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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治理规定 为确保合理、安全地用电、用水,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区详细状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经住宅区治理处接收、接收或未办将移交手续而暂交治理处治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治理处治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系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应经治理处同意方能进入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需向住宅区治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住宅区用电、用水,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三、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需向治理处申请,经审查符合增容条件,方能批准赐予增容,但必需接照以下规
2、定办理。 1.凡增容每伏安(即千瓦,缺乏千瓦的按千瓦计算)收增容费人民币20元。 2.凡需增容的单位或个人如原线路缺乏负荷,需另接入电缆电线的,竣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电、偷水,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每用水1吨罚款人民币20元,并需重新申请增容接收。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追计补电、水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3.私自启动和转变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精确计量的,每次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六个月追补电费、水费,此外停顿供电供水三至七天。 4.在住宅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收用电、用水或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者,除当场停顿供电、供水外,按私接容量六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追补的水、电费一至十倍计罚。