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互助资金借款合同(4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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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互助资金借款合同(4份范本) 书目 第1篇互助资金借款合同 第2篇村委会与村民互助资金借款合同 第3篇互助资金借款合同最新 第4篇互助资金借款合同书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范文一 借出单位:大水沟乡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社员:(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方互助资金元(大写),资金运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样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情愿按资金运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担当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互助资金的运用。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干脆要求担保人担当保证责任,担保人应马上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资金运用费、应支付给甲方

3、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四、乙方承诺:(1)向甲方供应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2)接受甲方对其运用互助资金状况的监督。(3)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4)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居处、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5)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状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实行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担当保证责任。当发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

4、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实力、担保人向其他人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日期: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出单位:建圆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社员:(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 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方互助资金元,资金运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还款日

5、期为年月日前偿还全部本费。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样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情愿按资金运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担当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 互助资金的运用。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干脆要求担保人担当保证责任,担保人应马上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

6、、资金运用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四、乙方承诺:(1)向甲方供应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2)接受甲方对其运用互助资金状况的监督。(3)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4)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居处、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5)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状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实行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担当保证责任。当发

7、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实力、担保人向其他人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范文三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 1.2借款用途:_。 1.3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帐号:_)或付现金。 1.4借

8、款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详细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各方确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其次条借款利率 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确定。 2.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运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还款 3.11年期以内(含)的,采纳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4.1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运

9、用具体状况,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状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协作。 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居处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状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5日内通知出借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马上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可以依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实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 4.3出借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干脆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干脆从担保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

10、债务及抵充依次,由出借方指定。 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方有权确定是否划收。出借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依次.由出借方指定。 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7借款

11、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 4.8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第五条借款担保 5.1担保方式 5.1.1一般方式借款采纳_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供应担保。 5.1.2采纳抵押担保的,担保物为_,详见编号:_的_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

12、和担保的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出借方未足额清偿;(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峻危害出借方权利的情形。 5.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

13、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出借方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5.5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5.5.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担当连带责任。 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担保人接着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出借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方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5.3本合同借款既有借款人供应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

14、先于借款人所供应物的担保担当保证责任。 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小组成员与出借方签定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出借方借款供应保证担保。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与其他联保小组。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帮助出借方清收债务的义务。 (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刚好通知出借方,并主动

15、协作出借方了解相关状况。 (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运用成员借款:发觉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运用借款,或者变更用途等行为时,将马上通知出借方。 (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出借方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担当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出借方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份成员实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当保证责任。 (5)经出借方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对加入前出借方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借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担当保证责任。 (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

16、与出借方签订的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丢失偿债实力的情形时,出借方有权对部分或全体成员实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当保证责任。 5.6关于抵质押担保(含一般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的约定 5.6.1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别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5.6.2抵押人/出质人声明和保证担保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5.6.3担保人应按出借方要求办理担保物保险,并指定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出借方保管。担保人应严格履行保险

17、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出借方,并负责索赔事宜。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出借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5.6.4须要登记的,抵押人/出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相关文件由出借方持有。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或需交付的权利凭证及出借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出借方保管。 5.6.5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和合理运用的义务。出借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运用状况。 5.6.6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运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经出借方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

18、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6.7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出借方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先后依次。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出借方缘由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出借方应依法担当违约责任,但因出借方自助借款渠道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故障,停电或因自助银行设备内现金不足等缘由造成的除外。 6.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出借方对违约运用部分从违约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

19、础上上浮百分之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元。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3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担当偿还借款本息、罚款、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保管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借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马上到期,或者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4担保人因下列行为之一给出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

20、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状况;(3)末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4)未按出借方要求复原担保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担保;(5)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出借方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由各方在8.4另行约定。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

21、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严峻困难;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还款实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缘由导致担保实力明显下降;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入犯罪或重大纠纷;借款人或担保人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担保物价值削减、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全部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形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物权。 8.3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发生

22、、履行状况。每笔借款对应的凭证或电子记录等相关资料出借方不再送达担保人。 8.4其他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份,其中出借方壹份,借款人壹份,担保人各壹份(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款人和全体担保人共持壹份合同,指定借款人保管),各份效力相同。 第十条借款人和担保人声明 10.1借款人声明:本人已在出借方提示下知悉本合同1.5所述自助借款渠道的开通状况、运用区域和运用方式等信息,以及特定商户范围、专用子账户运用留意事项:本人已清晰知 悉妥当保管电子卡、密码及本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性,自行担当未妥当保管的不利后果。 10.2借款人/担保人声明:出借方已提请本人/本

23、单位对本合同各条款,特殊是字体加粗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本人/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应说明,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相识一样。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全体成员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本单位担保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供应担保和签署本合同的授权。 10.3担保人声明:本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出借方在办理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中,可依据须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出借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供应本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甲方(出借方) 1.乙方(借款人):(指

24、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手机:_ 家庭住址:_签章:_ 2.乙方(借款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手机:_ 家庭住址:_签章:_ 1.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手机:_ 家庭住址:_签章:_2.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手机:_家庭住址:_签章:_3.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手机:_家庭住址:_签章:_ 4.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手机:_ 家庭住址:_签章:_ 5.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

25、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手机:_ 家庭住址:_签章:_ 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村委会与村民互助资金借款合同 2023村委会与村民互助资金借款借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社员:(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方互助资金元(大写),资金运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

26、款凭证记载不相一样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 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情愿按资金运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担当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互助资金的运用。 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干脆要求担保人担当保证责任,担保人应马上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资金运用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

27、(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四、乙方承诺: (1)向甲方供应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 (2)接受甲方对其运用互助资金状况的监督。 (3)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运用费。 (4)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居处、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5)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状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实行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担当保证责任。 当发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实力

28、、担保人向其他人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日期: 互助资金借款合同最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 1.2借款用途:_。 1.3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帐号:_)或付现金。 1.4借款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 _日 。 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详细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

29、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 证据 效力。各方确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其次条 借款利率 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确定。 2.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运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还款 3._年期以内(含)的,采纳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4.1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运用具体状况,以及借款人或 担保人 的相关状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协作。 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居处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30、工作单位等状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_日内通知出借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马上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可以依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实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 4.3出借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干脆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干脆从担保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 债务 及抵充依次,由出借方指定。 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方有权确定是否划收。出借方不划收

31、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依次.由出借方指定。 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7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 抵押 、 质押 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 4.8借款抵押

32、/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 担保物权 、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第五条 借款担保 5.1担保方式 5.1.1 一般方式借款采纳_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供应担保。 5.1.2 采纳 抵押担保 的,担保物为_,详见编号:_的_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以及 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 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

33、(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出借方未足额清偿(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峻危害出借方权利的情形。 5.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出借方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34、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5.5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5.5.1保证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 担当连带责任 。 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担保人接着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出借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方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5.3本合同借款既有借款人供应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先于借款人所供应物的担保担当保证责任。 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

35、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小组成员与出借方签定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出借方借款供应保证担保。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与其他联保小组。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供应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帮助出借方清收债务的义务。 (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刚好通知出借方,并主动协作出借方了解相关状况。 (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

36、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运用成员借款:发觉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运用借款,或者变更用途等行为时,将马上通知出借方。 (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出借方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担当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出借方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份成员实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当保证责任。 (5)经出借方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对加入前出借方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借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担当保证责任。 (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与出借方签订的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丢失偿债实

37、力的情形时,出借方有权对部分或全体成员实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当保证责任。 5.6关于抵质押担保(含一般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的约定 5.6.1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别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5.6.2抵押人/出质人声明和保证担保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5.6.3担保人应按出借方要求办理担保物保险,并指定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出借方保管。担保人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出借方,并负责索赔事宜。怠于通知或者索

38、赔,给出借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5.6.4须要登记的,抵押人/出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相关文件由出借方持有。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或需交付的权利凭证及出借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出借方保管。 5.6.5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和合理运用的义务。出借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运用状况。 5.6.6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运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经出借方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6.7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供应的物

39、的担保的,出借方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先后依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出借方缘由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出借方应依法担当违约责任,但因出借方自助借款渠道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故障,停电或因自助银行设备内现金不足等缘由造成的除外。 6.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出借方对违约运用部分从违约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

40、元。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3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担当偿还借款本息、罚款、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保管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借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马上到期,或者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4担保人因下列行为之一给出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

41、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状况(3)末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4)未按出借方要求复原担保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担保(5)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出借方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由各方在8.4另行约定。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严峻困难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还款实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缘由导致担保实力明显下降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入犯罪或重大纠纷借款人或担保人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担保物价值削减、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全部权归属第三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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