 术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图 样、说 明 书、试 验 报 告 三 大 类:1)图 样 类:总 装 图、安 装 图、铭 牌 图、结 构 图;2)说 明 书 类:安 装 使 用 说 明 书、其 他 适 用 的 完 整 资 料 和 说 明 书;3)试 验 报 告 类:型 式 试 验 报 告、抽 样 试 验 报 告、逐 个 试 验 报 告、主 要 部 件 的 试 验 报 告 和 标 书要 求 的 其 他 试 验 报 告。b)详 细 的 装 箱 清 单。

22、4.4.1.2 卖 方 免 费 提 供 给 买 方 全 部 最 终 版 的 图 样、资 料 及 说 明 书。其 中 图 样 应 包 括 总 装 配 图 及 安 装 时设 备 位 置 的 精 确 布 置 图,并 且 应 保 证 买 方 可 按 最 终 版 的 图 样 资 料 对 所 供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和 方 便 更 换 零 部 件等 工 作。4.4.1.3 买 方 的 工 程 师(简 称 工 程 师)有 权 对 供 货 商 的 供 货 设 备 图 样 的 不 妥 之 处 提 出 修 改 意 见,对 此买 方 不 承 担 附 加 费 用。卖 方 应 根 据 买 方 的 意 见,对 图 样

23、 进 行 修 改 并 作 最 终 审 定 认 可。4.4.1.4 在 收 到 买 方 对 图 样 的 最 终 认 可 之 前,卖 方 提 前 采 购 材 料 或 加 工 制 造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风 险 和 损 失由 卖 方 自 行 承 担。4.4.1.5 图 样 经 买 方 认 可 后,并 不 能 排 除 卖 方 对 其 图 样 的 完 整 性 及 正 确 性 应 负 的 责 任。4.4.2 图 样 资 料图 样 资 料 的 内 容 应 包 括:a)总 装 图:应 表 示 设 备 总 的 装 配 情 况,包 括 外 形 尺 寸(公 差)、设 备 的 重 心 位 置 与 总 质 量,爬

24、电距 离、干 弧 距 离、伞 裙 尺 寸、受 风 面 积、固 有 频 率,底 部 和 顶 部 安 装 孔 尺 寸,均 压 环(如 有)的 尺 寸,运 输 尺 寸 和 质 量 等,并 附 电 气 特 性 和 机 械 特 性 数 据;b)安 装 图:应 标 明 设 备 的 安 装 方 式、元 件 安 装 尺 寸、底 座 外 形、底 部 和 顶 部 安 装 孔 的 位 置 和 尺 寸等;c)铭 牌 图:应 包 括 支 柱 绝 缘 子 型 号、额 定 电 压、额 定 频 率、额 定 机 械 破 坏 负 荷、元 件 装 配 位 置 标志、制 造 厂 名 或 商 标、制 造 年 月 及 编 号 等;d)结

25、 构 图:支 柱 绝 缘 子 结 构 的 剖 视 图;e)配 套 件 图:均 压 环(如 有)等 配 套 的 图 样 及 安 装 图;f)安 装 规 范。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44.4.3 对 试 验 报 告 的 要 求支 柱 绝 缘 子 的 试 验 报 告 包 括 如 下 内 容:a)支 柱 绝 缘 子 完 整 有 效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b)近 3 年 内 同 规 格 支 柱 绝 缘 子 的 逐 个 试 验 报 告 和 抽 样 试 验 报 告;c)提 供 投 标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书;d)主 要 部 件 报 告:包 括 瓷 件、金 具、镀 锌

26、件 等 的 试 验 报 告;e)本 年 度 产 品 水 泥 胶 合 剂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4.4.4 对 说 明 书 的 要 求说 明 书 应 包 括 安 装、运 行、维 护 和 全 部 附 件 完 整 的 说 明 和 数 据,但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支 柱 绝 缘 子 型 号 的 含 义 说 明;b)产 品 性 能 指 标;c)支 柱 绝 缘 子 元 件 装 置 位 置、序 号、互 换 性 的 说 明 及 完 整 资 料;d)主 要 零 部 件 的 说 明;e)保 管、维 护、储 运 及 包 装 的 说 明。4.4.5 其 他 资 料整 只 支 柱 绝 缘 子

27、的 抗 地 震 强 度 的 试 验 或 计 算 报 告(应 考 虑 母 线 负 荷)以 及 无 线 电 干 扰 试 验 报 告。4.5 应 提 交 的 技 术 数 据 和 信 息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下 列 技 术 数 据 和 信 息:a)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部 分 中 列 举 的 所 有 技 术 数 据;b)投 标 人 产 品 特 性 参 数 和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信 息;c)投 标 人 业 绩 记 录 应 包 括 设 备 简 要 参 数、所 使 用 的 工 程 名 称、安 装 地 点、投 运 时 间、运 行 情 况(应有 检 测 数 据)、运 行 评 价、使 用 单 位

28、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等;d)其 他 需 要 的 资 料。4.6 备 品 备 件4.6.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安 装 时 必 需 的 备 品 备 件,价 款 应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中。4.6.2 招 标 人 提 出 运 行 维 修 时 必 需 的 备 品 备 件。4.6.3 投 标 人 推 荐 的 备 品 备 件。4.6.4 所 有 备 品 备 件 应 为 全 新 产 品,与 已 经 安 装 设 备 的 相 应 部 件 能 够 互 换,具 有 相 同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相同 的 规 格、材 质、制 造 工 艺。4.6.5 所 有 备 品 备 件 应 采 取 防 尘、防

29、 潮、防 止 损 坏 等 措 施,并 应 与 主 设 备 一 并 发 运,同 时 标 注“备 品备 件”,以 区 别 于 本 体。4.7 专 用 工 具 与 仪 器 仪 表4.7.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安 装、运 行 及 维 修 所 必 需 的 专 用 工 具 和 仪 器 仪 表,价 款 应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中。4.7.2 所 有 专 用 工 具 和 仪 器 仪 表 应 是 全 新 的、先 进 的,且 应 附 完 整、详 细 的 使 用 说 明 资 料。4.7.3 专 用 工 具 和 仪 器 仪 表 应 装 于 专 用 的 包 装 箱 内,注 明“专 用 工 具”、“仪 器”

30、、“仪 表”,并 标明“防 潮”、“防 尘”、“易 碎”、“向 上”、“勿 倒 置”等 字 样,同 主 设 备 一 并 发 运。4.8 安 装、调 试、性 能 试 验、试 运 行 和 验 收4.8.1 合 同 设 备 的 安 装、调 试 将 由 买 方 根 据 卖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说 明 书 的 规 定,在 卖 方 技 术 人 员 指导 下 进 行。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54.8.2 合 同 设 备 的 性 能 试 验、试 运 行 和 验 收 应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规 程、规 范 进 行。4.8.3 完 成 合 同

31、设 备 安 装 后,买 方 和 卖 方 检 查 和 确 认 安 装 工 作,并 签 署 安 装 工 作 证 明 书,该 证 明 书 一式 两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4.8.4 验 收 时 间 为 安 装、调 试、性 能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完 成 后 3 个 月 内。如 果 所 有 的 合 同 设 备 都 已 达 到 各项 技 术 指 标,并 稳 定 运 行 1 6 8 h,买 卖 双 方 应 签 署 合 同 设 备 的 验 收 证 明 书,该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双 方 各执 一 份。4.8.5 对 于 安 装、调 试、性 能 试 验、试 运 行 及 质 保 期 内 技 术

32、 指 标 一 项 或 多 项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时,买卖 双 方 共 同 分 析 原 因,分 清 责 任,如 属 制 造 方 面 的 原 因,涉 及 索 赔 部 分 按 商 务 条 款 执 行。4.9 应 满 足 的 文 件该 类 设 备 技 术 标 准 应 满 足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标 准 化 成 果 中 相 关 条 款 要 求。下 列 文 件 中 相 应 的 条 款 规定 均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包 括:a)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十 八 项 电 网 重 大 反 事 故 措

33、施(2 0 1 8 修 订 版);b)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输 变 电 工 程 通 用 设 计。5 结 构 及 其 他 要 求5.1 支 柱 绝 缘 子 尺 寸支 柱 绝 缘 子 尺 寸 偏 差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a)除 非 供 需 双 方 另 有 协 议,未 标 注 偏 差 尺 寸 的 规 定 允 许 偏 差 为:d 3 0 0 m m 时(d 为 被 检 尺 寸),(0.0 4d 1.5)m m;d 3 0 0 m m 时(d 为 被 检 尺 寸),(0.0 2 5d 6)m m。b)结 构 高 度 偏 差:允 许 偏 差,1 m m;c)爬 电 距 离 偏 差:爬 电

34、 距 离 以 公 称 值(包 括 以 G B/T 8 2 8 7.2 中 的 最 小 公 称 值)表 示 时,偏 差 为(0.0 4d 1.5)m m;爬 电 距 离 以 最 小 值 规 定 时,不 允 许 有 负 偏 差,允 许 正 偏 差 为 2(0.0 4d 1.5)m m;d)端 面 平 行 度:当 高 度 h 1 m 时,为 0.5h m m(h 以 m 计);e)上 下 附 件 安 装 孔 中 心 圆 轴 线 间 最 大 偏 差:2(1 h)m m(h 以 m 计);f)安 装 孔 角 度 偏 差:1(顺 时 针 或 逆 时 针 方 向);g)安 装 螺 孔 中 心 距 偏 差 不

35、 应 超 过 0.5 m m;h)安 装 光 孔 偏 差 不 应 超 过 1 m m;i)螺 孔 螺 纹 有 效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公 称 螺 纹 直 径。5.2 耐 污 秽 性 能5.2.1 支 柱 绝 缘 子 绝 缘 件 的 爬 电 比 距(按 系 统 最 高 电 压 计)d 级 及 以 下 污 区 不 小 于 2 5 m m/k V、e 级 污区 不 小 于 3 1 m m/k V,并 满 足 Q/G D W 1 3 0 0 1-2 0 1 4 要 求。支 柱 绝 缘 子 最 大 耐 受 污 秽 度 应 满 足 G B/T 4 5 8 5中 固 体 层 法 或 盐 雾 法 的 规

36、定。在 灰 密 为 1.0 m g/c m2时,固 体 层 法 人 工 污 秽 耐 受 值 的 等 值 盐 密 在 d 级 污 区为 0.0 3 6 m g/c m2 0.0 8 0 m g/c m2,e 级 污 区 为 0.0 8 m g/c m2 0.1 6 m g/c m2。5.2.2 爬 电 比 距 应 考 虑 海 拔 及 绝 缘 子 直 径 的 校 正,校 正 方 法 依 据 G B/T 2 6 2 1 8.2 执 行。等 效 直 径 D 大 于等 于 3 0 0 m m 时,校 正 系 数 Kad=0.0 0 0 5D+0.8 5,D 以 m m 计。5.3 铭 牌Q/G D W

37、1 3 1 1 1.1 2 0 1 86支 柱 绝 缘 子 铭 牌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铭 牌 用 耐 腐 蚀 材 料 制 成,字 样、符 号 应 清 晰 耐 久,铭 牌 应在 正 常 运 行 时 明 显 可 见。5.4 法 兰 盘支 柱 绝 缘 子 除 不 锈 钢 外 的 所 有 铁 质 金 属 附 件 要 求 热 镀 锌,镀 锌 件 应 符 合 J B/T 8 1 7 7 的 规 定。非 磁 性支 柱 绝 缘 子 法 兰 盘 应 采 用 非 导 磁 材 料。支 柱 绝 缘 子 金 属 附 件 胶 装 部 位 采 用 上 砂 水 泥 胶 装 工 艺,胶 装 处 胶合 剂

38、外 露 表 面 应 平 整,无 水 泥 残 渣 及 露 缝 等 缺 陷,胶 装 处 均 匀 涂 硅 类 防 水 密 封 胶。5.5 瓷 件5.5.1 所 提 供 产 品 为 已 有 供 货 业 绩 的 标 准 产 品,瓷 件 上 应 具 有 制 造 厂 家 的 永 久 性 标 志 和 制 造 年 份。5.5.2 瓷 件 外 观 应 符 合 G B/T 7 7 2 有 关 规 定 要 求,宜 使 用 高 强 瓷 产 品。5.5.3 瓷 件 伞 裙 结 构 和 参 数 应 符 合 G B/T 2 6 2 1 8.2 规 定。5.6 电 气 一 次 接 口5.6.1 电 气 一 次 接 口 安 装

39、要 求电 气 一 次 接 口 安 装 要 求 内 容 包 括:a)采 用 高 位 布 置,安 装 在 支 架 上,用 螺 栓 与 支 架 固 定;b)支 柱 绝 缘 子 顶 部 安 装 孔 和 底 部 安 装 孔 尺 寸 按 图 1 要 求 的 尺 寸;c)所 有 连 接 部 位 有 明 显 的 连 接 位 置 标 记。需 拆 装 发 运 的 产 品 应 按 相、按 柱 做 好 标 记,其 连 接 部 位应 做 好 特 殊 标 记。5.6.2 安 装 示 意 图7 5 0 k V 支 柱 绝 缘 子 安 装 示 意 图 见 图 1。图 1 7 5 0 k V 支 柱 绝 缘 子 安 装 示 意

40、 图Q/G D W 1 3 1 1 1.1 2 0 1 875.7 土 建 接 口7 5 0 k V 支 柱 绝 缘 子 采 用 支 架 安 装,顶 封 板 螺 孔 中 心 距 离 及 螺 孔 大 小 同 电 气 一 次 安 装 要 求;支 架 颜 色为 银 灰 色,每 个 支 架 应 有 两 个 接 地 点,接 地 点 高 度 与 其 他 设 备 接 地 点 一 致。支 架 具 体 管 径 大 小 应 根 据 规范 要 求 计 算 确 定。6 试 验6.1 逐 个 试 验出 厂 的 每 只 支 柱 绝 缘 子 都 要 按 下 列 次 序 进 行 逐 个 试 验。逐 个 试 验 由 卖 方 自

41、 行 完 成。卖 方 交 货 时 应 同时 提 供 完 整 的 逐 个 试 验 报 告。逐 个 试 验 项 目 包 括:a)超 声 波 探 伤 检 查(瓷 件 装 配 前、后):按 J B/T 9 6 7 4、Q/G D W 1 1 3 0 7 进 行;b)高 度 检 查:按 G B/T 8 2 8 7.1 进 行;c)外 观 检 查:按 G B/T 8 2 8 7.1 进 行;d)弯 曲 试 验:按 G B/T 8 2 8 7.1 进 行,试 验 负 荷 为 支 柱 绝 缘 子 规 定 机 械 负 荷 的 6 0%。6.2 抽 样 试 验抽 样 试 验 应 在 逐 个 试 验 后 进 行,抽

42、 样 试 验 由 卖 方 自 行 完 成。卖 方 交 货 时 应 同 时 提 供 完 整 的 抽 样 试 验报 告。抽 样 试 验 项 目 包 括:a)尺 寸 检 查:按 G B/T 8 2 8 7.2 进 行;b)温 度 循 环 试 验:按 G B/T 8 2 8 7.1 进 行;c)机 械 破 坏 负 荷 试 验:按 G B/T 8 2 8 7.1 进 行,应 在 整 柱 支 柱 绝 缘 子 上 进 行 试 验;d)孔 隙 性 试 验:按 G B/T 8 2 8 7.1 进 行;e)镀 锌 层 试 验:按 J B/T 8 1 7 7 进 行。6.3 型 式 试 验6.3.1 提 交 型 式

43、 试 验 的 支 柱 绝 缘 子 应 经 过 逐 个 试 验 和 抽 样 试 验(不 包 括 机 械 抽 样 试 验)。投 标 人 应 提供 支 柱 绝 缘 子 有 效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报 告 应 包 括 国 家 标 准 所 要 求 进 行 的 所 有 型 式 试 验 项 目(包 括 进 行 型式 试 验 前 所 做 的 逐 个 试 验 和 抽 样 试 验 项 目)。6.3.2 试 验 依 据 G B/T 8 2 8 7.1、G B/T 8 2 8 7.2、Q/G D W 1 1 3 0 7 要 求 进 行。6.3.3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授 权 证 明 的 检 测 单

44、 位 提 供 型 式 试 验 报 告。6.3.4 试 验 项 目 包 括:a)雷 电 冲 击 干 耐 受 电 压 试 验;b)操 作 冲 击 湿 耐 受 电 压 试 验;c)工 频 湿 耐 受 电 压 试 验;d)人 工 污 秽 耐 受 电 压 试 验;e)机 械 破 坏 负 荷 试 验。6.4 验 收 试 验买 方 通 过 抽 样 验 收 试 验 检 查 卖 方 提 供 设 备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是 否 满 足 合 同 要 求,抽 检 项 目 和 试 品 数 量 按标 准 进 行 或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认。7 技 术 服 务、设 计 联 络、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Q/G D

45、W 1 3 1 1 1.1 2 0 1 887.1 技 术 服 务7.1.1 概 述技 术 服 务 中 卖 方 应 提 供 的 基 本 服 务 内 容 包 括:a)卖 方 应 根 据 买 方 要 求,指 定 售 后 服 务 人 员,对 安 装 承 包 商 进 行 相 关 业 务 指 导;b)卖 方 应 根 据 工 地 施 工 的 实 际 工 作 进 展,及 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7.1.2 任 务 和 责 任技 术 服 务 中 卖 方 应 承 担 的 任 务 和 责 任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容:a)卖 方 指 定 的 售 后 服 务 人 员,应 在 合 同 范 围 内 全 面 与 买

46、 方 代 表 充 分 合 作 与 协 商,以 解 决 与 合 同 有关 的 技 术 问 题 和 工 作 问 题。双 方 的 代 表,未 经 双 方 授 权,无 权 变 更 和 修 改 合 同;b)卖 方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代 表 卖 方,完 成 合 同 规 定 有 关 设 备 的 技 术 服 务;c)卖 方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有 义 务 协 助 买 方 在 现 场 对 运 行 和 维 护 的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d)卖 方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的 技 术 指 导 应 是 正 确 的,如 因 错 误 指 导 而 引 起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损 坏,卖 方 应

47、负责 修 复、更 换 和 补 充,其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该 费 用 中 还 包 括 进 行 修 复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服 务 费。买方 的 有 关 技 术 人 员 应 尊 重 卖 方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的 技 术 指 导。7.1.3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买 卖 双 方 应 及 时 回 答 对 方 提 出 的 技 术 文 件 范 围 内 有 关 设 计 和 技 术 的 问 题,由任 一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有 关 合 同 设 备 设 计 的 修 正 或 修 改 都 应 由 对 方 参 与 讨 论 并 同 意。7.2 设 计 和 设 计 联 络 会7.2.1 为

48、协 调 设 计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接 口 工 作,根 据 需 要,买 方 与 卖 方 应 召 开 设 计 联 络 会。卖 方 应 制 定 详细 的 设 计 联 络 会 日 程。签 约 后 的 3 0 天 内,卖 方 应 向 买 方 建 议 设 计 联 络 会 方 案,在 设 计 联 络 会 上 买 方 有权 对 合 同 设 备 提 出 进 一 步 改 进 意 见,卖 方 应 高 度 重 视 这 些 意 见 并 作 出 改 进。卖 方 应 负 责 合 同 设 备 的 设 计和 协 调 工 作,承 担 全 部 技 术 责 任 并 做 好 与 买 方 的 设 计 联 络 工 作,并 且 由 此

49、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7.2.2 设 计 联 络 会。联 络 会 主 题:a)决 定 设 备 总 的 装 配 情 况,图 样 类 包 括 总 装 图、安 装 图、铭 牌 图、结 构 图、配 套 件 图;b)复 核 支 柱 绝 缘 子 的 主 要 性 能 和 参 数,并 进 行 确 认;c)检 查 总 体 进 度、质 量 保 证 程 序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d)讨 论 交 货 程 序;e)解 决 遗 留 问 题;f)讨 论 工 厂 试 验 及 检 验 问 题;g)讨 论 运 输、安 装、调 试 及 验 收 试 验;h)其 他 需 要 讨 论 的 项 目:1)地 点:(

50、卖 方 所 在 地);2)日 期:大 约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天;3)会 期:天;4)买 方 参 加 会 议 人 数:人;5)卖 方 参 加 会 议 人 数:人(自 行 决 定)。7.2.3 除 上 述 规 定 的 联 络 会 议 外,若 有 任 何 重 要 事 情 需 有 关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和 讨 论,经 各 有 关 方 面 同 意可 另 行 召 开 联 络 会 议 解 决。7.2.4 每 次 会 议 均 应 签 署 会 议 纪 要,包 括 讨 论 的 事 项 和 结 论。该 纪 要 作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与 合 同 具有 同 等 效 力。Q/G D W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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