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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kv 变电站安全距离 110kv 变电站设计标准110kv 变电站安全距离国家电磁辐射治理方法规定 100 千伏以上为电磁强辐射工程,其次十条规定: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或高频设备的四周,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等敏感建筑。不过,据环保部门介绍,我国目前对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肯定要求。比方一般10KV35KV 变电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 12 米以上,侧面 8 米以上;35KV 以上变电站的建设, 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 15 米以上,侧面 12 米以上;箱式变电站距居民住宅5 米以上。北京市规划委2023 规意字 0638 号110 千伏的
2、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工程,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 300 米。35110KV 变电站设计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牢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为 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上建变电所的设计。第 1.0.3 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依据工程的 510 年进展规划进展,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进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第 1.0.4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需从全局动身,统筹兼顾,依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
3、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第 1.0.5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需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第 1.0.6 条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规定。其次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 2.0.1 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依据以下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便利;五、四周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开
4、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全部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 50 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牢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全都,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便利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四周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第 2.0.2 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第 2.0.3 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2.2m 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四周环境相协调。第 2.0.4 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 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依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第
5、2.0.5 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依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 0.5%2%,最小不应小于 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 应满足电气及构造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 于 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第 2.0.6 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根底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协作;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 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 0.1m。第 2.0.7 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
6、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第 2.0.8 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展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四周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展。第 2.0.9 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电气局部第一节 主变压器第 3.1.1 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依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第 3.1.2 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
7、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第 3.1.3 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 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第 3.1.4 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到达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承受三线圈变压器。第 3.1.5 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一般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承受有载调压变压器。其次节 电气主接线第 3.2.1 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依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
8、牢靠、运行敏捷、操作检修便利、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第 3.2.2 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承受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第 3.2.3 条 35110kV 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承受桥 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承受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 线路为 8 回及以上时,亦可承受双母线接线。110kV 线路为 6 回及以上时,宜承受双母线接线。第 3.2.4 条 在承受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 35110kV 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承受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
9、。当110kV 线路为 6 回及以上,3563kV 线路为 8 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 35110kV 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承受 SF6 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第 3.2.5 条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 侧宜承受分段单母线。线路为 12 回及以上时,亦可承受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 635kV 配电装置承受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第 3.2.6 条 当需限制变电所 610kV 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承受以下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二、承受高阻抗变压器;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10、。第 3.2.7 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第 3.3.1 条 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一样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牢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35kV 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第 3.3.2 条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承受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承受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第 3.3.3 条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承受一组 110V 或 220V
11、 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承受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第 3.3.4 条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电 1h 的放电容量: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第 3.3.5 条 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第四节 掌握室第 3.4.1 条 掌握室应位于运行便利、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看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第 3.4.2 条 掌握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第 3.4.3 条 掌握室的建筑,
12、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掌握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第五节 二次接线第 3.5.1 条 变电所内的以下元件,应在掌握室内掌握: 一、主变压器;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三、63110kV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 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635kV 屋内配电装置馈电线路,宜承受就地掌握。第 3.5.2 条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心事故信号和预报信号装置。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简洁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报信号装置。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掌握的简洁的事故信号和预报
13、信号。断路器的掌握回路,应有监视信号。第 3.5.3 条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 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掌握信号回路的 电源分开。第六节 照明第 3.6.1 条 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 3.6.2 条 在掌握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第 3.6.3 条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修理。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标准的要求。第 3.6.4 条 在掌握室主要
14、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看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阳光。第 3.6.5 条 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承受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第 3.6.6 条 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应高于 36V,如高于 36V 应实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第七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第 3.7.1 条 自然功率因数未到达规定标准的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宜依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展配置。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第 3.7.2 条 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行电压相协作。电容器组
15、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的绝缘水平相协作。电容器装置宜承受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或双星形接线。第 3.7.3 条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 1.35倍。第 3.7.4 条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单独的掌握、保护和放电等设备,并应设置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保护。第 3.7.5 条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或需要限制合闸涌流时,应在并联电容器组回路中设置串联电抗器。第 3.7.6 条 电容器装置应依据环境条件、设备技术参数及当地的实践阅历,承受屋外、半露天或屋内的布置。电容器组的布置,应考虑维护和检修便利。第八节 电缆敷设第 3.8.1 条 所区内的电缆
16、,依据具体状况可敷设在地面槽沟、沟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数电缆亦可直埋。第 3.8.2 条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避开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三、便于运行修理;四、电缆较短。第 3.8.3 条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通道宽度及电缆支架的层间距离,应能满足敷设和更换电缆的要求。第 3.8.4 条 电缆外护层应依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承受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第九节 远动和通信第 3.9.1 条 远动装置应依据审定的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的要
17、求设置或预留位置。第 3.9.2 条 遥信、遥测、遥控装置的信息内容,应依据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以及节约投资的要求确定。第 3.9.3 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第 3.9.4 条 工业企业的变电所,宜装设与该企业中心掌握室联系的有关信号。第 3.9.5 条 远动通道宜承受载波或有线音频通道。第 3.9.6 条 变电所应装设调度通信;工业企业变电所尚应装设与该企业内部的通信;对重要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与当地 局的通信。第 3.9.7 条 远动和通信设备应有牢靠的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1h 的使用要求。第十节 屋内外配电装置第 3.1
18、0.1 条 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标准的要求。第十一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第 3.11.1 条 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标准的要求。第十二节 电测量仪表装置第 3.12.1 条 第 3.12.1 条 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的要求。第十三节 过电压保护第 3.13.1 条 变电所过电压保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标准的要求。第十四节 接地第 3.14.1 条 变电所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
19、接地设计标准的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设计应统一规划、造型协调、便于生产及生活,所选择的构造类型及材料品种应经过合理归并简化,以利备料、加工、施工及运行。变电所的建筑设计还应与四周环境相协调。第 4.1.2 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考虑以下两种极限状态:一、承载力量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构造或构造构件到达最大承载力量或不适于继 续承载的变形。要求在设计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构造效应应小于或等于构造的抗力或设计强 度。计算中所承受的构造重要性系数ro,荷载分项系数 r,可变荷载组合系数c 及其他有关系数均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承受,构造的设计强度则应遵
20、照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承受。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构造或构造构件到达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 项规定极限值。要求在标准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构造长期及短期效应,不宜超过附录三的规 定值。计算中所承受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c 及准永久值系数q 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承受。第 4.1.3 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应承受二级,相应的构造重要性系数应为1.0。第 4.1.4 条 屋外构筑物的根底,当验算上拔或倾覆稳定性时,设计荷载所引起的根底上拔力或倾覆弯矩应小于或等于根底抗拔力或抗倾覆弯矩除以表4.1.4 的稳定系数。当根底处于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浮力的影响,此时根底容重取混凝土
21、或钢筋混凝土的容重减10kN/,土容重宜取 1011kN/。表 4.1.4 根底上拨或倾覆稳定系数计算方法荷载类型在长期荷载作用下在短期荷载作用下按考虑土抗力来验算倾覆或考虑锥形土体来验算上拔1.81.5仅考虑根底自重及阶梯以上的土重来验算倾覆或上拔1.151.0注:短期荷载系指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短路电动力三种,其余均为长期荷载。其次节 荷载第 4.2.1 条 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及偶然荷载三类。一、永久荷载:构造自重含导线及避雷线自重、固定的设备重、土重、土压力、水压力等:二、可变荷载:风荷载、冰荷载、雪荷载、活荷载、安装及检修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及车辆荷载等;三、偶然荷载:短路电
22、动力、验算稀有风荷载及验算稀有冰荷载。第 4.2.2 条 荷载分项系数的承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 宜承受 1.2,当其效应对构造抗力有利时宜承受1.0;对导线及避雷线的张力宜承受 1.25;二、可变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 rq 宜承受 1.4,对温度变化作用宜承受 1.0,对地震作用宜承受 1.3,对安装状况的导线和避雷线的紧线张力宜承受1.4;注:在大风、覆冰、低湿、检修、地震状况下的导线与避雷线张力均作为准永久性荷载处理,其荷载分项系数宜承受 1.25,但安装状况的紧线张力宜作可变荷载处理,其荷载分项系数宜承受1.4。三、偶然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qi 宜承受 1.0。第
23、 4.2.3 条 可变荷载的荷载组合系数c,应按以下规定承受: 一、房屋建筑的根本组合状况:风荷载组合系数cw 取 0.6;二、构筑物的大风状况:对连续架构,温度变化作用组合系数cr 取 0.8;三、构筑物最严峻覆冰状况:风荷载组合系数cw 取 0.15冰厚10mm或0.25冰厚 10mm;四、构筑物的安装或检修状况:风荷载组合系数cw 取 0.15;五、地震作用状况:建筑物的活荷载组合系数cw 取 0.5,构筑物的风荷载组合系数cw取 0.2,构筑物的冰荷载组合系数cj 取 0.5。第 4.2.4 条 房屋建筑的活荷载应依据实际的工艺及设备状况确定。其标准值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四所列
24、的数值。第 4.2.5 条 架构及其根底宜依据实际受力条件,包括远景可能发生的不利状况,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来设计,以下四种荷载状况应作为承载力量极限状态的根本组合,其中最低气温状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展校验。一、运行状况:取30 年一遇的最大风无冰、相应气温、最低气温无冰、无风及最严峻覆冰相应气温及风荷载等三种状况及其相应的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二、安装状况:指导线及避雷线的架设,此时应考虑梁上作用人和工具重 2kN 以及相应的风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三、检修状况:依据实际检修方式的需要,可考虑三一样时上人停电检修及单相跨中上人带电检修两种状况的导线张力
25、、相应的风荷载及自重等,对档距内无引下线的状况可不考虑跨中上人;四、地震状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或相应的冰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地震状况下的构造抗力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 25%使用,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承受 0.8。第 4.2.6 条 设备支架及其根底应以以下三种荷载状况作为承载力量极限状态的根本组合,其中最大风状况及操作状况的标准荷载,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展校验。一、最大风状况:取 30 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二、操作状况: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的风荷载、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三、地震状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
26、、引线张力、自重等,地震状况下的构造抗力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 25%使用,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承受0.8。第 4.2.7 条 架构的导线安装荷载,应依据所承受的施工方法及程序确定,并将荷载图及紧线时引线的对地夹角在施工图中表示清楚。导线紧线时引线的对地夹角宜取4560。 第 4.2.8 条 高型及半高型配电装置的平台、走道及天桥的活荷载标准值宜承受1.5kN/,装配式板应取 1.5kN 集中荷载验算。在计算梁、柱和根底时,活荷载乘折减系数;当荷重面积为 1020 时宜取 0.7,超过 20 时宜取 0.6。.第三节 建筑物第 4.3.1 条 主掌握楼室依据规模和需要可布置成平房、两层或三层建筑
27、。主掌握室顶棚到楼板面的净高:对掌握屏与继电器屏分开成两室布置时宜承受3.44.0m;对合在一起布 置时宜承受 3.84.4m。当承受空调设施时,上述高度可适当降低。电缆隔层的板间净高宜承受 2.32.6m,大梁底对楼板面的净高不应低于 2m。底层关心生产房屋楼板底到地面的净高宜承受 3.03.4m。第 4.3.2 条 当掌握屏与继电器屏承受分室布置时,两局部的建筑装修、照明、采暖通风等设计均宜承受不同的标准。第 4.3.3 条 对主掌握楼及屋内配电装置楼等设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其屋面防水标准宜依据需要适当提高。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并承受有组织排水。第 4.3.4 条 主掌握室及通
28、信室等对防尘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地坪应承受不起尘的材料。第 4.3.5 条 蓄电池室与调酸室的墙面、顶棚、门窗、排风机的外露局部及其他金属构造或零件,均应涂耐酸漆或耐酸涂料。地面、墙裙及支墩宜选用耐酸且易于清洗的面层材料,面层与基层之间应设防酸隔离层。当承受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并有牢靠措施时,地面、墙裙及支墩的防酸材料可适当降低标准。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将酸水集中后作妥当处理。第 4.3.6 条 变电所内的主要建筑物及多层砖承重的建筑物,在地震设防烈度为 6 度的地区宜隔层设置圈梁,7 度及以上地区宜每层设置圈梁。圈梁应沿外墙、纵墙及横墙设置,沿横墙设置的圈梁的间距不宜大于 7m,否则应利用横梁
29、与圈梁拉通。对于现浇的或有配筋现浇层的装配整体式楼面或屋面,允许不设置圈梁,但板与墙体必需有牢靠的连结。第 4.3.7 条 在地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的变电所,其主要建筑物及多层砖承重建筑,在以下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一、外墙四角;二、房屋错层部位的纵横墙交接处; 三、楼梯间纵横墙交接处;四、层高等于或大于 3.6m 或墙长大于或等于 7m 的纵横墙交接处; 五、8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的全部纵横墙交接处,六、7 度地区的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一隔一设置。第 4.3.8 条 变电所内的主要砖承重建筑及多层砖承重建筑,其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强度要求外,其间距不应超过附录五的规定。第 4.
30、3.9 条 多层砖承重建筑的局部尺寸宜符合附录六的规定,但对设有钢筋混凝构造柱的部位,不受该表限制。第四节 构筑物第 4.4.1 条 构造的计算刚度,对电焊或法兰连结的钢构件可取弹性刚度,对螺栓连结的钢构件可近似承受 0.80 倍弹性刚度,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承受 0.600.80 倍弹性刚度,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承受 0.650.85 倍弹性刚度。长期荷载对钢筋混凝土构造刚度的影响应另外考虑。第 4.4.2 条 钢构造构件最大长细比应符合表 4.4.2 的规定。各种架构受压柱的整体长细比, 不宜超过 150,当杆件受力有较大裕度时,上述长细比允许放宽10%15%。第 4.4.3 条
31、 人字柱的受压杆计算长度,可按本标准附录七承受。第 4.4.4 条 打拉线条架构的受压杆件计算长度,可按本标准附录八承受。表 4.4.2 钢构造构件最大长细比构件名称受压弦杆支座处受压腹杆一般受压腹杆关心杆受拉杆预应力受拉杆容许最大长细比150220250400不限第 4.4.5 条 格构式钢梁或钢柱,其弦杆及腹杆的受压计算长度,可按以下规定承受:一、弦杆:正面与侧面腹杆不叉开布置时,计算长度取1.0 倍节间长度;正面与侧面腹杆叉开布置且弦杆使用角钢时,计算长度取 1.2 倍节间长度,相应的角钢回转半径取平行轴的值, 如弦杆承受钢管则计算长度仍取 1.0 倍节间长度。二、腹杆:对单系腹杆计算长
32、度取中心线长度;对穿插布置腹杆,当两腹杆均不开断且交会点用螺栓或电焊连结时,计算长度取穿插分段中较长一段的中心线长度。第 4.4.6 条 人字柱及打拉线条柱,其根开与柱高根底而到柱的交点之比分别不宜小于 1/7 及 1/5。第 4.4.7 条 格构式钢梁梁高与跨度之比,不宜小于 1/25,钢筋混凝土梁此比值,不宜小于1/20。第 4.4.8 条 架构及设备支架柱插入根底杯口的深度不应小于表4.4.8 的规定值。依据吊装稳定需要,柱插入杯口深度还应不小于 0.05 倍柱长,但当施工实行设临时拉线等措施时,可不受限制。表 4.4.8 柱插入杯口深度柱的类型钢筋混凝土矩型、工字型断面水泥杆钢管插入杯
33、口最小深度架构1.25B1.5D2.0D支架1.0B1.0D1.0D注:B 及D 分别为柱的长边尺寸及柱的直径。第五节 采暖通风第 4.5.1 条 变电所的采暖通风及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整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严寒地区,凡所内有人值班、办公及生活的房间以及工艺、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均应设置采暖设施。在严寒地区,凡工艺或设备需要,不采暖难以满足生产要求的 房间均可设置采暖设施。不属于严寒或严寒的地区,在主掌握室等常常有人值班的房间可根 据实际气温状况,承受局部采暖设施。采暖的方式可依据变电所的规模,结合当地阅历作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但必需符合工艺及防火要求。第 4.5.2
34、条 主掌握室及通信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 35;继电器室、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0:油浸变压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 45;电抗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 55。第 4.5.3 条 屋内配电装置室及承受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的蓄电池室和调酸室,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均不应低于 6 次。蓄电池室的风机,应承受防爆式。第六节 防火第 4.6.1 条 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九的要求。第 4.6.2 条 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
35、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十的规定。第 4.6.3 条 变电所应依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 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对主掌握室等设有周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 应在房间内或四周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第 4.6.4 条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本标准附录十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 0.5m。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 600kg 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第 4.6.5 条 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 及以上时,应同时设
36、置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 60%。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 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别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第 4.6.6 条 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的排油口处。第4.6.7 条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总油量在100kg及以上且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承受非燃烧或难燃烧的实体门。第 4.6.8 条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掌握室与电缆层之间, 应实行防止电缆火灾集中的阻燃及分隔措施。第 4.6.9 条 设在城市市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有关单位。对位于特别重要场所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可以装设自动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