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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13篇借款质押担保合同1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依据 公司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公司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为乙方供应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
2、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实行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合同对 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全部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全部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见;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全部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局部。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
3、或 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逼。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消失亏损状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消失亏损状况,甲方将马上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供应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其次条 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
4、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需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 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
5、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 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准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展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供应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
6、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展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挨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根据以下挨次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 公司归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
7、偿上述款项后,剩余局部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供应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明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担当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展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订正违约、供应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
8、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借款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_ 借款人:_
9、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出质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_年_月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其次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质物移交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10、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二、递减归还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_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归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
11、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
12、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缺乏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供应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担当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缘由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
13、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缺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商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
14、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借款人:(签字)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盖章)_(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出质人:(签字)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借款质
15、押担保合同3 合同编号:_ 借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出质人:_ 电话:_ 地址:_邮编:_ _年_月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其次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质物移交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
16、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归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_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归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17、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
18、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缺乏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供应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
19、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担当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缘由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
20、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缺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本合同商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
21、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 借款人:(签字)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 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盖章)_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 出质人:(签字)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4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xx,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质人):xx , 身份证号码: 丁方(保证人):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平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
22、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1 甲方同意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 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计算。 2.2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 担保条款 3.1 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1.1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19.5%)及其派生收益供应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按时
23、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3.1.2 丙方供应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商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1.3 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供应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连带保证担保 3.2.1 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供应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情愿担当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行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2 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商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
24、约金以及实现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2.3 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见要求担当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毁灭。 四、声明与保证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量,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3)除了向甲方供应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 (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马上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25、的以下事实: a 、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大事; c、乙方担当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供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力量的状况。 4.2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供应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5.1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3.1.1项之规定,没有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
26、证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5.3 甲方未根据商定的日期、数额供应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4 借款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商定事由被终止的,乙方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0.5%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它 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法律
27、规定为准)。 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丁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5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进展银行 出质人:() () ()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全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治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种类用途 金额(大写)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欠息按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
28、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条借款和还款 分期借款、还款规划: 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借款规划,并供应说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规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规划分期还款规划 年月日金额(小写)年月日金额(小写)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实行其他措施追收。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贷款合同无效,质押人仍以质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质押人的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的
29、,质押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权),出质给贷款人。主要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质物(权)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质物(权)未设定其他担保,全部权无争议。出质人应保证其质押行为真实、合法,并依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供应财务报表以承受资信调查。 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全部权移交贷款人占有或办理质权
30、转让手续,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当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便利,也可将质物(权)托付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保管。 在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前,质押物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质押物的价值相等。质押物保险到期,质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金,缺乏局部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 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限全都。在质
31、押担保期间,质押物登记届满的,由质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登手续。 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权)转让、变卖、重复质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质物(权)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6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
32、愿的根底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视借款的使用。 其次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效劳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根据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归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
33、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全部支出费用或其他 商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准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归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商定的利率根底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详细商
34、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准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供应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以下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力量,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 、借款
35、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力量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供应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协作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进展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归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局部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
36、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准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归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局部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实行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实行本合同商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供应担保,
37、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商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商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缺乏以清偿时,丙方就其缺乏的局部在本合同商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担当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
38、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归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商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商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
39、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商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托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需担当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全部借款之用途必需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根据合同商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规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借款使用状况、工程进度状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协作丙方进展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视。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