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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6篇) 书目 第1篇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模版 第2篇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方法 第3篇公寓楼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 第4篇国家助学金管理方法(范本) 第5篇x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第6篇d高校班级助学金管理制度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模版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的通知 银监发2023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意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
2、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化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 方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探讨生和其次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
3、循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其次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肯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供应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供应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看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接着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
4、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精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依据借款人须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根据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
5、,担保方式可采纳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纳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供应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采纳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说明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意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干脆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
6、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供应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须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供应就读学校的录用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供应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供应抵(质)押物权证和全部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供应权利凭证,以第三方
7、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当不行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供应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供应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举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帮助贷款人对贷款的运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丢失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或劳动实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状况刚好通知贷款人,并帮助贷
8、款人实行相应的债权爱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供应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帮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化和还贷宣扬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帮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其次十条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刚好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运用。 其次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需按合同
9、约定运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其次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安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状况赐予借款人肯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起先。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其次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其次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干脆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
10、扣收应偿还本息。 其次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依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其次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其次十八条 借款合同须要变更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接着有效。 其次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
11、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订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削减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运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根据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
12、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须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限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帮助和协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和风险管控实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化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和风险管控实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供应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
13、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说明。 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方法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化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实力,培育高素养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育质量,主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方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方法采纳奖助结合的方式,主动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
14、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实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养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允、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养、文化素养、专业素养、身心素养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方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实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
15、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养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实行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与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本方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其次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
16、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主动创建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仔细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高校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仔细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根据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
17、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与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举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嘉奖品德高尚、学习成果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举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比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比时间:每年10月 3、评比条件 3.1 优秀学业
18、奖学金的评比以学生综合测评成果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果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果优异,评比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峻等),实行一票推翻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比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峻、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比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比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嘉奖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
19、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成果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举荐参与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比。 第十九条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举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举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20、,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举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举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举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生; 1.4 国家二等助学金的举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一般困难学生; 2、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3、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
21、民宗局资助的特少 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可参与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的评定,奖金按单项(国家奖助金、省政府奖助金、孤烈儿资助项目、特少数民族资助项目、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项目、新生励志奖学金等等)最高奖助金额领取,并追加500-1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新生励志奖学金 其次十条新生励志奖学金 主要用于嘉奖新生中优秀贫困高校生 1、评比时间:每年10月 2、评比条件: 2.1 酷爱学习,刻苦钻研,高考学习成果优异; 2.2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3、评定比例和嘉奖金额 评定比例为入学新生人数的25%,嘉奖金额为1000元/人。 4、评比程序: 4.1个人申
22、请,班级评议,院级审核,学校认定; 4.2虚报个人状况、经查实的或年度内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没收奖金。 5、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者具备国家助学金评比资格。 6、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五章学业进步奖学金 其次十一条学业进步奖学金 用于嘉奖年度内学业成果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1、评比对象及条件 1.1 在籍满一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2 学年度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但未获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业成果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明显提高(提高5名以上)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评定等级及嘉奖金额 学业进步奖学金分三等。
23、排名提高5名以上嘉奖为300元/人/年,排名提高10名以上嘉奖为400元/人/年,排名提高15名以上嘉奖为500元/人/年。 3、评比程序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单项职业实力奖学金 其次十二条单项职业实力奖学金分为外语过级奖学金、计算机过级奖学金、一般话过级奖学金,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过级奖学金 其次十三条单项职业实力奖学金 用于嘉奖单项职业实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评比对象及条件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
24、六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一般话水平测试成果达一级乙等以上;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 依据各专业人才培育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 2、嘉奖金额 200元/人 3、评比时间及程序 单项职业实力奖学金当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成果单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毕业生奖学金 其次十四条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 其次十五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在籍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5、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努力、成果优异,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被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比参考其四年内的智育成果和个人综合测评成果)。 4、评定等级、比例和嘉奖金额 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举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获得者。 其次十六条考研奖学金 1、评比对象及条件 1.1报考硕士探讨生并被正式录用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毕业生取消评定资格。 2、嘉奖金额:按玉师院202385号文件精神执行,3000
26、元/人。 3、报考硕士探讨生并被正式录用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奖金不另计发。 4、评比时间及程序 考研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录用通知书,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过期不受理。 第八章科研创新奖学金 其次十七条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立根据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嘉奖条例(玉师院202329号)执行。 其次十八条 用于嘉奖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嘉奖条例( 玉师院202329号)的相关
27、要求进行。 第九章社会工作奖学金 其次十九条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用于嘉奖热心服务同学,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1、评比对象:班级以上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团)干部 2、评比时间:每年四月 3、评比条件 3.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切国家大事、仔细参与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公无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出优异成果、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优良; 3.2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工作仔细负责、成果突出、关切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评定比例
28、和嘉奖金额 4. 140名以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比名额共2名;40名以下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比名额共1名。 4.2学院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比名额按学生人数600人以下和600人以上两个档次划分名额。600人以下评比名额为10名,600人以上评比名额为15名。 4.3学校学生会、团委,校级社团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比名额为其总人数的30%,总数不超过30名。 5、嘉奖金额:300元/人 6、省市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举荐人选需为本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获得者。 第三十一条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嘉奖在教学安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者。 1、评比
29、条件 凡能够主动响应学校号召,利用节假日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化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评比时间:每年9月 3、评比方法 各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校团委举荐。由学校组成评比小组,依据各院系参与社会实践的人数比例和调查报告(论文)的比例以及优秀率,评比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嘉奖金额:按当年学校社会实践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章专业素养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专业素养奖学金用于嘉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文艺或其它专业素养竞赛中的获奖者。 第三十三条年度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文体艺术及其他专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
30、一等奖(第一名,以下类同)嘉奖1500元,二等奖嘉奖1000元,三等奖嘉奖600元;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嘉奖200元。 第三十四条专业素养奖学金申请认定的时间为当年10月,嘉奖按项目嘉奖。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嘉奖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当年获奖文件或证书(举办单位需为学校认可的机构),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章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精神文明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德育标兵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用
31、于嘉奖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的学生党员。 1、评比对象及条件: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正式党员。 2、评比时间:每年7月 3、评定比例和嘉奖金额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按学生党员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优秀团员奖学金用于嘉奖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1、评比对象及条件:遵守校规校纪、敬重师长、刻苦学习,主动参与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2、评比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嘉奖金额 优秀团员按学生团员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嘉奖。 4、省市级优秀团员的举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团员的获得者。 第三十九条三好
32、学生奖学金用于嘉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1、评比对象及条件: 1.1 酷爱所学专业,擅长学习和汲取新学问,有较强的运用学问解决问题的实力和创新精神; 1.2 主动参与体育熬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熬炼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行; 1.3 酷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主动参与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实力。 1.4 生活、学习方面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行为。 2、评比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嘉奖金额 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嘉奖。 4、省市级三好学生的举荐人选需为同年度
33、内校级三好学生的获得者。 第四十条德育标兵奖学金 1、评比对象和条件 德育标兵奖学金用于嘉奖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主动参与集体活动,具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为人、见义勇为、诚恳守信、志愿服务等美德和突出事迹的学生。 2、评比时间和方法 每年10月集中评比。由各学院举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学校依据详细状况进行不定额评定,视状况赐予1003000元的物质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特困生助学金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是为了嘉奖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本人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1、评比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评比时间:
34、每年12月 3、评比条件 3.1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除外。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果优异,评比年度内补考科目不超过两科; 3.3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评比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嘉奖金额:1000元/人/年 5、评定方式: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各学院认定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章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用于激励主动创建就
35、业机会、就业条件,找寻就业机会的困难学生 1、评定条件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刻苦,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主动创建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的应届本专科经济困难毕业生。 2 、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等级、比例和嘉奖金额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0元/人/年。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在各项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赐予指责教化外,视其情节轻重,赐予校纪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参与奖学金的评定赐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五条除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特困生外,其他贫困学生年度受现金资
36、助总额(不含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劳动酬劳)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试行一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说明。 公寓楼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 学生公寓楼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 一、 岗位设置 (一)公寓楼岗位 1、学生楼长:1名/楼 2、组长:纪检组长1名/楼;卫生组长1名/楼;楼务组长1名/楼 3、成员:纪检组6名/楼卫生组9名/楼(4人/间为6名/楼)楼务组4名/楼(二)其它岗位 1、修理帮助员8名 2、办公管理员4名 二、助学金基本金额: 1、学生楼长:180元/月 2、组长:120元/月 3、成员:按学校规定 4、其他人员:按学校规定 三、人员产生方法: 1、全部人员
37、必需符合我校对勤工助学人员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2、勤工助学人员产生由楼长举荐和学生处举荐相结合的方法,各按1:1.5的比例进行推选; 3、学生楼长从勤工助学人员中采纳竞选的模式由公寓中心负责进行公开聘请; 4、全部人员必需通过学校统一审核,由公寓中心各公寓楼负责聘用; 5、运用人数由公寓中心详细安排到各楼; 四、管理模式:学生公寓中心有一名主任兼职从事公寓中心勤工助学学生的综合管理与教化,各楼勤工助学人员由楼长按中心统一要求进行考核与管理。学生自管会勤工助学部负责对全体勤工助学人员的监督与抽查。公寓中心负责全体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和勤工助学金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金管理方
38、法(范本)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一般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当完成学业,依据国务院国发202313号文件、财政部、教化部财教202390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教化厅2023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分为3档,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恳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主动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各院系
39、可以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凡在校期间有违纪违规现象,并受到纪律处分,违规租房,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等不良记录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条 贫困生的认定机构 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允、公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详细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学工办主任等担当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详细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
40、,成员由79人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干部、学生,贫困生代表各占约1/3。认定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五条 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贫困生分三类,即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指本人和家庭能够筹集到学费和大部分生活费,须要国家赐予部分生活费资助者。 困难,指本人和家庭能够筹集到部分学费和生活费,须要国家赐予部分学费和生活费资助者。 特别困难,指本人和家庭基本上没有实力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以及严峻病灾户子女、农村特困户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 认定评议小组在民主评议时,要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以及严峻病灾户
41、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得才兼备者优先,民族学生优先,女生优先,住校生优先。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依据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得才兼备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并写出初步评议结果。 3、院(系)审核,并分出档次,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与汇总,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探讨通过后,报省教化厅备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由学
4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学生应照实供应家庭经济状况,刚好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改变。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改变,学校有权刚好作出调整。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方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说明,自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x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依据省教化厅、财政厅关于仔细
43、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或中学毕业就读、在校一二年级全部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每年新生入学,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发给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校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状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状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状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四、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干脆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不得以实物或供应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应主动引导受助学生正确运用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