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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9篇) 书目 第1篇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本 第2篇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管理制度范本 第3篇某乡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 第4篇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5篇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管理制度范本 第6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第7篇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管理方法范本 第8篇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方法制度 第9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管理方法 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本 检测室管理制度 1、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平安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
2、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化,使其彻底驾驭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全部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刚好了解和驾驭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需穿工作服,根据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试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试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游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惜试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全部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根据规定标
3、准规范运用试验仪器等物品,运用过程中发觉问题刚好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刚好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仔细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平安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器材管理与运用制度 1、试验器材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精确牢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运用。 2、试验器材实行专人负责制,运用前联系
4、负责人,出现问题追究负责人。 3、试验器材的运用务必根据规定标准规范操作,方法步骤如有更改,请示探讨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运用结束后刚好关掉电源,做好清洁工作,并做仪器运用记录。 4、器材设备不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定期对器材检查、维护、校正,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5、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运用过程出现问题,马上停用并将问题反映给器材负责人,不得私自拆动,经负责人同意填报修理申请后,报送修理部门检修。 药品管理与运用制度 1、药品管理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专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药品标签、登记清晰,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校正,过期药品根据
5、其特性做无害化处理。 2、药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由专人负责,严禁乱拿误用,造成事故追究负责人责任。 3、药品定制、选购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定期检查药品运用状况,以便提前做出购买安排,以免影响检测。 4、严禁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单位借用时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5、药品的运用要讲究节约,按规则运用,严禁污染药品;药品运用前,要先检查药品的保存状况及有效性,用后应盖紧封严,刚好归位,做好运用登记。 6、废液要用特地容器回收,集中销毁处理,严禁乱倒乱放,以免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检测室资料档案制度,全部检测数据、试验记录等纸质版资料必需归类存档,电子版资料必
6、需备份保存,专人负责。 2、属不宜公开的资料档案一律保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调阅、更改;有关部门须要查阅资料,问明用意,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供应,否则, 一律不予接待。 3、检测数据要真实牢靠,试验记录应规范整齐,并须要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4、资料档案的存放保管,留意防虫、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确保资料完好无损。 5、清理和处理资料档案时,要按档案法的要求处理相关资料。 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管理制度范本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
7、产品质量平安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平安制度,明确质量平安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运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托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8、;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运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记、检疫合格证明。 某乡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抽样检测制度 (1)根据年度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安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根据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刚好封存样品,根据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
9、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刚好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刚好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激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觉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
10、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刚好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干脆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缓冲液(空白干脆加配制的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37-38下恒温培育30分钟 根据检测依次,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度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齐、宁静,安装防火、防盗设
11、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记清楚,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运用完毕后,应当清洗干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爱护产地环境,限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
12、、仔细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根据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平安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管理制度范本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
13、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平安制度,明确质量平安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夫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运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托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
14、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运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记、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 中心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2338号)要求,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心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支配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农产品
15、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担当单位详细实施。依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中可支配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其次章 资金运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扬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平安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农产品质量平安
16、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平安宣扬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平安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监管。对转基因生物探讨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平安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战略、管理制度、技
17、术规范探讨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平安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扬、突发事务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平安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扬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探讨、宣扬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询问费、托付业务费、会议宣扬培训费、其他费用支出等。 第
18、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须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安排,确定项目担当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安排,年度项目安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安排、经费测算支配等。 第七条 项目担当单位依据年度项目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支配、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干脆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担当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局、
19、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详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干脆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担当单位的组织、指导、
20、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供应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觉,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肃穆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根据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方法(试行)(农办财2023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法(农财发202328号)同时作废。 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管理方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以下简称“质量平安县
21、”,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质量平安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实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究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实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平安县创建活动实行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看法并命名的方式进行。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量平安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平安县的考核评价、择优举荐、日常监管等
22、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平安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次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质量平安保障实力和水同等方面的满足度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考核方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
23、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创建工作开展状况; (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七条 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考核方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平安水平监测、群众满足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托付第三方机构详细实施。 (一)工作考核实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 (二)质量平安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平安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肯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足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
24、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扬、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平安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平安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平安水平占20%,群众满足度占20%,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全部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允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根据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平安县的择优举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一)举荐名单; (二)
25、举荐县创建工作开展状况; (三)举荐县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的典型阅历做法; (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部托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看法,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部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平安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平
26、安县考核方法组织开展,实行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刚好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质量平安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一)发生级、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务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觉有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整改期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状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
27、改状况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刚好报送农业部。 第十七条 质量平安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称号。 (一)发生级、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务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的确存在严峻质量平安隐患或造成严峻影响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未达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质量平安水平仍未达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众满足度仍未达到70%的; (六)整改后关键项仍不符合要求或总分值仍未达到90分的; (七)有其他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称号。撤销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28、请,其名额保留在该省。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平安县监督举报电话(010-),激励社会公众监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刚好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其次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项目和资金支配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市。质量平安市的创建、申报、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二条 激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平安县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激励地(市、州、盟)主动参加
29、质量平安创建活动,详细形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说明。 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方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是指为了驾驭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
30、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平安,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等工作须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担当。 县
31、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实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担当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
32、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须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须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测安排向担当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详细担当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担当的详细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
33、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隐患分布及改变状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抽样应当实行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纳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探讨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担当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
34、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缘由,探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刚好向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35、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中发觉的突出问题,刚好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工作。 其次十条 监督抽查根据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别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依据须要可以帮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纳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其次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
36、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精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其次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
37、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刚好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状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其次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其次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状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状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其次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
38、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纳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状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照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其次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托付其他检测机构担当。 其次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刚好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其次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39、 采纳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担当。 复检不得采纳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样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担当;不一样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担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刚好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加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遵守法律、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
40、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根据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加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担当单位和参加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调查处理。 第
41、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担当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担当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指责,对干脆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惩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值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指责并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取消其担当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惩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管理方法
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是指为了驾驭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是指为
43、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平安,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等工作须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担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实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担当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