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13045.1—2018+330kV交流输电线路用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采购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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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3 2 8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代 替 Q/G D W 1 3 0 4 5.1 2 0 1 4Q/GDWI C S 2 9.2 4 0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3 3 0 k V 交流输电线路用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采购标准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P u r c h a s i n g s t a n d a r d o f m e t a l-o x i d e s u r g e a r r e s t e r s w i t h o u t g a p sf o r a.c.p o

2、 w e r t r a n s m i s s i o n l i n e s o f 3 3 0 k VP a r t 1:G e n e r a l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2 0 1 9-0 6-2 8 发布 2 0 1 9-0 6-2 8 实施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I目 次前 言 I 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要 求 46 试 验 57 技 术 服 务、设 计

3、 联 络、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 6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I I前 言为 规 范 3 3 0 k V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采 购 工 作,制 定 本 标 准。3 3 0 k V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采 购 标 准 分 为 2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规 范;第 2 部 分:Y H 1 0 W X 3 1 2/7 6 0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专 用 技 术 规 范。本 部 分 为 3 3 0 k V 交

4、 流 输 电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采 购 标 准 的 第 1 部 分。本 部 分 代 替 Q/G D W 1 3 0 4 5.1 2 0 1 4,与 Q/G D W 1 3 0 4 5.1 2 0 1 4 相 比,主 要 技 术 性 差 异 如 下:修 改 了 引 用 文 件 编 号,G B 1 1 0 3 2 改 为 G B/T 1 1 0 3 2,G B 1 1 6 0 4 改 为 G B/T 1 1 6 0 4;修 改 了 引 用 文 件 编 号,G B/T 5 5 8 2 标 准 已 经 被 G B/T 2 6 2 1 8 替 代,标 准 号 和 名

5、 称 变 更;删 除 了 非 线 性 电 阻 片 人 工 加 速 老 化 试 验 报 告。本 部 分 使 用 重 新 起 草 法 参 考 I S O/I E C 导 则 第 2 部 分:2 0 0 4 国 际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编 制,与I S O/I E C 导 则 第 2 部 分 的 一 致 性 程 度 为 非 等 效。本 部 分 由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物 资 部 提 出 并 解 释。本 部 分 由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部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国 网 冀 北 电 力 有 限 公 司、国 网 湖 南 省 电 力 有 限

6、公 司、中 国 电 力 科 学 研 究 院 有 限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卓 伦,王 新 彤,李 虎,闫 常 晓,孙 磊,李 士 雷,赵 世 华,熊 易,王 陆 璐。本 部 分 2 0 1 4 年 9 月 首 次 发 布,2 0 1 8 年 8 月 第 一 次 修 订。本 部 分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反 馈 至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科 技 部。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13 3 0 k V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采 购 标 准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7、规 范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3 3 0 k V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招 标 的 总 则、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要 求、试 验 及 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 的 一 般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3 3 0 k V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招 标。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8、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1 1.1 高 压 输 变 电 设 备 的 绝 缘 配 合G B/T 2 6 2 1 8 污 秽 条 件 下 使 用 的 高 压 绝 缘 子 的 选 择 和 尺 寸 确 定G B/T 7 3 5 4 局 部 放 电 测 量G B/T 1 1 0 3 2 交 流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G B/T 1 1 6 0 4 高 压 电 器 设 备 无 线 电 干 扰 测 试 方 法G B/T 1 6 9 2 7.1 高 电 压 试 验 技 术 第 一 部 分:一 般 试 验 要 求G B

9、/T 1 6 9 2 7.2 高 电 压 试 验 技 术 第 二 部 分:测 量 系 统G B 5 0 1 5 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D L/T 8 1 5 交 流 输 电 线 路 用 复 合 外 套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J B/T 8 1 7 7 绝 缘 子 金 属 附 件 热 镀 锌 层 通 用 技 术 条 件J B/T 1 0 4 9 2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用 监 测 装 置Q/G D W 1 3 0 0 1 高 海 拔 外 绝 缘 配 置 技 术 规 范I E C 6 0 8 1 5 污 染 环 境 中 所 用

10、 高 压 绝 缘 子 的 选 择 和 尺 寸 测 定(S e l e c t i o n a n d d i m e n s i o n i n g o fh i g h v o l t a g e i n s u l a t o r s i n t e n d e d f o r u s e i n p o l l u t e d c o n d i t i o n s)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招 标 人 b i d d e r提 出 招 标 项 目,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3.2投 标 人 t e n d e

11、r e r响 应 招 标、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3.3卖 方 s e l l e r提 供 本 部 分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包 括 其 法 定 的 承 继 者。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23.4买 方 b u y e r购 买 本 部 分 货 物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包 括 其 法 定 的 承 继 者 和 经 许 可 的 受 让 人。4 总 则4.1 一 般 规 定4.1.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招 标 公 告 所 要 求 的 资 质,具 体 资 质 要

12、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4.1.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包 括 本 标 准(通 用 和 专 用 部 分)在 内 的 招 标 文 件 阐 述 的 全 部 条 款。投 标 人 提供 的 避 雷 器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要 求,投 标 人 也 可 以 推 荐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类 似 定 型 产 品,但应 提 供 详 细 的 技 术 偏 差。如 有 必 要,也 可 以 在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中 以“对 规 范 书 的 意 见 和 同 规 范 书 的 偏 差”为 标 题 的 专 门 章 节 加 以 详 细 描 述

13、。4.1.3 本 部 分 提 出 了 对 避 雷 器 的 技 术 参 数、性 能、结 构、试 验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要 求。4.1.4 本 部 分 提 出 的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技 术 要 求,并 未 对 一 切 技 术 细 节 作 出 规 定,也 未 充 分 引 述 有 关 标 准的 条 文,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符 合 本 部 分 引 用 标 准 的 最 新 版 本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的 全 新 产 品。4.1.5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部 分 的 条 文 提 出 偏 差,则 意 味 着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14、完 全 符 合 本部 分 的 要 求。4.1.6 本 部 分 将 作 为 订 货 合 同 的 附 件,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本 部 分 未 尽 事 宜,由 合 同 签 约 双方 在 合 同 谈 判 时 协 商 确 定。4.1.7 本 部 分 中 涉 及 有 关 商 务 方 面 的 内 容,如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有 矛 盾 时,以 商 务 部 分 为 准。4.1.8 本 部 分 各 条 款 如 与 专 用 部 分 有 冲 突,以 专 用 部 分 为 准。4.2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资 格 文 件4.2.1 满 足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15、 要 求 的 近 年 内 相 对 应 电 压 等 级 设 备 的 销 售 记 录 及 相 应 的 最 终 用 户 的 使 用 情况 证 明。使 用 情 况 证 明 应 有 投 运 的 最 后 一 次 的 现 场 试 验 或 例 行 试 验 数 据。4.2.2 由 权 威 机 关 颁 发 的 I S O 9 0 0 0 系 列 的 认 证 书 或 等 同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4.2.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的 证 明 资 料。4.2.4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设 备 维 护 保 养、修 理 及 其 他 服 务 义

16、务 的 文 件。4.2.5 相 对 应 电 压 等 级 同 类 设 备 的 有 效 型 式 试 验 报 告、最 近 一 次 的 定 期 试 验 报 告、其 他 证 明 产 品 特 别性 能 的 有 效 试 验 报 告 和 产 品 鉴 定 证 书。4.2.6 按 照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环 境 条 件 和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正 常 运 行 时,设 备 寿 命 不 少 于 4 0 年 的 质 量 承 诺书。4.2.7 其 他 需 要 的 资 料。4.3 工 作 范 围4.3.1 本 部 分 的 使 用 范 围 仅 限 于 专 用 部 分 中 所 列 的 3 3 0 k V 交 流 输

17、 电 线 路 用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以 下 均 简 称 避 雷 器。其 中 包 括 避 雷 器 本 体 及 其 辅 助 设 备 的 功 能 设 计、结 构、性 能、安 装 和 试 验 等 方 面 的技 术 要 求,以 及 供 货 和 现 场 技 术 服 务。4.3.2 本 部 分 可 能 未 列 出 设 备 的 全 部 细 节,但 供 货 商 应 提 供 高 质 量 的、完 整 的 避 雷 器 及 其 附 件,以 满足 本 部 分 的 要 求,以 及 工 程 设 计 和 制 造 工 艺 标 准 的 要 求。4.4 对 设 计 图 纸、试 验 报 告 和 说 明 书 的

18、 要 求4.4.1 图 纸 及 图 纸 的 认 可 和 交 付 如 下:a)技 术 文 件 的 发 送:1)所 有 需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的 图 纸 和 说 明 文 件,均 应 由 投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4 周 内 提 交 给 招 标人 进 行 审 定 认 可。供 货 商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应 提 供 下 列 技 术 文 件,并 直 接 寄 送 有 关 各 方。2)提 交 的 技 术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图 纸 类、说 明 书 类、试 验 报 告 类 三 大 类。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3图 纸 类:总 装 图、安 装 图、铭 牌

19、 图、结 构 图 和 配 套 件 图。说 明 书 类:安 装 使 用 说 明 书、所 有 附 件 说 明 书、其 他 适 用 的 完 整 资 料 和 说 明 书。试 验 报 告 类:型 式 试 验 报 告、例 行 试 验 报 告、标 书 要 求 的 其 他 试 验 报 告、主 要 部 件 的 试 验报 告。3)详 细 的 装 箱 清 单。b)所 有 技 术 文 件 均 应 用 中 文 书 写,并 采 用 国 际 单 位 制(S I)。投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给 招 标 人 全 部 最终 版 的 图 纸、资 料 及 说 明 书。其 中,图 纸 应 包 括 总 装 配 图 及 安 装 时 设

20、备 位 置 的 精 确 布 置 图,并 且 应 保 证 招 标 人 可 按 最 终 版 的 图 纸 资 料 对 所 供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和 必 要 时 方 便 更 换 零 部 件等 工 作。c)招 标 人 工 程 师(以 下 简 称 工 程 师)有 权 对 供 货 商 的 供 货 设 备 图 纸 的 不 妥 之 处 提 出 修 改 意 见,对 此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附 加 费 用。供 货 商 应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意 见,对 图 纸 进 行 修 改 并 作 最 终 审 定认 可。d)在 收 到 招 标 人 对 图 纸 的 最 终 认 可 之 前,供 货 商 提 前 采 购

21、材 料 或 加 工 制 造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风 险 和 损失 由 供 货 商 自 行 承 担。e)图 纸 经 招 标 人 认 可 后,并 不 能 排 除 供 货 商 对 其 图 纸 的 完 整 性 及 正 确 性 应 负 的 责 任。4.4.2 图 纸 资 料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如 下:a)总 装 图:应 表 示 设 备 总 的 装 配 情 况,包 括 外 形 尺 寸、设 备 的 重 心 位 置 与 总 质 量;爬 电 距 离、伞裙 尺 寸、受 风 面 积、固 有 频 率;接 线 端 子 形 状、位 置、尺 寸、材 料 及 允 许 的 作 用 力;运 输 尺 寸和 质 量 等,并

22、 附 电 气 和 机 械 特 性 数 据。b)安 装 图:应 标 明 设 备 的 安 装 方 式(支 架 式、悬 挂 式 等)、安 装 尺 寸、绝 缘 底 座 外 形、安 装 孔(或安 装 用 螺 栓)的 位 置 和 尺 寸 及 连 接 线 尺 寸 等。c)铭 牌 图:应 包 括 持 续 运 行 电 压、额 定 电 压、直 流 1 m A 参 考 电 压、额 定 频 率、标 称 放 电 电 流、额 定 短 路 耐 受 电 流 能 力、制 造 厂 名 或 商 标、避 雷 器 型 号 和 标 志、制 造 年 月 及 编 号 等。d)结 构 图:避 雷 器 结 构 的 剖 视 图。e)配 套 件 图

23、:避 雷 器 用 监 测 器 等 配 套 的 图 纸 及 安 装 图。f)安 装 规 范。4.4.3 对 试 验 报 告 的 要 求 如 下:a)完 整 有 效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有 效 的 定 期 试 验 报 告。b)最 近 的 整 套 避 雷 器 出 厂 试 验 报 告。c)主 要 试 验 报 告,包 括 瓷 套 或 复 合 外 套、非 线 性 电 阻 片、绝 缘 件、密 封 垫、防 爆 板、监 测 器 等。d)证 明 产 品 特 别 性 能 的 试 验 报 告。4.4.4 对 说 明 书 的 要 求。说 明 书 应 包 括 安 装、运 行、维 护 和 全 部 附 件 完 整 的

24、 说 明 和 数 据,并 应 至 少 包括 以 下 内 容:a)避 雷 器 型 号 的 含 义 说 明。b)产 品 性 能 指 标(含 配 套 件)。c)主 要 零/部 件 的 说 明。d)保 管、维 护、储 运 及 包 装 的 说 明。4.4.5 其 他 资 料 如 下:a)避 雷 器 电 压 分 布 计 算 或 试 验 报 告(非 强 制 性 要 求)。b)非 线 性 电 阻 片 的 V A 特 性 曲 线,电 流 区 域 至 少 涵 盖 1 0 A 至 2 倍 的 标 称 放 电 电 流。c)运 行 中 避 雷 器 劣 化 判 断 的 指 导 性 说 明 文 件。4.5 标 准4.5.1

25、 所 有 投 标 设 备,除 本 部 分 中 规 定 的 技 术 参 数、性 能 要 求 和 标 准 外,其 余 均 应 遵 照 最 新 版 本 的 中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4国 国 家 标 准(G B)及 国 际 单 位 制(S I),这 是 对 设 备 的 最 低 要 求。如 果 投 标 人 有 自 己 的 标 准 或 规 范,应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采 用,但 不 能 低 于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特 殊 情 况 由 供 需 双 方 另 行 约 定。4.5.2 所 有 螺 栓、双 头 螺 栓、螺 丝、管 螺 纹、螺 栓

26、头 及 螺 帽 等 均 应 符 合 中 国 国 家 标 准(G B)及 国 际 单位 制(S I)的 标 准。4.6 应 提 交 的 技 术 数 据 和 信 息4.6.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部 分 中 列 举 的 所 有 技 术 数 据。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数 据 应 保 证 为 运 行 数 据,这 些数 据 将 作 为 合 同 的 一 部 分,任 何 与 这 些 数 据 的 偏 差 都 应 经 招 标 人 的 同 意。4.6.2 制 造 商 产 品 特 性 参 数 和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信 息。4.6.3 制 造 商 业 绩 记 录 应 包 括 设 备 简 要

27、 参 数、所 使 用 的 工 程 名 称、安 装 地 点、投 运 时 间、运 行 情 况(需有 近 期 检 测 数 据)、运 行 评 价、使 用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等。4.6.4 其 他 需 要 的 资 料。4.7 安 装、调 试、性 能 试 验、试 运 行 和 验 收4.7.1 合 同 设 备 的 安 装、调 试 将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说 明 书 的 规 定,在 投 标 人 技 术人 员 的 指 导 下 进 行。4.7.2 合 同 设 备 的 性 能 试 验、试 运 行 和 验 收 应 根 据 本 部 分 规 定 的 标 准、规

28、 程、规 范 进 行。4.7.3 完 成 合 同 设 备 安 装 后,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检 查 和 确 认 安 装 工 作,并 签 署 安 装 工 作 证 明 书。该 证 明书 一 式 两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4.7.4 验 收 时 间 为 安 装、调 试、性 能 试 验 和 试 运 行 完 成 后 3 个 月 内。如 果 所 有 的 合 同 设 备 都 已 达 到 各项 技 术 指 标,并 稳 定 运 行 1 6 8 h,招 标 人、投 标 人 双 方 应 签 署 合 同 设 备 的 验 收 证 明 书。该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4.7.5 当

29、 安 装、调 试、性 能 试 验、试 运 行 及 质 保 期 内 技 术 指 标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时,招标 人、投 标 人 双 方 共 同 分 析 原 因,分 清 责 任,如 属 制 造 方 面 的 原 因,涉 及 索 赔 部 分 按 商 务 条 款 执 行。4.7.6 应 满 足 的 标 准装 置 至 少 应 满 足 G B 3 1 1.1、G B/T 2 6 2 1 8、G B/T 7 3 5 4、G B/T 1 1 0 3 2、G B/T 1 1 6 0 4、G B/T 1 6 9 2 7.1、G B/T 1 6 9 2 7.2、G B 5 0 1

30、 5 0、D L/T 8 1 5、J B/T 8 1 7 7、J B/T 1 0 4 9 2、Q/G D W 1 3 0 0 1、I E C 6 0 8 1 5 中 所 列 标 准的 最 新 版 本 的 要 求,但 不 限 于 上 述 所 列 标 准。4.8 应 满 足 的 文 件该 类 设 备 技 术 标 准 应 满 足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标 准 化 成 果 中 相 关 条 款 要 求。下 列 文 件 中 相 应 的 条 款 规定 均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包 括:a)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31、十 八 项 电 网 重 大 反 事 故 措 施(2 0 1 8 修 订 版);b)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输 变 电 工 程 通 用 设 备 3 5 7 5 0 k V 变 电 站 分 册(2 0 1 8 年 版);c)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输 变 电 工 程 通 用 设 计。5 技 术 参 数 和 性 能 要 求5.1 交 流 避 雷 器 的 技 术 参 数交 流 避 雷 器 的 技 术 参 数 见 专 用 部 分 的 技 术 参 数 特 性 表(见 表 1)。5.2 耐 污 秽 性 能5.2.1 户 外 避 雷 器 外 套 的 统 一 爬 电 比 距 d 级 及 以 下

32、污 区 不 小 于 4 3.3 m m/k V、e 级 污 区 不 小 于 5 3.7 m m/k V。5.2.2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投 标 产 品 试 验 报 告 和 供 货 清 单,所 提 供 产 品 为 已 有 供 货 业 绩 的 标 准 产 品。5.2.3 伞 裙 的 伸 出 长 度、伞 间 距 应 符 合 I E C 6 0 8 1 5 的 规 定。5.2.4 避 雷 器 伞 裙 造 型 应 合 理,避 雷 器 运 行 中 不 应 发 生 闪 络。5.2.5 用 于 d 级 及 以 上 污 秽 等 级 地 区 的 瓷 外 套 避 雷 器 应 做 人 工 污 秽 试 验。Q/G

33、D W 1 3 0 4 5.1 2 0 1 855.2.6 用 于 d 级 及 以 上 污 秽 等 级 地 区 的 复 合 外 套 避 雷 器 的 人 工 污 秽 试 验 方 法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5.3 密 封 结 构避 雷 器 应 有 可 靠 的 密 封 结 构,在 其 寿 命 期 内 不 应 因 为 密 封 不 良 而 影 响 运 行 性 能,具 体 密 封 试 验 应 采用 有 效 的 试 验 方 法 进 行。5.4 复 合 外 套复 合 外 套 避 雷 器 应 通 过 规 定 程 序 的 气 候 老 化 试 验;复 合 绝 缘 材 料 应 进 行 材 料 性 能 试 验,并

34、 满 足 相 关性 能 的 要 求。5.5 接 地 螺 栓避 雷 器 应 装 设 满 足 接 地 热 稳 定 电 流 要 求 的 接 地 极 板 或 接 地 端 子,并 配 有 连 接 接 地 线 用 的 接 地 螺 栓,螺 栓 的 直 径 不 小 于 8 m m。5.6 绝 缘 底 座避 雷 器 底 部 若 有 绝 缘 底 座,其 爬 电 距 离 不 应 计 及 绝 缘 底 座 的 长 度,但 验 证 避 雷 器 的 机 械 强 度 时,应连 同 绝 缘 底 座 一 并 考 核。5.7 铭 牌避 雷 器 铭 牌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铭 牌 用 耐 腐 蚀 材 料 制 成,

35、字 样、符 号 应 清 晰 耐 久,铭 牌 应 在 正常 运 行 和 安 装 位 置 明 显 可 见。5.8 镀 锌 件避 雷 器 所 有 镀 锌 件,应 符 合 J B/T 8 1 7 7 的 规 定。5.9 监 测 器交 流 无 间 隙 金 属 氧 化 物 避 雷 器 应 配 备 与 电 压 等 级 相 符 的 监 测 器,监 测 器 性 能 应 满 足 J B/T 1 0 4 9 2 的 要求,监 测 器 的 动 作 次 数 位 数 应 不 少 于 两 位 且 能 满 足 实 际 要 求。监 测 器 和 避 雷 器 的 连 接 线 应 便 于 运 行 中 避雷 器 持 续 电 流 的 测

36、 量。5.1 0 脱 离 器悬 挂 式 避 雷 器 若 加 装 脱 离 器,脱 离 器 应 按 G B/T 1 1 0 3 2 的 要 求 试 验。5.1 1 电 气 一 次 接 口由 投 标 人 在 标 书 中 提 供 避 雷 器 与 线 路 导 线 的 连 接 方 式。中 标 后,电 气 一 次 接 口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5.1 2 电 气 二 次 接 口暂 无 电 气 二 次 接 口 要 求。5.1 3 土 建 接 口由 投 标 人 在 标 书 中 提 供 避 雷 器 安 装 在 铁 塔 上 的 可 能 的 几 种 安 装 方 式 和 所 需 的 安 装 材 料,所 选

37、 择 的 安装 方 式 应 满 足 杆 塔 荷 载 要 求。中 标 后,土 建 接 口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6 试 验6.1 型 式 试 验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和 定 期 试 验 报 告。报 告 应 包 括 国 家 标 准 所 要 求 进 行 的 所 有 型 式 试验 项 目。提 供 试 验 报 告 的 单 位 应 是 有 相 应 资 质 授 权 证 明 的 检 测 单 位。6.2 例 行 试 验出 厂 的 每 只 避 雷 器 都 要 进 行 例 行 试 验,试 验 按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进 行,投 标 人 交 货 时 应 同 时

38、提 供 完 整 的例 行 试 验 报 告。6.3 现 场 验 收 试 验试 验 由 招 标 人 提 出,在 交 货 地 点 进 行,具 体 项 目 需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认,可 参 照 G B 5 0 1 5 0 执 行。6.4 监 督 试 验试 验 由 双 方 共 同 协 商,在 生 产 企 业 内 进 行,但 招 标 人 需 提 前 2 周 或 其 他 约 定 时 间 通 知 投 标 人。试 验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6项 目 如 下:a)直 流 1 m A 参 考 电 压 试 验。b)0.7 5 倍 直 流 1 m A 参 考 电 压 下 漏 电 流

39、试 验。c)持 续 电 流(全 电 流 和 阻 性 电 流)试 验。d)工 频 参 考 电 压(同 时 记 录 参 考 电 流 值)试 验。e)比 例 单 元 或 电 阻 片 残 压 试 验(同 时 记 录 比 例 单 元 或 电 阻 片 的 直 流 1 m A 参 考 电 压 值)。f)2 m s 方 波 冲 击 电 流 试 验(同 时 记 录 电 流、残 压、峰 值 的 视 在 持 续 时 间)。g)4/1 0 s 大 电 流 冲 击 耐 受 试 验(两 次 间 隔 时 间 为 5 0 s 6 0 s)。h)人 工 加 速 老 化 的 功 率 损 耗 变 化 趋 势 判 断 试 验(施 加

40、 U C T 电 压 1 0 0 h,温 度 为 1 1 5 3)。6.5 其 他 试 验除 以 上 试 验 报 告 外,投 标 人 还 应 提 供 投 标 避 雷 器 的 以 下 试 验 报 告:a)电 压 分 布 计 算 或 试 验 报 告。b)耐 地 震 试 验 或 计 算 报 告。c)外 套 及 绝 缘 件 试 验 报 告。d)避 雷 器 用 监 测 器 试 验 报 告。7 技 术 服 务、设 计 联 络、工 厂 检 验 和 监 造7.1 技 术 服 务7.1.1 概 述:a)卖 方 应 指 定 一 名 安 装 监 督 人 员 或 一 名 试 验 工 程 师 兼 任 卖 方 工 地 代

41、 表,负 责 协 调 与 买 方、安 装 承包 商 之 间 的 工 作。同 时,还 应 提 供 一 名 或 多 名 可 胜 任 的 安 装 监 督 人 员 和 试 验 工 程 师,对 安 装 承包 商 进 行 相 关 业 务 指 导。卖 方 应 对 合 同 设 备 的 安 装、调 试 和 现 场 试 验 质 量 负 责,并 对 与 合 同 设备 安 装 质 量 和 现 场 试 验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负 责。安 装 承 包 商 将 提 供 安 装 所 必 需 的 劳 动 力,以 及 必要 的 设 备,并 将 负 责 安 装 工 作 进 度。安 装 监 督 人 员 应 负 责 所 有 安

42、 装 工 作 的 正 确 实 施,除 非 当 发生 工 作 未 按 照 他 的 指 示 执 行 的 情 况,而 又 立 即 以 书 面 将 此 情 况 通 知 买 方。安 装 监 督 人 员 应 对 合同 设 备 的 启 动 和 试 运 行 负 责,并 且 应 在 设 备 运 行 前 作 最 终 调 整。b)买 卖 双 方 应 根 据 工 地 施 工 的 实 际 工 作 进 展,通 过 协 商 决 定 卖 方 技 术 人 员 的 准 确 专 业 人 员 数 量、在 买 方 服 务 的 持 续 时 间 以 及 到 达 和 离 开 工 地 的 日 期。如 果 安 装 出 现 拖 期,又 不 需 要

43、 安 装 监 督 人员 或 试 验 工 程 师 的 服 务,则 可 根 据 买 方 的 利 益,要 求 安 装 监 督 人 员 或 试 验 工 程 师 返 回 本 部,或仍 留 在 工 地。c)卖 方 应 编 制 一 份 详 尽 的 安 装 工 序 和 时 间 表 经 买 方 确 认 后,作 为 安 装 所 需 时 间 的 依 据,并 列 出 安装 承 包 商 应 提 供 的 人 员 和 工 具 的 类 型 和 数 量。7.1.2 任 务 和 责 任 如 下:a)卖 方 指 定 的 工 地 代 表,应 在 合 同 范 围 内 全 面 与 买 方 工 地 代 表 充 分 合 作 与 协 商,以

44、解 决 合 同 有 关的 技 术 和 工 作 问 题。双 方 的 工 地 代 表,未 经 双 方 授 权,无 权 变 更 和 修 改 合 同。b)卖 方 技 术 人 员 代 表 卖 方,完 成 合 同 规 定 有 关 设 备 的 技 术 服 务,指 导 和 监 督 设 备 的 安 装、调 试 及验 收 试 验。c)卖 方 技 术 人 员 应 对 买 方 人 员 详 细 地 解 释 技 术 文 件、图 纸、运 行 和 维 护 手 册、设 备 特 性、分 析 方法 和 有 关 的 注 意 事 项 等,解 答 和 解 决 买 方 在 合 同 范 围 内 提 出 的 技 术 问 题。d)卖 方 技 术

45、 人 员 有 义 务 协 助 买 方 在 现 场 对 运 行 和 维 护 的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e)卖 方 技 术 人 员 的 技 术 指 导 应 是 正 确 的,如 因 错 误 指 导 而 引 起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损 坏,卖 方 应 负 责 修复、更 换 和/或 补 充,其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该 费 用 中 还 包 括 进 行 修 复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服 务 费。买方 的 有 关 技 术 人 员 应 尊 重 卖 方 技 术 人 员 的 技 术 指 导。Q/G D W 1 3 0 4 5.1 2 0 1 87f)卖 方 代 表 应 尊 重 买 方 工

46、 地 代 表,充 分 理 解 买 方 对 安 装、调 试 工 作 提 出 的 技 术 和 质 量 方 面 的 意 见与 建 议,使 设 备 的 安 装、调 试 质 量 达 到 双 方 都 满 意 的 程 度。如 因 卖 方 原 因 造 成 安 装 或 试 验 工 作拖 期,买 方 有 权 要 求 卖 方 的 安 装 监 督 人 员 或 试 验 工 程 师 继 续 留 在 工 地 服 务,且 费 用 由 卖 方 自 理。如 因 买 方 原 因 造 成 安 装 或 试 验 拖 期,买 方 根 据 需 要 有 权 要 求 卖 方 的 安 装 监 督 人 员 或 试 验 工 程 师继 续 留 在 工

47、地 服 务,并 承 担 有 关 费 用。7.1.3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招 投 标 双 方 应 及 时 回 答 对 方 提 出 的 技 术 文 件 范 围 内 有 关 设 计 和 技 术 的 问 题,由 任 一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有 关 合 同 设 备 设 计 的 修 正 或 修 改 都 应 由 对 方 参 与 讨 论 并 同 意。7.2 设 计 和 设 计 联 络 会7.2.1 为 协 调 设 计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接 口 工 作,根 据 需 要,买 方 与 卖 方 应 召 开 设 计 联 络 会。卖 方 应 制 订 详细 的 设 计 联 络 会 日 程。签 约 后 的

48、3 0 天 内,卖 方 应 向 买 方 建 议 设 计 联 络 会 方 案,在 设 计 联 络 会 上 买 方 有权 对 合 同 设 备 提 出 进 一 步 改 进 意 见,卖 方 应 高 度 重 视 这 些 意 见 并 做 出 改 进。卖 方 应 负 责 合 同 设 备 的 设 计和 协 调 工 作,承 担 全 部 技 术 责 任 并 做 好 与 买 方 的 设 计 联 络 工 作,并 且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7.2.2 设 计 联 络 会。7.2.2.1 联 络 会 主 题 如 下:a)决 定 设 备 总 的 装 配 情 况,图 纸 类 包 括 总 装 图、安

49、装 图、铭 牌 图、结 构 图、配 套 件 图。b)复 核 避 雷 器 的 主 要 性 能 和 参 数,并 进 行 确 认。c)检 查 总 体 进 度、质 量 保 证 程 序 及 质 量 控 制 措 施。d)讨 论 交 货 程 序。e)解 决 遗 留 问 题。f)讨 论 工 厂 试 验 及 检 验 问 题。g)讨 论 运 输、安 装、调 试 及 验 收 试 验。h)其 他 需 要 讨 论 的 项 目。7.2.2.2 地 点:卖 方 所 在 地。7.2.2.3 日 期:大 约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天。7.2.2.4 会 期:天。7.2.2.5 买 方 参 加 会 议 人 数:人。7.2.

50、2.6 卖 方 参 加 会 议 人 数:自 行 决 定。7.2.3 除 上 述 规 定 的 联 络 会 议 外,若 有 任 何 重 要 事 情 需 有 关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和 讨 论,经 各 有 关 方 面 同 意可 另 行 召 开 联 络 会 议 解 决。7.2.4 每 次 会 议 均 应 签 署 会 议 纪 要,包 括 讨 论 的 事 项 和 结 论。该 纪 要 作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与 合 同 具有 同 等 效 力。7.2.5 除 联 络 会 议 外,由 任 一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有 关 合 同 设 备 设 计 的 修 正 或 修 改 都 应 由 对 方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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